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紐約時報
*【美國政治焦點】
#川普二次彈劾,眾議院九名彈劾委員已提交有關川普彈劾案的審前材料,稱其對上個月國會大廈遭受的襲擊負有“特別責任”。在對針對川普“煽動叛亂”指控的首次正式回應中,川普律師否認了這一點,同時也否認了他有意干預國會正式宣佈拜登勝選。參議院審判將於下週二開始。
#民主黨人採取第一步,以預算案的方式推動拜登總統的1.9兆美元的經濟救助計畫,最終可能使該措施在沒有共和黨支持的情況通過。
#拜登簽署行政命令,取消川普的移民議程。使移民兒童能與家人團聚,重建庇護系統,並為外國工人和學生提供進入美國的機會。
#參議院星期二確認Alejandro N. Mayorkas為國土安全部長,這使他成為首位擔任該職位的拉丁裔首批移民。
#眾議院批准對,拒絕通過會議廳外設置的金屬探測器的議員,將處以5,000美元的罰款。
https://www.nytimes.com/live/2021/02/02/us/biden-administration
*【Covid-19實時更新】
#聯邦政府將於2月11日向大約6,500家零售藥房發送一百萬劑疫苗,方便民眾前往施打。
#新貴製藥商Moderna要求美國監管機構,允許其將每個藥瓶中的冠狀病毒疫苗添加量提高50%,稱其可以通過消除一個簡單的生產瓶頸(將藥物裝入藥瓶)來加快向患者提供疫苗的速度。
#阿斯特捷利康-牛津疫苗的新數據為推遲第二劑疫苗提供了支持。研究結果顯示,接種第一劑疫苗後,對症狀性感染的有效率為76%,有效率可維持三個月。
#Cuomo將紐約州的疫苗施打資格範圍擴大到包括餐廳員工。
#一項研究表明,在英國迅速傳播的變異病毒,可能會使疫苗的效力降低。
#研究發現俄羅斯疫苗有效性可達91.6%。發表在醫學雜誌《柳葉刀》上的一份#分析報告顯示,俄羅斯研發的一款廉價且便於存儲的疫苗似乎是安全的,也不會引發嚴重副作用。俄羅斯曾因在沒有公佈臨床資料的情況下批准該疫苗而受到質疑。包括印度和韓國在內的約50個國家已經預訂了這種疫苗。
#葡萄牙是目前歐洲死亡率最高的國家,醫療病床極度缺乏。在第一波浪潮中,葡萄牙實施了嚴格的封鎖措施,使其死亡人數保持在較低水平,尤其是與鄰國西班牙相比,是歐洲成功的典範之一。但是自聖誕節以來,葡萄牙的感染和死亡人數激增。
#伊朗宣布,其第一批俄羅斯的Sputnik V疫苗將在周四到達。
#日本首相菅義偉表示,東京和其他9個縣的緊急狀態將延長一個月,至3月7日。菅義偉說,儘管新的感染率已從上個月的峰值下降,但醫療保健系統仍然很緊張。
#輝瑞表示,其Covid-19疫苗今年將帶來150億美元的收入
https://www.nytimes.com/live/2021/02/02/world/covid-19-coronavirus
*【楊安澤新冠檢測呈陽性】
前民主黨總統參選人,目前正在競選紐約市長職位的華裔企業家楊安澤週二表示,自己最新一次新冠檢測呈陽性。他稱自己出現了輕微症狀,將根據公共健康指南和醫生的建議進行自我隔離。此前,他競選團隊中的一位成員感染新冠。
https://www.nytimes.com/2021/02/02/nyregion/andrew-yang-covid-positive.html
*【英國老兵湯姆·摩爾感染新冠去世,曾為抗擊新冠募款數千萬英鎊】
被親切稱為“湯姆船長”的摩爾去年春天曾在助行器的幫助下在自家院內行走100圈,為英國國家衛生局籌得4500萬美元。他于數周前感染新冠入院治療,享年100歲。
https://www.nytimes.com/2021/02/02/world/europe/captain-tom-moore-dead.html
*【翁山蘇姬,一個墮落了的聖者】
翁山蘇姬因談判破裂失去了軍方的信任,也因對羅興亞暴行的辯護不再擁有國際社會的支持。她的被捕證明,在緬甸,文職政府與軍方形成政治平衡是一種幻象。
https://cn.nytimes.com/asia-pacific/20210202/myanmar-coup-aung-san-suu-kyi/
