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延伸分享
幾個月前,媒體報導了一個案例,父親為要保人,剛滿七歲的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投資型保單500萬,將近十年,投資虧損連連後,父親主張女兒的簽名是自己代簽,依照保險法第105條,契約無效,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保險契約無效,且父親在簽女兒姓名時,保經公司的業務員在場,因此更近一步認定保險公司在訂約時就算知道契約無效,應該從那時候就該返還保險費,再外加將近十年的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子被我選為讀書會的解析案例,詳細解析保險公司的攻防策略以及保險業務人員在這樣情況下的法律地位,該如何應對,引起北中南三地的學員們在課堂上熱烈的討論。
剛剛有一位保險業的資深人員跟我分享一個相關的判決。我覺得很棒,趕快跟所有的朋友分享。
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255判決中,媽媽是要保人,二個兒子是被保險人,一樣是投資型保單,一樣主張被保險人非親簽,招攬保單的業務還被兒子控告刑事偽造文書罪,後經調查,媽媽承認買保單的時候不敢讓兒子知道,業務也說媽媽要拿會去給兒子簽名,她不知道沒有親簽,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份。
這個案件法官依樣認定保險契約無效,保險公司該返還保險費,但同時法官認為,兒子再刑事偽造文書案件中有說:因保險含有基金型的,所以後來造成虧損,所以我們不要沒有經過我們同意就簽名的保險,才會提告等語,再參以媽媽遲至訂約後3 年後即100 年7才提起本件返還保險費訴訟,主張保險契約因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依保險法第105 條規定而無效等情,又無證據證明招攬的業務人員知到被保險人非親自簽名。
媽媽顯然有為訂立契約而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即隱瞞被保險人未同意之事實,則保險公司主張因信其契約成立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245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規定,向要保人請求賠償有理由。
保險公司可以用這個損害賠償債權,跟返還保險費的債務抵銷。
讀書會的腦力激盪法則:只要有問題出現,就一定可以想出答案。夥伴們,加油!!!!!
前後兩個案例出現不一樣的結果,重點在業務人員於招攬時知不知道被保險人非親簽,影響了法官的觀點。
#保險招攬
#被保險人親簽
#締約上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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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遞】修正保險法第107條(未成年人死亡險)?
今年206南台灣大地震,商業壽險卻沒有發揮預期中的保障功能。主因是罹難者中,有1/3是未滿12歲孩童,依照「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未滿15歲前死亡,壽險業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只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有人認為失去了保險意義。因此有立委擬提案修改《保險法》,將天災排除在外,即15歲以下未成年人因天災而死亡,可獲得壽險身故保險金,並擬溯及至今年1月。
【焦點檢視】
就此次大地震因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使因天災而死亡之未成年人之受益人無法獲致身故保險金理賠,又因天災所致之死亡結果並無保險法107條歷經多次修正所欲預防之「道德危險」之問題,而引發修法之聲浪。但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認為未成年人死亡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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