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二會期召委選舉,關鍵少數發揮制衡力道】
關於今(23)日立法院各委員會召委選舉,民眾黨團基於制衡優先原則,尋求朝野互惠安排本黨團優先法案審查之共識,例如修憲、廉能陽光法案、居住正義、食安等相關法案,作為本次召委投票意向之依據。
立法院第二會期因4位立委收賄被羈押,讓本會期召委選舉產生了重大的化學變化;選前,國、民兩黨團黨鞭為使其各自召委席次極大化,相繼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本黨團委員支持。本黨團秉持互惠及為民謀取福祉前提下,向兩黨團提出協助修憲提案連署成案、排審廉能陽光法案、居住正義、食安等相關法案之訴求。
但兩黨團對本黨團訴求回應態度截然不同:
民進黨團表示,修憲提案連署等執政黨的黨版提出後再來考慮,居住正義: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等三法修正,不置可否,至於食安提案(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修正草案等),則沒有回應。
但反觀國民黨則積極回應,修憲提案連署馬上簽署並同時保證同黨委員會協助連署成案;另外,對於居住正義三法、食安提案等排審,也表示會請該黨當選召委協助安排議程進行審查。
因此,本黨團基於制衡優先原則,尋求朝野互惠安排本黨團優先法案審查之共識,作為本次召委投票意向之依據。今(23)日各委員會召委選舉結果已公佈,希冀立院同僚能齊心為國為民,謀求更多福祉,以不負支持選民之託付。
立法院本(二)次會期的重點項目為:組成修憲委員會,進行如18歲公民權修憲等提案之處理;審查「110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瞻第3期特別預算案」、「紓困3.0特別預算案」及「108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案」等預決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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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8條」的推薦目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8條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兒少網路誘拐失蹤頻傳,社安網如何補破洞?」
高雄國中生少女失聯案引起全台關注,所幸昨日終於尋獲該名少女,讓此案平安落幕。網路世界中充滿各種風險,我們應該如何保護孩子呢?
各位家長們,你們知道每年離家出走的孩子有多少人嗎?根據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調查,未滿18歲離家出走兒少人數,近三年來,分別為4,346人(106年)、3,968人(107年)、4,184人(108年)。
但並不是每個孩子都像此案少女如此幸運,能夠平安回家。
今天上午,我和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 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共同召開記者會,除了呈現目前我國失蹤兒少情況的數據外,也提出了許多關於目前體制的改革建議。
🔸台灣安珀警報不曾啟動過,通報要件應放寬!
不知道各位家長,有沒有聽過「安珀警報(AMBER Alert)」?
由美國發起的安珀警報,目的是透過公眾力量來迅速找回失蹤兒童。當出現兒童誘拐或綁架事件時,執法機關便會透過網際網路、電台、電視、手機簡訊、電郵等媒介,發布安珀警報。美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更與臉書、推特、Google、Yahoo等社群網站、網路平臺合作。
而台灣也在 2016 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Facebook合作,讓台灣也有安珀警報的服務,但至今卻從來沒有真正啟動過。
目前內政部設置的安珀警報執行計畫,其通報的要件為「未滿18歲之兒少擄人勒贖」或「未滿 7 歲者於緊急查尋 24 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等重大犯罪案件。對比美國、加拿大,安珀警報的發布要件並無硬性規定「勒贖」的條件,令人質疑,台灣的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導致至今仍無啟動過任何一次安珀警報。
我們認同兒盟所提出的,應該將安珀警報通報規定中的「擄人勒贖」鬆綁,比照美國、加拿大做法,放寬為執法機關確認該案件屬「兒少遭誘拐或綁架事件」,便可透過社群媒體發布警報,以求迅速找回失蹤兒少。
🔸從前端預防,孩子的網路安全教育不能等!
在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雖然學校課程都有針對使用電腦、網路進行教學,但並沒有針對網路安全有更清楚詳細的說明。
今天五月時,我曾針對N號房事件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從前端教育做起,對此國教署承諾,各相關教育單位會去做網路安全內容的規劃,這部分我們也希望能持續確認、落實。
讓兒童及青少年能夠了解網路上可能會遇到哪些危險,例如:在網路上交友、找工作的風險等等。以此案的少女來看,她便是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嫌犯,因為想找工作才發生被誘拐的情況。這也是先前我們在公聽會上所討論的典型網路誘拐手法。
讓兒童及青少年們具備足夠的警覺性,能去辨識風險,這就是預防端的重點!
