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請好好休息,剩下的交給中天?】
▌故事是這樣的
我走進學校附近的便當店,我坐下來吃飯,我看著壁掛電視給我滿滿中天的大平台(小編吃的店真的都鎖定中天),再看看電視標題:「在韓流助攻下,最佳動畫短片『包子』也把小金人抱回家」、「韓流發威助攻!包子奪奧斯卡最佳動畫短片」、「異相?!三市長合體 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然後呢?然後中天就被NCC罰了。
▌NCC淪為民進黨的打手?
NCC是 #二級獨立機關,名為獨立就是想要 #排除政治影響力,但即使獨立也仍然是行政權的一環,基於 #行政一體 原則,行政權只能減損不能完全剝奪,這樣才可以落實 #責任政治,就是讓應該負責的人對該負責的事實際上是有辦法控制的。因此我們就要來想我們要減損的是「#人事任免」還是「#事的指揮監督」,但如果就「事」的部分讓行政首長享有否准的權限,將會使獨立機關完全不獨立,所以我們才要堅守「人事任免權」的底線。這也就是當初立法院想要以政黨比例代表來瓜分NCC 5/6的名額被大法官打槍的原因,因為等於實質上剝奪了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免權。而且既然是要去政治化,怎麼最後會變成泛政治化?(想更了解,請進 #釋字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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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了解了作為獨立機關的NCC的設立原理,來看看現在的NCC是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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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修法通過後,現在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是這樣說的:「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且同黨籍不得超過委員總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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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規定放棄了政黨比例代表制,也改變了主任、副主任委員產生的方式,過去是由委員間互選再由行政院長任命,現在則是改採行政院院長從裡面自己選再經過立法院同意,有人質疑可能產生行政權介入NCC業務的疑慮。但在小編看來,主副委員在組織法的規範中也是主持會議而已,既然還是採行合議制,由大家共識決討論出結果,對於法律上的獨立性來說應該不會有太多問題。倒是在「任滿得連任」的部分小編比較有疑慮,NCC跟大法官一樣,都是希望去政治化而達到獨立的終極目標,那讓他得以連任,就有可能導致為了連任做出迎合執政者的決定。關於組織設計大家也還可以再想想看啦!
▌為您插播一則三立的新聞「(北港)朝天宮天空突然出現一道紅光,形狀看似一條巨龍」!
啃!抓到了吧!你看看,偏綠的媒體報導這種你們說的未經查證的新聞,NCC你們怎麼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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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想跟大家說一個概念——「#不法平等」,我們都知道行政機關應該秉持著平等原則在辦事,也就是說對於相同事務應該給予相同對待,不過當行政機關怠於行使他的權力,導致有個案因違法狀態沒有被排除而獲得利益,這時候被處罰的人並不能因此主張要享有跟對方一樣的利益。其實稍微想一下,應該不難想到是因為要 #維護法秩序狀態 的目的,而盡量使行政的結果導向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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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少人說NCC不抓三立就只抓中天,暫且拋棄藍綠,單單就法律來看,這些人的主張也不應該被採納。當然不是說「僥倖」沒被抓就代表三立做的是對的,我們還是沒有想把新聞當茶餘飯後的笑談,不過或許類似事情發生的頻率也是NCC裁量的範圍,#便宜原則 的概念。
▌號外!那你有聽說最近公平交易委員會要介入小吃店都播中天這件事嗎?
應該很困難,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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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有可能是收收視費讓小吃店鎖定中天,因此大家就在討論可能可以用的法條。像是 #公平交易法第23條,但在「爭取交易」這件事,因為我們是跟系統業者交易,而不是頻道業者,所以這條規定就很難成立。再來是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3款的問題,因為 #限制競爭 必須要有明顯阻礙排擠的情況,即使很多人說到哪都是中天,也應該要經過可靠的田野調查才能決定,即使真的有明顯阻礙排擠的情況,那小吃店跟頻道業者也沒有交易關係,應該也是很難成立。
▌中天也要言論自由?
