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星期,三重客運公車駕駛疑因為打瞌睡衝撞人行道,撞倒24台機車,造成1死1傷的悲劇。
上個月底,桃園監理站接獲檢舉,二度稽查桃園客運卻查無不法,直到新竹區監理所所長夜間親自帶隊,一舉查獲245件使用人頭USB造假工時的違規,預計開罰245件。
今天我針對客運業者長年違反勞基法、公路法,罔顧駕駛勞動權益,危及乘客及用路人安全的亂象,質詢蘇貞昌院長。
#客運業者左手領補助右手繳罰單
以桃園客運、三重客運、基隆客運這三家縱橫北台灣的違規大戶來看。
桃園客運:五年來違反公路法162次(開罰133.2萬元)、勞基法37次加上一次專案勞檢(開罰1,779萬元)。但是,在這五年之間,桃園客運領取中央、地方補助共計4.63億元。罰款總額只占補助的4.13%,根本不痛不癢。
三重客運:五年來違反公路法108次(開罰97.2萬元)、勞基法13次加上一次專案勞檢(開罰263萬元)。同樣的,在這五年之間,三重客運領取中央補助6,493萬元。罰款總額又只占補助的4.05%,根本九牛一毛。
基隆客運:五年來違反公路法189次(開罰170.7萬元)、勞基法27次加上一次專案勞檢(開罰192萬元)。
為什麼業者肆無忌憚,屢次違法仍不改善?答案很簡單,因為這些罰款只是交通部給的補助款項的零頭。桃園客運五年來接受中央、地方的補助共計4.6億元,三重客運四年來接受公路總局補助共計6,493萬元。這四年來,交通部一共發了43.81億元給全台灣的客運業者。
以車輛汰舊換新為例,最高可補助購車費用的49%,此外還有營運虧損補貼、防撞警示系統、擴大徵才就業安薪方案補助計畫,連客運上的電子驗票機都有編列預算。
#交通部補助不能只給蘿蔔沒有棒子
這些數字顯示,客運業者高度倚賴政府補貼,政府則讓業者負擔公共運輸的任務,給予相應補貼。政府與客運業的關係,其實有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公眾運輸事務的特質,難道不該督促業者守法,維護道路安全嗎?
我認為,要讓客運業者面對問題,不再違法的釜底抽薪之計,就是針對違法業者,減發甚至停發補助。然而,公路總局在9月27日告訴我:「尚無依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酌減補助之規定」。
毫無疑問,這就是現行補助要點的缺漏,交通部一定要強化手上的政策工具,讓業者領取補助的同時,務必遵守相關法令。
#其實公路法可以重罰停業廢照
完全沒辦法要求業者,也不盡然。公路總局的裁罰懲處,不足以嚇阻業者也是一個問題。
依照公路法規定,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罰鍰9千至9萬,這個9千的最低額,從2002年至今沒有調整過。
更驚悚的是,公路總局決大多數的案件,都只罰最低額9千元。然而,同樣是超時工作,勞基法的罰鍰卻是2萬至100萬,面對累犯還可以加計罰鍰。
再者,依照公路法第47條以及77條,業者違法限期未改善,可以停照甚至廢照。結果這10年來,汽車客運業者只有四件被吊扣牌照1個月到3個月,而這個吊扣牌照只是針對違規的車輛,業者還是可以使用其他車輛營業。也就是說,公路總局從來沒有針對汽車客運業者予以停照或廢照。
對此,蘇院長表示:「涉及公共安全、司機勞動條件,政府會嚴格要求,如果有涉及作假,就是偽造文書,他會責成交通部長,把邱顯智列的事項嚴查,如果有這種現象一定要有效遏止。」
#公路法違法紀錄應公開上網
面對嚴重違法的客運業者,民眾如果想要自保,搭乘安心的業者車輛,可以如何選擇呢?答案是:完全沒有資訊揭露。只能透過監理服務網,查詢法人違反道交條例的資料。
勞動部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環保署則有「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以及「即時監測資料」,消防署則有「消防安全檢查重大不合格場所一覽表」,但是,今天民眾所搭乘的公車或是國道客運,有沒有違反公路法的紀錄,被罰了多少錢,網路上完全查不到!
#別讓客運駕駛成為馬上路的不定時炸彈
最後,我要再次提出「駕車時間」的荒謬規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規定:「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這等於是讓客運駕駛每天都加班,如果加上整備時間,每日工作時間動輒超過12小時,這是一個文明國家對待客運駕駛的方式嗎?這是一個有勞基法的地方嗎?
我必須說,是誰讓這些司機冒著超時加班的風險,在公路上變成不定時的炸彈?就是長年放任不作為的公路總局!
因此,我問蘇院長:「每天都要加班的車安全嗎?」院長回答:「這件事情真的很需要被重視,不能被大家認為無政府,我們一定會嚴加處理」。然而,可惜我講到這邊,質詢時間就中止了。
以上這些問題存在已久,透過這次質詢的機會,我希望蘇貞昌院長帶領的行政團隊,拿出魄力,重視公共運輸的安全,重視客運駕駛的勞動權益,好好整頓屢罰不怕的業者!
