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無法自己選擇的生命一個出口】
當龍哥跟板桓先生求子的過程一直沒有很順遂,多囊、輸卵管堵塞、子宮肌瘤...,越是診斷、越多不孕的困難浮現。那時候龍哥跟板桓先生說好了,如果試管做個三次還是他碼的沒著落,我們就領養孩子吧!而且,原本計畫領養後龍哥要去徹底結紮,我想保護孩子別讓他覺得自己不是家裡的一份子(好吧有點極端龍哥知道(抖腳)
後來幸運地懷孕了,也因為試管認識了很多隻一直無法如願的媽咪。龍哥不想在這裡道貌岸然的畫虎爛,道德勸說不孕媽咪應該放棄懷孕、直接認養孩子,這對你們都好...布拉布拉的一堆廢話。龍哥反而要拜託不孕的媽咪們,除非你們已經確定放棄求孕、下定決心要給送養孩子一個家,若你們還沒有準備好,拜託你們不要輕易地認養一個孩子後又遺棄他。
沒有人,想被全心信任的人丟掉兩次。
認養孩子這件事很巨大,而普遍來說的我們都沒那麼偉大。除了迎接孩子回家這麼重大的決定,在孩子找到家之前我們也可以當孩子的另一種媽媽 - 助養人。助養人一個月只要辣霸摳、辣霸摳、辣霸摳,六百塊大概只是大食怪1.5天的餐費,卻可以幫助一個孩子在找到屬於他的家之前的生活開銷。這一點點的幫助,龍哥認為很值得。
就像是老天爺跟他們開了一個玩笑,給了他們無法選擇與他人同等生命的開端一樣,年紀越大的孩子對於家庭的敏感度比起嬰兒更高、卻越難送養。
小瘋子要不要跟龍哥一起,每個月拿六百塊紙鈔、狠狠甩在老天爺臉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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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福聯盟.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childfirst
*守護,等家的寶寶:http://goo.gl/K54BaA
*兒童及青少年收養.相關資訊:http://www.adoptinfo.org.tw/Adoption.aspx
*目前尚缺771名助養人
#兒福聯盟 #助我長大幫我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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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當媽媽之前,龍哥對於送養孩子的媽媽會覺得很沒有擔當、不負責任。但當拎杯年紀漸長,才發現社會的現實面上的確有很多讓人不得已的情況。
龍哥不是想鼓勵送養,但龍哥昨天半夜在媽媽社團看到一個媽媽說她開始打孩子了、不想再為婚姻忍下去,想要自殺的貼文,卻讓龍哥再三地思考了有很多不同於我們可以買哀鳳、滑手機的家庭們的狀況。(註:後來那個媽媽沒事,有智睿的社團媽咪幫忙報警、請警察前往察看了。)
龍哥想說的是,若媽咪妳撐不住了,請求救。但不是把孩子送養了就沒事了再生一個就好,能不能給無敵的自己一個期限把自己弄好、弄強壯,拼出經濟能力,在自己設定的期限內把孩子接回來呢?
不是不准妳軟弱,只是妳她碼的真的需要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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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影片為「兒福聯盟」拍攝之影片,由於龍哥髒話太多、等級比較低,不好意思在版面上直接分享,便自己另外寫了這篇感想。若是兒福聯盟有覺得不妥當的地方,請直接來信告知,我會立馬下架的(鞠躬)
*時間太趕,龍哥會另找時間蒐集兒福的所有認養助養與捐款的細節資訊,再寫一篇文章放在部落格裡、避免臉書文章常常石沉大海。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兒福聯盟因為耗資新台幣3億7000萬元,在台北市內湖區買下一整層辦公室,被民眾質疑是「挪用善款用來繳房貸」,引發一陣退捐潮。 但我們先從法律上來看,兒福聯盟購屋是不違法的,事前也先經過了主管機關的同意,所以兒盟的狀況並不是挪用款項或是詐騙,而是「對外觀感與期待不對等」;因為在兒福聯盟購屋前,沒...
