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約書:後知後覺的感動莫名)
大會授課,助理群前往會場測試單槍,我在咖啡廳看書等候,右手邊,與我緊鄰而坐的年輕男女對話,我聽得清清楚楚!
眼睛餘光,看到對面是位大學生模樣少女,清秀短髮!與我同側的是剛入社會模樣男性,乍看像情侶,仔細一聽,是「男對女」借錢!這麼年輕少女,就有錢借人,不簡單。我在其年紀,還在跟國家助學貸款、拼獎學金、在餐廳洗碗...
二分鐘不到,女生拿起一份文件,大字寫著「借款契約書」,我湧起無限感動!
27歲,買人生第一棟透天屋,連頭期款都不夠!跟公司借一百萬元,主管無條件借我三萬股股票,讓我質押。最後一刻,公司要我簽20年合約!100萬貸款,賣掉20年,我簽不下去!
轉而跟好友群,每人借五萬元!我沒私人借貸經驗,沒想過有「借款契約書」,每位好友都全然相信我!我也如約拼出每一還款!
湊齊頭期款,才有後續銀行借錢資格,最缺錢時,若無貴人相助,再有能力,錯過「台灣崛起大好時機」,愈晚買房,要付出愈痛苦代價...
有了第一棟,後面第二、第三...就容易了! 咖啡廳中,看到女生的「借款契約書」,感恩莫名!感謝生命中的貴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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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契約書 在 [其他] 請幫忙看一下這份:借款契約書暨借據- 看板PttLifeLaw 的八卦
事實經過:
之前借給友人一筆錢,因已有一段時間,且為了一些複雜的細故,故決定換約。
在網路上找了借據範本,大致上都跟範本相同,但有些細節有所更改,
不一樣的地方我以黃色字體標示,請幫忙看看以下這份借據是否有疏漏或不合理的地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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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契約書暨借據
茲因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向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
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圓整,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月○○日至九十八年○○
月○○日間,以轉帳及現金方式交付乙方,由乙方本人親自核對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圓整,之本票○○張以做為擔保,乙方並提供所有不動
產(如後權狀影本)向主管地政機關辦理第貳順位設定抵押擔保。
(說明:因該房產還有房貸,所以也只能設定第二順位)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九十四年○○月○○日起至民國一○六年○○月○○日止,期限屆
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將此借款契約書暨借據與本票交還債務人,或於債務人見證
下予以銷毀,並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不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
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
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
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利息月利率佰分之壹,違約金壹萬圓整,遲延利息以日計息為本金之仟分之壹。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
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
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
若有不實,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
必需財產,如家屬中有現役軍人,願拋棄軍人及其家屬優符條例第十條之權利,並放棄一
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
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
,此項委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
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十、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
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一、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保證訂約前,未曾將本標的物出租他人,爾後如欲將所設定之
房屋出租他人時,應先經債權人之同意,否則願負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倘因其他債務(包括各順位抵押權及普通債權)不履行,致遭法院查封拍賣時,債務
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債務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
一切先訴抗辯權。
(說明:範本原文為「本人」,但個人覺得用「本人」有點不清楚,故改成債務人)
十三、本契約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此宗債務同意以債權人所在地為履
行地,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債權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債權人:○○○(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債務人:○○○(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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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問題是,因為對方並未提供保證人,
所以契約第六、七、九、十四項當中出現的「或連帶債務人」字眼,
是否應刪除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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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哈▏
│█◢█││█◢█││█│ │█◢█│ ▕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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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王不只耍白爛~
└─┘─┘└─┘─┘└───┘└─┘─┘ 繼續白爛五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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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6.82
首先借多少錢的部分,因故不便透露,但為六位數字;
關於利息的部分包括遲延利息,由於我借給他的這筆錢,
是向銀行貸款來借給他的,當初我就跟他講清楚了,
他也答應銀行怎麼收,他就怎麼付給我,我也沒有多賺就是了;
最後,「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這項,
該友人因家庭因素,長期處在缺錢狀態,這筆借貸是他拜託我幫的忙,並非我主動提議,
而該友人在銀行上班,利息怎麼算他比我懂,而且我在核貸後就先告知過他利率等資訊,
他同意後,我才去貸這筆錢來借他,所以我覺得,這應該不算「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
不過我想順便請教一下各位:
如果將來有個萬一,我可以如何證明我並無「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
另外個人借貸應該多少利率才不會有重利罪或導致無請求權?
謝謝!
※ 編輯: HALAQUEEN 來自: 59.112.86.82 (12/02 15:16)
1.若修改第三項為如下,是否較為妥當:
借款期限:自民國九十四年○○月○○日起至民國一○六年○○月○○日止,借款
期間債務人應按月平均償還本息,並約定每月○○日為還款日,期限屆滿之日,應
全數清償,...
2.本票上會另外填寫到期日,另外,到期日是否需要與實際約定還款日相符?
比如說,約定按月償還本息,但為了不想開太多張本票太過繁瑣,所以本票開一年一張?
3.「可填本票到期日為借款到期日,不過同樣只能於借款到期主張權利」這句我不太懂,
是說,例如其中一張本票已經到期,但就算對方尚未按期償還,
我也還是只能等借據上的借款期限到期後才能主張權利嗎?
那這段未按期清償的期間,我可以收違約金跟延遲利息嗎?
又,違約金跟延遲利息是只能收一次還是可以收多次呢?
謝謝!
※ 編輯: HALAQUEEN 來自: 59.112.86.115 (12/0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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