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以下,就朋友未滿嗎?
分開,說不清楚是誰的錯,但總有人不甘。
他的訊息裡滿是性歧視的文字.曾經的親密憐惜,蕩然無存。
有人說,私訊屬於私人間的通信,不符合刑事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他心知肚明,所以肆無忌憚。
真的拿他沒輒嗎?
事實上,有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招喔!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第9條規定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同法第20條規定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過去的案例中有因傳訊息罵人妓女、去做雞等等,被請求應為精神上損害賠償的判決,金額則依雙方的身份、學經歷、資力及性騷擾程度的不同而有差別。
因此,千萬不要聽人家說公然侮辱罪不適用於私人間的簡訊,而認為可以濫發簡訊罵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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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精神賠償金額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小心我告你精神賠償!」變成一些民眾的口頭禪,比起罵三字經更琅琅上口,但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一般人也是霧沙沙。
🎸經典款: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精神賠償(法律上稱「慰撫金)的法律規定在民法第195條,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告。依照法規,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最常見的,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他方的身體、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體的修理費用,還能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
而依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952號判決,法院要依照傷害程度來區別賠償金額,輕傷就判賠的較少。
第二常見的,例如侮辱、誹謗。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可以一併向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
🎸進階款: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如果你受害的不是上面列舉的幾種,也沒關係。如果屬於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的話,也有機會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其他人格法益,過往判決認為包含「居住安寧」,以及「遷葬」。
例如,樓上樓下鄰居故意製造噪音、影響你的生活起居,就是侵害你的居住安寧,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但也不是任何噪音都賠喔!像是士林地院103年訴字953號判決,認為要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的標準(通常來說是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標準)才能判賠,不是單憑原告的主觀認定。
至於遷葬,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裡,殯葬管理所沒事先通知親人,就擅自將祖先火化、遷葬至他處,這些親人提告精神賠償最後獲准。
身分法益的部分,目前廣泛承認的是「配偶權」。若有第三人介入婚姻關係,影響配偶之間的相處,受害者就可以請求小三與出軌者一同負擔精神賠償。這一部分的賠償,有些法院認為不需要到「通姦」,過度親密就可能成立了,像是 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1363號判決,法院認為就算沒有通姦,小三與出軌者親密出遊、互稱公婆也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
🎸賠多少?
精神賠償不像是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從維修費用、修繕費用或是醫藥費用來實報實銷,通常仰賴法官的判斷。
至於怎麼判斷,法官會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該賠多少。
簡單來說,精神賠償的請求不是讓你獅子大開口,除了考量你受到的損害,也要對方賠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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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真的有價目表嗎❓
前陣子網路瘋傳一張罵人價目表(🔍「罵人價目表」),稱是經過法官認證。
不少人真的認為可以依據此表,提告公然侮辱罪、請求賠償金。或是認為可以選擇付得起的項目去罵人(跟餐廳點菜一樣?),反正賠得起就好。
但實際上這麼做的話,結果很可能讓你失望。
為什麼呢?
這個價目表有什麼問題嗎?
📙問題1:只要罵價目表上的話,必定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光是說價目表上的話,不見得就會成罪,還須判斷是否符合其他要件。
公然侮辱罪顧名思義,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侮辱,才會成立。若像在簡訊中罵人,或用fb、line一對一私訊罵,這樣的方式一般皆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不符合「公然」要件,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且說了價目表上的話,不一定就是「侮辱」行為,「侮辱」行為是指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那怎樣算足以貶損他人評價呢?這需要參酌「個案」罵人者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不可用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此外,公然侮辱罪要成立,還必須罵人者有故意,也就是罵人者知道場合屬於「公然」,罵人的話屬於「侮辱」,且仍想要侮辱他人。
如果都符合上述要件,最後還須判斷是否有刑法第311條規定所列之不罰事由,若都沒有,才有可能成立此罪。
因此不同情況、不同人說了同樣的話,可能有的人成罪,有的人無罪。
📙問題2:法官真的會依照價目表核定賠償金額嗎❓
首先要先了解,罵價目表上的話,是否一定可以請求賠償呢?
這是不一定的。
因為依照民法規定求償時,雖然沒有公然侮辱罪這麼多嚴格的要件,但仍須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程度,有到情節重大的情況,才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至於怎樣算情節重大呢?光看這個要件這麼模糊,就知道這在每個個案中又有的討論了。
若真的被認定達情節重大,法官是否會照價目表認定精神賠償金額呢?
不會的。
精神賠償金額的認定,需由法官參酌「個案」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多項因素,綜合判斷出一個相當金額。
也就是說,不同人間罵了相同的話,判賠金額不見得會相同。
所以,這個價目表看看就好了,別太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