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底關於婚姻平權等相關議題的公投結果出爐後,結果雖然讓不少力挺婚姻平權的朋友感到相當失望,甚至,看到幾則令人感到相當遺憾的新聞。近來社會上也出現一種聲音,即:依公投的結果,台灣的主流民意是反對婚姻平權,釋字748號因公投的結果已失其正當性,主管機關或政府應在尊重多數意見的情況下,對相關制度或立法作出檢討。
【#公投的結果不能當然導出主流民意是反對婚姻平權,#實不應以公投之結果徒增對立】
事實上,去年的公投第10案以及第12案之內容分別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這2案的公投結果皆為同意。但綜合這2案的內容來看,實在不能當然導出主流民意是反對婚姻平權的,甚至,若以此2案的公投內容及結果來看,#更應該要積極形成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的制度。所以,如果以公投的結果來宣稱並要求必須尊重主流民意,#並挾此反對婚姻平權的相關制度,#無異只是徒增對立,增加彼此的誤解,實非民主或憲政秩序之福。
【#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婚者在成立婚姻之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不可或缺性且並無二致】
依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本身已敘明:「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解釋理由書中亦已補充說明:「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是其本質已闡明: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婚者在成立婚姻之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不可或缺性且並無二致,不應因此形成差別待遇。
【#以公投結果主張大法官解釋失其基礎,#實非正確】
況且,依公投法,關於法律的創制案所呈現的立法原則通過後,仍需由行政機關提案並經立法院完成立法,此仍屬於「法律」位階,自不得牴觸憲法或相當於憲法位階之大法官解釋。因此,不論公投的結果如何,皆不應作成操作大法官解釋效力的議題。
【#作成整體憲政秩序下的地方主管機關實應有所作為,#避免彼此的對立加深】
雖然地方政府與縣議員的職權不在於中央政策與立法權的行使上,但在本次縣議會的臨時會過程中,因為公投的原因,仍對於婚姻平權以及目前地方政府同性伴侶註記及其權利出現不同意見。事實上,大法官在理由書中也語重心長地指出: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作為整體憲政秩序下的地方主管機關實應有所作為,避免在本不應存在的議題上,加深彼此的對立。
最後,請容我再此引用下列投書:
九位法律學者:婚姻須平權,行政院切不可違憲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28/150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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