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被網友翻出了之前寫的一篇分享文:
『不藏私!一次公開夫妻財產要懂的十八招!』
剛好趁機來複習一下,沒看過的朋友,也順便學一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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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地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
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一、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二、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三、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四、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五、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六、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七、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八、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九、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十、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十一、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十二、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十三、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六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五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五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十四、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食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十五、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十六、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十七、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十八、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十九、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六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寫著寫著,不小心多了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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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時效 在 許常德的地下手記 Facebook 八卦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借名登記時效 在 重點就在括號裡 Facebook 八卦
身為從小就待在新莊的居民,不知是不是當時九年一貫的政策,讀小學的時候,學校很流行一種叫「小秀才」的借書體制。
只要跟老師登記你在教室後頭的書櫃借書來看,滿十本就會獲得上頭印著「小秀才」的獎狀,二十本是「小舉人」,三十本是「小進士」。長大再想,這樣的借書制度,應該是因為小學生很少會去學校的圖書館,所以才讓教室書櫃成為讓學生看課外書的重要管道之一。
家長捐贈的新書、圖書館丟出來的舊書、有時還有很亞薩西的老師添購旁邊會標註注音的童書,在各方努力之下,小學教室後頭的書櫃總是滿的。下午四點正課結束,學校讓雙薪家長的鑰匙兒童們留在學校寫作業(寫完就可以去打躲避球),直到五點半的自習時間,但在那時,我總是會蹲在教室後頭的書櫃前,看看有沒有什麼寶可以拿來讀。
當時已經絕版所以很破爛的《漢聲小百科》系列,一整套擺出來很有氣勢的《老夫子》漫畫大全集,莫名其妙被自私同學把紅白條紋襯衫的男人圈起來的《威利在哪裡》(用的還是他媽的原子筆),淡水紅樹林裡的螃蟹知識,居禮夫人的偉人自傳,都是在那短短的一個半小時裡面讀的。不過老師往往已經去陪其他同學去打躲避球了,所以我當然沒有跟老師登記。
所以那時看著旁邊的同學,拿到小秀才小舉人的獎狀(三十本可能太難了所以沒人當上小進士),說不在乎,一定是騙人的,太奇怪了,明明我也有做的事,為什麼他有獎賞,我就沒獎賞,我明明也有看啊,為何自己都沒拿到,而且幹嘛非得要讓大人知道「你看你看我超認真的在做這件事哦」這種像是狗狗咬著飛盤向主人討摸的感覺,要你管,我就是要這樣子去看自己喜歡的書啊。
現在再想,那是我第一次覺得自己身處在體制外頭──總是在跟別人做不一樣的事情。
後來國中時去圖書館是為了金庸小說,五專時去圖書館是為了村上春樹,夜二技時去圖書館是為了遠流出的各種電影書籍,當兵時有時會去「連江縣東引鄉圖書館」,是因為那裡有一套舊版《怪醫黑傑克》,這些都隔不到幾年的圖書館歷程,串起後成竟成了我的圖書館回憶。而我在那裡幾乎沒有認真讀過課業上的書(所以成績很爛),就算是考前跟同學相約假裝要在圖書館抱佛腳,但我總是半途離開,離開只有在期中考期末考一位難求的閱覽室,溜去別的樓層去看別的書。
如果說,一本書是一個世界,那圖書館就是存載了成千上萬個世界的建築物。不像蹲在書店角落翻書,總是給人一點點罪惡感(畢竟你看的可是他們要賣錢的商品),圖書館不用錢,不用門票,只有看到架上有的書,隨時可以順手拿來讀,即使有點潔癖的我,心理總是有點抵抗,總是會不小心想像著有什麼樣的奇人碰過這本書的糾結畫面(雖然圖書館有消毒設備,但還是會感覺有點那個),但是久了之後,好像也不會在意了。
