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證號碼(下)
文:薯伯伯
香港近來有兩個不太好的風氣,一是投訴文化過盛,事無大小都可以投訴。至於另一個不良的風氣,就是把一切的投訴,都當作是負面之事。但正正因為配備較為良好的投訴機制,才有推動社會前進的動力。如果你有機會生活在一個很多事情都不方便投訴的社會,就會忽然覺得,原來有得投訴,也是不錯。
在西藏近幾年推出了一個「市長信箱」(或「領導信箱」),凡是遇到任何雞毛蒜皮的小事,都可以反映意見。至於大事情呢,則不在此文討論範圍之內。那些可以投訴的芝蔴綠豆之事,例如公廁堵了,車子塞了,停水停電。也不一定是投訴,有些民生查詢,意見反映,心思思,有件事,遇疑難,都可以話給市長知。
我有個朋友在拉薩經營旅館,環衛局在外邊砍樹,樹倒之時把旅館的玻璃窗打碎。環衛局跟他們說是工人的問題,工人說是環衛局的問題,多番投訴無效,朋友便寫信給「市長」,最後環衛局三名領導過來道歉及賠償。
* * *
好了,說回我要投訴之事。我早前提到,去建設銀行時,職員不懂分辨香港人的通行證,先是敷衍地叫我走到 5 公里外的分行辦理,後來見我有意投訴,才願意幫我即場處理。簡單一個操作,最終花了 80 多分鐘。如果以後再有類似情況,我豈不又要浪費光陰?既然都浪費了 80 分鐘,那不如再添半小時寫個意見,反映一下情況,書寫長文,我也是在行的。其實類似情況以前也有發生,但這次促使我投訴的動力,是因為對方懶得查證,居然隨意一句,便要客人跑到 5 公里外的分行處理問題。他大概以為,只用一句話就能減省自己的麻煩。
我在中國生活多年,有四個經驗,很值得跟讀者分享:
一,事無大小,找你能力範圍裡面能夠找到的最高官員,如果直接向下級員工反映意見,對方往往得過且過。
二,多提法律文件的名堂,把簡單的事情說得官冕堂皇。
三,把國家、黨、法、合乎、指定之類的用語,經常掛在嘴邊,掛到對方都覺得煩。
四,還有,避免單獨提及「香港」二字,要經常把香港包裝在國家體制下。總之提到「香港」二字,必須把話說得密不透風。(最後這點,是很多香港人都沒有意識到的,但很重要,以後會再寫文做詳細解釋。)
總結以上四個經驗,我把建設銀行職員不懂分辨回鄉卡的號碼格式,寫信給了市長。如果有人覺得這是小題大造,我是不同意的,你只要想像一下,自己辦理小事情,都要花上一個多小時,就會知道這不是小題大造了。
意見信的內容如下:
===
主題:中国建设银行对国家法定的身分证明文件不熟悉而造成困扰及不便
內文(原文為簡體中文):
親愛的市長先生台鑒:
我在2018年4月3日下午17時02分,到了中國建設銀行位於拉薩市北京西路21號的分行,想更改戶口的手機號碼,但該行的員工周先生卻因為不清楚「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號碼格式,並指我的證件號碼不符,拒絕幫我辦理業務。我當時對櫃台職員周先生說明了號碼格式的情況,但他只是敷衍地叫我跑到位於五公里外的宇拓路分行去辦理相關業務。
我是香港特區居民,使用的證件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按照《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相關條文而簽發,是港澳居民來往內地時所使用的通行證件,該證件的簽發部門為廣東省公安部。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號碼格式為九個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第一位為英文字母,首次申請地在香港的為H,首次申請地在澳門的為M,第二位至第九位為阿拉伯數字。而根據我國公安部於2012年12月28日公佈的《公安部關於啓用新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公告》規定:「如申請人曾持用舊版通行證,新版通行證使用舊版通行證號碼的前九位作為通行證號碼。」
我當初開戶之時,其實也是用同樣證件開戶,但我發覺建設銀行的員工,多次對非身份證的其他證件,使用情況極不了解。每次均要耗費大量時間來查證。就以這次更改電話的操作為例,前後花了接近80分鐘處理,造成極大的不便。
我想反映的意見是:
一,當時建設銀行的職員,缺乏對「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的認知,在受到查詢時,也不願去做核實。
二,證件本身沒有問題,但銀行職員卻要求客戶跑到五公裡外的分行去處理業務,態度敷衍,也欠缺對客人的尊重。
三,當本人堅持要對方覈實證件,最後是可以在北京西路的分行得到辦理,但卻要花上80分鐘。
我希望該銀行可以改善之處:
一,加強員工對國家指定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的認識,就算其用戶人數較少,也應該有一定的了解。「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是我國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而簽發的證件類別,該證件在全國各地均為有效合法的身份證明文件,雖然在西藏開銀行戶口的香港同胞人數不算多,但建設銀行屬於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其員工理應對國家指定的證件類別有一定認識。
二,員工對於自己本身不清楚的情況,理應盡力去查證,而不應該敷衍要求客戶跑去另一分行處理。
這篇意見文章,也不是要針對周先生,而且說實在的,當時我聽到周先生想請求該分行的主管覈實,但不得要領。我花時間去寫這封信,是因為過去多年以來,一直受到類似問題困擾,每次都得花上大量時間來讓職員覈實(最終都是可以辦理,但很浪費時間)。
希望有關銀行認真對員工作出相關的指示,以免將來再出現類似的不愉快情況。
一直有讀市長信箱,看到政府關心民生。這次寫信來反映我對建設銀行的一點意見,希望能透過市長信箱來讓涉事銀行知悉相關情況。
即候惠覆,祇請
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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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投訴信後,西藏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簡稱金融辦,負責金融監督、協調、服務的辦事機構),就把我的情況轉介給建設銀行的西藏總行,總行又跟拉薩兩家建行分行了解相關情況,並打電話來跟我真誠(確是挺真誠的)道歉。
至於後來我再去建設銀行,職員對我的態度有何改變呢,本來就不是我關心的範圍,因為我只是不希望以後再浪費大量時間去做證件核實。但如果讀者真的很有興趣知道,那我就說吧,職員對我特別殷勤,保安也會主動倒杯熱水給我,簡直就是賓至如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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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我又找了一張 bank 的照片,這張是在山南一段的雅魯藏布江拍攝,剛好有人趕羊,感覺跟這個故事有一點關係,圖文不符也好,巧合也好,就用來做配圖了,攝於 2017 年 10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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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電賠償請求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八一五大停電 #電費減免 #賠償
815大停電發生,才讓台電的賠償規則浮上檯面。
依照台電的營業規則第39條,多數台電用戶需要在停電/限電24小時以上,才能按電費與日數計算,以扣減方式來賠償用戶損失。
🎸這樣的規定合理嗎?我們從以下這幾點想想:
1⃣由於台電與大多用戶簽的屬於定型化契約,那麼就有討論民法247-1條與消保法12條顯失公平的空間。
台電有多大的可能停電24小時?一概的以24小時以上為補償條件,會不會只是一個不容易的假條件,現存以營業規則規定的賠償條件對於消費者來說有實益嗎?
在815這次的停電事件中,只停電一小時就影響重大,如此解釋的話台電只有在「極端重大」情況導致整日停電才需負責,公平嗎?
2⃣台電認為電業本有經營特性,無法保證供電;另外為了考量社會利益,不把風險轉嫁於消費者才能降低電費,因此台電對於用戶的停電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確實,電力是公用事業,不能與一般企業相提並論。但如同台電自承,世界上也有電力公司(日、韓)是採「不可歸責電力公司導致停電」才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為何台電不採取這種方式?是否可以在訂約時給予用戶選擇權來決定風險承擔(高電費-高責任;低電費-低責任)?
3⃣不少新聞以及台電自己都提到賠償規定是參照營業規則39條,但39條是用在「依 #前條 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
前條第一項各款是什麼?
-----台電營業規則38條------------
一、依法令規定。
二、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
四、電源供應不足。
五、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
----------------------------------------------
這次的事件,屬於上列各款嗎?