我們稱呼新聞媒體是 #第四權,認為媒體是獨立於行政、司法、立法以外的第四權,因為媒體較一般百姓掌握更多的資源,因此賦予他們更高的期待去監督政府。讓新聞自由獨立於言論自由外,成為一種 #制度性權利,使新聞媒體能真正的去達成他們的使命。而承認是制度性權利的好處,就是可以賦予他們採訪權、拒絕提供資訊來源權以及較大不受搜索扣押權等抵禦國家公權力的控制,當然也可以課予新聞媒體更多的義務,比如調查、查證義務,畢竟我們當然期待從新聞媒體上能獲知的是較為正確的消息。
▌再關心一次假新聞!
📍王鼎棫|2018年十大憲法事件回顧(第二點)
https://buff.ly/2ON7Lsl
#願我們終有一天不會把新聞截圖當作笑話 #雖然真的笑得很開心
最後雙手供上NCC新聞稿連結:
https://buff.ly/2I3n2Uk
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 在 吳志揚 Facebook 八卦
#StakeholderCapitalism 是甚麼?
今年 #世界經濟論壇 #WEF 的主題為stakeholder capitalism,這將成為未來世界經濟發展與 #公司治理 的主流思潮,台灣應該提前積極了解其內涵並檢視國內實踐情況,不僅可以應用到企業經營與公司治理,甚至,可以提升成為國家發展路線的新共識,讓大家摒棄成見、化解對立,共同戮力為台灣發展出一條特有的永續生存之道。
首先碰到的問題是,該如何翻譯這個在國內仍屬陌生的名詞呢?如果直接從字面翻譯,可能會翻成 【#利益關係者資本主義】 或是法律人慣用的 【#利害關係人資本主義】 。但還有更貼切易懂的用詞嗎?
Stakeholder capitalism認為企業存在的目的,是創造所有stakeholders(包括股東、員工、客戶、供應商、社區、環境)共享的、永續的(sustainable and co-sharing)價值,以彌補現存兩大主流 【 #股東資本主義 #ShareholderCapitalism】 以及 【#國家資本主義 #StateCapitalism】 在面對各種社會及環境挑戰時的不足。
借鏡 #共享經濟 概念,提出 #共享資本主義 這個名詞,”共享”兩字取自佛家 #同體共生 概念,因為大家都要生存、要生活,不能只顧及部分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及意志。且一般對藍綠、中美、兩岸、勞資、生產者與消費者等看似衝突兩極的關係,也有 #和解共生 的倡議。但是講”共生資本主義”或許太高深抽象,難以體會。共享永續的 【#共享資本主義】 可能會是大家較能夠認同而願意為之合作努力的方向。
台灣年輕一代對環保、人權、公民意識、社會公義等觀念較上一代提升許多,應該非常欣賞 #共享資本主義 的概念,這有利於順時代,內化成台灣主流思潮。
更重要的是,近年來,相關法律包括 #環境保護法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勞動基準法 等帶有 #共享資本主義 特色的法律也備受重視。台灣一定要開始用心檢視法規環境是否符合 #共享資本主義 的指標,必要時透過立法修法加以調整修正,使其完備,這是超前部屬的法律與社會思維。
名詞是不是多到〈爆〉? 🧐
這是我與現在超過80歲的法律系老師 #徐小波 經常談話的內容。法律人有責任要從《符合時代思維》去修正法律。近期剛好一起拜訪一群由我 #台大機械系 學弟成立的新創公司,他們對未來產業、對地球環境充滿熱情。當然創業者不是只有夢想,也面臨的許多募資與經營的挑戰。
他們已經具體在實踐【#共享資本主義】,整個台灣都要快快跟上!
