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今天3月23日是什麼日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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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前的今天,是臺灣 #第一次總統直選,由中國國民黨的 #李登輝、連戰、民主進步黨的 #彭明敏、謝長廷、獨立連署參選的 #陳履安、王清峰及 #林洋港、郝柏村競選。這天是臺灣歷史上重要的一天,這場選舉背後是許多冒死和黨國體制、中國法統對抗的民主前輩的犧牲奉獻,也是1990年的 #野百合學運 大學生、年輕人為國家前途站上街頭的成果,臺灣直到那一天才終於取得制度上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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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總統直選改革、被譽為 #民主先生 的前總統李登輝在去年離開了我們,《沃草》有幸在2014年時,邀請李前總統接受專訪並全程直播👉【沃草】李前市長給問嗎 LIVE https://waa.tw/CgIT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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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百合學運對臺灣影響至深,許多當年投入學運的年輕人後來也繼續在政壇耕耘,為臺灣的未來努力。像是《沃草》曾訪問的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和前文化部長鄭麗君,他們也都分享了當年學運的經驗,和對臺灣的期望、對《憲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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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必須制憲!」律師賴中強:中華民國憲法不是台灣人訂的,還要把它當神主牌? https://waa.tw/fC8Osw
👉前文化部長鄭麗君:臺灣如何面對中國?在世界創造民主治理的典範
https://waa.tw/nTfT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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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的323,也有一群關心臺灣前途的年輕人,#攻佔行政院,延續數天前攻佔立法院的 #318運動,升高運動的張力,卻也遭到國家暴力無情的毆打。《沃草》當時也全程紀錄下這場帶來歷史性轉變的公民運動,7年後現在,當時對學生發動暴力驅離的主政者,中國國民黨政府、前總統馬英九和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仍然不願坦承真相、不願負起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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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現場】(1) 3/24 佔領行政院直擊 https://waa.tw/2Caxzw
👉324流血驅離不是江揆下令?行政院說詞前後矛盾 https://waa.tw/PAUpGN
👉林德福批政院撤告324佔行政院「打擊警察士氣」 顧立雄:警察執法過當打人是公訴罪 https://waa.tw/8ZXOwT
👉324 行政院暴力驅離六週年 江宜樺看施暴影片說「沒有國家暴力」
https://waa.tw/IQMz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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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雖然已經民主化25年,但我們一路跌跌撞撞、掙扎前行,現在我們視為理所當然的自由空氣,是亞洲周邊國家地區想望而不可得的寶貴價值。但是,臺灣仍然不完美,我們的《憲法》仍然將臺灣和中國牢牢綁住,它依然不是屬於臺灣人自己的憲法;我們的法規,無論是在人權、經濟、文化、國家安全等層面,都有許多尚待填補的缺漏;我們度過了漫長的白色恐怖時期,無數臺灣人無故被關、甚至失去生命,我們卻對他們究竟發生了什麼一無所知;至今,也仍然有許多臺灣人的認同混亂,在大中華框架的教育下,迷失了自己是誰、對自己生長的土地沒有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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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草》台灣人ê 新憲法專題
https://watchout.tw/projects/tw-constitution/
👉《沃草》轉型正義系列報導 https://watchout.tw/tags/transitional-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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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的民主環境,是無數前輩犧牲奉獻所留給我們的禮物,我們也要思考,我們這一代的臺灣要為下一代留下什麼?阿草希望我們留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有自己的憲法、有自己的歷史,人民關心、認同、珍惜這片土地。讀者們又希望為臺灣留下什麼樣的未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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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要請律師嗎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八卦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A48:
這有兩個斷言可以討論:
1. 外來政權就是殖民
2. 殖民是國際公訴罪
首先第一點,代管與殖民是兩件事情。
中華民國是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盟軍代理人的身份去佔領治理台澎,「代管」是這樣來的,是一個概念上的描述,不是一個專有名詞「代管」。
對被佔領的台澎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確實是「外來政權」,而且它也的確採用了「殖民統治」的手段。但日本其他部份的領土也被盟軍成員佔領代管,例如朝鮮被美國及蘇聯分區佔領,但沒有人會說美蘇殖民統治朝鮮。中華民國政權確實利用佔領代管台澎的機會,僭越權限對台澎實施殖民,但不能說代管佔領就是殖民行為。
再舉例,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國管理託管地不會被當作「殖民統治」,不會有人說聯合國透過「殖民統治」手段來「去殖民化」,託管國這些「外來政權」來做託管,目的是協助該地去殖民化而後行使自決權決定自身未來。外來政權進行的統治是否是殖民的行為,要依據統治行為的目的及手段來判斷,直接將被外來政權治理等同於殖民是過度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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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國際公訴罪」在國際法上沒有這詞彙。
國際上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國際法院」,可以google簡介:
國際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佔領台澎時,對日籍台澎人做出二二八大屠殺的行為,能透過國際法院追究責任嗎?
