我猜,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定有很多人聽過:「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錯錯~~~~謠言止於智者,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首先,我們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樣錯誤的傳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了繼承的一個重大原則,出現了大家所謂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也就是現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時立法的用意是為了一些沒有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繼承人,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大筆債務。
當然,這條立法非常有用,尤其是那種孤兒寡母,或是家中有去向不明的親人過世時,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外闖了多少禍,法定限定繼承會讓這些無辜的繼承人,不要平白承受龐大的債務。
但是,可能因為法律實在太複雜了,以訛傳訛之下,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詢問,所以現在都不用拋棄繼承對不對。
並。不。是。這。樣。的。喔!
目前民法上的法定限定繼承其實是有條件的!!
在以下的狀況,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某些時候仍然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也就是說,大家口耳相傳法定限定繼承的主義之時,卻不知道少傳了民法這兩條規定: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如果覺得很難懂的話,具體說明就是:
小明的爸爸過世了,只有小明一個繼承人,小明的爸爸有遺產12萬元,但欠債權人甲5萬元,欠債權人乙10萬元,法律上,應該將遺產12萬元依1:2的比例還給債權人甲乙,也就是說,還給甲4萬元,還給乙8萬元,其餘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的部分,依目前的民法小明是不用負責清償的。
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小明不是爸爸,不可能百分之百確定債權人有多少,假設在前面的案例,乙是後來才跑出來的,畢竟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說他是債權人,在甲出來要錢時,小明把拿遺產把5萬元還掉了,等乙出來要錢,他本來的權利8萬元就只剩下7萬元可以拿,這個差額1萬元的損害誰要負擔。
►依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就是小明要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對於債權人是不能隨便清償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債權人有多少,萬一五年後來個丙丁戊,你對他們原本可以受清償的比例都要負責(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是15年)。
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辦完你就可以撒手不管。
辦理限定繼承的好處是,法院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沒來報到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受償。
兩者都是繼承人保護自己非常重要的防火線,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人拿張以前的本票或借據來跟你要錢?如果真的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都死無對證了,怎麼知道還了沒?
►所以,確定遺產一定是負的,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
►不確定遺產是正的還是負的,建議去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程序多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而拋棄繼承則是多了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且有一大堆順位的人通通都要去拋棄的程序,大家可以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千萬不要以為法定限定繼承後,大家什麼都不用做了。
特別注意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必須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也就是回歸原始規定要負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
還有,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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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分享出去吧!大家不要再以為法定限定繼承是萬靈丹了!
分別財產制財產清冊 在 鄭俊雄 Facebook 八卦
﹏細述乾德宮來龍去脈.回應劉景滄、謝文賢8/14上午10:00召開記者會中、片面不實【指控】!
《説清楚、講明白》
指控一
※乾德宮存簿沒有過戶,印章又不拿出來、怎麼有交接。
說明:乾德宮96年8月依法立案,一切收支都要依法辨理,「乾德宮公印、存簿,俊雄早已移交」,謝只要
取得『彰化縣政府同意函』至銀行辦理變更過戶即可、根本不需要鄭俊雄私印。
1、95年「陳兆民」(個人戶頭)→移交給鄭俊雄、俊雄立即依法辦理寺廟立案→96年8月取得寺廟登記
證→到銀行農會申請乾德宮存簿(縣府同意函+乾德宮宮印+鄭俊雄私章)存簿名稱「乾德宮鄭俊雄」
領款時要2個印章,宮印由會計保管、私章由管理人保管!
2、103年12月俊雄已將「乾德宮 鄭俊雄」宮印、存簿、移交給謝文賢, 謝文賢只要取得「縣府同意
公文」即可至銀行辦理過戶,至今不依法取得縣府同意函、辦理過戶,反而胡亂指控鄭俊雄沒有移交,
一心想陷俊雄於不義。
指控二、
※八年九個月金牌才增加16面、乾德宮負債48萬?現金也減少、台林股票及台紙股票也少了很多...
