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世芳
#支持乙方團結運動保障藝文工作者
#我也是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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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 #華藝公司 授權中方以 #中共法令 進行紅色審查,並竄改作者文章標題、摘要,消失五萬篇敏感性文章,以及消失作者名字的事。
我身為學術工作者,自己的論文也被消失,也是受害者。同樣經歷著作權沒有受到保障的困境,我才驚覺我也是學術圈的 #乙方。
【感謝藝文界參與座談會 說自己的困境】
今天 蘇巧慧 委員邀請我及多位委員共同舉辦「保障藝文工作者著作權座談會」,感謝這麼冷的天,還有 紀錄片工會/紀工報 Taipei Documentary Filmmakers' Union 、視盟 等藝文團體一起來分享「身為乙方」的經驗。
今天在場的所有藝文工作者的心願,應該都跟我身為學術工作者一樣:
「希望作品被最多的人看到聽到,但保有自己的著作權!」
但藝文工作者的著作權被身為「公部門」的甲方取得;學術工作者則被「期刊論文出版商」取得,都會發生創作者自己要運用自己的作品「不能用」或「花錢才能用」的情境。
【#乙方團結運動 已經啟動】
馬世芳 發起的乙方運動,我的團隊第一時間找原文會來協調,達成「著作財產權甲乙方共有共享」、「機關不再逼甲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的結論,並帶動客家電台也跟進。(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kVNGrL 、 https://reurl.cc/E28OKn )
但「共有共享」只是底限,原廣台也不是個案,必須通案處理。
所以去年12月9日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在委員會審查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修正草案 時,我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配套計劃,以落實保障藝文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也感謝今天一同與會的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賴品妤、 堅持.張廖萬堅 委員一起提案連署,讓案子能在委員會通過。
提案重點跟今天在場大家的共識一樣,認為現行的法規制度其實已經完備,問題在於落實面。如何讓法規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可以被確實執行?讓所有的創作者知道可以光明正大的捍衛自己的權利?
文化部也承認,第一線公務人員對於藝文採購不熟悉,尤其著作權又是契約中非常複雜的一塊,因此還是有不夠尊重創作者著作權的情事發生。
所以我的提案要求文化部,具體配套計畫,內涵至少須包括:
✅加強落實藝文採購相關規範,增進承辦人員與創作者知能。
✅強化推廣「文化藝術作業採購專區」網站與諮詢專線。
✅應建立申訴專線,讓創作者得以就不公平權利規範或契約向公部門即時求助。
【肯定文化部已經設置申訴專線】
文化部李次長今天在座談會中,直接拿出現有的諮詢專線電話「02-8512-6376」,說有事情就打這支電話。
但我辦公室其實之前有打過,蠻難問到具體申訴的方式。我要強調 #申訴專線 不是諮詢專線改個名稱就好,應該要建置完整的申訴SOP,我會持續追蹤。
#乙方須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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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130的網紅洪秀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4.09.06 10:00 《反省與承擔》記者會 親愛的朋友們,我會抱持初衷,比以往更堅定的走下去,我也想請大家深思,在這個時刻,國家需要一個甚麼樣品格的領導人,需要她為我們的社會及國家帶來甚麼樣改變?我希望 真誠而非虛假,質樸而非狹隘, 能力而非權謀,包容而非含混, 自重而非自戀,堅定而非固執...
