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
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預算,許多委員都談到惡意逼車的問題。我來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讓大家看看問題在哪裡。
現行法律中,惡意逼車可以用道交條例或是刑法處罰。
依照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過去4年,每年大概開罰800~900件,平均每件罰款1萬8千元左右,因為要肇事才會吊銷牌照,所以吊銷牌照數屈指可數,只有14~23張。
依照刑法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惡意逼車,就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可以適用這一條。
然而,我們用「逼車」當關鍵字,查詢司法院判決系統中案由為公共危險的案件,1997年至今,只出現232個判決。再用「迫近」、「讓道」、「驟然減速」、「驟然變換車道」這些關鍵字查詢,一共只出現51次。
不論是232還是51,都遠低於道交條例的開罰數。也就是說,道交條例處罰太輕,不足以嚇止惡意逼車,又很少動用刑法185予以重懲。
所以,我們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如何提高移送案件,或是在道交條例加重處罰,遏止惡意逼車,就是我們立法委員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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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5198152
原文內容:
危險駕駛注意!蛇行逼車加重扣牌照半年 最快年中上路
2021-01-23 18:01 聯合報 / 記者曹悅華/台北即時報導
不少民眾深夜受改裝車噪音所苦,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
條之1、第43條修正案,總統令本周頒布。對道路上蛇行、飆車、逼車和危險駕駛,除了
罰款外,還加重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另對改裝車製造噪音或拆除消音器者,1年內再犯
,直接吊扣駕照6個月。交通部說,後續會依程序進行,最快年中上路。
總統令本周頒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修正案內
容顯示,若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
萬2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無法正常運作,且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9000元至1萬8000元罰鍰。
第43條修正案則顯示,若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
方式造成噪音,除了可罰3萬到9萬元罰鍰、當場禁止駕駛,還會加重處分,將原本規定吊
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延長至6個月。
修正案也顯示,若有上述情況且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將加重處分,得吊扣其駕駛執照六
個月。
對此,交通部表示,惡意逼車行為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有處罰規定,當初
研議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的罰則,修法方向包含提高罰鍰上限、延長吊扣汽車牌照期間
等。已於去年11月13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討論獲有初步共識,將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
法事宜。
交通部說,總統令公告後,將召開修正條文施行前準備分工會議,確認子法研修、監理所
站電腦程式修正作業等。按過往子法研修,除了需要預告時間後續還有法制程序要走,預
估還需要三到六個月時間,新制最快年中上路。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應該也要落實高速公路內側為超車道的概念
不然一堆車龜內線還併排 堵住後方一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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