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 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 而重回國會監督】
財團法人管理問題存在已久,相關草案始終無法審峻。綜觀過去十餘年,財團法人法草案命途多舛,歷經第六屆至第九屆,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相繼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但四進四出立法院,未能完成審議,導致一直無法有效規範財團法人,為外界所詬病,今天終於在民進黨執政時刻完成三讀。其中最大爭議為宗教團體應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事實上宗教團體法自2001年提出草案,即受到各界、各宗教團體關心和爭議,至今亦未完成立法程序,宗教團體應否納入此次財團法人法草案,實非短時間可以解決之問題,未來以專法定之。
面對年底將進行國際洗錢防制第三輪相互評鑑,亟需通過國際司法互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公司法之修訂,財團法人法能歷經兩次委員會審查、兩次委員會協商及兩次院長協商,以及與各宗教團體、各相關財團法人進行多項溝通後,以堅定的態度推動改革,將爭議條文不斷經由理性討論,不僅將公設財團法人私產化走入歷史;更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讓財團法人在利益迴避、在財產運用上、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能更符合洗錢防制之規定,希望對年底國際評鑑之技術遵循及效能評鑑上有所助益。
另一個關鍵條文為第六十八條,有關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財團掠奪、控制之所謂回復政府監督條款,絕非陳冲及國民黨所言假監督真奪財之霸王條款,事實上剛好相反,過去政府捐助(贈)超過50%的財團法人需受國會監督,後來財團透過捐贈稀釋,使其脫離國會監督,淪為私人所掌控,所以本次立法目的,將針對政策目的仍存在、有高度公共利益及公權力委託,卻逃避政府監督之財團法人,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如此簡單道理,國民黨怎麼還在顛倒是非,實則掩護財團,道理自明。
另外,在第五十九條及六十三條規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人數,應與捐助(贈)金額比例一致,以符合衡平原則。
再者,接受日產成立之財團法人須加強監督部分,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使得未來郵協、電協、糖協等財團法人的日產追討,也將由特定的主管機關負責。
第四、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民間捐助者管制密度較低,給予其較大的彈性空間,尊重其章程自由,鼓勵自治,但公部門捐助者,則採高密度監督,須課以較強的管制規定,例如: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及禁領雙薪、建立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制度、退場機制。
而洗錢防制相關機制方面,對於財團法人之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辦理設立許可時,須另提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其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
在利益迴避部分,行政院版條文規範在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四條為不正當手段禁止,要求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轉移或運用於捐助人、其為負責人之營利單位以及捐助人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或董事、監察人之營利事業,違者課以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第十五條則是要求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時,遇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第十六條則是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七條則是明確定義利益及關係人之定義,「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在財產運用上,主要規範在第十九條。條文重點在於「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主要條文為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此二條文規範財團法人必須建立會計制度,且須符合一般會計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更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第二十五條則是規定財團法人必須公開捐贈或受贈名冊等資訊,以符合洗錢防制之準則。
