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文化資產,撐得到人民普遍文化素養復甦的那一天嗎?
文資法及文資主管機關面對私有資產的困境、妥協與逃避
文化資產法三十多年來的修法過程,反映隨時代推進而變動的社會價值,包含指定登錄的有形文資類型、對不同時代空間遺存的態度等皆漸趨包容與多元,但對於私有文化資產受產權者處分的權限與文化資產公共性的扞格,從該不該被無條件指定,到具有文資身分的空間是否該開放給民眾參觀,一直是直到今日仍無法妥善凝聚社會共識的議題,而甫上線的新版臺北市文化局自行擬定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運作方式」,更能明顯觀察社會主流價值影響政策導向的推力,反映出官方「不做不錯」的保守心態。
臺灣在戰後接受了由廣東軍閥與江浙財閥共生構成基礎的國民黨控制的中華民國政府,這個本質為由資本家擁護的右派政權,在數年後的國共內戰中因潰敗的經濟政策失去社會支持而全面敗逃來臺,並且源於自身對於失敗與流亡的經驗,在統治臺灣期間不遺餘力的以站在財閥本質的立場,宣傳並深化社會對於社會主義及左傾思想的恐懼,延續臺灣自日本時代以來,由資本家領導社會思潮與主流價值的風氣,將「共產就是共慘」的觀念深化於各階層的意識形態。
在這樣的背景下,卻又相當矛盾的,因為鑒於土地與貨幣政策是造成國民黨潰逃來臺的主因,而在臺推行一連串的土地改革,以表面為公共利益的角度,使軍閥本質的極權政府有權粗暴干涉土地的分配與使用,化解過剩勞動力對政府造成的壓力及社會問題,並鞏固統治的正當性。這種從地主手中拿取土地並由政府主導分配的過程,對於後來無論是十大建設等工業廠房、公路與機場等交通設施到科技園區等公共建設,為取得用地而採取的土地徵收,提供了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動用公權力強制處理私產的經驗。
距今三十多年前,從中共進行文化大革命到臺灣鄉土文學運動等各種因緣際會的歷史因素,在一九八二年終於催生了中華民國政府由官方主導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令,把延用自南京時期即制訂,源於處理清室文物與遏止古文物盜賣的古物保存法,提升至建築物硬體等有形文化資產的保護,這樣的轉變,其實也是中華民國政府終於認清終將長留於臺灣這塊土地,將保存物品從可動文物擴及不可動地產的象徵性法令。
此法的精神與執行辦法,是假設政府對於文化的願景和政策,在前瞻性與執行力超越社會的平均值,透過一群學養豐厚的賢達人士(後來窄化為以建築專業為主體成員的審查委員,這是另一個議題),告訴社會何謂代表群體共同記憶與見證國家發展歷程的珍貴資產,透過公權力的指定與登錄使其永久續存,避免有價值的古蹟與歷史建築,在以工商業發展為主流的政策導向與社會氛圍中快速消逝,所以原本就是具有補救性質,與主流民意抗衡的理想性法令。
這樣的政策看似與政府多年來倡導,反對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價值是背道而馳的,在許多民眾的觀念中,如果政府可以派一群人跑到你家裡去說你家是古蹟不能拆,那麼人民還有什麼自由處分財產的人權可言呢?於是至今仍有許多民眾害怕財產被指定為古蹟,時有搶拆與縱火事件來阻擋政府對文資法的實行,訴求保存的民眾,也時常被產權人指為「文資流氓」,認為是干涉產權人對自身財產行使權力的阻礙。
但其實這是極大的誤解,也反映了政府在文化資產政策推行的過程中,對於價值觀層面溝通與相互理解的缺失。將建築物視為原本只有文物做為保護對象的文化資產,其實是某種程度對於建築的「去產權化」,意即賦予文化資產身分,雖然並不會改變某棟建築的產權所有,但在文化意義上,卻是將該建築提升為全民共有的共同資產,這是在實際的土地權狀持有與精神傳承兩種不同層面的意義。
而文資法也顧慮到在捍衛私有產權價值,從財產處分到詮釋都不願意讓渡給公眾利益觀念根深蒂固的臺灣,產權人若不願意財產受到指定的情形,因此催生了文資法第28條「... ...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及第35條「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等工具,盡可能避免產權人權益受到損失的疑慮,以及因此造成的文化資產滅失。
然而法律的理想性與社會的現實層面畢竟仍有相當差距,相較為了虛幻的科學園區和航空城、對於都市發展想像僵化的都市更新,政府實行徵收與財團圈地,毀田拆屋毫不手軟的魄力,文資法實行以來,還沒聽說過中央或地方政府,為了捍衛某座古蹟而動用優先購買權使其續存的著名案例;而容積移轉的獎勵美意,也淪為開發商大量收購古蹟歷建,草率修復以取得容積暴利的金錢遊戲。從文萌樓淪為投機客炒作物件,臺北市始終不敢開承購先例,至今仍為僵局;到迪化街的風貌保存區如工廠生產化千篇一律複製貼上式的修復風氣,皆為理想與現實落差的顯現。
而文資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意涵,也在新北市普安堂事件後,經中央文資主管機關文化部的解釋,「係指程序中適時提供當事人專業諮詢,並非意指私有文化資產的處置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始得為之。」(文化部新聞稿102/12/19)
