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知識❤️
《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告你呀拿!》
早陣子 文科生習醫的奇幻旅程 踢爆有所謂健康產品是偽科學,代理商人於是反擊,要求與文科生在法庭決一高下,甚至出「重賞」徵求大家提供文科生的地址姓名,好讓他可以「出律師信」教訓文科生。
看來我應該先寫一寫有關入稟前要考慮的事 (Pre-trial considerations),才開始找之前的數。這一篇會比較長,望大家不要 too long not rea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案件有沒有理由向對方出律師信呢?】
前幾篇提到新植物品種侵權問題,有網友問究竟有沒有實質勝訴的案例可供參考。其實很多人見律師,劈頭第一句就會問,究竟他的申索以前有沒有實質勝訴的案例。簡單來說,他們在問:「我有無 cause of action (訴因)」,因為他們害怕自己的申索在法律上不構成任何起訴對方的理由,所以不可以向對方發律師信。
首先,現存的普通法案例不一定都能應用到你的案件上。每一件案件都有其獨特之處,所以律師們經常說 “every case turns on its own facts”。有時一個案例裡的事實或考量,未必一定能套用到你的案件上。但這不代表你會鐵定失敗,因為法律不是一個案例就能定勝負,還有很多很多的因素可以左右大局,況且,律師怎會只用一個案例?再者,就算沒有任何案例,也不等如你不可以向對方發律師信甚至入稟起訴對方。肥人舉個例:假設你與客戶簽了一份簡單的合約,合約定明客戶須在交貨後14天內支付餘下20%的尾數。客戶在交貨後諸多意見又不斷詆毀你的貨物質素,你追了三個月客戶依然不肯付款。你已經有符合法理的訴因,還需要找一個情形和你一模一樣的案例支持才可以向客戶追討嗎?再說,假設有人未得你同意下私自種植及銷售你有新植物品種權的水果,你的水果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你去那兒找一個一模一樣的案例?除非你的申索根本連白癡都覺得是毫無理由的、無聊的或無理取鬧的,否則肥人不認為你要先找到一個「告得入」的案例來支持才向對方發律師信。
現實裡有好多原告人的案件,一望而知已經有足夠理據興訟。這些原告人得到律師的協助向被告發出申索信後,很多時被告可能不等到開審就已經投降賠錢了事。這樣的案件,還未開審就結案,怎會有案例?而且這種情況是很普遍的,因為與訟雙方的誰是誰非,你估大家不會心知肚明?很多時只差原告人踏出第一步,被告才肯投降的。那些所謂「告得入」的案例,其實多是一些複雜得很,或者雙方就某些法律理據爭持不下,非要到法庭解決不可的「大鑊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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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去告你呀?】
好了,當你真的需要發律師信去捍衛自己權益時,有幾項事情你必須注意的。
其實所謂律師信有幾類型,通常都是 Demand Letter (多用於合約糾紛、追討欠租欠債)、Cease & Desist Letter (多用於知識產權侵權或誹謗案)及 Pre-action Letter (人身傷亡案件的申索信)。你先要搞清楚你究竟需要甚麼,而不是胡亂叫律師依你意思而天馬行空地亂寫。此外,很多人不明白發律師信這個行動的意義。第一,發律師信是向對方表明你是認真的(所以不要胡鬧);第二,你向對方發律師信這一個行為,是給法庭一個印象你是由始至終都是真誠和心存好意的 (in good faith),例如 demand letter 是提醒人還錢,你不還我才告你;第三,有些律師信是有特定格式的,例如人身傷亡索償案的就是了。你不依從特定格式發信,最後你可能會被法庭譴責,甚至要負上對方的訟費。
律師信的內容絕對不是信口開河,無的放矢就可以,因為訴訟時對方律師必然會拿你的信的內容來對付你的。雖然大部份時候向他人發律師信並不會令你身陷險境,但根據香港法例第559章《商標條例》第26條,如你無理威脅他人侵犯你的商標,要向其提起訴訟,你就有可能被對方向法庭興訟要求濟助,向你追討損害賠償。要不要發律師信,還是找律師諮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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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要怎樣向對方發律師信呢?在一般的案件,例如合約糾紛,你應該一早就有對方的聯絡方法。人身傷亡索償呢,你可從警察方面取得肇事者的資料。你沒有辦法確認?找律師,不是在網上懸紅。肥人經常看到一些「律師信魔人」,動不動在網上跟人說「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去告你呀?」雖然現行香港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律師信的發送方式,但發律師信最主要的目的是(1)要通知對方他將會面對法律訴訟;和(2)令法庭相信你盡了原告人的責任。那你認為隨便把信 email 到一個電郵地址就可以?如果將律師信以掛號形式寄往對方的住址,你還可以得到郵局的派遞記錄來作呈堂證據。但如果你用 email,你怎能確認電郵地址是對方獨家專用?對方必然收到而沒有被截取、沒有落入 trash box或 spam mail box?法庭要你解釋的時候,你拿甚麼出來證明?Email header record? ISP mail server log file? 還是 WhatsApp 那種兩個藍tick出來放大給法官看?
