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奧會的回應:
改名不會影響參賽權,除非中華奧會自請停權。就算中華奧會停權了,國際奧會還是保障選手的參賽權!
#中華奧步會
(懶人包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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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關於東奧正名會不會影響選手權益的消息,
最近更有國際奧會來函發表聲名。
選手或大眾們感到恐慌也是很合理的事。
所以我覺得仔細分析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是很重要的事,而不是只是"我聽XXX這麼說,所以正名之後選手參賽權利就會受到影響!"
所以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與其看中華奧會再製、重新解讀的版本,不如直接看看國際奧會原文是如何說的。
但是在那之前,我們得先看看國際奧會如何知道有關東奧正名公投的消息,以及資深中華奧會人員發給國際奧會的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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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下面這封信:
「2018年4月12日
湯瑪斯巴赫 國際奧委會主席
親愛的主席先生,我的名字是姚元潮,是一位已退休的軍隊上校,現年88歲。
從國防部退休後,我受僱於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工作了14年,負責國際事務。我是忠於奧林匹克運動的忠實擁護者。
我們知道你無法監控,也不得不依賴人們發表可能違反國際奧委會政策並影響國家參加奧運會的事件。
根據《聯合報》2018年4月4日新聞報導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批准了奧運田徑明星紀政女士提出的「東京奧運會台灣正確名稱」公投。
...
由於這次公投顯然是政治干預體育運動,它可能會再次引起奧林匹克大家庭成員的名字問題,更可能導致兩岸危機增加,因為紀政女士和那些人打算做的事情是以改名為台灣的幌子推出台獨。
前主席薩馬蘭奇先生總是強調,在事件發生前不久就阻止,防事情變得更糟,這有助於防止中國奧委會與中華台北奧委會之間發生大量糾紛。我可以建議,就這次公投而言,國際奧委會透過中華台北奧委會向台灣當局發出警告,以防止今後出現任何問題。
此致
姚元潮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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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奧會看到了這個說法,也不難認為是政治勢力在壓迫著中華奧會。
但是,這真的是個正確的理解嗎?
再來看看這次國際奧會的來函內容(我順便翻譯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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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OC does not interfere with local procedures and fully respects freedom of expression. However, to avoid any unnecessary expectations or speculation, the IOC wishes to reiterate that this matter i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lympic Charter. (國際奧會不干預當地民主程序,而且完全尊重表達自由。然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期待或推測,國際奧會希望重申,這件事務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屬於國際奧會的管轄權。)"
"The name of the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ittee (CTOC) is currently determined by the agreement signed between the CTOC and the IOC in 1981, and any change to the name of the CTOC/delegation is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IOC Executive Boar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lympic Charter. (中華奧會的這個名字目前是由1981年中華奧會及國際奧會共同簽署同意。而任何更改中華奧會/代表團之名字的行為是依照奧林匹克憲章,遵從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的准許與否。)"
"The IOC Executive Board has already examined this situation -- at its meeting on 2 and 3 May 2018 in Lausanne -- and decided to re-confirm the IOC's position and not to approve any change to the name of the CTOC. (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已檢視這個情況 — 2018 五月二號及三號於洛桑 — 而且決定重新確認國際奧會的立場及不准許任何中華奧會名稱的更改。)"
