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分享,實在對不起大家啊!
如果要問排名第一名的不動產相關糾紛,應該是漏水的問題了。
房屋漏水了,到底應該算誰的,誰來修?誰出錢?誰告誰呢?
*****首先,漏水發生了,要怎麼判斷是誰的責任****
->重點:原則上要看漏水起源點是來自於房屋的哪一個部位,該部位是屬於哪一個所有權人的,例外則是能夠證明有其他造成漏水事由發生的人,則由該人負責。
我們可以看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
1.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如果是自己家裡的天花板漏水,不知道是來自於自家,還是樓上,需要請水電師傅去樓上住戶家裡勘查或修繕,卻遇到樓上住戶不配合,怎麼辦呢?******
->重點:請主管機關罰鍰或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們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
1.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2.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3.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住戶違反前開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在第47條有規定有上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如果對方拒不修繕或我方修繕了對方不付修繕費呢?*****************
->重點: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修復或給付我方修復的費用,甚至裝潢的損壞還可以請求賠償。
相關的法條是民法184、191、213、215、216
********接下來是重點了**************
假設對漏水的被告提起訴訟,因為法院必須確認漏水的責任歸屬,目前實務上會請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等專業單位做鑑定,這個鑑定費常上看十幾二十萬,由敗訴的負擔,我們曾經看過一個案例被請求一萬多的修復漏水費用,不願給付,結果敗訴的時候連同鑑定費被要了十幾萬,因此,在發生漏水糾紛時,最好衡量漏水修復費用及事先請水電師傅評估可能漏水的地方責任歸屬,否則不管是原告或被告,敗訴的一方就要負擔高額的鑑定費,非常的不划算,不如雙方大事化小,各自退一步,互相分擔一點了事,這是本文最重要要提醒大家的地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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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漏水修繕責任歸屬 在 林沛祥 Facebook 八卦
#公寓大廈頂樓漏水怎麼辦?
基隆多雨潮濕的天氣,使家家戶戶都可能會遇到壁癌、漏水問題,若是一般獨棟透天厝,可能自掏腰包處理,沒有問題。但是現今社會多公寓大廈,複雜的產權糾結,共有與專有等,使得修繕責任與修繕費用的歸屬,就出現很多疑義,也每每成為住戶與管委會糾紛的來源。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從這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以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例外於可歸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時,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其中需注意點為,該例外應由該住戶負擔費用之情形,根據實務見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雖得另為決議或規定,但仍以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必要,並僅得於可歸責之範圍內令其負擔,不得任以多數表決方式,要求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逾可歸責範圍之費用。
另又依照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此費用負擔之決議,應衡量可歸責之事由及程度與修繕費用發生之因果關係,不能藉由多數表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課予不符比例原則之不利益分擔決議。
如有法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諮詢!─協助徬徨無措的你,給予專業的解答及服務─
#道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752975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16號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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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從這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以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例外於可歸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時,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其中需注意點為,該例外應由該住戶負擔費用之情形,根據實務見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雖得另為決議或規定,但仍以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必要,並僅得於可歸責之範圍內令其負擔,不得任以多數表決方式,要求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逾可歸責範圍之費用。
另又依照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此費用負擔之決議,應衡量可歸責之事由及程度與修繕費用發生之因果關係,不能藉由多數表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課予不符比例原則之不利益分擔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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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李明洲律師滙利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chuhsulawyer.com.tw現代地政聯盟錄製www.landagent.com.tw.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