最後,這次財團法人法的通過,能夠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淪為私人控制,為本次立法的最大目的。是非曲直,不可苟且,不容國民黨抹黑掠奪人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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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在上一集「絕對沒在打臉誰」的文章中,我們review了以財訊謝金河社長為代表的「稅率高→富人跑→收不到稅」說法,我們發現,「富人跑」的因素遠遠不只稅率一樣,包括整體稅制、國際租稅環境,以及當年景氣情況都有影響,「稅率高→富人跑」根本是忽略整體租稅環境、難堪一擊的簡化說法。
那麼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富人跑→收不到稅」這個鏈條有什麼問題。
【稅族大遷徙Part 2・為何台商回來了?】
這幾年全球富人搬動資產真的非常忙碌,因為美國帶動的查稅行動越演越烈,已經變成一種全球運動。
美國國稅局的確滿恐怖的,2013年肥咖條款生效,到了去年十月公布數據時,竟然已經讓10萬名海外納稅人歸戶(滿滿的肥咖啊),並且追討了2009年以來的欠稅,總計超過100億美元。
顯然各國都很缺錢,大家學起美國,組織了一個叫做CRS的共同通報系統(Common Reporting System,台灣已經準備加入,目前有草案「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看得懂英文看不懂中文是不是好靠北,法案名字取這樣是擔心有人看懂嗎),簽署CRS的國家,必須互相通報國內的帳戶情況,中國、香港、新加坡會在明年第一次交換帳戶資料,你的帳戶就算躲在海外也會被連線追查。
這就是為什麼,從去年到今年,你聽到非常多「台商大查稅」事件,因為中國加入了CRS,制訂了自己的肥咖條款(人家政府也缺錢的)。
去年下半年開始,只要超過六百萬人民幣的非居民帳戶,都被嚴厲登錄追蹤、補繳稅單,最著名的是一家福建台商豐泰鞋廠,一次被追繳超過十億元稅金。許多台商批評這是「政治追殺」,認為兩岸關係轉壞,出現對台商的逼迫。執法有所偏倚當然有其可能,然而大環境如此,中國地區的本國籍帳戶照樣遭到查核。
對台灣來說,最funny的事情是,因為還來不及和各國簽訂CRS雙邊協定,明年開始中港星東協國家又要大連線,帳戶會被看光光,所以還沒連線的台灣,竟然成為了熱錢湧入的「避稅天堂」,現在把錢匯回台灣來最安全,從外面看不到我們在台灣有什麼帳戶。
去年底有一個很爆笑的新聞,可以看出台商走得多倉促。趕在今年1月1日中國清查企業帳戶之前,台商紛紛帶錢出走,一個林姓東莞台商一下子資金無處parking,竟然一口氣買下七戶「松江一號院」豪宅,一次豪擲13億元。
除了台商,在銀行端,專門處理外國人、外國公司帳戶的OBU國際金融分行方面,也看到資金湧入的跡象。
放在OBU的存款,在2015年上半年還維持在五百多億美元水位,佔總資金三成左右;到了上個月央行公布最新數據時,OBU存款已經增加到754億美元,佔總資金的接近四成。兩年多時間,OBU分行多出快兩百億美元存款,佔大盤比例也從三成升高到近四成。
這些帳戶除了其實是台灣人的假外資公司,還有不少持外國護照的中國商人,也把資金匯進台灣。因為實施CRS的時間差,台灣意外的成為了避稅天堂,啊我們應該趁早習慣嗎?
想,得,美。
現在簽署了CRS的國家超過一百個,這次大家是認真的,你所熟悉的開曼群島、維京群島、巴拿馬、百慕達、列支登斯敦等避稅天堂,都簽了都簽了都簽了。。。
不管是高稅負國家、低稅負國家,還是免稅天堂國家,全球超過一百個政府加入了CRS通報系統,無論稅負高低,所有的國家都體認到,永遠有人稅比你低,無止境的降稅不可能滿足所有人,富人就是有避稅的動機,只有一套全球透明的通報體制,能讓資金歸戶。避稅天堂國家在這樣的壓力下,都簽了都簽了都簽了。。。
台灣的壓力當然非常大,官員最怕台灣被列在什麼不合作不乖乖國家了,又有可怕名嘴恐怖立委要到處錶官員,所以其實財政官員的動作還不小。
除了表定在2019年實施CRS,2020年第一次交換資料之外,今年七月立法院也通過了「反避稅條款」,以後所得稅法變超兇,就算把公司設在境外,新的規定是,只要這些公司的決策地、帳簿保存地、實際經營地點在台灣,就會被認定是「實際管理處所在本國的企業」,比照本國企業繳稅。這條真的很兇,稱為PEM公司,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這條為什麼很兇呢?過去為了避稅,最常用的方式是成立境外公司,把個人資產挪到公司名下,就是「假外資」。然而在PEM認定下,這些境外公司會一律視為本國企業。只要台灣跟各國CRS連線,這些公司還想要避稅的話,只能把控股結構改得更多層、更複雜,把資金進出的銀行戶頭轉帳更多次,轉到你頭昏腦脹搞不清楚為止。如此一來,避稅成本大幅升高,這些公司自己也會轉到頭昏腦脹非常疲累啊哈哈哈。