兒福 聯盟 負責 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兒少網路誘拐失蹤頻傳,社安網如何補破洞?」
高雄國中生少女失聯案引起全台關注,所幸昨日終於尋獲該名少女,讓此案平安落幕。網路世界中充滿各種風險,我們應該如何保護孩子呢?
各位家長們,你們知道每年離家出走的孩子有多少人嗎?根據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調查,未滿18歲離家出走兒少人數,近三年來,分別為4,346人(106年)、3,968人(107年)、4,184人(108年)。
但並不是每個孩子都像此案少女如此幸運,能夠平安回家。
今天上午,我和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 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共同召開記者會,除了呈現目前我國失蹤兒少情況的數據外,也提出了許多關於目前體制的改革建議。
🔸台灣安珀警報不曾啟動過,通報要件應放寬!
不知道各位家長,有沒有聽過「安珀警報(AMBER Alert)」?
由美國發起的安珀警報,目的是透過公眾力量來迅速找回失蹤兒童。當出現兒童誘拐或綁架事件時,執法機關便會透過網際網路、電台、電視、手機簡訊、電郵等媒介,發布安珀警報。美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更與臉書、推特、Google、Yahoo等社群網站、網路平臺合作。
而台灣也在 2016 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Facebook合作,讓台灣也有安珀警報的服務,但至今卻從來沒有真正啟動過。
目前內政部設置的安珀警報執行計畫,其通報的要件為「未滿18歲之兒少擄人勒贖」或「未滿 7 歲者於緊急查尋 24 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等重大犯罪案件。對比美國、加拿大,安珀警報的發布要件並無硬性規定「勒贖」的條件,令人質疑,台灣的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導致至今仍無啟動過任何一次安珀警報。
我們認同兒盟所提出的,應該將安珀警報通報規定中的「擄人勒贖」鬆綁,比照美國、加拿大做法,放寬為執法機關確認該案件屬「兒少遭誘拐或綁架事件」,便可透過社群媒體發布警報,以求迅速找回失蹤兒少。
🔸從前端預防,孩子的網路安全教育不能等!
在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雖然學校課程都有針對使用電腦、網路進行教學,但並沒有針對網路安全有更清楚詳細的說明。
今天五月時,我曾針對N號房事件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從前端教育做起,對此國教署承諾,各相關教育單位會去做網路安全內容的規劃,這部分我們也希望能持續確認、落實。
讓兒童及青少年能夠了解網路上可能會遇到哪些危險,例如:在網路上交友、找工作的風險等等。以此案的少女來看,她便是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嫌犯,因為想找工作才發生被誘拐的情況。這也是先前我們在公聽會上所討論的典型網路誘拐手法。
讓兒童及青少年們具備足夠的警覺性,能去辨識風險,這就是預防端的重點!
🔸警覺面對兒少自願離家出走,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危機發生
這次案件非常幸運的是,少女的家人具備足夠的警覺。之前民團曾倡議過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破除過往失蹤需等 24 小時候才能報案的迷思。
這次案件,警方也迅速地動員各方警力協尋女孩,而不是將這個案件當作一般離家出走看待,才成功阻止一場可能的憾事。
但兒少離家出走的情況並不少見,每年離家出走的兒少約有 4 至 6000 人,如何讓離家出走的失蹤兒少,都能獲得足夠的資源,並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離家後的危機發生,之後我們都會與警政署繼續研商討論。
🔸孩子為何選擇離家出走?回家後,是否還需要其他協助?
