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立委罕見、但茲事體大】
目前仍在押的蘇震清、廖國棟羈押期限將在本月22日到期,8日司法院來函請求同意續押。正好,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議程,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應邀備詢。因此,就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所明定,請教林秘書長。
地方法院的2份公文,9月22日及12月8日明顯不同,顯然司法院對於函請同意羈押的程序,有所改變。因為有關立委羈押,現行法律條文中,僅出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在沒有其他法律的補充規定,對於逮捕與拘禁的細節處理,必須更明確化
1,會期定義—報到日或開議日?
2,延押、續押是否需再經立院同意?
3,函送立院及立院同意程序為何?
在未有增訂法律規範的情況,應先形成慣例,而且一併適用地方民代。
另外,對於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對宣告違憲。但行政院版的修正條文,僅處理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給予救濟,但解釋文中有提及「緩刑」,因此提出修正動議,以求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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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跟大家分享最高法院新出爐的9月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了!(這個效率有點高啊🤣
一、108台上2649判決(中止未遂)
按所謂中止犯,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而言;亦即,除了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之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結果之不發生,乃出於自願之中止行為,而非因外在非預期之障礙事由;主觀自願性之要件,是指「縱使我能,我也不要」,此乃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否則,著手犯罪後,因非預期之外界因素影響,依一般社會通念,可預期犯罪之結果無法遂行,或行為人認知,當時可資運用或替代之實行手段,無法或難以達到犯罪結果(包括行為人繼續實行將會招致過大風險,例如事跡敗露之風險),因而消極放棄犯罪實行之情形,即非因己意而中止未遂,應屬障礙未遂之範疇。
這則判決幫助大家快速再複習一次中止未遂的判斷準則,另外剛好也想起去年高普考考出關於「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的區別,從這則判決中亦可得知兩者對於中止行為的要求不同的,前者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後者僅需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犯行。
二、108台上2658判決(證人拒絕證言權)
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與被告訂有婚約者,現為或曾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證人與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同法第 185 條第 2 項亦有規定。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困境,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
其實這則判決選錄的內容只講了一半...而且這則判決不公開,因此無法得知其餘部份說了些什麼,但或許從上述意旨中可以推敲出一些內容,其中有強調「證人拒絕證言權」係免除證人恐陷困境之保護規範,未告以拒絕證言即屬具結有瑕疵,而此具結有瑕疵之結論係為貫徹「保障證人」之意旨。或許某程度上就是在表達此項權利係屬於證人而非被告的。(但這只是筆者個人猜測啦...)
三、108台上2670判決(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的訴訟指揮權及當事人須即時異議)
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得曉諭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陳述,並促其為必要之立證,此要求當事人為敘明之權利,即所謂闡明權。當事人之陳述有不完整、矛盾之情形時,應予指出,給予當事人更正、補充之機會,或於事實爭點未充分證明時,為使其能適當之證明,應促使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明。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項亦規定,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又闡明權係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種,本此意義,參諸同法第279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自有與審判長相同之訴訟指揮權。從而,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被告行使闡明權時,如有不當之誘導訊問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兩造當事人等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有關此不當訊問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卷查原審受命法官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行準備程序時訊問黃振桂,檢察官並未即時就受命法官之訊問,以有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而聲明異議,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亦未採擷此部分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仍為論以黃振桂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檢察官上訴以被告黃振桂受誘導訊問,認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情節嚴重,顯然影響判決等語,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之理由。
本判決主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受命法官依刑訴第273條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因此具有訴訟指揮權;第二,受命法官若於訊問時有不當誘導訊問之情形,當事人應依同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除非該瑕疵重大而有害於判決結果,否則未即時異議,亦不得以違背法令由為上訴第三審。
四、108台非185判決
原判決雖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相關情事,認無依累犯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而未加重被告刑罰,然論以累犯衍生之相關法律效果,涉及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在監執行期間不得報准日間外出(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3項第2款);受刑進級責任分數逐級加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不得被遴選至外役監受刑(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提報假釋最低執行期間較高(刑法第77條第1項)等差別待遇,是誤以累犯論處者,仍屬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累犯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救濟。又本院既撤銷原判決關於累犯違背法令部分,即具有改判之性質,其效力仍及於被告,無須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這則判決認為縱原審法院未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卻實質引用本條規範而使被告進而產生其他不利之效果,例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監獄處遇措施、假釋門檻等不利效果,因此仍屬違法判決。(但其實本件最大的違誤之處係在於被告本非屬累犯,被告因前案遭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5月14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犯罪時間為107年3月11日,本非屬第47條累犯需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範疇,故論以累犯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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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慶老師的高考行政法全修班開始上課了~】
第一天的進度是行政法的「公私法區分理論」
在「公私法區分理論」的判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法規」的公私法判斷,另一個則是「事實」的公私法判斷。前者有特定的學說見解可以操作,但後者大多需要背誦實務見解才能獲得分數。
有感於近期大法官一直對於「事件」的公私法性質做出認定,幫大家整理最近幾個實務見解,大家可以先寫看看,之後會在留言處公布答案喔~
( )1. K地本為甲所有,然甲死亡之後,其繼承人乙始終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地所屬之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辦理登記,然乙始終置之不理。15年後,地政機關將A地交給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丙雖然標得該地,但丁主張其為該地之合法使用人,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有優先承購權。然而地政機關認為丁並非該地之合法使用權人。丁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2.戊於民國34年即居住於國有土地。戊認該土地為非公用之國有財產,因此於民國103年12月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申請讓售該土地,財政部以戊不符合要件而駁回其申請。戊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3.己為嘉義縣東石鄉鄉長,於民國79年任滿退職,後依據台灣地區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經遴用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工程師兼主任。病逝後,其繼承人應向何法院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發給撫卹金及其利息?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4.桃園市八德市公所未經庚之同意,即將庚之土地鋪滿柏油以供民眾通行。庚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訴訟,應向何法院為之?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6.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在相關法律修正前,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7.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歸屬為何?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8.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9.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0.公務員保險給付之爭議之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1.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2.公務員退休請領福利互助金所生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3.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與其人員間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4.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或放領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5.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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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馬上知道答案的人可以看釋字第773號解釋中,黃虹霞大法官意見書的整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