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許多朋友很擔憂日前宗教團體連署「限縮人工流產必須在懷孕8週內施行」的公投提案。
👉 妊娠八週是甚麼意思? 胚胎長約1.3公分的意思。
站在婦產科醫師、女性主義者、以及立法委員的立場,我絕對不可能同意這個修法公投提案。
但是要跟大家說明民主國家公民投票的直接民權,制度就是如此。
1. 公投是直接民權,理論上就是民眾不認同代議士的職權行使(「叫你們提案都不做」或是「竟敢通過這個法」這類的狀況),利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去達成創制複決。
所以理論上公投是補代議士制度的不足,或是作為代議士制度的煞車。但是直接民權的公投創制複決權,也可能造成與民選政府主張或代議士意見相左的情形,有些國家甚至常常有「法案修完了就被公投複決否決掉」的情況。
公投法修法時,降低公投連署門檻的好處是讓這個直接權民權更簡單達成,且因為擔憂政府會因為與民意相左而不讓公投案成案,修法當時民意堅持中選會沒有審核是否通過的權力,只能在確定違反憲法(必須提請大法官解釋)或者字義確認(確定語意和法意),所以對某些不同立場團體的人來說再離譜的公投案,只要連署夠,理論上政府必須接受,成為公民投票提案。
2. 連署成案之後開聽證會,和成案之後必須電視辯論,是依法必須走的程序,確保提案前的專家意見,和成案後的民眾提案了解(依公投法必須正反方公開辯論),這些是必須的程序,無權由中選會自己決定贊不贊成,都必須走這個程序。
今年年初公投法再修法時,不可能再限縮提案條件和成案條件,但是大量公投提案以及強制與大選合併,可能被政黨以公投案動員投票,變成大選和公投案互相「利用」,使公投並非單純針對提案贊成或反對;而且因為成案門檻低,大量提案非常可能被敵國利用組織動員提案,干擾選舉正常進行;所以修法改成定期舉辦,必且拉長宣傳理解期;讓公投案都單純公投,能夠辯論清楚(理論上)。
有些朋友認為「人權不能公投」,這句話合理,但是法律施行有所困難;本辦最初也是以人權不能公投的邏輯寫了修法草案,但是進入「如何定義人權」,就會發現事情變得無法處理;一個國家如何用法條明定什麼是人權,哪些不是人權?反同團體之前主張「讓同性戀可以接受矯正性別的治療是人權」就是一例,主張「醫療是人權所以健保必須無限制吃到飽」也有。
「人權不能公投」作為公投法律,接下來就會變成中選會必須跟提案人辯論「你說的那個是不是人權」,而依法中選會不能自行判斷何者有違反人權之虞,一是修法時明定哪些是人權,二是「有疑慮時提請解釋」,然後中選會必然因為提請解釋延宕成案,而被認為干擾提案、限縮民權。這是修法限縮中選會對於成案審查權時的兩難。
我們辦公室最後以「不得違反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來寫修法草案,但是大家仔細看可以發現,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多數也是宣稱應有的權益和保護,並無明確條次讓主管機關依循「這條不是人權」,會導致法律運用的問題,宣示意義大過實質意義。
台灣是民主國家,民主制度不是完美,但是是在各種優缺點中平衡的機制。
民主國家,就是比民意。政府的責任是讓民意可以充分展現,代議士有責任與專家和民意團體溝通,以合議制充分討論,審酌平衡,保障權益。
大家會希望限縮政府權力,但是那就代表人民必須充分尊重並且行使自己的民主權。
英國脫歐,英國政府本身是不支持的,包括脫歐之後接任首相的May自己都不支持脫歐,但是公投民意決定脫歐,她擔任首相,就必須依照公投民意結果,談判出國家權益保障的條件下,達成脫歐的決議;到現在英國政府搞了二年,全世界都看著他們的脫歐困境,他們還是必須遵守那個公投結果。
民主是我們都信仰的機制,所以我們要非常謹慎的行使民主權。
至於到後年法定公投日前的各種公投提案,我想這也是大家再好好了解公投直接民權的優缺點,而最終能夠做的,就是請大家珍惜尊重每一次投票的決定權。
政府有政府應該把關的,但是這些「你覺得很離譜但是別人覺得很應該」的公民意見,在直接民權機制之下都是可能出現的。#所以代議士制度還是必須的啊各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鄭麗君提案:建置電子系統以利公民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聯署「公民投票法」 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及連署,以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 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於制定之初設置了諸多不合理之制度性障礙,嚴重扭曲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提案 在 蔡正元 Facebook 八卦
反廢死公投
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 人,鑒於我國每當發生重大刑案後,死刑存廢與否往往成為全國人民爭論的重大議題,而這重大政策爭議之最後走向,已非總統丶立法院、行政院所能代替全民決定。然我國法務部卻多次表示當前政策是以廢除死刑為我國終極目標,更以延宕執行死刑為實質手段,但這項政策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尤其民國89年起,更大幅降低死刑執行次數,其中民國95年至98年間甚至不執行死刑,民國99年後每年執行死刑次數亦皆僅為個位數。法務部此舉明顯僅以贊成廢死者之立場作為施政方針,自行制訂沒有法律依據的「終極廢死政策」,而完全不顧反對廢除死刑者之立場。我國作為民主國家,本應基於主權在民之理念,可由人民以公民投票決定出具有法律位階的重大政策。故終極廢除死刑與否之重大政策爭議,實必須交付全民複決,以確立我國廢除死刑與否之政策方向,徹底解決爭端。如果公民投票通過確認我國不能廢除死刑,則法務部不得再以廢除死刑為政策目標丶普世目標、終極目標。爰此,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我國廢死與否之全國性重大政策之公民複決案。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我國不能廢除死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民投票提案 在 台灣鯛民 Facebook 八卦
