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承擔 了解/容忍】
年改法案,繼前天(27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今天終於通過「公立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只剩下明天的「政務人員退撫條例」。最複雜的兩大法案經過6天的協商、連續6天的院會終於通過。
這期間我相信不同立場的人都盡全力捍衛、爭取,攻防、論述,衝突、妥協,有汗水、淚水,陳抗、沮喪,但我更相信這一刻沒有人是歡騰的。「改革」是痛苦的,除需要「勇氣」,更重要是「承擔」,對於受衝擊的人,民進黨當然「了解」他們的憤怒,更需「容忍」他們的怒罵與抗議,歷史共業、制度錯誤,終須變革,三讀後,看到各黨立委發言堅持到最後一刻,在立法院25年來,經歷各種法案審查,心情從沒有此刻之複雜,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沉重,改革之路尚需繼續走下去,再迢遙還是要挺下去。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今(29)日完成三讀,與公務人員的退休金計算內涵趨於一致,包括:優惠存款利息調降年限為兩年歸零、所得替代率採十年逐年由75%調降至60%(以任職年資35年計)、退休金由施行後首年以最後在職五年平均薪額逐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十五年平均薪額計算。主要不同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將調整為58歲,其餘教職人員仍與公務人員一致,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逐年延至65歲。
因為教職員與公務人員最大不同在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明訂於民國100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由75制改為85制,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並未隨同調整,使得本次教職員退撫條例立法時,最大爭議點即是第32條,有關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規定到底應該是58歲或60歲,經過與全教總多次溝通後,加上考量教師初任年齡隨著師資培育發展延後7歲多,以及師範大學86級以後公費生過渡的需要,所以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調整為58歲,以減緩對這類教師的衝擊。
同條另一個爭議點是具原住民身分的中小學老師到底是多少歲可以申請全額月退休金,引發許多立委關注,紛紛向民進黨黨團與教育部溝通、了解,一來一往即花上四、五個小時在溝通,有疑問的立委才清楚了解條文其中的規定,一樣是58歲無疑,但民進黨團為讓條文規定更清楚,也釋出善意提出再修正動議,讓第32條順利通過,所以教職員退撫條例的通過,實因各政黨立委、林萬憶政委、教育部以及黨團同仁不辭辛勞、兢兢業業的努力溝通的成果,在此萬分感謝。
再者,教育部對外公布的年金改革法案精算報告,中小學教師是以60歲請領月退休金進行精算,並未以58歲退休為精算假設條件,但考量僅提前2年退休,對基金財務影響不大。在優惠存款利率歸零後,政府一年仍將節省200億元支出。整體教職員年金改革可節省之經費至少有6千多億元,將全數挹注回退撫基金。
全案共計100條條文,重要條文如下:
1. 最低保障金額(條文第4條第6款)設定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2,160元)。
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許採計為退休年資,並由教職員選擇繼續全額繳費(條文第8條第4項)。
3. 退休金計算基準-退休前平均薪額採計期間(條文第28條附表一)從最後在職5年平均薪額,逐年拉長到最後在職15年平均薪額。
4. 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相關規定(條文第3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其餘教職員從115年起逐年加1歲,至121年以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至65歲;另外設有15年過渡期指標數銜接。
5. 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6條):支領月退休金者,採2年半時間歸零,第一年從18%降到9%,第三年(110年1月1日起)為0%,並定有人道關懷條款規定。一次退休金者之18%維持年改版6年逐降,32160元以下不予調整,超過32160元的部分至第7年(114年1月1日起)降為6%。
6. 所得替代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所得替代率分10年,從本(年功)薪額2倍之75%降到60%(年資35年)【年資15年者,所得替代率則在10年間從45%降為30%】,每年調降1.5%。