根據過去數據顯示,即使離家出走的兒少回家了,未來重複離家的情形也很普遍。
這時我們要思考的是,孩子為什麼會想要離開家裡?幫助他們回家後,他們是否還需要其他的幫助?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雖然已經規範警政主管機關,應負責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但並未規範針對兒少回家後之追蹤、訪視輔導服務。
對此,我們也會在下個會期中,針對《兒少權法》增定相關協助、輔導機制,以利後續服務的推展,希望能找尋孩子離家的原因,才有可能避免孩子離家的情況一再發生。
兒福 聯盟 負責 人 在 范琪斐的美國時間 Facebook 八卦
兒福聯盟因為耗資新台幣3億7000萬元,在台北市內湖區買下一整層辦公室,被民眾質疑是「挪用善款用來繳房貸」,引發一陣退捐潮。
但我們先從法律上來看,兒福聯盟購屋是不違法的,事前也先經過了主管機關的同意,所以兒盟的狀況並不是挪用款項或是詐騙,而是「對外觀感與期待不對等」;因為在兒福聯盟購屋前,沒有事先詳細說明購屋計畫,再加上網友爆料時,連結到一些較負面的關鍵字,讓民眾有錯誤的揣測和謠傳,造成嚴重的信譽損害,即使可能與事實不符,但在後續的澄清時,卻是靠著訴諸情感的方式來表達,導致澄清效果有限。
很多民眾可能也會覺得,為什麼兒福聯盟不「以租代買」,但其實兒福聯盟光是北區的辦公室,每年就要花費近600萬元來付房租,更可能遇到房東刁難,或是被漲房租的窘境,長期累計下來都是非常高的成本;如果能夠妥善的規劃置產,就能保有一個穩固的據點,建立一個長久服務的基地。
但從這起事件也顯示出,台灣民眾普遍對於社福機構、公益組織的錯誤理解。
在台灣社福界目前多數人員的工作時數長、辦公設備差、工作環境更是擁擠惡劣、薪資水平低落,有些甚至還得要回捐薪水。但很多民眾卻認為,這樣才符合他們認定的「社福組織」;這些社福組織不是「做功德」,當這樣惡劣的工作環境成為慣性,又怎麼能夠留得住專業的人才?
透明並且接受檢視的財政流動,以及累積的捐款究竟該如何運用才叫做「合理」,這類的問題都是負責任的組織與捐款人需要持續溝通的。
而當這些社福組織願意為弱勢發聲、照護的時候,我們應該提供的是協助,而不是把他們也變成了弱勢;台灣從不缺善款,缺的是人與人彼此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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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福 聯盟 負責 人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評價
兒福聯盟因為耗資新台幣3億7000萬元,在台北市內湖區買下一整層辦公室,被民眾質疑是「挪用善款用來繳房貸」,引發一陣退捐潮。
但我們先從法律上來看,兒福聯盟購屋是不違法的,事前也先經過了主管機關的同意,所以兒盟的狀況並不是挪用款項或是詐騙,而是「對外觀感與期待不對等」;因為在兒福聯盟購屋前,沒有事先詳細說明購屋計畫,再加上網友爆料時,連結到一些較負面的關鍵字,讓民眾有錯誤的揣測和謠傳,造成嚴重的信譽損害,即使可能與事實不符,但在後續的澄清時,卻是靠著訴諸情感的方式來表達,導致澄清效果有限。
很多民眾可能也會覺得,為什麼兒福聯盟不「以租代買」,但其實兒福聯盟光是北區的辦公室,每年就要花費近600萬元來付房租,更可能遇到房東刁難,或是被漲房租的窘境,長期累計下來都是非常高的成本;如果能夠妥善的規劃置產,就能保有一個穩固的據點,建立一個長久服務的基地。
但從這起事件也顯示出,台灣民眾普遍對於社福機構、公益組織的錯誤理解。
在台灣社福界目前多數人員的工作時數長、辦公設備差、工作環境更是擁擠惡劣、薪資水平低落,有些甚至還得要回捐薪水。但很多民眾卻認為,這樣才符合他們認定的「社福組織」;這些社福組織不是「做功德」,當這樣惡劣的工作環境成為慣性,又怎麼能夠留得住專業的人才?
透明並且接受檢視的財政流動,以及累積的捐款究竟該如何運用才叫做「合理」,這類的問題都是負責任的組織與捐款人需要持續溝通的。
而當這些社福組織願意為弱勢發聲、照護的時候,我們應該提供的是協助,而不是把他們也變成了弱勢;台灣從不缺善款,缺的是人與人彼此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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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福 聯盟 負責 人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評價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