<關於中選會違法卡關>
#敬請廣傳分享 #重發
中選會今天又再次更新 #核能減煤 的進度,不過這不是重點,我想我們來釐清一下「中選會與違法的距離」這個問題。
核能減煤在今年3/4送件至中選會,依據公投法第10條第2項「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中選會必須在4/3以前完成審核。
中選會在3/19發新聞稿,表示核能減煤案要舉行聽證會釐清疑點,並且在3/27通知於4/11舉行聽證。
在這個狀況下,我們主觀上應該是認為「中選會已經完成審核,並且依據公投法第10條第4項要求我方補正,訂於4/11舉行聽證會協助補正相關事宜」。
在這個架構下,依據公投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我們在聽證會後30天進行補正事宜,又依據公投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中選會收到補正文件後應在30日內完成第二次的審核。
結果昨天中選會表示,我們先前送的補正公文不算數,因為他們「還沒要求補正」,而今天我收到中選會的公文,要求的補正內容竟然比3/27的公文還多三項。
先不說那三項爭議早就在聽證會中解決,如果這份公文才是真正的「補正公文」,這就代表著中選會至少到4/16為止都還沒完成公投法第10條第2項所指示的「審核提案為通過或補正」的事宜,我必須嚴正警告,這份公文正是中選會的違法自白書。
李進勇還沒上任中選會就這樣搞了,上任後我們明年還有選總統的權利嗎?
#核能減煤進度
https://web.cec.gov.tw/preview/cms/3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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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連署書、委任同意書郵寄到家服務
https://forms.gle/m1YEBSv1cr4uc6737
⚡️重啟核四公投連署書(請雙面列印)
https://tinyurl.com/y445gkxw
請將填寫好的連署書裝入信封寄回:
108-49 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105號26樓之2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黃士修 先生收
別忘記,4月27日,我們全國車站見!
🍀427包圍車站連署行動志工登錄表
https://goo.gl/forms/HUAMUEgVEEMcwPaW2
💧以核養綠公投需要您捐款支持
https://p.ecpay.com.tw/6DB45
公民投票提案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評價
鄭麗君提案:建置電子系統以利公民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聯署「公民投票法」
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及連署,以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 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於制定之初設置了諸多不合理之制度性障礙,嚴重扭曲公民投票法制定之原意,全面修正該法以貫徹憲法對人民直接民權之保障已刻不容緩。現行法或將來修正後之公投法均將有提案以及連署之程序,若提案以及連署採取傳統紙本的方式處理,在提案人及連署人的召集與提案及連署表格的填寫、黏貼等程序均將造成提案人承受過重的負擔,阻礙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建請行政院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及連署,以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院於2003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使憲法第17條及第136條所定之直接民權,真正得以回歸由人民行使,並使公民投票之舉辦獲得明確的法源依據。然而,現行「公民投票法」設置了諸多不合理之制度性障礙,造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直接民權,無法獲得真正的貫徹,嚴重扭曲「公民投票法」制定之原意。
二、依「公民投票法」規定,現行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程序均以傳統紙本方式為之。提案人、連署人之召集;提案、連署表格之填寫、黏貼等均需耗費鉅大人力、物力與財力,對於發起公民投票案之人民及團體造成不合理之沉重負擔,提案人資力之高低成為其提案連署是否能成功之關鍵,不僅阻礙人民公共意志之表達,亦違公平正義之原則。
三、資訊通訊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政府推動自然人憑證等電子認證系統日漸完備,財政部網路報稅系統亦行之有年。有鑑於政府推動電子系統進行公共行政服務已趨成熟,為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行政院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介面進行提案及連署,以大幅減輕提案人之負擔,便於人民公民投票案之推動及進行。

公民投票提案 在 第17 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中視新聞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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