然而始終沒有妥善被處理的私有產權問題,不但從未透過法令解決,如今更看到臺北市做為首善之都,文化局帶頭棄守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的專業本位,將產權所有人的意見,在「收辦民眾申請書」後的第一關,就先檢查「是否為所有權人申請」,更在「提送文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檢視其「是否為私有建物」,並將「所有權人意願應作為保存與否重要參考」。這樣一來,在臺灣這個被催眠了幾十年,除了拼經濟什麼都可以先擱置的社會,會造成怎樣的後果可想而知。
http://www.culture.gov.taipei/…/c…/cultureDownListAction.do…#
其實若是產權所有人重視自己在使用的文化資產,有沒有文資法賦予的身分,根本無損於資產價值。如圖中仁愛路上這座規模極大的杜萬全宅邸(李乾朗老師攝於一九八○年代),因為使用者維護修繕得宜,即便沒有古蹟或歷史建築的身分加持,仍在市中心一坪上百萬地段的豪宅群中完好使用至今;又如師大附中西樓,早已成為一處精神象徵地標,就算不列入文資,也不會在校園開發中被動腦筋(也有一說是附中校友太多北市文資委員,太清楚審議機制的運作與後續列管是怎樣的一件麻煩事,故說服校方自己好好維護別讓文化局插手干涉)。
然而在社會對於文化資產意識普遍尚未覺醒,才剛有少數共識正在凝聚的過程,官方文資主管機關不正是需要透過工具讓更多的資產硬體與實存空間保留,持續深化討論辯明其保存價值嗎?原本文化局在文資審議過程的職責,就是邀集委員判斷資產的價值,因為不涉及實際的產權變更,也並不需要負擔日後的修復與再利用等管理維護工作責任。但為了規避主要為產權問題的重大爭議,避免陷入「與民爭利」和「得罪民眾」的泥沼,文化局竟然把是否賦予文資價值的責任,也轉嫁為產權人的責任以其意願為「重要參考」,可說是完全棄守公權力與審議委員專業的卸責態度。一座建築有沒有文化資產價值,竟然是由產權人願不願意被保存來決定,這樣一來臺北將來還會有多少文化資產的身分被認定?
況且文化局對於產權持有者的「尊重」,一向不僅針對私有產權而言,包括只要不是以文化專業為主要業務的公家機關及公營事業所屬資產,若在審議過程中遭到主管機關的強烈反彈,或者遭到都發等其他市府單位抗議文資的保存將會阻礙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文化局也時常會棄守自己的文化專業本位,「尊重」產權持有單位的意見,或者淪為主導開發部門的背書橡皮圖章,此種在實務執行早已屢見不鮮的自貶身價作為,竟然被明目張膽的寫入官方頒布的審議委員會運作方式,不啻是為了將來的指定與登錄作業敲響警鐘,也難怪洪致文教授會說「柯P引領台北文資進入真正黑暗時代!」。
http://cwhung.blogspot.tw/2016/01/p.html
如果臺北市文化局終於坦白所有權人的意願是文資價值的判別標準,那麼建議文化局開放目前一百五十七筆古蹟與兩百六十一筆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與產權單位,全部都來申覆重新檢核已被公告的文化資產價值,所有權人不同意財產持續被賦予文化資產身分的案例,全部送交文資審議委員會討論是否解除撤銷其文資身分,也趁此機會建立社會對於文化資產價值的「正確」觀念。這無關行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為根本不需要修法即可實行,就像文化局公布此審議委員會的運作方式,也無視文資法超越產權人意願的立法精神,既然在這座白色力量領導的正義之城,產權持有者的權益如此重要,那麼就公平到底,不要讓任何產權人蒙受權益損失。
評論家楊照曾說:「柯文哲最大的長處,是領悟力強,學得比別人快得多。他沒碰過的工程、規章、預算、法務,他都能一下子就學會,真的了不起。然而不幸的,他從來不知道這世界上就有無法速成學會的東西--那叫做『品味』。『品味』,知道什麼是好電影、什麼是精緻的藝術、什麼是震撼的文化表現,只能培養,而培養的第一步,是一顆謙虛的心,願意去感受,願意去被感動。」
https://www.facebook.com/zhao.yang.37/posts/872099532888601
加護病房的主任醫師,把城市的空間治理當作分秒必爭的手術操作,卻忽略了城市的文化反映時間的積累,是意義交相辯證產生的具體凝結,不是下軍令狀急就章趕鴨子上架的塗脂抹粉。要收前朝的爛攤子不是容易的事,但就是因為不容易,市民才選擇看似優秀的優等生當市長,如果優等生只會把問題簡化再簡化,一鼓作氣小事化無結案了事,一切都拿到自由市場的砧板上血肉模糊的稱斤論兩討價還價,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文化價值,那麼我們將再也不用討論文化議題,再也不用談文化保存,因為當社會累積到可以把文化議題當作總統大選辯論議題的共識時,我們除了淘寶網買來的獸首,早已沒有什麼值得保存的資產了。