其實發律師信後的下一步,就是向對方興訟-即發出及派遞你的狀書和申索陳述書。派遞狀書是要按民事程序、《釋義及通則條例》、《公司條例》及一系列的普通法案例所規定的方法。你不可以用你的 iPhone 幫狀書拍照然後 WhatsApp,WeChat 或 email 給對方的。如果對方不是住在香港,你還要向法庭申請許可,才可以發出我們稱為並存令狀 (Concurrent Writ)作海外派遞之用。你認為你可以隨便自己寫狀書然後按自己心意胡亂派遞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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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審前考量】
如果你不幸墮入尼日利亞王子、美國石油工程師、意大利富商或者香港美容MK黨的圈套而想追討賠償的話…
正如上面所述,除了訴因之外,你必須要知道誰是被告和他的地址。然後你要問問自己,這個人有沒有任何資產值得你大費周章去告他。你花了錢告對方,原來對方比你還要窮一千倍,你還考慮告嗎?還是要法庭頒令強逼俊男與你共渡春宵?你還要考慮自己的財力如何?需要申請法援嗎?舉證責任如何,你手上有多少證據?有沒有過了訴訟時限?得到判決後你可以怎樣執行?
告人,可以很容易,也可以很困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肥人平常聽過不少人說法律只是文字遊戲,覺得律師的工作只是「寫寫字吧」,亦看過不少人隨意用「出律師信」作威嚇手段但實質「聲大大無貨賣」,結果「出律師信」這四個字變成笑話,間接令律師信失去威嚴與真正效力。
#不是法律意見
#LLB不會教的
#恐嚇人之前望望自己有無踩屎
#莫道你在小實人
#人亦能小實你
#公平原沒半點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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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相處總有許多紛爭,最近不知道為什麼紛爭特別多,光是上週就好多位朋友來問吉律師,#私訊罵人,有沒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於是我們找個代表案例,一併回覆,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問題是這樣的:
我在網路上打遊戲,遇到豬隊友,已經受不了他了,沒想到他竟然先聲奪人,私底下傳訊息來罵我。罵得非常難聽,這樣我到底能不能#吉他 妨害名譽呢?還是可以我有什麼權力可以主張嗎!?
刑事上,有關在罵人,可能涉及: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要成立上述刑事犯罪,最少須滿足一個特定條件:
💡公然侮辱罪需要在公開場合或是群組,是必須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場見聞,可聽到、看到,這才足以構成;
💡誹謗罪則需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須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聽聞或閱讀。
❕結論:
私底下通話、私訊所接收到的謾罵,應該是無法提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民事上,有關在私訊罵人,可能會有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
💡新竹地院有過私訊罵人,判賠償的案例:
被告傳送簡訊文字,其內容充斥辱罵貶抑原告之字句,足認確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名譽權,使其精神受有相當之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請求賠償新台幣1萬元整慰撫金。
❕結論:
用私訊罵人有可能會有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例 在 林沛祥 Facebook 八卦
今天的法律小常識,我們來聊聊一個挺常見、不過也挺有趣的問題,那就是...
消費不開心就上網留惡意負評,可以嗎?
1、 前言:網路時代,很多店家都會開設Facebook的粉絲專頁進行宣傳,而這些服務也都附有供顧客評價的功能,隨著消費習慣改變,多數消費者上門前都會先查看店家在網路上的評價如何,店家也都非常謹慎小心地維護自己商號在網路上的評價,深怕有個負評,影響了接下來的生意。但是,如果有顧客惡意杜撰不實的評論影響了店家信譽,店家該怎麼自保呢?
2、 案例事實簡述:甲前往乙開立的洗車場,想將愛車打理一番,甲取車時發現愛車有刮痕,就與乙及乙的員工發生激烈爭吵。店家乙這邊認為是甲車本來就有刮痕,並非洗車所致,並欲提供全程攝影光碟供甲信服,且出於服務顧客、息事寧人,願意免費替刮傷處進行拋光美容。不料,甲仍不滿,未看全程攝影確認、亦不等拋光美容,就逕自驅車離去,並在乙的頁面上留下:「態度惡劣,洗車刮傷,就把責任推給車主,說是你自己弄的」、「想讓你的愛車刮花,就來OO吧」、「還專業勒,把車都洗花了,還理直氣壯比流氓」、「有問題都是你車主的問題,洗車刮花是你車的烤漆爛」等等文字內容。
3、 法院見解:
1. 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2. 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 甲所留下之文字內容,足以使瀏覽該留言之大眾產生乙技術不佳,將顧客之車子刮傷卻歸責於車主、不負責任、服務態度惡劣等負面評價而貶損乙之名譽,且依甲成年人之智識及社會經驗,當無不知前開情狀之理,卻仍為此舉,其具侵害乙名譽權之故意。
4. 甲在偵查中對於「有無車輛進場前後有刮傷及沒刮傷的照片?」、「你有車輛被刮花的證據?」均答沒有;且在刑事審理時亦陳明無法確定其指稱之刮痕是本次洗車造成。足見甲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純係根據主觀判斷。又全然未經求證,即逕自臆測其車輛之刮傷是洗車造成,並輕率上網發表言論。
5. 甲應賠償乙2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甲上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本件乙所請求者乃名譽權受損所生非財產上損害,斟酌本件情事及雙方資力,認為乙請求慰撫金3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
4、 簡析:本案中於民事損害賠償上,乙運用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精神慰撫金的規定,請求甲對其名譽權被侵害所造成精神痛苦進行損害賠償,又本件的甲,同時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最後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由此可見,憤怒地在網路上留下謾罵、不實的言論可是會招來慘痛代價的,提醒各位店家、朋友們一定愛注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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