*【阿里巴巴稱正展開內部審查,以回應反壟斷調查】
與此同時,阿里宣佈,該公司第三財季銷售額增長37%,淨利潤達592.1億元,營收達2210.8億元,均超過分析師預期。中國監管機構越來越擔心大公司的影響力,並開始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對其檢視、向其施壓。
https://www.nytimes.com/2021/02/02/business/alibaba-said-it-is-examining-its-business-in-response-to-an-antitrust-investigation.html
*【俄羅斯反對派領袖納瓦爾尼被判入獄】
莫斯科一家法院稱其違反假釋規定,對其處以兩年以上監禁。將納瓦爾尼送進監獄的決定旨在將他從俄羅斯政治版圖中抹去,但這可能會激勵他的支持者,進一步促使普京反對者在他周圍集結。“你不能把整個國家都關起來,”納瓦爾尼在法庭上說。
https://www.nytimes.com/2021/02/02/world/europe/russia-navalny-putin.html
*【貝佐斯宣佈將卸任亞馬遜CEO】
貝佐斯表示,他計畫在今年夏天移交權力,並過渡到執行董事長一職。第三季度開始,將由亞馬遜雲計算部門的首席執行官安迪·賈西接替貝佐斯管理整個公司。
https://www.nytimes.com/2021/02/02/technology/jeff-bezos-amazon.html
*【佛羅里達發生槍擊事件,造成兩名FBI探員死亡,另有三名探員受傷】
事發時,這組執法人員正在前往當地一座公寓進行搜查,以調查一起針對兒童的暴力侵害案件。當局稱嫌犯已經死亡。此案是FBI歷史上死傷最慘重的槍擊事件之一。
https://www.nytimes.com/2021/02/02/us/fbi-shooting-sunrise-florida.html
*【GameStop股價的暴跌考驗著投資者堅持投資的意願】
在瘋狂上漲之後,GameStop股價在兩天內下跌了72%。在Reddit社群平台上,自GameStop飆漲以來,WallStreetBets論壇已吸引了超過600萬用戶,許多業餘交易員堅持認為股價定將達到1000美元。
https://www.nytimes.com/2021/02/02/business/gamestop-investors-plunging-shares.html
公寓大廈規約效力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台灣才剛出一個電競的世界冠軍,就馬上報出這種新聞,真是一大盆冷水潑在臉上…
🎸管委會有沒有權拒絕別人入住?
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收益其財產,因此,管委會無權去阻止房東賣給誰、出租給誰,房東想賣給電競公司鼓勵產業發展,那也是他的自由。
其次,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而且是嚴格的多數決(原則上是3分之2出席,4分之3同意),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不能擅自妄為。
管委會想要趕走住戶,只有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時,才有可能。
想要符合這條規定,必須構成法定事由(例如,於防火巷、避難空間堆放雜物、設置障礙妨礙出入。或是積欠應繳費用過高,或是違反法令、規約情節重大等),以及法定程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判決)。
在符合這些要件以前,管委會無法趕走這些人。
🎸原住戶群能不能訂下具有歧視性的規約,說電競選手都是壞人、嚴禁他們搬入?