公共利益判別標準 在 口訣王 Facebook 八卦
學者全鍾燮對於公共利益提出了八項判別準則:
同:共同普遍利益
事:專業知識
分:充分開放
明:尊重輿論民意
非:非預期後果分析
理:倫理與道德標準
公:公民權利
主:民主程序
網友編的這個口訣有點低級,不過,一次就記住了,這就是好的口訣
公共利益判別標準 在 蕭家怡 Facebook 八卦
//我想說,除了「非法集會」和「加重違令」外,這件事的根本其實也未解決,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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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中止職務」和「加重違令」
澳門民選議員蘇嘉豪因面臨刑事檢控而被中止議會職務的消息傳出後,大家都在議論紛紛:是否政治逼害?會否因此而丟掉議席?補選會否令建制派搶回一席?這些當然值得討論,不過我認為,在遙看未來之前,我們不妨先回望過去,看看這件事背後的起因。
蘇嘉豪及鄭明軒是次被控的是「加重違令罪」,乃針對二人於去年5月15日參與新澳門學社發起之遊行後,與少數人士自行前往主教山;據蘇所言,當時各人並無攜帶任何標語及擴音設備,並不屬於集會,其後,在場各人亦因特首官邸無人接收信件而將信件摺成紙飛機放入官邸後和平離開。唯按檢察院就此事發出之新聞稿內容指出「由於上述集會活動偏離遊行組織者與民政總署和警方議定的遊行路線,且相關活動妨礙現場的行人及車輛通行,為此,警方多次以揚聲器清晰地向蘇嘉豪和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作出警告,指出彼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集會並須立即離開現場,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不難發現,兩者的爭議在於「集會」之存在與否。
無可否認,當日的確曾經進行集會,但就於隊伍抵達南灣湖活動中心後已完結,這一說法,不單在蘇嘉豪就事件發表之說明中出現,檢察院之新聞稿中亦清楚指出「蘇嘉豪與鄭明軒等人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舉行演講並宣佈遊行結束」;亦即是意味着,「集會曾經進行並且在南灣湖結束」是兩者的共識,那究竟後來在特首官邸一帶所進行的是否集會?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在此想分享一位熟悉澳門法律的看法:「假如佔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而表達訴求,已可被視為集會;而在澳門,並不需要申請集會,但需要向民政總署預告」,也就是說,只要警方認為當下的他們在這表達訴求,不論人數多少、程度如何,就可以判別為「集會」,無預告就成了「非法集會」,再之後就可以用「加重違令」這罪名作檢控。或者再簡單一點,只要警方認為當時在官邸前散步的他們在表達訴求,就已經可以發生後續的檢控和刑事程序。
以上就是迄今我對於這案件中看到,有關「集會」的爭議,具體論爭如何,請拭目等待法院的判決及理據,但我想說,除了「非法集會」和「加重違令」外,這件事的根本其實也未解決,那就是「暨大一億」。
暨大一億,指的是當時澳門政府透過澳門基金會向廣州暨南大學批給人民幣一億元,當中,崔世安分別擔任澳門特首、澳門基金會信託主席及暨南大學副董事長,被指有違反法律及利益輸送之嫌;有關事件之公佈,更不是由澳門政府主動向澳門市民公告,而是內地傳媒報導後曝光,難免予人感覺是有意欺瞞,令澳門人「無痛失億」。
事件曝光後,澳門民眾不滿,喊起了「回水一億」、「特首下台」的訴求,及後出現了聯署,以及衍生出上面事件的三千人遊行,最後,「暨大一億」事件隨着廉政公署完成調查,認為無迹象顯示存在利益輸送,繼而依法將案件歸檔處理。一句「佢無做錯到」,輕易將事件定性,然後曾經被高喊的「回水」、「下台」、「改革」訴求,就繼續只是訴求,這也就是我為何說事件的根本未解決,因為一日仍有黑箱作業、制度不公、法規缺陷等事,民眾產生不滿,上街表達訴求的場面一定會繼續出現,而只要民眾與政府的對立在街頭運動中呈現,類似是次事件的結果也就有再出現的可能。不追本溯源去解決問題,而是用不同的標準*去對付指出問題的人,除了反常,更是反智。
感謝當日發起及參與遊行的人士,用雙腳表達自己對事件的不滿;也多虧這個「非法集會」和「加重違令」,令我記起當日走在隊伍中的自己是何等不滿和憤怒、記起澳門人「被捐款」的一億。假如他日有人再跟你談起此案,我希望你能把這兩個指控背後的來龍去脈都說清,因為後面的這些,其實才是更荒誕、更值得我們牢牢記住的事。
*就以高天賜議員所言,海一居事件中,有警員因為示威者的行動受傷、有警車車門被毀,但至今無一人需到法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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