無法,因為國際法院只對聯合國中主權國家政府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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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具有「國際法院法人格」,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享有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此羅馬規約於2002.7.1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調查上述罪嫌再進行起訴,由「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審判。
至於「殖民統治」是不是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此規約是要審判犯罪嫌疑人,而非審判「殖民統治」的手段,必須明確指出犯罪者是誰。
如果說要審判中華民國政權代表人物蔣中正,那就來看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一) 本法院僅對本規約生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 對於在本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本法院只能對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一) 只有當某人的有關行為在發生時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該人才根據本規約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一) 個人不對本規約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負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
👉🏻結論:蔣中正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導人,來台澎佔領時的所作所為都在此規約生效日2002.7.1之前,而且不是締約國。
———以下法普補充~感謝黃聖峰👍🏻———
最後關於「國際公訴罪」這個詞,請先將「國際」兩個字遮起來,只看「公訴罪」這三個字。
大家可能蠻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詞,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所謂的「公訴罪」,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叫做「提起公訴」。公訴對應的概念是自訴,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訴訟,自訴則是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自訴、公訴是在描述某個案件實際上是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在描述犯罪行為的性質。
一般人口中說的「公訴罪」其實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告訴乃論罪」必須要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不同,「非告訴乃論罪」是即使告訴人沒有告訴,檢察官也能直接提起公訴的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妨害名譽的誹謗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假設今天有人在網路上誹謗你,
如果你選擇去警察局、地檢署報案說名譽被人侵害,這是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提起公訴」。
如果你選擇今天直接向法院提出訴狀告對方妨礙名譽,聲請法院下判決,這是「提出自訴」。
附帶一提,由於一般人通常對法律不太熟悉,很難獨自完成整個訴訟程序,所以如果要提起自訴最好委任律師。而中華民國政權《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則已強制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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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公訴罪要請律師嗎 在 劉育志 Facebook 八卦
為什麼因果關係不明的案件,基金卻要賠償?從小我們受到的教育,不就是毋枉毋縱,醫護人員真有疏失,就應該負責;醫護人員沒有疏失,就不應該承擔。結果法律現在告訴我們,如果沒有人該負責,那就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拿醫護人員的血汗錢與我們的稅捐,用錢息事寧人,而過失致死等重大醫療事故(通常也就是這部分,家屬才會提告),醫護人員仍然要上法院接受刑事審判,還多了民事強制調解的機制。這套法律,究竟解決了什麼問題?【呂秋遠】
有沒有聽過「治絲益棼」?
沒聽過的話,衛生福利部,這個醫護從業人員的主管機關,現在正透過「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活生生的示範給大家看,治絲益棼究竟是什麼意思。
從事律師這個行業以後,接觸醫療糾紛一定不會少,但是我經常跟所謂的「被害人」說明:「勝訴機會極低,也不建議提告」。原因是,醫療糾紛這種案件,「通常」很難證明因果關係。每個病人都想走出醫院,而不是抬出醫院。然而,醫師不想嗎?
