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要談的並非全跟這次男性性侵事件有關
有相當多的主觀看法
請參酌閱讀
第一次知道曾博恩這個人
是大約兩年多前
第一集的博恩夜夜秀談了公然侮辱的議題
那一集我看了
裡面充滿了扭曲判決跟斷章取義以及誤解法律的哽
根據博恩粉的說法那叫美式幽默
我轉了文在粉絲團並補了一句「對自己不了解的事情就弄懂再來開玩笑吧」
然後曾博恩就來留言了
先是為自己辯護了一堆
後來發現我指出的錯誤大概真的難以自圓其說(後來他在自己臉書推給工作人員說是他們功課沒做好科科)
就改口說雖然有瑕疵但他只是想引起大家對公然侮辱這個議題的注意
最後不知道為什麼開始說我本來就討厭他對他有偏見
(但其實這之前我根本不知道他是誰好嗎....)
最後就自認是為了讓大家更了解法律更注意問題所以說錯也應該被原諒 然後拂袖而去
當時一堆博恩粉來我粉絲團留言
論調也都跟著曾博恩走
「要不是曾博恩 我才不會想了解法律」「讓我了解法律的是曾博恩不是律師」
(但他讓你了解的是錯的啊大哥...)
後來各種曾博恩引發的爭議中
這種「謝謝博恩」的論點不斷不斷不斷的出現
我覺得曾博恩跟博恩粉最令我火大的點就是這個論述
當時就有別的法普粉絲團建議他應該要談論相關議題要找法律人士討論
但顯然他沒做 可能他覺得自己很懂 看破法律人看不到的盲點
所以之後他又自導自演一齣他在節目上辱罵員工
然後員工對他提告公然侮辱的戲碼
被告之後它還不斷在媒體上聲稱他做這一切都是為了突顯公然侮辱罪的不合理 他要釋憲 並一直說自己有「真實惡意」
但因為他都自己說罵員工是為了釋憲
不是真的有毀壞對方名譽的意思
員工也是配合演出並沒有名譽受損
當然就直接無罪
直接消費司法作秀一波
(我是覺得有種你就去罵館長 讓館長去告你啊 在那邊扮家家酒還以為整個司法體系會陪你演戲嗎)
然後博恩粉一貫的說法又是「謝謝博恩讓我了解到公然侮辱的不合理」「因為博恩我才注意到這個議題」
甚至有人攻擊批評曾博恩的法界人士說「你們對法律的貢獻有曾博恩多嗎」
鄭南榕事件雖然是私下的不公開表演
事後曾博恩自己身為公司的大股東 明明夜夜秀本來就要結束
打蛇隨棍上的營造出是因為「政治不正確」而被打壓 被公司停止合作這個操作我就暫時不提(不你提了啊)
我的相關YT影片只是說因為博恩的事件讓我聯想到侮辱死者罪
直接被博恩粉出征刷一波「要不是博恩我根本不知道誰是鄭南榕」「謝謝博恩讓我知道這段歷史」「好笑就好啊正義魔人欸」云云
直到最近的男性性侵事件
又不乏「謝謝博恩讓我關注」「如果沒有博恩...」
好像人生只有曾博恩一個管道讓他認識世界
不管曾博恩的表演造成多大傷害
博恩粉都要好好的謝謝博恩一番
我對脫口秀的理解
大概就是以嘲諷戲謔的方式談論時事議題
用戲謔的方式直面議題
#而不是把議題本身變成笑話讓眾人踩著受害者的身體邊跳邊笑
引起大家對議題的關注也不是包裝自己底蘊不足錯誤百出的藉口
脫口秀常常會涉及相當敏感的議題
包括宗教
包括性取向
包括這次的性暴力
如果沒有相當的內涵跟做功課
就會做出像曾博恩這種底蘊不足的段子
即使你自己也是受害者
也不代表你可以自我膨脹到認為你可以代表所有的受害者
你走出來了 很好
但你的言論卻把其他非典型的性侵受害者更踩入無底深淵
博恩粉大概會說現在很多對於曾博恩這次表演的評論都是「超譯」
我相信一個人的思想總是會在不經意的言語中流露
那是藏不住的
相較於眾多觀眾看完曾博恩的表演而反應被侵犯 不舒服
以及博恩粉事後大批護航解釋
到底那一邊才是超譯?