7. 增訂原住民退休條款(條文第18條及第32條):原住民教職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但須視其餘命之延長情形再作檢討;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為任職滿25年且年滿60歲,仍可適用附表2指標數過渡期之設計(如法案施行第1年指標數為76,年資25年,年齡51歲申請退休仍可領月退休金)。
8. 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第40條)。
9. 增訂配偶請領遺屬年金(原月撫慰金)之婚姻關係為10年,須年滿55歲;同時支領政府預算支給之定期給付者,只能擇優領取(條文第45條)。
10.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要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第80條)。
11. 增訂離婚配偶具婚姻關係存續滿2年以上者,得請求參與分配該教職員退休金之權利(條文第83條、第84條及第85條)。
12. 增訂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機制(條文第86條及第87條),其中年資併計成就年金給付後,可終身支領年金。
13. 增訂每5年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機制(條文第97條)。
14. 建立新制度(條文第98條):明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重行建立新制度。
15. 年金改革實施日期(條文第100條);訂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
公務人員遺屬年金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公務人員退撫法通過 年金改革開啟新頁】
讓我們共同來承擔 也對受衝擊的公務人員表示歉意 請諒解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於今(27)日完成三讀程序,開啟台灣邁向年金體系財務永續發展的新頁。未來光是優惠存款利率歸零後,政府一年將節省145億元支出。整體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可節省之經費至少有7千多億元,將全數挹注回退撫基金,至少維持退撫基金30年之財務穩健。
年金改革近十年來已成為全球趨勢,台灣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的衝擊,亦無法逃避,亟需戮力改革,過去馬政府時期雖有提出改革方案,但終究敵不過國民黨立委的杯葛,而失去改革先機,使得台灣年金改革一拖再拖,使得職業分立保障差異過大、所得替代率過高、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過短、保險費率偏低或提撥不足、請領年齡參差不一、基金投資報酬率偏低,優惠存款未隨環境條件改變而取消,加上多項不合理制度如黨職併公職、政務官併計事務人員年資等社會各界長年以來詬病的問題延宕未處理,不僅造成各項退撫基金面臨破產危機越來越急迫,更讓年輕人無望,缺乏世代正義。
由於年改涉及層面廣泛、問題繁多且不易處理,所以民進黨自去年520執政以後,即展開長達一年的年改國是會議,並提出多項年改方案,之後分別由考試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經由司法法制委員會五天密集審查、五天半的朝野協商送院會處理,過程中即使國民黨以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為其反對理由,自委員會審查開始即採取杯葛、拖延戰術、動作不斷,民進黨仍秉持堅定改革之決心,相忍為國,不斷與各關心年改之團體進行溝通協調,更平心靜氣與各政黨黨團坐下來折衝、協商,並釋出最大善意採納各黨團或委員提出之修正意見,其中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自6月22日起經三天半全天冗長發言、逐案表決進行二、三讀程序下,率先在6月27日完成三讀程序,跨出年金改革第一步。
全案通過條文共計95條,其中重要的條文,如: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退撫基金提撥率平衡機制(第8條)及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第82至84條)、國民黨鄭天財委員提案降低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文第17條及第31條)、曾銘宗委員提案訂定退撫基金運用管理之授權規定(第10條)、蔣乃辛委員所提資遣法定程序(第23條)、親民黨團所提機關組織精簡加發慰助金繳回標準(第41條),以及時代力量黨團與曾銘宗委員針對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調整機制之修正動議(第67條),民進黨並非鐵板一塊,均有採納。
