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社會局開罰熱心網友。
市議員陳怡君、徐立信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失去民心!
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仍有後續。在去年10月市議員陳怡君質詢社會局家防中心將此案解除列管之後,個案卻還持續受到家暴,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及憤怒。但本案最讓社會失望的是,在議員質詢完後,社會局最積極的作法,竟是針對陳怡君議員臉書爬文留言進行蒐證,並依違反兒少法對網友開罰。
陳怡君說,她在在議場上質詢後,社會局沒有確實面對問題,卻只在意操作輿論的風向,於是在議員臉書頁面爬文搜索聲援受虐男童案的二位網友言論並逕行提告。
去年12月初,社會局先是請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將人在南部的網友逕行約談,事後更12月底,再一次以社會局發文要求網友二度做說明。共有二位聲援男童網友因此受社會局開罰。
回歸事實原由,在本案虐童男童傷痕累累的畫面令人氣憤又擔心,所以有些網友紛紛詢問地點想去聲援,便有些網友熱情將地址貼出來,目的都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沒想到此舉反而被社會局抓到把柄,並對網友逕行「殺雞儆猴」意圖使社會輿論噤聲不要再談。而被罰的網友之一,他的孩童正是受虐男童的同學,受罰的張先生表示:受虐孩童長期遭虐,街頭巷弄鄰居人盡皆知,就連學校也做了很大的努力在幫助受虐男童,他國小的孩子看了都於心不忍,只有高高在上的官員不把此案當一回事的態度,毫無惻隱及檢討之心。
陳怡君怒批,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社會局看不見兒少法第71條(註一),卻只看見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註二)。社會局沒有針對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祭出一勞永逸的辦法,反而對於聲援網路的民眾肉搜開罰,其實網友即使非故意但也是違法,但是行政機關選擇性辦案,大砲打小鳥並利用警察局先約談,社會局後二次發函,很難讓人相信社會局是依法行政,並有意願要面對社會安全網的漏洞。陳怡君議員再次向社會局呼籲,強調政策的戰場不在這裡,請社會局懸崖勒馬,多花點心思在強化社會安全網,不要知法、玩法、弄法,意圖掩蓋不法。
此外,針對社會局開罰網友部分,市議員徐立信也痛批社會局找網友開罰凸顯了公部門無能,找小百姓開刀欲殺雞儆猴,透過開罰讓網友禁聲,不僅是網路文字獄,更是對所有關心男童受虐案的沉重打擊。
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註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網友是基於公益發聲,如何認定渠等故意或過失,更何況,網友聲援的目的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亦屬於行政罰法第13條所規定之緊急避難行為,本不應處罰,社會局竟大張旗鼓法辦網友,是可忍孰不可忍,在此共同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
註一:
兒少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註二:
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有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份方式之資訊。」
註三:
行政罰法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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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別感謝中正萬華區徐立信議員,謝謝徐議員拿出法律專業協助網友。
兒少法第69條 在 阿空 Facebook 八卦
『性別運動到現在,目前主流的健康教育已經能夠公開地說「適度地自慰是健康的行為」。
然而,反過來看的話就可以知道:「沒有辦法自慰」其實就是一件「不健康」的事情。
那我們的社會跟法規,到底把青少年障礙者當成甚麼?』
本來想說這樣會不會開新戰場,因為這會牽到 #兒少性權 的問題。
但後來想想:難道要為了不要被罵,所以就繼續放任障礙兒少被忽視的現況嗎?
(八卦一下:障礙運動圈也跟性別圈一樣,對於「要不要支持手天使」有分裂喔)(不過我覺得他們都沒看完手天使的訴求啦)
感謝 公視有話好說 昨天邀請手天使上節目。
節目開頭時主持人提了一些分級考量的事情,就讓我們覺得尷尬:難道未滿18歲就沒有性需求,而「不建議(單獨)收看」嗎?
當然節目跟我們一樣受限於現行法律,所以必須這樣說。我們也感謝主持人特別花了些時間說明,也點出了這個問題的存在。
實際上,我們曾經收到過未滿18歲者的申請。
某次會議中,面談組義工提到原本要安排一位已經等了兩年的、沒有辦法自行自慰的申請者接受服務,但做最後確認時發現他還只有17歲,依照兒少法第49條第9款,我們還不能提供服務。
小編那時試探性的問了一下:「等等,他現在17歲,而且是在2年前申請的,那就表示他申請的時候…」
面談義工苦笑著點了點頭:「對,他15歲就申請了。」
性別運動到現在,目前主流的健康教育已經能夠公開地說「適度地自慰是健康的行為」。
然而,反過來看的話就可以知道:「沒有辦法自慰」其實就是一件「不健康」的事情。
那我們的社會跟法規,到底把青少年障礙者當成甚麼?我們能夠給他們甚麼樣的性教育?甚麼樣的性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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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小亨利:不可能的性
https://www.handangel.org/?p=3202
申請者小亨利:難實現的生日願望
https://www.handangel.org/?p=3220
《有話好說》重度身障的性需求?手天使在台灣!
https://www.facebook.com/218049788253193/videos/189749039364244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Skeua8nof8
兒少法第69條 在 風傳媒 Facebook 八卦
登報控校園霸凌 指名道姓罰10萬
2013年12月9日
王彥喬/台北報導
台北市敦化國中蔣姓家長因不滿許姓同學長期霸凌女兒,質疑校長包庇護短,8日花80多萬刊登半版報紙廣告,向市長郝龍斌陳情,而且廣告載明學生姓名,引發違反兒少法及個資法爭議
窮畢生積蓄為女兒出氣的蔣生家長在接受媒體專訪時,手持寫有「認錯道歉,絕不再犯」紙條,要求許生一定要公開道歉,保證絕不再犯,否則法庭上見。許生對此也在臉書上回嗆三字經,並反控蔣生「自己不檢討,來檢討別人」。
敦化國中也就報載學校家長陳情事件,回覆表示,曾約談許生,並要求同學間應注意言行及互相尊重。對於該班級在練習校慶表演時,蔣生疑似遭到許姓同學辱罵一事,訓導處曾邀集雙方家長到校了解及處理,許生家長也向蔣生家長致歉。
校方並表示,9日因校慶活動補假一天,10日將邀請相關人員,瞭解及釐清報載內容,適時對個案學生及班級進行輔導工作,持續追蹤與關注。
至於蔣母登報觸及兒少法第69條「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台北市社會局兒少科長孫淑文說,將請蔣生家長說明,如果確認觸犯兒少法,將開罰2到10萬元不等罰款。
刊登廣告的《自由時報》,也可能觸犯兒少法,恐被開罰3到15萬元不等罰款。郝龍斌對此表示,希望家長能用更好的方式陳情,避免造成自己孩子和同班同學的二次傷害。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家長如果認為子女遭到霸凌,除向校方反應,也可逕向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投訴,教育局將轉請校方於3日內召開因應小組會議,2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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