"Consequently, the 1981 agreement remains unchanged and fully applicable, and neither the IOC nor the CTOC have any plans to amend the name of the NOC/delegation. (因此,1981年的協定仍然保持不變並適用,而且國際奧會或中華奧會都沒有任何計劃去更改國家奧委會/代表團的名字。)"
"In view of this, any attempts to exercise undue pressure on the CTOC to breach the 1981 agreement and/or to act against the decisions of the IOC Executive Board would be considered as external interference, which might expose the CTOC to the protective measures set out in the Olympic Charter in these circumstances (Rule 27.9 in particular). (有鑑於此,任何向中華奧會過度施壓去違反1981年協議,或是違反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決定的嘗試都會被視為外部干預。這可能導致中華奧會被納入奧林匹克憲章(尤指第27.9條)因應這些情況所設立的保護措施中。)"
"Therefore, the IOC is hoping that the interests of the Olympic Movement in Chinese Taipei will prevail over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so as not to disrupt the CTOC delegation and the athletes in their preparation for upcoming international sporting events, and to avoid any unnecessary complication. (因此,國際奧會希望中華台北對奧運運動的關注能夠凌駕政治考量,因此而不破壞中華奧會代表團及運動員為接下來國際運動賽事的所做的準備,也避免任何不必要的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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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到了嗎?中華奧會向國際奧會展現出自己是被欺凌者的姿態,而且顯示自己並不想改名。
再來看看奧林匹克憲章尤指第27.9條的內容:
「除違反奧林匹克憲章給予相關處置和懲處之外,如國家奧會的活動遭該國憲法、法律或其他規定,或任何政府及其他機構的行為所影響或阻礙,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於聽取該國家奧會意見後,得做任何適當決定以保護國家奧會的奧林匹克活動,包括中止或撤回對該國家奧會的承認。」
所以除非中華奧會沒經由國際奧會同意自己亂改名,或是無視臺灣人的聲音、而且被政治力強迫阻礙(但事實上不可能,因為公投效力只對政府機關有用,而中華奧會為民間組織。政府只能建議中華奧會向國際奧會表達人民訴求。),中華奧會才有可能被中止承認。
「中華奧會才有可能被中止承認!」所以這是最大的影響了!運動員仍然可以參賽(這也是國際奧會所希望)。
唯一被影響最多的就是現在於中華奧會長期掌握權利、也長期剝奪臺灣運動選手權利(想想多少國手還得自費請教練找出國比賽的交通住宿?)的掌權老屁股們。
我覺得運動員們完全有立場可以害怕權利被剝奪。但是,是否還是要想一下真實情況是如何?(至少我在國際奧會的來函中完全沒看到選手不能比賽)
就算中華奧會(很白目的)向國際奧會自請停權,國際奧會也能主動將台灣選手列入「獨立奧林匹克選手隊(I.O.A)參賽」,賽會期間各種教練、運動傷害防護人員、營養師後勤資源,公投團隊會力促政府加強照護,也會敦請政府依照國光獎章之辦法,頒發獲獎選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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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
中華奧會被停權的情況就是它自己不想改名,然後如果東奧正名公投過了就去向國際奧會聲明自己被迫害,想要被停權。
國際奧會完全沒有提到選手不能參賽。
如有遺漏,歡迎補充。
謝謝!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萬的網紅羅文好公民,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律位階 #公投 #大法官釋憲 法律位階相信大家在國、高中時期都有學過吧! 還記得嗎? 那公投的效力是位於那個階層呢? 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又是在那個階層呢? 公投效力和大法官釋憲那個權力比較大呢? 就讓羅文老師利用這次的三分鐘學會系列講給我們聽吧! 羅文好公民 未來將在以下時間發片 請大家告訴大家...
公投效力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八卦
反同組織一會兒說公投效力大於憲法,一會兒說公投才是最新的民意,「明朝的劍不能斬清朝的官」,主張既然大法官釋字748作成在公投之前,所以不能拘束公投...然後依據這些明顯違背憲政常識的理由,一下子叫賴士葆提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企圖把同性二人的結合稱同性家屬,一下子又讓黃昭順幫他們提增訂民法第972條第二項,說「婚姻,應限定一男一女的結合」才有落實公投第10案。
然而,他們難道不知道為什麼最初這兩個公投提案主文會被要求補正加上「民法」二字嗎?