另全案重要條文如下:
1. 最低保障金額(條文第4條第6款)設定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2,160元)
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許採計為退休年資,並由公務人員選擇繼續全額繳費(條文第7條第4項)。另責請相關機關全面檢討性別工作平等法,軍公教保險及勞工保險個人負擔部分,研擬由政府負擔。
3. 退休金計算基準-退休前平均俸額採計期間(條文第27條附表一)施行後從最後在職5年平均俸(薪)額,逐年拉長到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薪)額。
4. 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相關規定(條文第31條及第33條):
(1) 一般公務人員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採5年過渡自60歲逐年延至65歲;至於指標數部分,則以10年過渡期與現行85制指標數銜接。
(2) 危勞職務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維持現行規定(任職滿15年且年滿55歲)
5. 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6條):支領月退休金者,採2年半時間歸零,第一年從18%降到9%,第三年(110年1月1日起)為0%,並定有人道關懷條款規定。一次退休金者之18%維持年改版6年逐降,32160元以下不予調整,超過32160元的部分至第7年降為6%。
6. 所得替代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所得替代率分10年,從本(年功)俸(薪)額俸2倍之75%降到60%(年資35年)【年資15年者,所得替代率則在10年間從45%降為30%】,每年調降1.5%。
7. 增訂原住民退休條款(條文第17條及第31條):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但須視其餘命之延長情形再作檢討;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自110年起為任滿25年且55歲,之後逐年延後1歲至60歲止。
8. 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
9. 修正配偶請領遺屬年金(原月撫慰金)之婚姻關係為10年;同時支領政府預算支給之定期給付者,只能擇優領取(條文第45條)。
10. 增訂離婚配偶具婚姻關係存續滿2年以上者,得請求參與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之權利(條文第82條、第83條及第84條)
11. 增訂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機制(條文第85條及第86條),其中年資併計成就年金給付後,可終身支領年金。
12. 增訂每5年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機制(條文第92條)。
13. 建立新制度(條文第93條):明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重行建立新制度。
14. 年金改革實施日期(條文第95條);訂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原訂第1年實施之方案則調整為1年半(即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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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衝突 迎向未來】
「解決財務懸崖,提升現役權益,保障低階生活,降低退役衝擊!」
「衝突在社會,解決在立院」是我對於立法委員這份工作的期許,也是從政以來的堅持,本次軍人年金改革,即是在此原則下完成三讀。
自年金改革政策啟動以來,各界存在許多支持或反對的聲音,反對者發動多次社會運動,表達訴求,過程中難免發生衝突,甚至發生不幸事件,立法院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自然背負解決社會衝突的責任。
本次臨時會可以說是一個不一樣的臨時會,朝野各黨團理性溝通,讓軍人年改能夠達成最大的共識。《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立法過程中,共舉辦四場公聽會、歷經兩天委員會審查、五次朝野協商以及兩天院會討論,感謝黨團成員與助理,在立法過程中的努力與辛勞,特別在協商過程中,本黨委員王定宇、何欣純、蔡適應、許智傑、羅致政、尤美女等人,在協商時穿梭會場、努力溝通,讓我們得以在建立合理制度的原則下,接納許多在野黨的意見,化解歧見,使立法能夠更為周延,讓立法院成為衝突的終點,社會進步的起點。