說明:宮廟的金牌增加到一定數量後,本就會將其變現後轉存入存簿內。
1、議員自己也表示移交清冊上頭尚有800多萬定存現金盈餘,又何來負債一說?
2、關於現金減少部分,怎麼能不提房屋增加二棟、土地增加三筆、贈消防隊勤務車,厠所與儲藏室重新
建造、辦公室裝潢整修、購置辦公設備與外圍環境整理等費用!用如此斷章取義的說詞、混淆視聽。
3、俊雄任內未曾就乾德宮的股票在市場上買賣過,然因股票公司本身虧損減資或賺錢配息的情況下,持
股數量就會跟著異動,劉景滄身為議員,未盡查證責任而胡亂指控,顯見其動機只想抹黑鄭俊雄!
指控三:
※卸任前兩個月、密集提領4.191.653元,錢都跑到哪裡去了?
說明:縣府委託乾德宮爐主宮,辦理彰化縣媽祖繞境活動、預算案收支還是代表會審查通過,還有大甲媽祖
參加田中踩街祈福活動,相關的收入與支出全都記載財務報表上,劉景滄、謝文賢睜眼說瞎話!
指控四:
※偽造文書想篡奪乾德宮!
說明:劉議員跟縣府關係密切、將近四年了你會不清楚!102年底縣府要求鄭俊雄盡速籌備成立信徒管委會
的籌備會印章,跟移交給謝文賢的乾德宮宮印不一樣。乾德宮在俊雄任內已經合法立案,管理、經費
動支均須依循制度,豈是俊雄可以篡奪?劉議員用字遣詞聳動不實,故意入人於罪」
指控五:
※檢察官將三人分別收押及交保
說明:
1、介紹一個簡單的法律常識:檢察官並無收押權。且請問收押的資料證據在哪?
2、關於交保一事:105年4月13日謝文賢管理中的乾德宮、回函檢察官的01號函稱103年僅交接清冊
一份,關於104年前8年之香油錢並未交接等,「此乾德宮公文明顯誤導檢察官陷害當事人」幸虧簡
雲龍里長作證提供當天在現場照相、相片內有接交里長、代表與點收財產物品等照片,以及陳瑞卿里
長等找出8年9個月財務報表供檢察官對照,此事已經澄清真相,事後檢察官與律師親至乾德宮查證
並查獲所有帳冊資料皆在乾德宮內,證明所有指控皆是故意造假、意圖迫害他人。
指控六:
※指控廟婆偷開香油箱、並分錢給志工、八年九個月信眾投入香油錢都跑到誰的口袋去?
說明:廟裏的香油箱是會計與公所人員負責管理與廟婆無關。
1、廟婆的金紙箱是她自備、放置在金紙財帛旁的個人保險箱,自己出錢買金紙賣金紙,盈虧自付其個人
如何支出與廟無關。依過去慣例、廟婆與乾德宮的約定就是負責管理廟內一切內、外環境衛生整潔、
打掃清潔廁所,整理神尊與貢桌並焚香協助禮生敬佛,接待來賓等工作....。
2、香油錢開啟必須由公所派人與會計、志工、廟婆等四到五人以上,一同開啟點算後由會計存入銀行,
檢察官、律師也都在乾德宮內查到8年9個月所有帳冊與進香資料之所有收據全都在,經比對查證、
會計確認相關財務收據收支平衡無誤。
指控七:
※議員連番上網、貼圖開記者會指、田中公所爆弊案、秘書等五人被起訴、!
說明:此案原由:步道工程四次流標,主因是物價上漲工程沒有包商願意投標,已到年度12月底最後一
日工程款面臨繳回國庫之際,公所陳秘書積極尋求地方人士協助找包商、並拜託包商能以最底價承
包,讓八堡一圳步道大社段工程得以順利施工,惟有心人士惡意藉端檢舉傷害相關協助人員,最終法
院也已證明事實真相後、還所有人清白,但委屈終難還。劉景滄卻故意拿舊烏龍新聞、四年來無時無
刻以霸凌人為樂、真是過分!