人格權 內涵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八卦
【民法爭點整理|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意義?】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和大家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解釋問題,這是一個傳統爭點,相信許多同學都非常熟悉了,但其實這個爭點近年來有新的發展,例如債權是否一律不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學者已提出新論述。以下我會在第一部分梳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客體的傳統爭議,接著在第二部分進一步說明此議題近年的新發展。如果同學已經有程度了,可以從第二部分開始看起。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一)差別保護說(傳統學說)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依文義僅限於權利,而對於權利之解釋,通說受德國法影響,主張此權利專指具「社會典型公開性」之「絕對權」而言,例如:人格權、身分權、物權,而不包含債權等相對權。詳言之,立法者為調和「行為自由」及「權益保護」二個基本價值,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限於絕對權,至於利益,尤其是純粹經濟上損失,並不包括在內,此乃是有意對權利及利益採取差別性保護之態度。
(二)平等保護說(少數說)
陳忠五教授認為,「權利」是指既存法律體系所明文承認的利益;「利益」則是指未經既存法律體系所明文承認的利益。可見權利的本質或內涵,也是某種利益。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發展,利益亦可能成為權利,故權利與利益之本質並無不同,二者經常維持相互流動之關係,且界線往往難以區別,因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範圍,應從寬解釋,包括債權、營業權、占有及純粹經濟上損失等各種「利益」在內,使權利或利益之侵害,均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責任原則」的適用,即平等予以保護。
然而,若採取權利與利益均予以平等保護的態度,則是否會過度侵害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呢?對此,陳忠五教授表示,如果欲合理限制加害者之賠償責任,應透過侵權責任之其他要件,如有無過失、有無不法性,或有無因果關係等進行調整,才是比較合理的方式,而非教條式地區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二、近年發展
(一)債權是否為民法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如前所述,傳統學說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限於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之絕對權,則債權作為相對權,自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然而,學者已提出不同見解,如陳聰富與楊芳賢教授即指出,以債權作為基礎之有權占有人,例如已取得占有之承租人或買受人,自債權人取得占有時起,仍應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理由在於,以債權為依據之有權占有,雖然實際上涉及債權之侵害,但因其得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與所有權人或其他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下受侵害的情況相似,故沒有差別保護之正當性存在,故有權占有人受侵害時,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二)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關於事實上處分權的權利性質,最高法院在處理事實上處分權得否行使民法第767條之問題時,曾不斷反覆強調,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如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86 號;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由此可知,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性質上並非物權。
然而,最高法院在處理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問題時,卻又表示,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念,自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參見106年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就此,筆者認為,最高法院之所以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得成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與前述學者所提有權占有人得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具有相似的理由。因為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取得違章建築之占有後,即得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與所有權人或其他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下受侵害的情況無異,故事實上處分權人受侵害時,使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應無不合理之處。
人格權 內涵 在 老爹談影 Facebook 八卦
「著作人格權」是大眾普遍比較陌生的法律術語,它的用意在於保障創作者在創作上的精神完整性,保障他可以為自己的作品署名,保障他的作品內涵精神不會遭到他人曲解竄改。
古阿莫便是用詞句任意曲解了電影精神,所以侵犯到了「著作人格權」的部分,他意圖用曲解性的描述,誤導觀眾對於電影的觀感。其實律師可以分辨古阿莫的行為並不是「評論」,所謂的「評論」是用自己的主觀意識去討論電影的情節,例如說某人在電影裡看到片段裡展現了一個國家的習俗,他就探討這個習俗在台灣是否合適,這個就叫作「評論」,但古阿莫的行為叫作「描述」,也完全沒有二次創作的成分。
一般Youtuber的評論影片,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舉凡研究或評論都是在法律的保障內,但古阿莫侵犯的是「著作人格權」,任意曲解電影精神的行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人格權 內涵 在 洪秀柱 Youtube 的評價
104.09.06 10:00 《反省與承擔》記者會
親愛的朋友們,我會抱持初衷,比以往更堅定的走下去,我也想請大家深思,在這個時刻,國家需要一個甚麼樣品格的領導人,需要她為我們的社會及國家帶來甚麼樣改變?我希望
真誠而非虛假,質樸而非狹隘,
能力而非權謀,包容而非含混,
自重而非自戀,堅定而非固執,
能夠重新成為我們評選領導人的必要品格。我希望大家是因為我可以「破除民粹、創造和平、真誠治國」而支持我,我也認為只有這樣的勝選,才是有意義的勝選,也才是國家與人民真正的勝利。
台灣的選舉有些地方太違反人性了,該是「放下屠刀」的時候了,我希望與蔡英文主席引領一場名符其實的「選舉」,而不再是「選戰」,我願意親自邀請蔡主席,一起透過女性無私的良知與深厚的愛心,終結藍綠立場的惡鬥和理盲偏見的民粹,將各自關鍵的治國理念與做法,經由反覆的說明與辯證,交給選民抉擇;讓我們的社會因為選舉而變得更好,讓我們的國家可以真正地透過民主而走出美好的未來。
朋友們!人格與價值是一個領導人應有的品質,包容與視野是領航者應有的內涵。我視這段時間烈火焚身的鍛鍊,為上天對我的試煉,我謹以誠懇的反省,向各位承諾,我仍舊是那個敢說敢言,勇於承擔,以真誠來做人處事的洪秀柱!所有流言與觀望,請到此為止!我會為我的信念奮鬥到底,決不退縮!這次選戰是台灣轉變心靈的時刻,所謂「千年暗室,一燈即明」,挑戰固然嚴峻,但一念轉變,光明就在眼前!
謝謝大家!也祝福大家!
#洪秀柱 #反省 #承擔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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