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速聲援!手足被捕送中處境未卜】
今日從報道得知,中國海警於微博宣佈拘捕至少十名香港示威者,涉嫌非法入境被捕。
自由亞洲電台報道,被捕人士目前正被廣東公安扣押;而根據中國刑法,公安局可判處偷渡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後才會遣返香港。
就着未來如何協助,以下有幾點觀察,歡迎各位指正補充:
一、中國拘捕港人後會否通知香港警方或入境處?
首先,特區政府與中國設有「相互通報機制」。根據通報機制,如屬於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非正常死亡」,中國公安須在14日內向香港警方通報。
然而,若然屬於民事案件或採取較輕刑罰,中國就能迴避對港通報。例如莫乃光、郭家麒議員於2019年12月曾就英國領事館職員鄭文傑於西九高鐵站被捕事件向政府質詢,政府就回覆「入境處已經就家屬要求提供協助」、「行政拘留不屬於相互通報機制範圍」,藉此推卸責任。
然而,今次中國若然以偷渡罪名控告港人,屬於刑事案件,特區政府不可能不知情。特區政府應該盡快交代,究竟中國拘捕多少港人、以甚麼罪名控告、是否有律師協助等,並確保他們受到人道對待。
二、由逮捕到審訊的羈留措施為何?為期多少?
儘管目前未知中國政府會否及以甚麼罪名提告,但可見的是中國定必以法律下的各種程序不容被捕港人離開中國。
查閱保安局網站,特區政府駐京辦於2013年11月曾經出版《與被拘留、逮捕者有關的內地刑事法律、法規實用資料》,在審訊之前中國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強制措施。
當中「拘傳」不得長於24小時,「取保候審」即類似香港的保釋制度,而「監視居住」則由公安監視下最長6個月。資料亦有列明中國政府可分別由公安機關「拘留」被捕人士最多10日(一般情況)、14日(特殊情況)、37日(重大案件);然後再由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批准「逮捕」人士進行偵查羈押達2個月(一般情況)、3個月(特殊情況)、5個月(重大案件)及7個月(可能判刑十年以上)。
換言之,港人若然在中國遭受「強制措施」,可以預料在審訊之先已經有頗長時間遭到剝奪人身自由。
三、罪名及刑責為何?
儘管目前未知中國以甚麼罪名控告港人,但翻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中國以較輕罪名控告,例如《出境入境管理法》下的「逃避出境入境檢查」,可以判處罰款及最高10日行政拘留。但若然以《偷渡國(邊)境罪》,則可判處罰款及最高一年有期徒刑。
但不論如何,在中國政權之下,隨意安插罪名絕非新鮮事,正如銅鑼灣書店的桂民海被控「交通肇事逃逸」及「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遭到重判,鄭文傑亦會無端惹上「嫖妓」罪名,甚至我們無法預料中國會否動用《國家安全法》殘害港人。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昨晚講過,怎樣一思考就想到fundamental的東西,那是有一些學問。今日證實了我昨日講的東西。甚麼人會使用假護照呢?90%是偷渡者和非法入境者,現在那2張假護照已經找到了,是伊朗人所買的。伊朗人買一張假護照,因為他的樣兒似歐洲人,這又是非常合理。而他的終點是去歐洲,只是經過北京,他並不介意怎樣去...