除了「人形蜈蚣」裡那一種類型的「醫師」外,相信我,每位醫護人員都希望病人痊癒以後,從此幸福快樂長生不老的過下去。沒有醫護人員願意病人在自己手術的過程中,因為自己或別人的失誤,產生遺憾的結果。這有點類似車禍案件,沒有人願意發生車禍,所以不需要指責人家是殺人兇手,因為這就叫做「意外」,縱然某方有過失,也不會願意這樣的過失發生在自己身上。而醫療事故更是如此,「絕對」沒有任何醫護人員,希望自己的病人出狀況,如果有,他們不配叫做醫師,叫做殺人犯。
所以,許多人對於親人在醫院裡過世,將原因第一時間內歸咎給醫護人員,其實是一種悲傷與憤怒的移轉。我不敢說所有的醫療事故都可以歸咎給天意,但是我可以肯定,粗心大意而導致病患過世的醫護人員,內心裡的煎熬肯定不會比家屬少,也願意接受刑法的處罰與民法的賠償。
因為,他們所受的教育、使命與工作,是來救人。
在這個前提之下,我覺得行政院版本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簡直不可思議。衛生福利部美其名認為這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里程碑,在我看來,確實沒錯,但是只有後半段正確,這是增加醫療糾紛與醫護人員負擔的重要里程碑。
這部草案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強制調解,其實這部分沒有太大問題。畢竟現行的制度下,即便家屬提出過失傷害或致死的刑事告訴,檢察官也會徵求雙方同意後,移送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處理。事實上,強制調解的意思,並不是強制要接受調解的結果,而是雙方可以各抒己見,尋求可能的解決方案,醫護人員可以委任律師或是請醫院的法務到場,看看究竟有什麼可以協助的地方,強制調解確實可以抒解案源,倒也無妨。
比較嚴重的問題,在於醫療事故補償。國家將會設置醫療事故補償基金,這筆基金的來源是:「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政府預算撥充、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收入。」醫療風險分擔金,是由醫院繳納,大概會佔這筆基金的七成上下(只是預估,除非全民健保或是菸酒捐、公益彩券等願意幫忙承擔),而政府預算大概會佔三成。
以後,中央政府會設置醫療事故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補償的對象大概是:「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亦非醫事人員無過失為限」,簡單來說,就是確定是醫護人員或醫院過失,不賠;確定是家屬過失,不賠。如果介於兩者之間的模糊地帶,就賠。另外,醫美糾紛不賠、已經提告(包括民事與刑事)也不賠。
簡單來說,就是因果關係不確定、還沒提告、不屬於醫美範圍的醫療事故,這筆基金就會賠償當事人。
不過,領了補償金以後,能不能提告呢?還是可以。特別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刑,例如業務過失致死,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追訴。只是說如果家屬領錢以後,對於告訴乃論的罪,例如業務過失傷害,或是民事訴訟,仍然提出告訴,審議委員會可以「命」領取補償金的家屬返還,「命」的意思是什麼?就是如果家屬不還,審議委員會還必須到法院對家屬提告才行。而如果非告訴乃論的罪,將來法院判決有罪,醫護人員與醫院必須連帶把這些補償的金額還給基金。
看重點好了,不確定是不是醫護人員過錯的事故,家屬可以先領取補償金,然後決定要不要告醫護人員,如果要告,那麼就得把錢還回去,如果不還,就等政府來告。而公訴罪(過失致死)判刑以後,醫護人員與醫院就要彌補這筆補償金。
各位,這套補償機制,簡直對醫護人員「太好」。醫院必須先繳納一筆保險費、政府必須要拿預算,做為基金來源,不用懷疑,這筆保險費(保護費?)醫院以後肯定會找醫護人員負責,而政府預算當然是我們這群納稅人負責;以後不確定因果關係的事故,就由這筆錢支付,過失致死的部分,如果判決有罪,醫護人員與醫院要補錢;其他告訴乃論的罪,家屬不可以提告,但是如果提告,也就算了,只是錢要拿回來而已。不拿回來也就算了,頂多政府會告你而已。
這不是治絲而棼,什麼是治絲而棼?
為什麼因果關係不明的案件,基金卻要賠償?從小我們受到的教育,不就是毋枉毋縱,醫護人員真有疏失,就應該負責;醫護人員沒有疏失,就不應該承擔。結果法律現在告訴我們,如果沒有人該負責,那就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拿醫護人員的血汗錢與我們的稅捐,用錢息事寧人,而過失致死等重大醫療事故(通常也就是這部分,家屬才會提告),醫護人員仍然要上法院接受刑事審判,還多了民事強制調解的機制。這套法律,究竟解決了什麼問題?
最後,我以這句話作為結尾:「臣聞以德和民,不聞以亂。以亂,猶治絲而棼之也。」
不以德和民,竟然以亂和民,衛生福利部的這套草案,還真是治絲而棼之也。
最後問一次,我們真的認為,多數的醫護人員都是漫不經心、草菅人命的惡魔嗎?如果是,生病的時候請不要進醫院,那裡不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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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經過檢察官偵查,確定要將對方起訴
問題:
社工說要請律師
也有人說有檢察官了,不需要請律師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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