若至今媒體針對停電事件的揭露屬實,那應該是偏向人為疏失為多,而人為疏失包含在38條的規定範圍內嗎?38條文義解釋應該是指非「可歸責於台電人為疏失」所造成的損害,才用38、39條來主張。若就台電人為疏失,還主張要用39條來補償用戶,其實不一定符合自己的營業規則的。
在這裡產生的賠償漏洞,就有可能由消費者另行依照民法的損害賠償進行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吉律可以肯定電業的特性、公益的需求,而適度的減輕台電可能的賠償責任(不然光賠償就飽了誰肯再做發電)。
但是在事件發生之後仍無法清楚說明事情始末,甚至與廠商互踢皮球,只顯得這個公用事業更不值得信任。
若真有意賠償或填補用戶停電損失,在「台電員工的故意過失所造成」的情況下,台電應該思考建構其他賠償規定的。真的還要適用第38條、第39條的規定,讓消費者基於定型化契約而求償無門嗎?。
吉律有個朋友做食品,一次進貨就要冰十幾萬的肉品,還好當時沒影響,不然全部報銷還無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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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村民不滿徵地補償與警衝突 數百村民赴北京上訪
中國海南三亞鳳凰鎮村民不滿當局強拆房屋及征地補償不到位,7月29日與一百多名前來強征的武警發生衝突。村民以投擲石塊阻止武警進村,30多人因此被抓。8月9日,該村數百位村民集體到北京上訪,狀告當地政府。
三亞市鳳凰鎮海坡村村民因土地糾紛,曾多次到鎮政府請願及反抗強拆。線民“老遇博客”8月9日發帖求助,請求社會各界聲援三亞市海坡村村民保家護村 的正義行動。博文披露,海坡村是一個有一百多年歷史的村莊,原來以打漁和種地為生,十年前,政府徵收了村民賴以生存的一千多畝全部耕地。為解決村民的生活 來源,上屆三亞政府出臺了2006(114)號檔,鼓勵村民或自籌或聯建公寓式住宅,搞家庭旅館。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逐漸建起了四百多棟現代化樓房, 進行出租,每年接待“候鳥”遊客十多萬人,村民也因此提前進入了“小康社會”。
因海坡村的地理位置十分優越,三亞政府為了商業利益,官商勾結,打著棚戶區改造的幌子,強行霸佔海坡村僅有的300多畝宅基地,在既無安置又無補償 的前提下強迫村民簽字,對於不簽字的村民採取抓房主,或抓捕全家的方式施壓。例如村民王尤利家因不簽字,被抓捕了12人之後進行強拆,且不補償處理。
7月29日,村民用磚頭石塊擊退了一百多名武警和城管組成的強拆隊伍。隨後,當局又出動便衣員警,到海坡村抓捕進行反抗的村民,至今已抓捕了三十多人。在萬般無奈下,8月9日,幾百人到北京上訪。
海波村一位村民8月15日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說,不少村民都去了北京上訪:
“因為他們(政府)強拆了幾棟房,那5棟 是沒有地主的,是東北人、廣東人過來買地(經商),買了以後蓋房子。村民擔心拆完這棟,再拆那一棟。全村七八百戶人,哪裡這麼容易協調。村民蓋的房子、跟 開發商合作蓋的房子,他們說是小產權房。他們只給村民一部分錢,不給開發商賠償。現在一期都還沒有動,二期根本動不了工”。
有村民在天涯社區發帖稱,三亞市政府於2015年9月30日下達檔,對海坡村實施棚戶區改造,全村整體拆除。此舉行政過程及定位有諸多違法、違規 之處。村民認為海波村不是棚戶區,他們的土地是760戶農民的宅基地。市政府檔卻把集體土地認定為棚戶區;又指上述檔認定農民每人60平米合章建築土 地,多出的面積為“違建”。
記者就這次衝突事件向當地鳳凰派出所查詢。對方不願多說。
記者:7月29日,海波村村民拿石塊打武警,後來抓了幾個人,放了嗎?
回答:我不知道。
記者:當時衝突,你知道嗎?
回答: 我不清楚。
今年4月中旬,當地也曾發生村民集體維權事件。村民反對政府出動公安強拆房屋,當局則斷水停電。關注征地強拆事件的成都六四天網創辦人黃琦15日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稱,在中國大陸的暴力強拆導致民眾財產大幅縮水:
“各級部門總是違背中央的有關指令,動用員警、武警,採取暴力手段進行征地。因征地價格與市場價格大幅度背離,農民的財產會急劇縮水。民眾採取一系 列手法進行 抗爭。而當局採取動用武力進行搶地的做法,實際上也和現在社會相關理念和法制是背離的。因此我們希望有關當局停止類似做法強征強拆”。
(新聞由自由亞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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