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扭曲事實,是繼續傷害那些受壓迫的人!」
今天上午的同婚協商,許多國民黨委員發言說,立法院應該遵照去年公投結果,不能通過同性婚姻。針對這種扭曲事實的發言,我現場再次強調每個立法委員都知道的事實:
【一、遵守公投,所以這次沒有「修民法」的版本】
原本同婚立法包括了「修民法」以及「立專法」兩個方向,過去幾年來在立法院討論過很多次。但因為去年1124通過公投的主文與理由書中都強調要「以專法的形式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因此這次的審議過程中,「修民法」的版本都被擱置,而不能併案審查。
【二、遵守公投,所以必須審議「立專法」的版本】
行政院依照公投法第30條規定,必須在公投後三個月內提出立法草案。因此在去年1124公投過後的三個月內,行政院依法提出草案,立法院現在才會在這邊協商審議。
每位立委都應該知道這些文件和法規,但卻故意散播錯誤資訊、歪曲事實、撕裂社會,這不只是在阻擋平權,根本是繼續傷害那些權利被剝奪、被壓迫的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故意扭曲事實,是繼續傷害那些受壓迫的人!」 今天上午的同婚協商,許多國民黨委員發言說,立法院應該遵照去年公投結果,不能通過同性婚姻。針對這種扭曲事實的發言,我現場再次強調每個立法委員都應該知道的事實: 【一、遵守公投,所以這次沒有「修民法」的版本】 原本同婚立法包括了「修民法」以及「立專法」...
公投法第30條 在 凡槿(廣告小妹) Facebook 八卦
剛在忙很緊急的事情,但按耐不住神探的性子偷瞧了一段賴清德的行政院直播。他宣布留任閣揆,且尊重公投結果,將依照《公投法》第 30 條來處理。
他留任我是沒意見,我向來對他不反感。公投結果雖不盡如意,可那是多數(有投票)者的聲音。民主就是這麼有趣,路人甲乙丙丁不分年紀不分顏值更不分智商,手上的選票都是平等的。
我有一很機巴的哥們,選舉結束立即私訊敲我:「意不意外,驚不驚喜?」我知道他指的是愛家公投。
呵呵,我當然不意外,這局面我再熟悉不過。
本宮十七歲因懷疑自己是女同志,瞞著家人申請加入一家紐約當地婚姻平權推廣組織。當時的想法很簡單,想說既然我娘的人生志願是見到我結婚,如果我能推動婚姻平權,那我依然可以牽著我的新娘完成娘的心願。
在我走上街頭宣傳婚姻平權的第三週,收到恐嚇信函。我心想奶奶滴,這不是紐約嗎?不是號稱偉大美國的最自由開明城市嗎?
其實,人類的觀念不會輕易動搖,不可能一步登天。
各位請想想,我收到恐嚇信函是在十五年前,而且我加入機構時,他們已推廣了二十五年。經過數十個春秋,紐約才走到今天,讓我等到同志好友的婚禮邀請函。
這需要時間,一代又一代地去改變。這也是為何我對於某些反同的聲音,聽過笑過也就忘了。每個人都有他們反對的理由,甚至,那些理由也不見得都是真的。
辯論無意義,我繼續做好我該做的。一次公投沒成功,那就為下一次努力。
總有一日,天邊會出現彩虹。你將與今日的我一樣,被同志朋友的龍鳳胎吵得翻白眼。
公投法第30條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限縮人工流產期間由24周內縮減至8周內的公投提案 中選會委員被提名人應嚴格把關人權並釐清相關法律規定】
日前由彭迦智領銜提出之全國性公投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中選會已決定該提案需要進聽證;消息一出,舉國譁然:醫界、婦女團體則大力反對。所以今天我質詢中選會委員被提名人對此公投案的看法。
婦產醫學的專業見解是,8週以下的胎兒僅能檢查心跳、確認胚胎長度是否合理;但胎兒有無結構等重大發展問題、染色體異常等,都是8週以內無法得知的。之所以將人工流產週數上限訂在24週,主要是孩子超過24週就屬於獨立個體,另有部分國家認為超過20週就可以,因此世界各國大多訂在20至24週之間。此外,也有部分國家認為,若真有醫療需要例如危及孕婦性命或確認胎兒腦部發育有問題,即便超過24週仍可進行晚期妊娠終止。像是發現胎兒腦部沒有神經或無腦症等,貿然將這些孩子生下來,可能對家庭造成極大負擔,因此像是英國、法國都有放寬至30週左右。
許多婦女團體也反對該公投提案;因為這項公投案無視因懷孕造成婦女生命危險、危害婦女身體與精神健康,或胎兒有畸形發育、被強制性交,以及懷孕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與家庭生活等人。另外,認為8週足夠提供懷孕女性時間思考根本是罔顧現實,若孕期的計算是從最末次月經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即便是月經週期十分規則的女性,在月經沒來的第一時間驗孕,要能發現自己懷孕,通常已經懷孕4週,更遑論月經週期每個人都不同,許多女性是3個月甚至以上,根本不可能因為8周內無生理期便自覺有懷孕可能性。
既然中選會已經決定本公投案將舉辦聽證會,根據公投法第2條規定,公投案必須是:一、法律之複決;或,二、立法原則之創制;或,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投法規定的聽證會舉行,也是為了釐清該公投案是屬上述三者中的何者。然而,本公投案主旨是依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是屬於「命令」,並非公投法規定可以舉辦公投的「法律之複決」;難道非屬於上述前兩者的都可以算是「重大政策」?縱然公投審議委員會早已廢除,中選會委員的被提名人如果上任,仍應該把關此公投案是否符合前三者之一,而直接予以駁回、無須召開聽證會;更何況本案嚴重限制人權,還可能牴觸已經具我國國內法律效力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2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
如果中選會依然選擇召開本公投案的聽證會,中選會委員被提名人如果上任,應該力守邀請醫療專業、長年專注性別平權與生育改革的民間團體參與,並且政府相關單位應清楚地說明政府就人工流產議題的政策立場,展示施政者最基本的負責態度。
公投法第30條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評價
「故意扭曲事實,是繼續傷害那些受壓迫的人!」
今天上午的同婚協商,許多國民黨委員發言說,立法院應該遵照去年公投結果,不能通過同性婚姻。針對這種扭曲事實的發言,我現場再次強調每個立法委員都應該知道的事實:
【一、遵守公投,所以這次沒有「修民法」的版本】
原本同婚立法包括了「修民法」以及「立專法」兩個方向,過去幾年來在立法院討論過很多次。但因為去年1124通過公投的主文與理由書中都強調要「以專法的形式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因此這次的審議過程中,「修民法」的版本都被擱置,而不能併案審查。
【二、遵守公投,所以必須審議「立專法」的版本】
行政院依照公投法第30條規定,必須在公投後三個月內提出立法草案。因此在去年1124公投過後的三個月內,行政院依法提出草案,立法院現在才會在這邊協商審議。
每位立委都應該知道這些文件和法規,但卻故意散播錯誤資訊、歪曲事實、撕裂社會,這不只是在阻擋平權,根本是繼續傷害那些權利被剝奪、被壓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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