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8 #新書超前預告 https://bit.ly/2KF6t4m
第一本以跳躍在局裡與局外的視角,
解構「偵查困境」、「檢警關係」、「媒體幻象」
的檢察官日誌《前傳》
新書預計將於2021年新春過後與大家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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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公告:
這個粉專是《檢察官日誌》小說的準備粉專。主要任務是以改編檢察官工作所遇到的案例(也會包含律師、法官、法醫與司法警察視角)來介紹檢察官的使命與工作、刑事法法普。
當然,我們也會進行一些法律理念與理想、包含人權等相關議題的宣導、摘要分析作者在鳴人堂專欄的一些文章,也會轉貼、分享其他與司法及人權相關議題的好文章或書籍,也包含針砭時事,
讓大家在小說出版前,能夠對小說內容所提到的法律及社會等議題有一些基本的前理解。
1.我們 #不是營利性粉專
我們從事法普工作純屬「做功德」,沒有任何營利,所以我們也不會從事任何律師業務推廣。
作者辭去檢察官工作後並未從事律師業務。協助共同管理本粉專的小編中有2位從事律師工作,但小編都非常嚴格遵守律師倫理的規範,也不從事律師事務所的宣傳。且律師業務與粉專的管理無關,因此 #不提供任何個案法律諮詢,也不會透過這個粉專來接洽律師業務、介紹律師,請勿再來訊詢問個案問題,「特別是自己犯罪的案情」,否則我們都很困擾。
2.歡迎 #一位港籍小編 短期加入我們協助確認相關民主活動與社運資訊正確性(歡呼~)
最近因為香港議題涉及重要的人權、民主與法治議題,期間也有不少刑事程序與刑法問題(也包含不同國家制度的檢察官角色定位議題),
因此我們有一位港籍小編、也是作者的同學,暫時加入我們,有空的話也會一起探討這方面的議題,
但主要是協助確認相關新聞資訊正確性,不會回答大家發訊來的謾罵與叫囂(我們對於不知所云的謾罵訊息會一律封鎖)。
3.粉專貼文轉載
關於本粉專分享的貼文,只要是基於「非營利」目的,都「可以自由轉貼」(*分享必須註明出處),#麻煩不要再發訊來詢問徵求同意了,法普的工作,有賴大家一起努力熱心宣傳。
如果是基於出版、網路傳媒刊登等營利目的,請業者發送訊息,我們會由專責小編協助處理。
4.短期內不再接受稿約
另,謝謝出版界的其他朋友青睞,作者的作品業已與出版社簽約,由於作者目前旅居國外,有更多重要的事情要思考、研究,時間有限,原則上不再接受稿約,感謝大家。
5.💢我們會封鎖一些不當發言者💢
經討論後,我們已經開始封鎖不講法律、不講道理、假裝看不懂司法文書,進行胡言亂語謾罵的「三盲重症患者」(法盲、理盲、文盲);或是跑來指名道姓謾罵執法公務人員而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的留言者;也包含幻想「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自稱身體或家中、座車被警察植入監視器材的被監控妄想患者。
但訊息眾多,難免有漏網之魚,就當隨緣,任何一位小編看到就逕行封鎖。
這與言論自由無關,三盲重症患者可以去其他地方發功行使你們的言論自由,我們不會干涉,但不是這裡。
如同作者 Hsin-Yin Wu 不斷強調的:「這裡不是神壇」,對於無可救藥的人,我們無從超渡,只能封印。
以上內容公告寫得很清楚,請不要假裝不識字,謝謝。
20200421 新增公告:
1. 本粉專《檢察官日誌》系列以及與鳴人堂合作的專欄文章,目前已經有出版社簽約,無從與其他出版社簽約。
2.近來收到幾位國會助理發訊諮詢,由於無從確認身分與來意,且本粉專尚有其他編輯,煩請出示證明或透過共同朋友與作者本人聯繫。
20210106新增聲明:
1. 有大量網友來訊告知,近來發現臉書上有某四處瘋狂鬧版「知名黑粉」創建小帳號並冒用本粉專作者相片作為假帳號大頭照,進行各種瘋狂留言與騷擾。
本粉專作者只有使用一個帳號,並無創建其他帳號。
請大家注意,勿受騙。如各位有發現盜用相片的帳號,得發揮公德心向臉書公司檢舉。 http://bit.ly/2XblldS
2. 本粉專、作者與編輯群並沒有使用作者的相片成立任何小帳號,更不會使用作者或其他律師的照片與粉絲進行什麼「財物上的交流」,如發現有此情形, #那是詐騙,請勿輕信。
如若不幸上當受騙,本粉專編輯不接受委任,請自行委任律師或報警循正規法律途徑處理。謝謝。 http://bit.ly/3bbjE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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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與第一線執法講義彙總:
📣歷來投書/專欄文章彙整--依主題:http://bit.ly/2oFCKNX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g8epVU
編輯公告:【網誌更新搬遷通知】
因FB於2020年10月31日後網誌建立和編輯功能將停用,因此本粉專的網誌日後如有更新,將陸續搬遷至 方格子 vocus。
看最新更新:http://bit.ly/301OJ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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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小檢日誌相關:
💖 鳴人堂 專欄:http://bit.ly/2XZwYDk
💖 風傳媒文章:http://bit.ly/2SuZ07W
💖 上報文章:http://bit.ly/2Z6IxcH
💖【司改國是無雙會客室】小檢夜未眠:http://bit.ly/2YtgVS4