因為這是最便宜的方式(唯一要出的錢就是交通費),透過閱讀,可以在文字裡想像出影劇再怎麼努力都拍不出來的完美細節──如同《駭客任務》的母體,在圖書館裡我可以連接上回到二十一世紀美好世界的電源線,在那個世界裡,你是可以不用當救世主的,這裡就是體制外頭的聖地。可能蹲在小學教室書櫃前的小學生,即使身子抽高了,他還是想逃到那個書裡的世界。
退伍後大約有半年的時間,陷入不知能做什麼的狀態,我一直待在圖書館。我將日本《週刊文春》在2012年做的票選「百大推理小說」的名單列印下來,發奮立志要把上面的推理名著讀完。新莊有兩間較大的圖書館,一個位於靠近三重萬華的上新莊,一個位於桃園迴龍的下新莊,兩間圖書館來回跑,如果這間沒有就去另外一間,如果兩間都沒有,就麻煩圖書館員用調的,然後我再去拿書,或者是在那邊用很快的速度讀完。
《返回川殉情》(台灣版收錄在獨步出版的《花葬》),非常可愛的《大誘拐》,寫法非常有趣的《11張撲克牌》與《失控的玩具》,異常吸引人的變態故事《人間椅子》與《孤島之鬼》,刻劃日本警察悲喜《半自白》與《第三時效》,我非常喜歡的敘述性詭計《櫻樹抽芽時,想你》、《死了七次的男人》與《殺戮之病》,這些小說都是在那邊讀完的──雖然在找到第一份工作的時候,我還是沒把那浩大的推理書單給補齊。
只是這一次,我有時必須告訴櫃台我在看什麼書,但已經沒有人會發獎狀給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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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時光:「走入體制外頭的聖地 」〉/重點就在括號裡
《新北市文化季刊》第37期
借名登記時效 在 Re: [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 - examination 的八卦
引述《ROOQ (三毛)》之銘言: :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 ... ... <看更多>
借名登記時效 在 [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 -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
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
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
將該土地出售,得款2500萬元。
甲之繼承人丙於107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萬元,乙則提出時效
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二、張璐老師說明(擷取我的盲點相關部分,不完全是本題擬答):
考選部公布之參考擬答中,討論本題借名登記契約,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屬有權或無權處
分問題,並因採有權或無權處分的見解,在後續法律適用上有很大差異。
無權處分見解下,若借名登記契約效力未消滅(類推適用民法550但書規定情況),繼承人
丙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44或依據民法179、184或177第2項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損
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若契約消滅,則丙僅得主張後三種權利。
有權處分見解下,若契約未消滅,丙得類推適用民法544條請求賠償。若契約消滅,則丙
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規定主張交易替代價金。
就上開法律關係之推論,筆者完全同意。...後面是其他部分論述
三、問題盲點:
無權處分的解釋我可以理解,但我不懂為何有權處分情況下,丙不得一樣依侵權行為、不
當得利、不法管理為依據請求?
四、我的想法/擬答:
(一)借名登記類推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委任關係終止。又借名登記出名人之處分依實
務見解為有權處分。
(二)因屬有權處分,則乙無法履行返還該土地與繼承人丙,是為給付不能。實務及通說皆
認為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類推適用民法550代償請求權之規定。但依實務
見解代償請求權,原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故乙提出代償請求權之
時效抗辯應為有理由。(這裡張璐老師有其他思考邏輯~滿受用的!)
(三)但丙仍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主張,該三種請求權應皆以土地售出之時
間點計算時效,侵權行為之時效為二年,請求已逾時效。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之時效為15
年,尚未罹於時效,惟前者請求範圍僅限於所失利益,並不完全是土地售出價額,若丙依
不法管理請求得請求土地出售價額2500萬元,併予敘明。
五、其他討論:
本來我一開始也只想到代償請求權,畢竟題目都點出代償請求權,張璐老師也認為作答談
一堆不會發生代償請求權的前提法律關係很奇怪,沒想到考選部出來的參考擬答將所有法
律請求都討論一遍...(那為何題目不問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呢),但本題佔分高達40分
,若只寫到代償請求權可能版面會不夠多,大家會怎麼作答呢?
以上問題與討論,再麻煩大家解惑了!
希望大家金榜題名,早點上岸,身體健康,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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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8.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87271180.A.E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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