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審查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其中在刑法286條的修法,也就是虐童相關的刑罰修正,剛剛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新增凌虐定義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兒童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若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致重傷者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我有提刑法286條修正草案,主要增修凌虐致死的刑責提高到死刑,雖然在最後表決,不敵執政民進黨的人數優勢,最後沒有通過,無法將死刑增列至虐童致死的刑責中,然此次修法,已大幅提高虐童的刑責,搭配之前兒少法的修法,希望能保障兒少之人身安全,讓他們免於受虐的陰暗中,對於企圖犯法之不肖份子,也要給予高刑責的處罰,希冀達到嚇阻效果,降低兒虐的發生。
#好立委繼續拚
#刑法286條三讀修正
#兒少保護對象年齡提高至18歲
#凌虐兒童致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相關新聞連結:快訊 / 嚴懲!虐童致死可判無期徒刑 保護年齡提高到18歲 https://reurl.cc/3mj9l
虐童別再來 立院三讀虐童致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https://reurl.cc/GDovZ
虐童致死刑責加重! 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https://reurl.cc/ZMr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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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 定義 在 立法委員 呂玉玲 Facebook 八卦
立法院今天審查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其中在刑法286條的修法,也就是虐童相關的刑罰修正,剛剛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新增凌虐定義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兒童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若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致重傷者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我有提刑法286條修正草案,主要增修凌虐致死的刑責提高到死刑,雖然在最後表決,不敵執政民進黨的人數優勢,最後沒有通過,無法將死刑增列至虐童致死的刑責中,然此次修法,已大幅提高虐童的刑責,搭配之前兒少法的修法,希望能保障兒少之人身安全,讓他們免於受虐的陰暗中,對於企圖犯法之不肖份子,也要給予高刑責的處罰,希冀達到嚇阻效果,降低兒虐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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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 定義 在 阿空 Facebook 八卦
最近對於 #戀童癖 的報導,總讓我覺得好像在回顧同性戀汙名當代史--二十年前,對同性戀的報導方式,不就是這樣嗎?
看看維基百科上「戀童」條目: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第四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也將其定義為對兒童的「病理性性偏好」。然而,在2013年…出版的第五版《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DSM)指出,「傾向」與兒童發生性行為者,將與「實際」發生性行為者作出區隔,前者將不再被診斷為「病態」,僅視為一種戀童的「非典型性取向」。
對比這一句:「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於1973年把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取自維基百科「同性戀」條目)幾乎是一模一樣的狀況。
剩下的差別就是「成人與兒少的性行為」是不是病態/犯罪了。
而在兒少性權的部分,在觀察主流兒少保護的立論之後,我總覺得對於兒少的弱化以及控制慾,其實是源自於:社會與法制將兒少的責任加諸在家長與國家之上。
簡言之,如果你要為某個人的所有事情負責,包括他在你盡責的監督之下仍然捅下的簍子或受到的傷害,那麼基於人的自保本能,你自然會對那個人予以限制與控制。
試想,當一位青少年去性侵或是被性侵之後,除了當事人之外,還有誰會被一併牽連也要跟著跑法院、處理賠償事宜?
也就是說,要解放兒少的自主權(當然包含性自主),恐怕就是得要先解放身揹重擔的父母。若我們不能體會「父母對孩子的擔憂」乃是基於結構給予的壓力(我不確定是否能稱為「壓迫」),而只是要求兒少的性自主權,那麼自然會與主流兒少保護論述格格不入。
進一步言,若父母不再需要幫孩子負責任,那麼國家的責任就也會加重,而且也會有「家庭價值崩解」的議題(我不覺得是「問題」)。然而,國家在要處理兒少這群棘手刁民,怎麼做會最方便呢?仍然是監控與限制啊。這些是我(們)性解放份子,在思考兒少議題時,不可不進一步推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