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中案陳金德的違法亂紀再次證明,但對於相關人員的傷害已無法彌補。宜蘭王要回高雄了,或許又有公務員要成為此案的代罪羔羊了,唉!
#依法行政的重要 #文官體制
文長,慎入!2018.12.6監察院新聞稿
標題:針對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停辦興中國中不成,強制接管校舍並議處校長爭議,監察院認有重大違失,糾正宜蘭縣政府
內容節錄(全文請點連結):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指出,宜蘭縣政府在辦理本案時,有下列重大違失:
一、 宜蘭縣政府為貫澈代理縣長的意志,停辦興中國中不成,政策數變,於107年7月以活化閒置校舍為由,單獨針對興中國中,強令該校交出行政大樓及專科教室供華德福高中進駐;代理縣長陳金德無視開學在即,未優先考量學生受教權益,且華德福高中無意進駐,仍堅持興中國中必須騰空部分校舍,衍生無謂爭執及諸多疑義,造成縣府、興中國中、華德福高中三者皆輸的局面,辦理過程核有重大違失。
二、 國民中小學使用中之校地及校舍,屬公法上「營造物用物」,非單純的行政財產。如有活化及供公益使用之必要,應依教育部訂頒之「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園(舍)空間多元活化注意事項」及宜蘭縣訂定之「縣立國民中小學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辦理。宜蘭縣政府捨此不為,逕援引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於開學在即之際,要求興中國中點交圖書館及教師使用中之辦公廳舍,並變更管理機關,漠視教育部指示及縣議會決議,置學生受教權益於不顧。核其所為,規避相關程序及規定,有欠正當,有重大違失。
三、 國民中學校長係經由儲訓及多元民主之遴聘機制所產生,
負有綜理全校行政業務之責,對校務推展極為重要。且學校如何評估餘裕空間供公益使用,需尊重教學需求及社區發展,經由多元參與之程序決定。惟宜蘭縣政府依代理縣長之指示,要求前任之楊乃光校長於107年8月1日就職蘇澳國中校長後,仍須續留興中國中執行搬遷作業,導致興中國中之行政運作紊亂;又以興中國中新任之李俊緯校長不配合提出搬遷計畫為由,將之移送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懲處,未尊重校長權責,實有濫用監督權之虞,有重大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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