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八卦
【證交法考前重點02法人內線&替代性交易】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中秋連價期間,大家有跟風到蛋黃酥之亂嗎XD吃糕點之餘有沒有好好讀書呢?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剛好是考前兩周黃金時間,我跟賴川 說好來個combo技,接力幫同學複習。上週證交主題是「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今天就來談點超愛考的內線交易。今年內線交易最火紅的爭點在於法人觸犯內線交易罪,替代性交易,偶然聽聞內線消息這三大區塊。本周焦點先放在前面二者。試以下列模擬試題來講解:
【模擬試題】
A上市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其中甲、乙、丙、丁為自然人、D為公司)為台灣食品業龍頭,長久以來專心經營食品事業,並無任何轉投資,但因全球病毒大流行導致市況不佳、商品滯銷,A公司乃透過竄改保存期限之方式獲取不正利益,預料此內情如暴露則A公司營收與股價將大跌,相反地,A公司之競爭對手B上市食品公司之市占率及獲利將會一躍超過A公司成為第一名,預料股價將大漲。A公司為降低上述風險,乃於2月底董事會中擬定以下三項策略因應之:(1)策略一、併購C電腦公司,透過多角化經營來降低食品事業對總體營收之影響,其併購計畫為:先乘C公司股價因疫情崩盤時,於同年3月間收購約9.99%後,再於4月份透過公開收購方式收購20%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而取得控制權;(2)策略二、購買B公司股份,預計於A公司違法行為曝光致B公司股價大漲後出售,以填補A公司之損失。(3)策略三、買入庫藏股給員工,透過限制持股轉讓兩年,以降低市場上股份流通數量,減少將來股價跌幅及降低護盤難度。
之後,2020年3月間A公司遂按上述計畫,於市場上買入A、B、C公司之股份,同時D公司也買入B、C公司之股份,並賣出A公司之股份。同年4月,C公司股價因公開收購而大漲,D公司乃賣出C公司股份獲利。同年6月,A公司竄改保存期限之行為被媒體踢爆,A公司股價暴跌、B公司股價大漲,A公司與D公司乃賣出B公司股份獲利。試問,上述情形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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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交易】係指透過買賣相關聯之持股,取代所知悉內線消息公司之持股而言。例如,竄改保存期限之事件中,A公司與B公司股價走勢剛好相反,因此A公司之內部人雖知悉的是A公司重大消息(利空),但實際上也同時知悉B公司重大消息(利多),因購買A公司股份容易被抓包內線交易,此時A公司內部人轉而購買B公司之股份,就是典型的替代性交易。
【試題解析】
一、針對內部人(如D)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濫用職權某取私利。<構成>
3. 現行文義: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構成>
4. 結論: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均可得出相同結論。
二、針對公司本人(如A)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學說上有爭議,郭大維老師於本爭點似乎傾向採市場論,認為符合職業關係。但因內線交易有刑責,公司本身是否構成職業關係?如此認定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可以兩說併呈。筆者個人採否定說,但細部理由比較複雜,考試不用寫出來,如果想採否定說的人,只要寫出罪刑法定、避免逾越文義射程範圍即可。
#針對筆者採否定說之理由將於稍晚公布於祁明個人專頁
三、D買賣C (簡略版)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3款,D基於職業關係(A公司董事)而知悉重大影響C公司股價之消息卻買賣C公司股份,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四、A買賣C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企業併購之需求,採否定說<不構成>。
五、D賣出A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1款,D基於A公司董事之身分而知悉重大影響A公司股價之消息卻出售持股,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六、A買入A庫藏股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採否定說。<不構成>
【法人會否構成內線交易】
一、刑罰對象之角度(基礎前提):
1. 否定說:內線交易有刑事責任,而法人無法服自由刑,故不宜作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
2. 肯定說:我國通說採法人實在說,依證交法§179Ⅰ ,法人亦得為內線交易之主體,只不過採「代罰」之方式,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而已,當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內線消息時,即可「推定」該法人知悉該內線交易消息。
二、立法目的之角度:
1. 市場論:基本上會構成,蓋因任何人有資訊優越均不應進場交易,以免破壞市場公平性。
2. 關係論:公司於不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將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A公司買入自己庫藏股、買入B、C公司股份等均有助於A公司利益之最大化,A公司對BC亦無任何忠實義務關係);惟當公司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D公司賣出A公司之持股、買賣B、C公司股份等均違反對A公司之忠實義務)。
【法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答題模板】
1、 市場論:資訊平等取得&市場公平性維護。
2、 關係論:忠實義務&公司利益最大化。
3、 本文見解:該當現行文義①~⑤之一 + 符合文義之立法目的(兩說均符合文義時,寫其中一項即可,通常寫市場論;但有時只有關係論符合,此時就只能寫關係論)。
4、 立法論批評:如僅關係論符合文義時,但你個人又覺得市場論比較有道理的話,可以補上立法論評析,將來應修法解決。
#法人替代性交易相關評析稍晚在個人專頁提供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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