🔸警覺面對兒少自願離家出走,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危機發生
這次案件非常幸運的是,少女的家人具備足夠的警覺。之前民團曾倡議過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破除過往失蹤需等 24 小時候才能報案的迷思。
這次案件,警方也迅速地動員各方警力協尋女孩,而不是將這個案件當作一般離家出走看待,才成功阻止一場可能的憾事。
但兒少離家出走的情況並不少見,每年離家出走的兒少約有 4 至 6000 人,如何讓離家出走的失蹤兒少,都能獲得足夠的資源,並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離家後的危機發生,之後我們都會與警政署繼續研商討論。
🔸孩子為何選擇離家出走?回家後,是否還需要其他協助?
根據過去數據顯示,即使離家出走的兒少回家了,未來重複離家的情形也很普遍。
這時我們要思考的是,孩子為什麼會想要離開家裡?幫助他們回家後,他們是否還需要其他的幫助?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雖然已經規範警政主管機關,應負責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但並未規範針對兒少回家後之追蹤、訪視輔導服務。
對此,我們也會在下個會期中,針對《兒少權法》增定相關協助、輔導機制,以利後續服務的推展,希望能找尋孩子離家的原因,才有可能避免孩子離家的情況一再發生。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8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判決】介紹
📌爭點:
刑法第286條凌虐兒童罪所稱「凌虐」,其意義為何?其成立加重結果犯之要件為何?
📌判決理由:
按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增訂第10條第7項、第286條第3項,並修正第286條第1項等規定,其中增訂第10條第7項「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其立法理由略以:「一、刑法第126條第1項、第222第1項第5款及第286條均有以凌虐作構成要件之規範,依社會通念,凌虐係指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二、參酌德國刑法有關凌虐之相類立法例第225條凌虐受照顧之人罪、第343條強脅取供罪、第177條之加重強制性交,有關凌虐之文字包括有:quälen即長期持續或重複地施加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以及Misshandeln即不計時間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三、是以,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強暴、脅迫以外,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是祇要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法,使他人承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即屬凌虐行為,尚不以長期性、持續性或多次性為必要。該項關於凌虐之定義性規定,適用於刑法分則所有與凌虐構成要件有關之規定。至同法第286條第1項修正理由雖謂:「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旨在說明增訂第10條第7項前之實務見解,自不得據此認為該條所稱之凌虐構成要件,以具有持續性為必要。
又同法第286條第3項係同條第1項之加重結果犯,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人,明知或有預見之不確定故意,而施以前開凌虐行為,因而發生死亡之加重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行為人對於該加重結果之發生主觀上雖無預見,但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即成立該項前段之罪。倘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所預見,則屬故意犯之範疇,應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被告因甲童未依其要求習字,逕自瞌睡、摸魚,又調皮不聽從其處罰甲童半蹲之指令,為處罰、管教及恫嚇甲童,先持衣架毆打甲童之手臂及背部,逼使甲童順從,再用童軍繩將甲童之雙手反綁於背後及雙腳捆綁,並將捆綁甲童手、腳之童軍繩2條連結起來,使甲童無法掙脫,亦無法自行站立,僅能坐躺在浴缸內後,開始在浴缸內注滿水,使甲童僅下巴以上部分露出水面,仰躺浮在水面上後;復於甲童緊張、啜泣並左右扭動其身體掙扎時,以手將甲童頭(臉)部壓入水面下3、4秒,致甲童因此嗆水」、「足認被告確有以強暴、違反人道之方式對甲童施以凌辱虐待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是被告對甲童施以凌虐之行為,應堪認定」。
📌學說見解:
王皇玉老師指出,凌虐行為本屬傷害行為之一種,但因為過去舊法將刑法第286條著重在「妨害自然發育」的理解,而忽略「凌虐行為」對於生命、身體法益的侵害,因此沒有對於凌虐行為做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就此部分而言,無須再取道刑法第277條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值得贊同。
然而,對於刑法第10條第7項的增訂,王皇玉老師並不完全贊同。尤其立法理由提到:「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似乎表示,只要是一次性的傷害,仍屬「凌虐」的範疇。但問題是,單純一兩次的毆打行為,或是單純的強暴、脅迫行為,仍不符合「凌虐」的定義,不該當凌辱虐待或不人道對待的意義。是以,要構成凌虐行為,仍須以「凌辱虐待」為思考核心,而非單以強暴、脅迫行為為論斷。
* 以上整理自:王皇玉,2012年至2019年刑法修正之回顧——以2019年修正為重心,月旦法學雜誌第300期,2020年5月,頁15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