規約在社區中的效力很強,基本上任何大小事包含停車位的使用到寵物的飼養,都有可能用規約來限制其他住戶。
但規約仍屬於私人的契約行為,仍有其底線存在,那就是不能違法(民法71條),也不能違背善良風俗(民法72條)。
限制別人財產權的行使(買賣房屋)或是人身自由產權、使用權人遷入),已經踩在在違反善良風俗的大紅線上,更別說拒絕的理由若確實是「電競選手是會吸毒、打架生事和令大廈治安轉壞的社會渣滓。」這類基礎,那毋寧是一種歧視。
想要限制原房東、電競選手對於自己產權的使用,也應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為限。只要沒有妨害建物的正常使用以及其他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那原房東、電競選手就可以自由的使用其專有部分。
如果電競選手確實有吸毒、打架生事,也應發現具體事實時依法報警來處理,而不是以貼標籤的形式預設「這些人都有毒」,這樣具有歧視性的規約,我只能說,在法律上很危險。
🎸據報載,原住戶群另一個拒絕理由是電競公司把住宅當宿舍用,而該社區大多是家庭為主,所以住戶通過決議反對,不希望新來的住戶人數超過4、5人。
若是覺得公司把住宅當旅館用,那也應該是走發展觀光條例向主管機關檢舉「喂!有人違法經營旅館業、日租套房啊!」,而不是透過規約來濾掉住戶。
如果允許用這種方式過濾住戶,那以後社區能不能訂定「限年收xx萬才能入住」、「律師業不得入住」、「粉絲人數未超過5萬不得入住」這樣的規約?我都不能住啦QQ
這種規約不僅有違法可能,更只是在加劇社會階級的凝固,還有族群對立的加劇而已。
我們可以不用當聖人拯救世界,但也不要當惡人欺凌他人。法律給予規約一個強大的效力,是希望能夠共創住戶間的最大福利,而不是製造族群或階級的對立。玩遊戲並不是件壞事,電競產業更不糟,只要抱持正確的心態,不要玩物喪志,那有什麼壞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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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規約效力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八卦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想和各位一起讀一個在債法學習上首先會遇到的問題,就是「債權相對性之原則及其例外」。此議題看似簡單,但其實涉及不少面向,如「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與「債權物權化」等,這些在考試上都是很常見並重要的爭點,也是學習其他進階概念的前提,建議大家可以抽空閱讀。
壹、債權相對性原則
債權相對性,或稱債之關係相對性,是指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因為債之關係既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法律關係,當然只能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故不得對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之。
債權是僅得對特定人主張之權利,只有相對效力,屬於相對權;反之,物權則是得對不特定人主張之權利,具有對世效力,屬於絕對權。
舉例而言,甲與乙就A地成立買賣契約,出賣人甲已交付A地於買受人乙,惟尚未移轉A地所有權,即使乙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逾消滅時效,甲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但甲仍不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為乙之占有土地是本於甲乙之買賣法律關係,具有正當權源,自不得認乙是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9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66號判決)。
然而,買賣契約是債權契約,只有相對效力,不能對抗契約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則若甲再將A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丙,此時第三人丙即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乙不得以和甲之買賣契約對第三人丙主張有權占有(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43號民事判例)。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89 號民事判例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 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3243 號民事判例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266 號民事判決
本件承租人既早已向出租人承租土地,事實上予以使用,倘原始出賣人已將系爭土地全部交付予出租人,雖出租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果爾,出租人之占有權源倘未被解消,其後手即承租人何以變為無權占有,即屬費解。
貳、債權相對性例外
債權相對性之例外,最主要可分為「涉他效力契約」與「債權物權化」二種類型:
首先,涉他效力契約,是指效力及於特定第三人之契約。例如: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9條1項)以及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其次,債權物權化,是指債權例外具有得對抗一般不特定人之效力。例如: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分管契約登記(民法826條之1)、公寓大廈規約(民法第799條之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土地預告登記(土地法79條之1)等。
一、涉他效力契約
(一)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9條)
第三人利益契約,是指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且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第三人並非契約相對人,卻得以契約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即為債權相對性之例外。
