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考績丙等之評定----->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
公務員考績救濟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
公務員考績救濟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公務員考績救濟 在 Re: [討論] 考績乙等為什麼只能申訴? 的八卦
引述《ea9715234 (雞蓉玉米湯)》之銘言: : 如題現行法令考績乙等救濟只能 ... 等目前對於乙等考績,行政法院上實務還是否定公務員之救濟權但以大法官 ... ... <看更多>
公務員考績救濟 在 Re: [討論] 考績乙等為什麼只能申訴? - 看板PublicServan 的八卦
※ 引述《ea9715234 (雞蓉玉米湯)》之銘言:
: 如題 現行法令考績乙等救濟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
: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
: 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
: 辦理陞任外……,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
: 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
: 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
: 但萬年乙等不也是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嗎?
: 若是沒有拿到甲等就不能升等(兩乙一甲或連兩甲)
: 考績獎金也是變少
: 這跟丙等的升遷權利及財產權利受侵害的本質不是一樣嗎?
: 如果是乙乙乙或甲乙最後那個乙應該要可以打復審跟行政訴訟吧
: 升等同時又影響升官等考試 兩年才辦一次 沒搭到車就有可能同期差三年欸
: 各位怎麼看呢?
舊文回一下
底下好像很執著於影響重大這個點
的確,在特別權力關係底下
只有對於公務員身分或其他權利有重大影響才能提行政訴訟
過去的教師、學生亦同
但在釋字430、653、684、736號解釋作成後
教師、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可謂全面破除
以解釋理由書可看出,大法官的原則就是:「有權利即有救濟。」
但底下會糾結於影響重不重大也是理所當然的
因為連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都無法正確適用大法官解釋了
拿今年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來說(108年裁字第478號行政裁定)
案例事實很簡單,就老師甲對該校對他的「成績考核」提起訴訟
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
故老師甲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
讓我們看看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抗告人雖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然其縱因該考核結果致年度
獎金金額少於受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考核者,尚難
認為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與訴願法第1條第1項、行政
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要件有間。抗告人於申訴經駁回後既已不得
再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院106年6月7日訴願決定不受理,
乃無違誤。
有沒有跟推文認為考績乙等不能提訴訟的理由很像?
再來看看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經查,105年8月23日考核通知書係相對人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抗告人年終成績考核,與考列同辦法第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年終成績考核相較,將對抗告人之考核獎金
產生半個月薪給總額之財產上具體影響,亦將對其名譽及其日後介
聘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屬侵害抗告人
權益之具體措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核屬行政處分,自得以考核
機關即相對人為被告,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有沒有跟原po主張的很像?
連有明確大法官解釋的教師救濟都有法官能亂搞了
更不用說是還沒經過大法官解釋的公務人員了
最好笑的是這群法官腦袋跟石頭一樣硬
都不會覺得裁判理由互相矛盾嗎?
大法官解釋寫得很清楚了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
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
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
因身分或職業之不同即予以限制。
行政法院一方面認同老師的救濟權,理由寫得洋洋灑灑,什麼財產權、有損名譽、升遷調動
都來了,但另一方面,對於公務人員卻仍然執著於是否對權益有重大影響:
原確定裁定係以系爭考績通知書對於聲請人106年予以考績考列為乙等,並未改變聲請人
公務人員之身分關係,亦未對於其公務人員權益發生重大影響,自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
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聲請人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提
起行政訴訟,至系爭乙等考績評定對聲請人嗣後之獎金、晉級、陞遷、培訓、進修等縱有
影響,惟其既非屬對於公務人員權益發生重大影響得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救濟之範圍,尚
難據之提起行政訴訟。(節錄於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裁字第 541 號行政裁定)
只能說公務人員活該吃屎,在法律上的各項權利都輸老師一大截(工會、救濟、考績...等
目前對於乙等考績,行政法院上實務還是否定公務員之救濟權
但以大法官歷次釋憲的角度來說
公務人員絕對有提起行政訴的權利
只是垃圾法官裝死不想變革而已
就看有沒有勇者願意提出釋憲案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90.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7073505.A.095.html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讀過公法的就知道,復審程序其實就是訴願程序,換個名字而已
關鍵絕對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
而是特別權力關係的破除
在特別權力關係底下
原本只有「影響重大」才會被認為是「行政處分」
但本文已經寫得很清楚了,特別權力關係早就被大法官所揚棄
更何況公務人員保障法根本沒有提到只限於「影響重大」才算行政處分
這樣的限縮只是特別權力關係的幽靈罷了
行政處分還是應該回歸基本的認定方法:個別性、單方性、法效性
而上述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經清楚解釋為何教師的考評屬於行政處分
有幾乎一樣性質的考績,同樣的當然也是行政處分
不會因為有公務人員保障法就變成不是行政處分
(除非你堅決認為公務人員就是該待在特別權力關係底下)
以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來說: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
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
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可知,以往連大法官都認同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只准許退學或類此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但在最新的解釋出爐後,已推翻以前的大法官解釋,亦即特別權力關係的破除。真的不
用拿保障法來講,看大法官釋字最準,還有公法的基本原則:相同事件,相同處裡。如果
來執著於教師公務員身分不同的話,那我只能說,如同論者批評行政法院法官所說的:「
行政法院被大法官一路推著走,而且推一下走一步,幾乎沒有舉一反三的主動能力。」
當然,現階段只有學生、教師有明確的大法官解釋「全面」破除其特別權力關係,但稍微
有法感的人就知道,依歷屆大法官所闡釋的的憲法原則,公務員絕對有提出訴訟的權利。
有興趣的去翻一下有關特別權力關係釋憲案,大法官們的協同意見書,罵特別權力關係一
個比一個兇。
如果因為保訓會是準司法機關
所以公務員因為已經有「準司法機關」審理過,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的論述更是破綻百出
為何丙等考績可以被認定是行政處分,可以經過保訓會跟行政法院的審理
而乙等考績卻只需要保訓會的審理?
關鍵絕對不是在保障法,而是法官願不願意面對早已放寬甚至破除的特別權力關係罷了
別忘了丙等考績以前也只能走申訴,到了104年行政法院才決議放寬的
純粹只是法官覺得還要審公務員案件很麻煩罷了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