我們的訴求:
🔈呼籲交通部🔈
l 公路總局應檢討累犯業者之補助金額,視違法情節調降甚至刪除。
l 修改公路法第77條及第79條,制定公共運輸駕車時間不得高於8小時。
l 比照勞動部及環保署,公佈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業者名單。
l 落實公路法第47條、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8條,勒令累犯業者部分停業,直至改善。
l 比照勞基法,違反公路法第77條應至少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呼籲勞動部🔈
l 不得將駕駛排除勞基法第36條之適用
l 針對工時相關違法的裁罰上限,應再提高
l 針對交通運輸業之專案勞檢,應再提高檢查頻率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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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停機車罰款 在 李眉蓁 Facebook 八卦
【重大地標,市府應做好周邊交通停車規劃】
交通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辦理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裁罰作業。在去年109年7月至12月交通違規結案件數計116萬6,623件,交通違規罰鍰收入有新台幣10億5,888萬629元;110年1月至2月交通違規結案件數計33萬6,035件,交通違規罰鍰收入為新台幣3億152萬8,578元。
看到這樣的數據不知道要高興還是感嘆?因為市府編列的財政收入中,就有交通違規的罰緩收入預算,109年市15億3百多萬元。光是去年7月到12月就收了10億5千多萬。我認為如果有重大違規,當然要處罰。
可是,現在有許多民眾抱怨的是,有檢舉達人到處檢舉,如同新聞報導高雄郭姓檢舉魔人「3個月8千件」,光是寄這些通知就耗費郵資30萬。被檢舉的很多是汽車、機車停在自家的騎樓,或是店家前面的人行道上.被拍照後被開罰單。
最近左營區龍華市場的攤商,也無奈陳情,自從義享天地開幕以後,因為大順路的停車位不足,很多車輛就往周邊的巷道停放。龍華市場本來提供給客人臨時停放的車位,還有市場周邊富國路一些機車停車位,也被停得滿滿。很多民眾要來買菜,臨時停放路邊,就有人檢舉或是警察沒有勸導,直接拍照開單。很多民眾去上場買菜,被開罰單心情受影響,就告訴攤商你們這邊來買菜,要停車不方便,然後還要被開罰單,不買了!真的影響他們的生意。
景氣不好,被開罰單當然心裡不舒服。攤商也被波及也很無辜。市府交通局應針對,類大型商場、公共建築等開發,相關的交通動線還有停車規劃,應周延的去規劃,否則週邊的小老百姓未蒙其利就先受停車所擾,不小心違規停放還要被檢舉告發繳罰款。
#李眉蓁關心您
市府交通局,應針對這些場域處所停車位不足問題,研擬改善方案,眉蓁將持續追蹤,維護市民權益。
人行道停機車罰款 在 壹週刊寶庫 Facebook 八卦
【有白色停車格,但旁邊又有「騎樓、人行道」禁止停車的標誌,究竟能不能停?!】
>>機車停在格子裡怎麼還被罰款?http://bit.ly/2fPWWGA
#機車 #停車格 #人行道 #壹週刊 壹週刊壹青天升堂
人行道停機車罰款 在 人行道停車大多是違法的? - Mobile01 的八卦
這道理是說不通的。 先看看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 ... ... <看更多>
人行道停機車罰款 在 停人行道車格挨罰警方:人行道明顯不能停車@東森新聞CH51 的八卦
【東森新聞YouTube會員開張啦】現在就加入》https://bit.ly/3gpoY8w台中一名民眾投訴,8月1號和朋友去北屯區一間私立中學參加父親節活動, ... ... <看更多>
人行道停機車罰款 在 Re: [問題] 人行道停機車不開罰條件- 看板Kaohsiung 的八卦
https://bit.ly/3KHji8d 這篇高雄市交通局應該已經解釋很清楚了
人行道停車之利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五十五、五十六、九十條之三
條規定,人行道(騎樓屬人行道)以禁止停車原則,開放停車(劃設停車格位)為例外,
車輛停車方式應從其規定。
騎樓道路交通性質上也是屬人行道 但因為它的法律特殊性 所以有例外的規定
騎樓停車之利用:
(1)按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基地,除都市計
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於建築時應留設3.9公尺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其設
置目的係供公眾通行使用,屬法定強制應設置,其使用權屬公眾使用而非屬私用。
(2)次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在公益之考量自得對所有權作適當限制。另按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土地稅減
免規則第十條之規定,騎樓在稅法上設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範,為對騎樓
所有人受限之使用權已有所補償
(3)再依大法官92年8月8日釋字第 564 號解釋理由書略以:「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
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
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
施之適用範圍。」
(4)本局111年1月14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130232501號公告本市機慢車停放騎樓規定。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公告高雄市騎樓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沿騎樓地外緣以垂直道路之方式停放於騎樓地,並
以一排為限。
一、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
二、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
三、自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起算一點五公尺需保留行人空間。
人行道跟騎樓最大的區別 其實是所有權 人行道就是公權公用 騎樓是私權公用
真的想跟市府吵這個問題的話 建議一個方法 就是查你被處罰的人行道土地產權
假如是未被徵收的公設保留地 你可以去打行政訴訟 說應該比照騎樓私權公用的規定處理
但如果就是市府所有之土地 而且業經劃設人行道使用
真的沒啥好吵的 還什麼 騎樓為什麼沒畫停車格可以停車 人行道沒畫停車格就不能停
先搞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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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reeclouds (180.217.5.229 臺灣), 03/12/2022 11: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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