軍人是守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力量,讓國軍無後顧之憂是政府的責任。法案審議過程中,朝野無分黨派,都全力支持與捍衛軍人的尊嚴,更感謝袍澤弟兄願意在國際情勢如此險峻、隨時可能需要踏上戰場犧牲生命的情況下,願意投身軍旅,為國家、為人民、為至親而戰,自八二三炮戰、退出聯合國、臺海飛彈危機到近日的共軍軍機繞臺,三軍將士都能夠無所畏懼,勇敢地站在第一線保衛國家安全,我們深深感佩軍人的熱情與奉獻,國軍官兵的努力不僅於此,在重大天災過後,都能夠看到國軍挺進災區,救民於水火,對於袍澤關懷同胞的大愛精神,更是令人動容。軍人在國家風雨飄搖的時刻挺身而出,我們應當全力保障袍澤退休後的生活,讓基金永續,保障現役與退役軍人的權益。
本次軍人年金改革以建立穩健的退撫制度為最高目標,並且盡力降低對於退役袍澤的衝擊,修法重點如下:
首先,調整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並刪除18%優存利息。本次軍人年改,將月退俸的計算基準改為最後任職五分之一年資本俸平均之兩倍,以避免升官後即退伍的「一日將官」弊病,同時考量軍人有最大服役年限之規定,導致任職期間較短,因此將起支俸率由原先的服役20年的40%調升至55%,每多服役一年,俸率上升2%,軍官以90%上限,士官則因其薪俸較低,以95%為上限,同時刪除優惠存款利息之規定。「約有半數退役軍人之月退俸會有部分減損,但卻可提升現役部隊中約10萬純新制袍澤的退除待遇,藉此拉近不同世代間退休俸之差距,以落實代間正義,再配合先前增加最大服役年限之立法,讓優秀袍澤願意留在軍中,以達成長留久用的政策目標」。
再者,分十年調降月退俸差額。為了降低已退軍人的衝擊,若其原先領取的月退俸高於新公式計算後的金額,兩者間的差額分十年調降,並且設有軍人最低保障金額(現為38990元),若月退俸低於該金額則不再刪減與調整,以確保退役軍人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至於生活陷入困頓,此外,因公、因作戰導致受傷、身心障礙者以及年滿85歲的校級以下軍、士官,都不刪減其優惠存款利息,以彰顯政府對於弱勢將士的照顧之心。
第三,增列遺屬年金領取資格限制。本次改革增列支領退休俸軍人退役後新婚或再婚之配偶,在領俸人亡故後,為鼓勵其配偶投入勞動市場,請領遺屬年金的資格為年滿55歲之未再婚配偶且法定婚姻關係存續10年以上,但軍人在職時與配偶已有婚姻關係,且該配偶未再婚者,就不受限制,可保障軍士官身故後家人之權益,讓國軍袍澤能夠無後顧之憂,全力為國而戰。
第四,增列再任停俸限制。為鼓勵公私部門流動與保障青年就業機會,退役人員再任公職或是私立大學專任教師,每月薪酬若超過33140元,即停領其退休俸至離職為止,但為減低對於基層退役軍、士官的衝擊,目前在任各單位的工友、技工、司機等或是軍事單位的評價聘僱人員,都不受限制。
此外,民進黨團也從善如流,接受許多在野黨提出的意見,例如第十五條退役條件中,國民黨建議增列「將官停年十年必須退役」以及時代力量提出「當事人服役滿一年可提出退役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我們均願意同意並作成協商結論,另外,時代力量要求增列「軍訓教官涉案性侵案件必須追繳退休俸」,我們也接受並修正條文,不只如此,親民黨團希望85歲以上校級以下軍官、士官以及因公或因戰受傷者不予刪減優惠存款利息,我們基於人道考量,亦予以修正行政院本。從上可見,朝野良性的互動,能夠讓條文更為完善與周延,同時確保公平正義與人道關懷。
軍人年金改革完成後,併同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以及政務人員,退撫基金均可再運作30年無虞,朝向建立可長可久制度之政策目標更進一步。「因改革而受影響的退役袍澤,我們深感抱歉」,無法實踐當初政府的承諾,但在國家財政以及整體利益的考量下,不得不做此調整,同時感謝退役學長姐願意一本在軍中照顧下屬之心,犧牲部分月退權益讓基金永續經營,使現役學弟妹在退伍後能夠領取基本的生活保障。
年金改革從來不是為了鬥爭任何族群,而是為了國家長治久安。本次修法過程,更可堪稱朝野協商的典範,各政黨理性討論政策,而非一味政治口水,讓執政黨發現原先草案不足之處,得以完善修法,此外,年金改革亦非針對軍公教進行批鬥,而是為了財政不得不然的作為,身為須負起國家成敗責任的執政者,更應是改革的領頭羊,在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已刪除政務官月退職金,只能於退職時領取一次金,立法委員為民意代表更自始無領受資格,因此,年金改革不分對象,只要為了國家進步與實踐公平正義,均會進行調整。
痛苦是改革的必經之路,但改革完成後,無論有多少烏雲都將散去,暖陽將重新照耀我們摯愛的這片土地,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們,將會土豐民樂,安居樂業,請全體國人同胞,攜手與我們共同走向更好的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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