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成立要件,須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才屬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否則只是所謂的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僅有給付受領權,而無給付請求權。
(二)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是德國實務上以「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所發展出之制度,其內容是,特定契約一旦成立後,不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契約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同時對於與債權人有特殊關係之第三人,亦負有契約法上之保護或照顧義務,債務人違反此等義務時,債務人就該特定範圍之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亦應依契約法原則,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而言,在出租人與承租人成立租賃契約後,因租賃物有瑕疵,致承租人之同居人受害,如堅持貫徹契約相對性原則,則承租人之同居人並非租賃契約當事人,其僅得依侵權責任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契約與侵權責任在構成要件、舉證責任、消滅時效、保護客體(權利或利益),以及對第三人行為負責(民法第188條與224條)等均有所不同,如此一來,可能對於承租人之同居人保護不足,故例外使同居人等亦得以承租人之契約對出租人主張契約責任。
二、債權物權化
(一)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若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則在出租人與第三人間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由第三人繼受出租人在租賃契約中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第三人成為原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故承租人可依本條規定向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學說上稱此為一種「債權物權化」之表現。
(二)分管契約(民法第826條之1)
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關於共有人間之約定,在不動產,若共有人已將分管契約或分割協議等於地政機關進行登記,即可發生「物權效力」,即登記後將導致契約或協議發生「債權物權化」,而得拘束不特定之受讓人。至於動產,立法者基於成本考量,並未創設動產之登記制度,故規定受讓人於知悉或可得而知該契約或協議存在時,始能拘束受讓人。
(三)公寓大廈規約(民法第799條之1)
民法第799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公寓大廈之規約對於任何區分所有建物之受讓人均有拘束效力。該二條規定之所以使規約得以發生「物權效力」而一律拘束受讓人,是因為公寓大廈之規約是採取「分散揭露」之方式,即不同社區之規約各自存放在其管理委員會內,而受讓人在成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前,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則規約之內容即存在「公示性」而得發生「物權效力」,具有拘束受讓人之正當性。
(四)土地預告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
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保全請求權人之權利,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進而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之權利,使請求權人之權利發生「物權效力」,而得對抗不特定之第三人。
在此,應特別注意者是,本條第2項所稱之「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害者無效」,是專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而言,並不包括債權行為。例如:甲將A地出賣於乙,且乙檢附甲之同意書已為預告登記,嗣後甲又將A地出賣於丙,甲和丙間之買賣契約,並不會因為預告登記而無效,理由在於,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丙本不能以自己與甲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對抗契約關係以外之第三人乙,則乙對甲之移轉A地之請求權根本不會受到該買賣契約之影響,因此沒有讓甲丙買賣契約無效之必要。
(五)小結:債權物權化之公示基礎
債權可以物權化的關鍵在於「公示性」,即透過債權的「公示基礎」使第三人可以認識該債權存在,進而發生物權效力以拘束第三人。舉例而言,民法第425條承租人是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使房屋受讓人受租賃契約之拘束;不動產分管契約和公寓大廈規約則是分別透過集中登記(地政機關之分管契約登記)以及分散揭露制(各社區自行存放規約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使共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之受讓人受分管契約與規約之拘束;土地預告登記同樣也是透過登記,使交易後手必須受前手登記之請求權拘束。
債權物權化,有助於當事人(如承租人或共有人等)對於物的事前長期投資,因為當事人不須擔心標的移轉予第三人後,無法繼續依其原有計畫為使用收益。然而,債權物權化,使原本不受債權拘束之第三人(淺在交易者)例外受債權拘束,則潛在交易者必須額外付出資訊成本,用以調查標的是否帶有他人發生物權化的債權。因此,如債權不具公示基礎仍得發生物權化,則潛在交易者必須支付非常高的資訊成本,故制度上通常要求債權物權化,必須以具有公示基礎為前提,以降低潛在交易者付出之資訊成本*。
*不過建立公示制度也必須支出成本,如設置地政登記制度所支出的相關系統成本等是。但我國現已設有完整的不動產公示系統,在投入固定的建置成本後,另外允許分管契約或土地預告登記等,幾乎不會增加多少邊際公示成本,並同時得大幅減少潛在交易者的資訊成本,是有效率的選擇。
https://qiming-law.com/2019/08/26/債法總論:債權相對性原則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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