*請劉景滄議員多留意民生議題,以政見而非以抹黑其他候選人方式贏得選民支持,你一再抹黑、霸凌,本人已透過司法程序進行中、請勿一錯再錯!
回應事實真相人:鄭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7年 8月 25日
分別財產制財產清冊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八卦
《新聞稿》20180424
【向陳師孟監委舉發中油涉嫌不法收購
中華開發及中央投資公司不當黨產】
#時間:2018/4/24(一)9:30
#記者會地點:監察院前 記者會後入內陳情
主辦單位: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南部反空污大聯盟
#出席: 陳椒華 召集人/南部反空污大聯盟、潘忠政老師/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 召集人、吳麗慧常務理事、粘麗玉主任/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蔡雅瀅律師(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陳憲政律師(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義務律師)
訴求重點:
一、請調查105年中油公司購買東鼎公司(22.48633億)內容,是否違反不當黨產取得及交易。
二、請調查90年東鼎公司申購國有地(海域)資料,確認民間公司購買海岸土地涉嫌違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2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應登記為國有。…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用地, 得由各該興辦工業人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用」。
三、請停止觀塘工業港及工業區之環評及開發,先確認合法性。
四、請調查105年中油公司購買中美和高雄廠土地及地上物(37億)內容,包含項目,並確認是否有不當黨產取得及交易。
五、請調查105年中油公司購買中美和的土地及地上物,涉及相關空污量交易之合法性。
針對中油公司捨棄其他天然氣接收方案,一意要於”觀塘藻礁區”進行工業專用港開發,今天環團以東鼎公司涉嫌違法取得不當土地,而中油收購之東鼎公司觀塘土地有違法嫌疑,特來監察院向陳師孟監委陳情,請陳監委調查與糾正不法。
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老師表示:
90年間,國有財產局涉嫌違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2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應登記為國有。…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用地, 得由各該興辦工業人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用」。潘忠政老師又表示,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2 條得知: 觀塘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得由各該興辦工業人(東鼎公司)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國有財產局)申請租用,但是,國有財產局竟然以讓售方式,讓東鼎公司便宜取得土地,根據92年媒體亦有報導此不法(註一),因此,請陳師孟監委調查此土地讓售不法情形,亦請調查中油併購東鼎公司之土地及相關不法黨產交易之不法,並請環保署停止環評作業。
南部反空污大聯盟陳椒華召集人表示:
環團今天向陳師孟監委陳情中油公司分別於105年底以22.8206億元收購國民黨黨營事業東鼎公司,預定開發桃園觀塘工業港及工業區;另外,中油公司也於105年又以37.01億元收購國民黨營之”中央投資公司”之中美和高雄廠土地及地上物,預定於空氣嚴重污染區”高雄林園”及”小港”進行新四輕等相關石化廠擴廠。
陳椒華又表示,由於中油開發觀塘,可能將破壞7500年珍貴藻礁及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開發林園中美和為”新四輕”,將對高雄空污有加重危害並使居民健康受害,故請監委調查相關涉嫌違反不當黨產交易情形並停止開發。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吳麗慧理事表示:
由於中油收購之東鼎公司及中美和公司,其分別附屬於中華開發公司及中央投資公司,皆屬中國國民黨黨營事業,環團已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揭發,故今日特向監察委員陳情,請求調查相關公務人員是否涉及可能之不當黨產轉移或變動。並請求於調查期間,應停止中油所有相關開發,包括停止觀塘工業港及工業區等環評及海岸管理審查作業,以及停止中美和土地上相關之開發作業
義務律師陳憲政表示: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本件觀塘工業區土地及開發權益取得之時點,在34年8月15日之後,並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公布之前(105年8月10日),按前揭規定,有該條例第5條之適用,應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另按同條例第9條第1項本文規定:「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同條第5項:「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是105年8月10日該條例公布後,觀塘工業區土地及相關開發權利等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禁止處分。惟中油公司仍於105年11月18日至106年4月15日間,以22.8206億元現金,收購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含觀塘工業區土地及相關開發權利),其中,包含中華開發金控於105年11月18日,代子公司開發工銀處分之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104,066仟股。處分時點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公布之日後,相關處分行為,依前揭規定不生效力。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