偷渡刑法 在 Emmy追劇時間 Facebook 八卦
這篇報導太值得看了,還去把SOGO案當時的立院公報抓出來。
2017年修法時,原本經濟部版本的公司法第九條,只是明確化公司登記時的偽造文書定義,以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為準,而五名委員要求加入SOGO條款,如果在公司登記上偽造文書,主管機關可以主動撤銷公司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撤銷公司登記。
到這邊我都可以同意,因為SOGO案的確是出現了這些問題,是當時公司法無法解決的。但是不得不說這個修法給了主管機關過大的權力,讓主管機關可以介入經營權判定,這是非常危險的,等於主管機關得到在經營權之爭時可能配合某方吃掉公司的權力,我覺得這個權力太大了,後患會很多,現在只能靠公議去牽制主管機關。
但接下來就很精采,因為修法時SOGO已經被搶走,所以委員們要求加入回溯條款,柯建銘王美花不允許回溯,徐永明就罵經濟部是徐旭東所開:「如果現在還不能用條文面對SOGO,就會退回100年前,這樣還想迎接21世紀嗎!」
因為柯建銘王美花力擋,時力改成把第九條的認定範圍從被確定有罪的偽造公司登記,擴充到緩起訴案件也可適用,那這不是給主管機關更大權力?這種修法水準就是土皇帝差不多的水準,主管機關開不開心一個公司就砍掉或給別人經營,然後我們敢有意見就是護航民進黨、護航財團、資進黨。
回溯條款過不了,時力就加一個增訂第11條之1,股東只要覺得公司執行業務使他權益遭受損害,就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判決。黃國昌主張,這是本於英美法的直接訴權概念,用以保障小股東。
事實上這條真的很沒水準,法條不知道需要構成要件嗎,目前的第11條長下面這樣,加什麼權益受損就去法院,這是胡鬧嗎,這根本沒有具體構成要件。本來你對主管機關的判決有問題就是去法院訴訟,本來就是這樣,這需要寫一個條文嗎?這不就是本國的訴訟體制嗎,你依法覺得哪一條裁定有疑義,提出訴訟,由法院裁定,這應該法學緒論等級的內容吧?沒有構成要件就說什麼事情都可以上法院,你要說你沒上過法緒誰相信,我實在不相信會有這種水準的修法。
「現在的公司法11條: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然後你們口中萬惡的柯建銘就回覆,立法院不能為個案修法,已經判決確定的案子,難道要靠修法解決一切,這是不可能的,時力版11-1就是偷渡回溯條款;「#現在大家都是拿打擊財團的口號,#在掩護對造。」
萬惡的柯建銘可能還真的說對了,這種法學緒論水準都沒有的修法,如果不是護航李恆隆,難道要承認自己法學水準很低嗎。
真是算了,手腳已經看破了,真的。大同吃了兩個跌停板,如果那個11-1過了,請問股東可不可以依照那個11-1去法院告獨董候選人呢?
報導原文,值得看:https://inanews.tw/archives/232875
偷渡刑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黃國昌 不要裝神弄鬼、抹黑,以為大家都是小學畢業不識字?】
2018/07/06 14:20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最後一天,處理《公司法》爭議條文二、三讀。上午已經表決過眾所矚目的第9條、俗稱「SOGO」條款,二讀條文明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
朝野立委為此條文激烈交鋒,徐永明批經濟部推託修法,「懷疑經濟部是不是遠東集團和徐旭東開的?」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反批在野黨立委,「拿著打擊財團的帽子,掩護對造」。
攸關SOGO百貨經營權「歸屬」的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一案,前太平洋流通股資董事長李恆隆和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兩派激烈爭奪,2009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遠東集團入主SOGO過程中,於2002年9月21日的增資決議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涉及偽造文書,將當年負責紀錄的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幕僚、遠紡副理郭明宗以「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判刑2個月定讞。
《公司法》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修法將範圍擴大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納入「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不過修法並不溯及既往,SOGO本身「並不適用」,只能適用類似案例。
徐永明在院會逐條討論時直言,這個條文「就是和SOGO增資案密切相關」,但經濟部非常推託猶豫,百般阻撓,「讓人懷疑經濟部是不是遠東集團和徐旭東開的?不然為什麼可以開後門,讓這樣登記違法的公司不用撤銷登記?」
藍委孔文吉則說,經濟部在審查過程中,意圖在綠委高志鵬和藍委廖國棟的整合條文中增訂但書,「若撤銷或廢止有損害股東權益者不在此限」,沒言明是經濟部版本,非常荒謬,整個修法幕後黑影重重。
柯建銘則強調,「《公司法》修正,絕對不是為了個別公司處理」。他直批其他在野黨立委「黑白講」、「大家拿著打擊財團的帽子,掩護對造。」柯強調,(SOGO案)法院已經判定了,難道修法可以改變?他點名廖國棟「最勇」,一度提出回溯條款,「為個案訂定條文,連國民黨也不敢挺」。