😭〈辭呈--告別檢察體系的一封情書〉:http://bit.ly/2se21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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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實務工作應以實踐理論為目標。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便是窮盡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冒用身分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爭點: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之重點說明
一、保護法益
本款規定除了保護整體財產法益外,同時還包含「公權力之信賴」之國家法益,這也是本款之所以加重處罰的原因,因為行為人之惡性與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已超過純粹財產法益之侵害,擴及對國家公權力信賴之侵害,故特別針對此等行為態樣加重處罰。是以,倘若行為人是假冒「外國」政府公務員,即無從侵害我國政府機關之公權力,而適用本款加重規定。(註)
二、實務應用
實務認為,行為人所冒用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只要客觀上從外觀來看,足使一般人民產生誤信,即可成立本罪,不以確有該機關或該公務員存在為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第 574 號判決
行為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施以詐欺行為,並不以有所冒用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要件,祇須客觀上足使普通人民信其所冒用者為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此官職,其罪即可成立。故本罪行為人所冒用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含其所行使之職權)是否確屬法制上規定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因該款規範之目的重在行為人冒充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並以該冒用身分行有公權力外觀之行為,是僅須行為人符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並據此行公權力外觀施以詐欺行為,即構成該款之犯罪。
三、相關考題: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試題(節錄)
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得會員 A 之個人資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 A。再由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 A 宣稱其涉及某洗錢案,須將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向 A 收取現金,順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一)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20 分)
註:王皇玉,加重詐欺罪之解釋與適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0),2017 年 11 月,頁 72。
冒用身分刑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八卦
【鬥陣來關心】穿軍服拍照
作者:金岳緯
在2012年,有立法委員為凸顯懷孕女性軍職人員在軍中服役卻無軍用孕婦裝可穿的窘境,遂請懷孕的助理戴著軍帽、穿著迷彩服在立法院委員會亮相,而遭質疑是否違法;而前陣子網路上則流傳著台南新營之麥當勞速食店,有店員裝扮成軍人做為噱頭替顧客點餐之影片,國防部隨後大動作發表聲明嚴正抗議,並表示已蒐證,將後續交由該部司法事務司處理。
軍人身著軍服天經地義,但究竟不具有軍人身分之一般民眾於公眾場合穿著軍服或拍照上傳留念,有無違法?依據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7條:「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以及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等規定可知,非現役軍人身分之民眾除非符合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7條所定之3款要件外,不得穿著軍服,否則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59條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要件而遭法院判刑。然是否構成刑法第159條,尚須視有無冒用的故意,及在外形上有無使人誤信可能,由法官做最終判斷。
就上開麥當勞之案例,國防部特別澄清一般軍事迷在穿著軍服時,並不會「掛階」,但麥當勞員工掛了階,即有可能被誤認為現役軍人,而有觸法之嫌。因此似以有無掛階為是否違法之判斷標準,惟如上所述,是否構成刑法第159條之罪,掛階與否並非唯一依據,仍須參酌其他因素而判定。因此非現役軍人身分之民眾若有穿著軍服之需求時,除應注意上開法律之規定外,最好能事先諮詢有關之規範與標準,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