知道的,原因當然就是因為釋字748有憲法效力,而公投不能牴觸憲法,在釋字748作成之後,我國「婚姻」已不限一男一女,也不能用公投阻止同志結婚,所以這兩個公投只能在不牴觸大法官解釋的範圍內,針對同性婚姻的立法形式進行投票:
在釋字748的效力之下,也就是婚姻已不限一男一女的憲政前提下,公投第10案通過僅能要求立法「不作為」,也就是要求同婚「不修民法」。第12案通過則是要求同婚要「另訂專法」。
一個最明顯的證據是:107年5月23日中選會發給公投第12案提案人曾獻瑩的函(中選法字第1073550265號函),說明欄第4點末段明確記載:「…本公投案標的乃制修法律時法規形式之選擇,此一立法原則,是故本公投案即便通過,立法機關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性別二人結婚的權利,且另行制定特別法律亦不得違背保障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及平等保護之意旨…。」
曾獻瑩對函文中「結婚」二字用語不滿,因而提告,結果呢?敗訴。(參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5號判決)
那現在反同組織一直鬧一直鬧到底在幹嘛?我認為基本上就是挟公投結果,擴大累積自己的各種政治資本與話語權!
政治資本我就不解釋了,話語權什麼意思?
就是正大光明高分貝日夜放送練肖話,開記者會不夠,還要把這些違憲法案送進立院,逼大家必須處理與回應他們的恐同偏見與違憲妄想!
沒關係,最多就讓你們鬧到政院版草案過的那一天,或是524吧。等到524那天,成千上百對同志一大早就會去全台戶政登記結婚,而台灣依然會下雨也有陽光,地震颱風也還是偶爾會來,大家就會知道,人生或家庭的幸福本來就要靠自己努力,絕對不可能靠阻止同志結婚來確保喔!
https://udn.com/news/story/10958/3548451
公投效力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八卦
開放萊豬過程全民氣憤,要請大家抱持信心、相信公投效力,我們積極公投連署把萊豬趕下餐桌!
因應蔡英文總統不顧民意開放萊豬進口,蔡政府犯下三個嚴重錯誤,我們一定要點出三個關鍵:
錯誤1:
蔡英文總統逾越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憲政分際,逕自宣告開放萊豬進口。
錯誤2:
蔡英文總統逃避國會監督,不與社會溝通,各部會政策都無法一致,各行其是、亂象叢生,萊豬入台檢驗及標示配套政策毫無章法,更激化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之衝突。
錯誤3:
不編預算違法動支公帑。尤其在這次事件中,只看到部會首長充當萊豬代言人,查民眾水錶,開放萊豬没有配套,不編預算、只挺萊豬,不挺超過七成民意,就是現在的中央政府。
這三個關鍵錯誤,是從2000年民進黨首次中央執政以來,一直學不會的事情,就是【依法行政、尊重民意】。在這個重要的時刻,我們只能相互提醒、加油,持續加緊連署【護食安、反萊豬公投連署】,讓8月28日用公投把萊豬趕下餐桌,確保你我的健康、讓全家老小回歸安心的生活。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只要這段期間再忍一下,明年大家就可以安心過年!不吃萊豬,我們一起加油!
顧食安、保民主公投完整資訊:
https://noractopork.tw/
下載數位黨部 #找到最近連署點:
https://chichen.org/9SSJI
7-11就可以下載連署書囉!
https://chichen.org/711連署書
自行下載連署書
https://chichen.org/vote828
公投效力 在 羅文好公民 Youtube 的評價
#法律位階 #公投 #大法官釋憲
法律位階相信大家在國、高中時期都有學過吧!
還記得嗎?
那公投的效力是位於那個階層呢?
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又是在那個階層呢?
公投效力和大法官釋憲那個權力比較大呢?
就讓羅文老師利用這次的三分鐘學會系列講給我們聽吧!
羅文好公民 未來將在以下時間發片 請大家告訴大家
記憶口訣:333
1.每週三天(一、三、五)
2.每片約三分鐘(常常會超過 請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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