柯建銘並直指時代力量「在PTT操作抹黑」,稱委員會初審時贊成回溯、惟他反對回溯,事實上,「誰敢舉手贊成回溯?」
柯建銘並指空時代力量在第11條之1提案,其實是要偷渡SOGO的回溯條款。他說,時代力量提案,「公司執行業務致特定股東利益遭受不公平之侵害,法院得依受侵害股東之請求,命公司賠償、返還股權」,這是要法院介直接入公司內部糾紛,司法院都明言不可能,且根本是英美法系的立法規定,跟台灣立法體系不同,「以為大家小學畢業、不識字」,在現行法都有保護小股東的條文,「不要用這個偷渡回溯條款」
黃國昌則反駁,時代力量11條之1是為了保障小股東提出的「直接訴權」條款,柯建銘「莫名其妙」、「轉移焦點抹黑時代力量」。(曾盈瑜/台北報導)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706/…/
偷渡刑法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評價
昨晚講過,怎樣一思考就想到fundamental的東西,那是有一些學問。今日證實了我昨日講的東西。甚麼人會使用假護照呢?90%是偷渡者和非法入境者,現在那2張假護照已經找到了,是伊朗人所買的。伊朗人買一張假護照,因為他的樣兒似歐洲人,這又是非常合理。而他的終點是去歐洲,只是經過北京,他並不介意怎樣去歐洲,最重要的是便宜。所以坐7-8小時飛機去北京,然後再坐十多個小時去歐洲,因為他們盡量想省金錢。他們只要一抵達歐洲,便可以申請政治庇護。因為伊朗的人是可以這樣做,所以整件事是非常合理。他們可以話自己是反對派,會被人迫害,又可以申請酷刑聲請。凡是回教國家逃走的人都可以酷刑聲請,就像巴基斯坦人來到香港可以酷刑聲請。他們話自己偷過東西,在那裏會斬手。這樣為了人道理由就要給他留居。很多人因為伊斯蘭刑法的殘酷而留居,尤其是原教旨主義的殘酷。
大家再想想。間諜是不會用假護照。恐佈分子的話是有機會會用假護照,但他要在恐怖份子名單中才會用吧。但這些事很少會發生。一年有多少次恐襲,也不會大量賣假護照。犯罪分子若是被通緝就要用假護照逃走。超過九成都是非法法入境。但這又令飛機失蹤這件事更加撲朔迷離,恐怖襲擊的機會又小了。
謎米香港 www.memehk.com
Facebook: www.facebook.com/memehkdotcom
偷渡刑法 在 少康戰情室 Youtube 的評價
看更多完整版上集內容:https://youtu.be/wLF2zfAhxzk
看更多完整版下集內容:https://youtu.be/ErkoHN2PVuA
✔密切鎖定【少康戰情室】訂閱➔https://bit.ly/2sDiKcZ
每週一至週五 TVBS 56台首播
●按讚粉絲頁:http://bit.ly/2fMs1us
偷渡刑法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評價
前黑澀會妹妹、充滿智慧的女子「搶薔」說,身為台灣本土反毒大使,絕對不在台灣使用毒品,要用就到國外用,搶薔是對的!但,別急著把打火機拿出來燒香拜拜,即便在國外飛上天了,降落台灣後,還是有幾件事情要特別注意!不然絕對爆掉!燒100柱香老天都救不了你。
「大麻煩不煩」EP3 重點,三件事:
1) 「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講三遍知道什麼意思了吼!
2) 前黑澀會妹妹、智慧女子「搶薔」的話要聽:決不在台灣使用毒品,要用就到國外用
3) 我們要募集各位的臨檢鬼故事(你可以錄音或寫信寄到web@ghostisland.media)
段落摘要:
00:47 要用就到國外用 … 嗎?
02:28 飛上天降落台灣後,千萬要注意幾件事情(筆記!)
03:43 一個慘案
04:37 斷捨離是關鍵
在國外抽大麻,回國會不會被抓走?答案是不會。因為你不能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也不能拿中華民國法律處罰不在中華民國法領域外面的事。
那麼在國外開心抽大麻完後回國前要注意什麼事情呢?「不要帶任何東西回來」包含用過的bong(蹦)、pipe(派)還有grinder(研磨器),因為上面只要有殘留一點點的大麻成分,就會被認為是持有大麻甚至是運輸二級毒品。歹路毋通行,手賤沒藥醫,現在海關邊境管制都超級嚴格,機場米格魯也不是迎賓犬,所以切記切記不要心存僥倖的想要偷渡任何東西回台灣,不然監所等著你。
---
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大麻法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74SPDRBQTV7
偷渡刑法 在 [請益] 111年司律刑法一試-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
發現丙失蹤 後,立即報案。甲因此囑咐丁趕緊將丙屍體掩埋於荒山,甲並安排乙順利偷
渡出境。依實務見解,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丟棄兇刀,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B) 丁掩埋屍體,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C) 甲請託丁毀屍滅跡,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D) 甲安排乙偷渡出境,成立刑法第 164 條隱避犯人罪
答案:D
請問D不也跟C一樣無期待可能性,為何甲會成立隱避犯人罪?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50.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0370708.A.AF3.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