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出爐 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可針對通訊軟體施以監聽聲音,甚至監看文字,引發在野黨與法界人士高度質疑。國民黨團與人權協會、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等團體今(16)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嚴正指出過去社會普遍擔憂的科技監聽、GPS跟監、手機與個人通訊APP軟體監看等作為都將入法,不但對人權、隱私是一大威脅,有違憲違法的爭議,更讓人質疑,真人實境版的全民公敵是否就將在台灣上演?國民黨團呼籲法務部必須傾聽社會廣泛意見,重新研議該法可從《通信保障及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修法,避免「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侵害人民自由、造成以民主法治之名,行權威復辟、戕害人權之實。
書記長林奕華表示,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放寬檢調對人民科技監聽規範,已經成為「科技東廠法」,威權復辟將造成人權大倒退,林奕華點名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不是說希望有院際協商權,要不要考慮跟行政院協商這個法案違反人權?林奕華進一步表示,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宣稱要要落實開放透明政府,行政院曾在2016年9月5日發函給各政府單位,要求所有法令修改要公告60天,並沒急迫性的「科技偵查法」卻只公告5天,是在怕什麼?還是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不演了?
司法法制召委李貴敏指出,《科技偵查法》表面上是規範政府科技偵查,事實上,卻擬摧毁《憲法》保障的隱私權。把個人行動與足跡透過科技工具「全都露」,民眾一舉一動與言論將任其窺伺而無法擋,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遑論保障。
她並質疑,通保法明明嚴格限制,只有在有事實證明在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與案件有關」、又「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等,才可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法務部為何在草案中卻打算用「科技偵查」為名排除相關限制?
李貴敏也說,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只要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監看、拍照、錄音、錄影;對於與案件無關的人,竟也可以用「實施調查時,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之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亦得為之」無限擴充範圍!這還能談人權嗎?
李貴敏抨擊,如果民進黨可以挾持立法院多數讓這部無視人民基本人權的《科技偵查法》三讀通過,那一天「刑求取供」的專制違法行為會不會也合法化?為保障民眾隱私與人權,國民黨必須反對到底!
藍委吳怡玎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內中,根本是繞過現行《通保法》,讓政府可在民眾手機植入木馬,除監看通訊軟體,網路銀行個資等也全被掌握,以民主法治之名,行威權獨裁國家之實;更何況現在民進黨政府本身還有嚴重資安問題,民眾被蒐集的資料最後恐又遭外洩。吳怡玎質疑,現在全世界通訊軟體普及,但除德國因恐怖份子到處放炸彈修法規範,就連與我國政經發展歷程類似的韓國,都沒有以科技為名義推動類似科技偵查法等法案立法監控,為何台灣要走在前面,是要讓政府成合法駭客?
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科技偵查法將網路變成一個沒有穩私權的空間,相關通訊軟體群組及集會結社都無法受到保障,本法草案更將實體空間狗仔作為合法化將使民眾的隱私權完全喪失。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中明定檢察官若認為有必要,可透過定位系統及設備調查,他質疑何謂「有必要」?且草案中是否必要單由檢察官決定,2個月內不需經法官同意,將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另外,草案允許在非隱私空間進行錄音、錄影等行為,在隱私空間經法院許可也可從外部進行監看、錄音、錄影,同樣影響言論自由與居住自由。他認為相關調查手段應回歸或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即可;數位證據的保存則可修正刑事訴訟法,不需另立新法。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說明表示,「科技偵查法」並非類似政治偵防、毫無限制的偵查手段,而且會視對基本權干預的程度不同,做層級化的保留,像是對手機內容的獲取,就必須是3年以上重罪,且要無其他偵查方法,且要法官同意。他並強調,這部法律的制定是必要的,對於各界的意見,法務部會虛心接受,內容也都可以討論,而不是整個否定。
何謂網路資安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八卦
陸委會邱太三主委甫上任之際,時代力量即對邱主委表達做好工作之期許。遺憾的是,邱主委近來發言引發社會各界憂慮,一下說兩岸要春暖花開,一下又說兩岸要建設性模糊。時代力量必須嚴正呼籲,兩岸關係縱使要改善,台灣的國安萬萬沒有模糊地帶,請邱主委三思。
👉春暖花開莫變成木馬屠城
邱主委說為了達成春暖花開,兩岸要有建設性模糊。但何謂建設性模糊,邱主委卻說不清楚。#台灣的國家安全沒有模糊地帶,希望邱主委不要為了一時的春暖花開,犧牲台灣的國家安全,屆時東風雨露變成木馬屠城。
👉駐香港辦事處實際派駐情形顯有落差
我國駐港機構(駐香港辦事處)目前人事無法論調,處長已懸缺許久,法務部秘書也無法赴任。面對港府要求簽署如「一中切結書」等片面不合理的要求,陸委會應提醒港府勿忘過往承諾,並且有所作為捍衛國家主權。
面對 #我駐港辦事處人員編制與實際派駐情形顯有落差,請問陸委會是否有因應對策?最糟情勢有無評估? #撤館 是否為選項之一?請陸委會應向外界說明目前我駐香港辦事處人員編制、實際派駐狀況以及館處業務執行狀況。
👉陸委會能否保障我駐港官員人身安全?