更麻煩的是,現在投資公司已經可以追溯到人。跨國銀行為了防止恐怖攻擊組織利用投資公司洗錢,現在要求企業帳戶必須繳交實際控制人的名單,追溯到人,人人人人人,一旦CRS連線,實際股東都會現形,簡直是稅務機構超有利的歸戶利器。好啦要怪就怪賓拉登不要怪中華民國財政部啦。
行政院長林全在下台前,最後拍板了公司股東名單必須上傳政府資訊平台的規定,這就是追溯到人的思維(木栓我們想你~心心心~),結果被經濟部片面推翻,連前富邦金控總經理龔天行都看不下去投書媒體:「筆者參與公司法修正過程中,對於經濟部始終堅決反對揭露股東名簿,甚為不解。台灣固然向來有股份代持陋習,但股份代持的背後往往都有違法之原因,例如逃稅、隱藏不法利益、規避法律上關於關係人利益迴避或競業禁止等規定。經濟部作為公司法主管機關,對於透過揭露以增加公司所有權透明,實無理由反對。」
欸,銀行總經理都這樣講欸。經濟部這樣瞎搞,法務部立刻跳出來,怕明年我們參加亞太反洗錢組織同儕評鑑(APG Peer Review)會不通過。
如果我們的銀行沒有辦法達到跟全球銀行業相同的洗錢防制標準,跨國銀行可能會主動停止跟台灣銀行的金流往來。這也就是為什麼財政部非常緊張,到處疾呼銀行業必須重視,因為我們都已經可以想到媒體會用什麼標題轟爆財政部了:台灣和北韓同為拒絕往來戶。。。
呃,不過我們大家現在知道要轟爆誰了。
所以這幾年你聽到那麼多全球大型銀行被罰錢的消息,包括法國巴黎銀行被罰90億美元,匯豐銀行被罰19億美元,渣打銀行被指控幫助伊朗政府交易,兩次被罰近10億美元。這不僅僅是為了稅務歸戶,更重要是為了防止洗錢給恐怖攻擊份子。對的,大家能收到稅,跟全球恐攻有關係的。
罰完跨國銀行,接下來就是罰區域銀行。今年初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震驚全台的1.8億美元罰款,就是在無法交代帳目細項的情況下,被判定為洗錢行為,上個月華南銀行紐約分行也傳出被罰。對這些台灣銀行祭出罰款的機構,正是同樣開罰了全球大型銀行,現在國際金融業聞之色變的NYDFS,紐約金融服務署。
據說很多台灣的銀行已經在考慮要裁撤紐約分行,避免被罰,哼哼這麼有種那你們以後還要罵年輕人是媽寶不去外頭闖了麼。。。。
那這跟股利稅改有什麼關係?
字數太多了,要休息了(我們好累的),下次再說。在國際租稅環境轉為更重視歸戶、查稅的實務手段時,我們必須意識到,我們面對的租稅環境正在轉變,而且是長期的、結構性的轉變,這跟整個國際銀行體制的改革都有關係。
過去對薪資所得課稅沈重,實在是因為容易課徵,而對資本所得課稅較輕,也的確是因為傳統的理由「稅率高、富人跑」。
但是如果有一天,我們再見面(誤),富人跑不了了呢?那我們是不是應該考慮,給租稅體制一個機會,重新審視目前的稅務結構呢。靠,真的字太多了掰,最終主張我們下週見。
#對不起忘記準備照片了請讓我獻上昨天吃的一百多元的台灣擔仔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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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是時代力量紀律委員,加之無罪推定原則,針對徐主席及林副秘書長疑似涉入貪污案的情況,我不便回應,請所有黨員們尊重司法程序。
然對於去年的高潞以用除名案,作為紀律委員,我認為有必要說明事實,釐清黨員及社會大眾的誤會。
去年高潞以用並沒有違法。
不管是《貪污治罪條例》、《受賄罪》及《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她都不是嫌疑人,沒有受到任何檢調偵辦和起訴。
當時在時代力量紀律裁決書中亦有明確指出,高潞以用被除名的處分依據在於「損害黨之聲譽」,至於如何違反,在於「違反一般大眾對公開透明、利益迴避的認知、對時代力量的期待」;簡言之,黨的處分結果是與社會觀感有關,與法律無關,且報告內容沒有高潞以用的自白。
再重述一次,高潞以用沒有任何違法,更從未受檢調懷疑和調查。事實上,徐永明主席本人於2017年擔任立委期間,亦有因學者身分而領取科技部的補助,一樣沒有違法,只是當時雖有新聞但並未引起重大矚目。
這個案子進入紀律委員會時我人在國外,來不及參與關鍵議決過程,許多疑義無法釐清。但時至今日,請大家至少莫以訛傳訛,不應以不正確的方式述說這個案子、或再用「貪污」嘲諷高潞以用,造成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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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司法程序進行中時,黨員及支持者焦躁不安是正常的,也有年輕朋友告訴我他後悔入黨。
由於此案是社會重大矚目案件,已影響社會觀感及對時代力量的期待,無論當事人違法與否,然公司法修法過程、公聽會舉辦等等,都被揭露與藍綠黃幾位立委辦公室及天義公司有關。此案甚至比之去年更甚,已進入貪污罪的檢調程序。
因此我建議黨中央除了通知媒體和黨員表示「靜待調查」外,在徐永明主席擔當決策委員及黨主席期間,黨內程序都要有與其決策期間一致的停權和處理方式,即刻嚴查嚴辦,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