東鼎液化石油瓦斯興業公司之股東原包含中央投資公司及中華開發,前者已列入黨產會網站公告之國民黨投資事業清冊,後者亦常被認為是國民黨黨營的代表性企業,加上有「國民黨大掌櫃」之稱的劉泰英,曾任東鼎公司董事長,實質控制該公司人事、財務及業務,是該公司依黨產條例第4條,應屬國民黨「附隨組織」。
土地法第14條限制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惟東鼎公司仍違法取得觀塘工業區二百多公頃海埔地,顯不符民主法治原則;而東鼎公司自民國85年成立以來,諸多媒體報導其取得觀塘工業區開發權益過程,有特權介入之舞弊爭議;況政黨本質亦不應經營事業。是觀塘工業區土地及開發權益,應屬黨產條例第4條所稱「不當取得財產」。希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詳加調查。
「註1」
20030822 開發觀塘東鼎爆官商勾結 (中時) http://forums.chinatimes.com/…/sca…/Justice/htm/92082203.htm
東鼎觀塘工業區係以填海造地而成,由於其土地均屬國有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應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租用,且海岸線不得私有,但國有財產局竟規避規定,以「讓售」名義將桃園外海二百卅公頃海埔新生地售予東鼎。
相關資料連結:
1.中油併東鼎 公平會過關(中時)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118002612-260410
2.中華開發佔東鼎公司47.3%最大股權(壹新聞)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35410198
3.國有財產局以工業區開發前地價,每坪二、三百元價格,低價讓售予東鼎,疑涉不法圖利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scandals/Justice/htm/92082203.htm
4.中油105年購買東鼎公司https://goo.gl/kef5iG
5. 新舊政權交替前 中油溢價急買東鼎液化(壹新聞)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35313557
6. 中油為了天然氣接收站併東鼎,綠委質疑圖利前經濟部長(風傳媒)http://www.storm.mg/article/192241
7. 新舊政權交替前 中油溢價急買東鼎液化(壹週刊)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35313557
8. 中油為了天然氣接收站併東鼎,綠委質疑圖利前經濟部長(風傳媒)http://www.storm.mg/article/192241
9.中油105年購買東鼎公司https://goo.gl/kef5iG
10. 國民黨賣中美和股票為連宋籌募經費 P.16 https://goo.gl/wwZc7a
11. [專題報導]另類觀點談中油承接中美和之股權(台灣石油工會) https://goo.gl/h95hqF
活動聯絡人:潘忠政 0972117081 粘麗玉 0972803335
2018424向”陳師孟監委”陳情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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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吵架另一方丟出離婚協議書
房子及土地都是婚後我所購買
對方也說房子跟土地全歸我
但覺得口說無憑不知事後會不會反悔
想簽書面文件比較有保障
想聲請分別財產制 但對方嫌麻煩
不願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以及不願意提供存摺、行照影本
問題:
一、
這樣申請文件可以只把我的部分當附件附上嗎
還是可以只填寫不動產清冊在財產清冊就好嗎
因為一開始有顧慮的就是土地跟房屋不願與對方分
還是說可以簡單一點自行立協議書簽名蓋章就有效力
這樣就不用一直要求對方配合申請文件看對方臉色
且聲請好像也需雙方一同至地方法院
二、
如一定需填寫財產制契約聲請書
是否需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
還是可以直接列印台中地院的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使用呢
https://tcd.judicial.gov.tw/registeredinfo.asp?id=5
謝謝
因為打去地方法院是總機
不知道該轉哪個單位諮詢
再麻煩各位幫忙解惑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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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16.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4049469.A.41F.html
※ 編輯: zzz0125478 (36.224.116.65), 08/12/2018 12:51:51
若對方已簽署協議書丟出來
他說房子跟土地歸屬叫我自己寫在後面
先簽完後寫協議
這樣有生效嗎
※ 編輯: zzz0125478 (49.219.178.172), 08/12/2018 18:25:00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