鄭文傑(Simon Cheng)原為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雇員,於2019年8月8日在香港遭到拘留15天始被釋放。根據鄭文傑後來於BBC等媒體專訪所述,他因為被懷疑涉入反送中事件而遭到拘留,在遭到拘留期間被迫承認有性交易等事實。
如果我駐港官員有一天成為 #李明哲第二 或 #鄭文傑第二,陸委會該如何營救?陸委會有沒有把握能保障我駐港官員的人身安全?如果沒有把握,如同 #置我駐港官員人身安全於未知巨大風險之中。
而李明哲先生遭關押已滿四年,時代力量持續關注李明哲事件與鄭文傑事件,也看到陸委會臉書發文呼籲中國早日釋放李明哲先生,希望陸委會除了口頭呼籲外,也能積極營救。
👉 #駐香港辦事處的資安問題
時代力量黨主席暨立法委員陳椒華於質詢時請邱主委說明,我駐香港辦事處目前辦公室的相關「電報、網路及電話」通訊架構,是否與香港當地電信業者配合?亦或以其他方式獨立架設?有無資安問題?陸委會能否保證我駐香港辦事處的官方通訊百分百無資安疑慮?
邱主委當場回覆,駐香港辦事處的通訊架構係跟 #香港當地電信業者 合作。試問邱主委,香港當地電信業者背後有無資安疑慮?中國政府及港府是否全面監控我駐香港辦事處每日通訊狀況。這點請陸委會儘速向外界詳細說明。
面對中國政府日日夜夜的文攻武嚇,台灣的國安問題必須用最謹慎的態度來面對,沒有半絲僥倖的空間。邱太三主委想改善兩岸關係固然值得肯定,但這陣子數次語焉不詳且模凌兩可的發言卻反而引起台灣社會擔憂。時代力量再次呼籲邱太三主委,莫為了改善兩岸關係表象,而於開放兩岸交流一事上一廂情願,否則只會迎來木馬屠城。
何謂網路資安 在 許毓仁 Facebook 八卦
【刪除擴權條款,讓公私彼此信任,健全資安防護網】
昨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資安法逐條審查,其中也包括我提出的版本。我的版本主張應刪除院版第18條,也就是「老大哥(Big brother)」監控條款,尊重民間自律。
很高興行政院資安處能聽進這些民間的疑慮,接受刪除頗受爭議的第18條和第19條罰則,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子法。
有三點是我對政院版資安法草案的想法:
1) #行政單位立法意圖的不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稽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而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對於前項之檢查,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我高度質疑行政院當初立此法條的意圖,這是行政單位無限擴權,監控人民。這是原來的第18條條文。事實上,當初我所提的版本,就刪除了18條,強調了不能對非公務機關予以規範,而是尊重民間自律。
另外,政府理應清楚定義何謂「重大缺失」,否則就是枉顧人民權益,踐踏人權。
2) #應將第4章罰則予以刪除
我也認同不能把兩個牙齒都拔掉,但罰則理應針對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另外,罰則該怎麼訂比較合理?又該如何定義延遲通報?根據目前的統計,每一個企業被駭客攻擊回應的時間是180天,公務機關則高達350天,若依照現行的通報標準,恐怕沒有人可以免於受罰。
3) #不能用20年前的經驗定義未來的關鍵基礎設施
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具有變動性,試想,在物聯網的時代,當所有裝置都透過網際網路相互連結時,關鍵基礎設施絕不是如國土安全辦公室20年前所定義的「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高科技園區」。以上是功能性的分類,也是依照國土辦的定義,這種過時的分類當然無法因應快速變動的未來。
因此,我提出必須確實、精確的定義關鍵基礎設施,否則沒有意義,而且在定義時,應讓專家學者參與並加入討論,確保公開透明。
資安法是一部具高度敏感及攸關民眾權益的法案,為了避免空白授權,使得人權被侵犯,我提出資安法後續相關的法規命令的制定過程,應邀請相關委員參與討論,也唯有透過充分的討論,才能讓民間與政府建立足夠的信任感,並強化立法院監督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