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週末,有位朋友傳來一份考選部的公文,詢問我的意見。
公文主旨是這樣寫的:
「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將增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有關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等考試增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請於3月22日前惠示卓見,俾研議後續修正考試規則事宜,請查照。」
也就是說,考選部規劃,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要先通過英語文檢定,才能報名考試。
於是,不是公文受文者的我,也趕在3月22日(就是今天)考選部來立法院的機會,提出我的意見:
我反對為英語而英語。因為這樣的作法不僅不當,還很可能違憲。
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50號和第682號解釋,都清楚地表示,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權,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
「雙語國家政策」是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正當理由嗎?當然不是。
我們首先該問的是: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等工作,是不是和英文能力有關,甚至以「英文達到一定程度」為必要條件?
如果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業能力和英文沒有關聯(甚至可能執業十幾年都沒用到英文),那麼強力要求人家英文聽讀甚至說寫到一定程度以上,完全就違反了比例原則裡面的適當性原則。
當然,這個政策的問題面向還很多。包括為什麼非得事先通過英語文檢定(而不是國考時一併考英文)、要哪一個檢定,以及應語文檢定和學歷功能重疊(還是專科大學英文都是假的,應該撤銷學位?)。
可惜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我只來得及和考選部長分享一個消息:
傳訊息給我的人剛好是位律師,除了未來可能要增加的英語文檢定以外,應該完全符合不動產經紀人和地政士的應考資格。
他表示,如果因為沒有通過英語文檢定,一報名就被刷掉,只好為了考試權和工作權,打一場憲法訴訟了。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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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受文者 多 人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八卦
#沃草好球 #內有影音 「不要在這裡藐視國會!」 林淑芬暴怒痛批勞動部
立委林淑芬多次質疑勞動部曲解例假,放任資方讓勞工全年無休。日前勞動部提供給林淑芬一份「受文者被塗白」的公文,林淑芬在質詢時不斷追問勞動部官員「為甚麼要蓋掉這個單位的名稱」時,勞動部部長林美珠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卻只跳針的回應⋯
🎯延伸閱讀: 「公文被塗白」是甚麼意思?詳見沃草全文報導
🎯林淑芬狂轟勞動部曲解例假日 部長林美珠私下脫口「挨轟也不能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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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受文者 多 人 在 孟買春秋 Facebook 八卦
原來昨天檳榔系大作家小品文裡的權貴封存文件30年,就是在說這個呀!她和血滴子誰比較喜歡農場文呢?還是誰比較喜歡抹黑?真奇怪她從來都是這樣指桑罵槐,不過要雞腸鳥肚一肚子酸水的人光明正大理直氣壯,也是不可能。
直接先說結論,這個是在散播錯誤訊息。
這兩天有人在盛傳這個書函,說蔡英文的人事跟論文資料保密超過30年,看了一下,其中有很多錯誤觀念。
內文我們先不討論,因為這照片沒有顯示,首先是這裡寫的密等跟期限,指的是這份教育部書函的密等跟期限,而不是蔡英文的升等論文及應備文件的保密期限。
其次,密件的保密期限是不是只能十年?答案是錯的,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示就有說明,所謂的保密期限,指的是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 ,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之保護,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舉個例子,某次警察機關去搜索A的住所,搜了老半天查無不法,在搜索過程派幾個警察去、搜查了那些東西,這是行政上的運作過程,列為密等後,十年後必須公開,但是搜索過程中有找到A的小三電話、A的日記本,這些內容依法無需公開也不應公開,所以保密是沒有期限的,跟密等「沒有關係」。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蔡英文的論文跟備審資料並不是密件,而是「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是密件,因為這涉及對個人的價值判斷跟隱私,也可能會影響審查意見的公正,所以沒有期限。
但是你要查蔡英文的備審資料跟論文是可以的,不能查的是當時評審委員的「意見」,所以從法理來說,這個函要分成三個部分來談:
1.這張照片上的期限跟密等,是給受文者看的,也就是陳學聖國會辦公室,除非陳學聖看不懂公文,至於實際上有沒有說蔡英文那些資料要不要保密,看不出來,因為沒有內文,看起來這書函有附件,可能有蔡英文的個人資料,所以列密等期限30年。
2.跟個人隱私與審查意見有關的內容,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保密期限,大家討論的30年、20年、10年的期限,是指「國家機密保護法」中的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而蔡英文的審查過程為「一般公務機密」,自沒有受限的必要。
3.可以公開的東西是什麼?蔡英文的論文跟備審資料是公開的,審查會的結果是通過或不通過,但當時參與審查的委員的意見,是不公開的。
最後一個法律小觀念,為什麼國家機密必須最大限度公開,而一般公務機密反而不用,因為政府資訊公開的原意是揭露政府的行政作為,而不是揭露政府所掌有的人民資料,被列為國家機密者,因為跟國家的重大運作息息相關,所以應該讓人民知曉,但是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所掌握的人民資訊,則是反過來,應該是最小限度公開,甚至不予公開。
公文 受文者 多 人 在 Re: [請益] 公文的受文者-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 引述《vikk33 (陳V)》之銘言:
: 如題
: 考下行函題型
: 都會有發函 各縣市直轄市教育局
: 或 所屬各機關
: 這種
: 答題時
: 是隨便挑一個 如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 或是寫 各縣市直轄市教育局(以全銜逐一列出)?
: 該寫哪一種?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X10u.
在下小小公務員,實務上的用法是:
受文者:寫「單一」單位,若需發文給多個單位,就寫需發文單位的其中一個
正本:列出所有主要發文單位,但以統整性稱呼為主,如為行政院發函給所屬單位
及各直轄市政府,就寫「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各直轄市政府」
副本:列出所有次要發文單位(指非主要通知對象,但又有轉知機關知悉之必要),
亦以統整性稱呼為主。
註:在寫所屬各機關時,前面請加上是"哪個機關"的所屬,因為你只寫「所屬各機
關」沒人會知道是誰的所屬機關。
補充:受文者寫「如正副本行文單位」,然後在正本、副本列出所有單位雖然也可
以,但小弟的機關沒人會這麼做,因為本人的單位在可用統整性稱呼而不用
時,是不合規定會被記缺失的。
以上,希望對各位考生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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