重點根本不是「好不好笑」
(雖然我個人覺得曾博恩超級難笑)
脫口秀可以講地獄梗
但曾博恩製造的不是地獄梗 而是地獄本身
不要再拿你那些根本不成熟的操作議題的手法然後硬說那是美式幽默
昨天看到土星六號之狼的粉絲團有一段話
在這邊特別引用
「聽說博恩曾自比為《小丑》中的主角亞瑟,但我怎麼看都覺得,他應該比較像被亞瑟在節目上擊斃的莫瑞佛蘭克林。」
#快笑別讓人家說我們不懂美式幽默
#學歷高跟有沒有底蘊是兩回事
(圖為 #張原禎 先生繪製 感謝張先生開放使用)
公然侮辱 真實惡意 在 黃土條 Facebook 八卦
本人日前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結果竟受訟棍以訴訟手段威嚇本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今日於北檢與彰檢連線開視訊庭,本人遞交書狀內容如下。
109年度偵字第19987號妨害名譽案件
一、本案緣起為民國109年4月22日,本人黃士修於臉書貼文(附圖1、附圖2),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中衛公司緊急聲明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疑點。
告訴人許景程先生,在本人貼文下留言:「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你還直接的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附圖3)
本人簡單回應:「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明的邏輯矛盾唷。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
告訴人再度留言:「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附圖4)
本人再度回應:「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
二、本人與告訴人許景程先生素不相識,亦無恩怨。從雙方留言可明顯看出,告訴人情緒激動、言詞咄咄逼人,不斷重複使用強烈字句,且明確揚言提告誹謗。本人心想,縱使要提告誹謗罪,也應該是中衛公司法人代表,告訴人不符當事人適格條件。
本人認為,此等以訴訟手段威嚇他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乃俗稱之訟棍,且對言論自由有所侵害。若以妨害名譽罪繩之,等同變相鼓勵訟棍行徑,嚴重傷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
然而,興訟確實屬於人民基本權利,故本人留言「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此處之「小孬孬」用語,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附圖5),「孬」釋義為懦弱、無膽識,如:「孬種」。可知此「小孬孬」評論乃有前後脈絡且合理查證之具體批評,並非無來由之謾罵,故也不屬於公然侮辱。
所謂「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原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尤其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例如:隨意指控「你殺人」是涉及事實的誹謗,說「你若不救人就是冷血」則屬主觀評論,不構成誹謗。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若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妨害名譽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故本人對告訴人「若不從事特定作為」之行徑,給予合乎語言使用習慣之條件式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損,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本人後續留言「好像應該來開個『每日提醒許景程提告避免他當小孬孬』活動」,也有網友建議「建議你開個suejcyou.tw幫他計時」,但事發至今五個月,無人開設活動或架設網站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羞辱,故在舉證真實惡意上更有其困難。
可受公評之事,乃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以刑法繩之。本人對許景程先生堅持提告,浪費檢察官偵辦其它重要案件的寶貴時間,感到非常遺憾。
黃士修
民國109年9月11日
--
原討論串:
【新聞內幕】香港屈臣氏的CSD口罩囤貨三個月,看市民受苦難道是心理變態?──中衛緊急聲明洩漏事件真相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20292693763470
P.S. 中衛公司至今不敢交出這批口罩的報關單,都過五個月了,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有這麼困難嗎?
--
9月12日週六下午,歡迎響應國際挺核活動,跟北極熊出來走一走!
👉立刻點選參加:2020 Stand up for Nuclear (Taipei)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33122707811677/
💧定期小額捐款,支持以核養綠,對抗利益團體!
https://p.ecpay.com.tw/6DB45
公然侮辱 真實惡意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你今天犯罪了嗎:連抹黑都可以不用關了是不是?
——
地方議員白眼女神在反送中爭議時,為聲援香港而在臉書邀集群眾捐贈物資,此舉竟惹來另一名地方議員「村長」的不悅,揚言要提告女神違反國安法。
沒想到,村長此舉不但沒有為自己博得喝采,反而引起兩派人馬混戰,其中心疼女神的熱心粉絲,甚至直播替女神打抱不平,一邊為女神打氣,一邊說村長是「老不修」、「垃圾」、「作中國人的馬前卒」、「一個臉就像吃到屎」。
村長不甘受辱,於是一狀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竟然判決粉絲無罪!現在是怎樣?抹黑、謾罵又不用被關了是不是?村長真的是法院認證的「垃圾」「中國人的馬前卒」嗎?
-
■合理查證,就算抹黑了也沒關係
針對妨礙名譽的處罰,刑法分別設有兩種樣態,一種是針對抹黑事實的「誹謗」和謾罵的「公然侮辱」,但名譽的保護並不是毫無上限,如果背後有值得推崇的價值,雖然有些話不堪檢驗,甚至是不甚悅耳,法律也會希望受害人能夠「大局為重」。
刑法誹謗罪就有一條阻卻違法的規定,稱為真實惡意原則或合理查證原則,指得是如果被害人發表言論的當下,依照他的能力已經盡了一定程度的查核,並因此確信所講出來的話是真的,且與公益有關,就算經過檢驗後發現是「抹黑」,也不能被處罰。
換句話說,因為事實是愈辯愈明的,很多事實是透過討論才有可能進一步揭露,如果萬事都要100%切合事實才能發表,就會失去言論的功用,因此只要你不是無中生有,自己都確信是真的,就算有一點走味或加了蔥,也沒關係,諒在你沒有真實惡意(就是真的黑心),相信無風不起浪,被害人你就多忍讓點吧!
-
■善意評論,罵了人也沒關係
除此之外,刑法更羅列了四種不罰的言論,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稱作合理評論原則。
也就是說,當你發表的不是「王浩宇是蔡英文和李登輝的私生子」這種抹黑言論,而是單純發表與事實無關的個人意見,像是「一個臉就像吃到屎」,這類的言論,只要是為了喚起大眾的關注,針對的是可以接受大眾檢驗和評論的事,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意見,就算用語再瓜張或刻薄也不能構成公然侮辱。
特別是評論公眾人物時,因公眾人物有較強的媒體資源,可以輕易的為自己辯護,市井人民就只有一張嘴,所以對公共事務的批評,更需要嚴格認定其是否出於惡意囉。
回到村長的例子,因為村長是議員,對批評言論更應包容,且對於兩岸事務發表的意見需要接受公眾監督,只要粉絲的目的是為了喚起台灣人對香港事務的關注,就算說出來的話會讓村長不快,也會因為合理評論原則而不罰。
另外,法院只是單純判決粉絲的行為屬於合理評論,至於粉絲個人言論則「不代表本院立場」,所以嚴格來說,法院並沒有認證村長是「垃圾」或「中國人的馬前卒」哦!
——
#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