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行政院最新的礦業法草案,
發現很多正面的法律條文與修辭後面都有很多「#但是」。
1、從沒做過環評的礦場應該要補做環評。
#但是只有最近五年內平均生產量五萬公噸以上的礦業權者才需要補做環評。
#但是就算被認定不應開發,也可以一直提替代方案,就算沒有替代方案重新送審,也不一定會被廢止礦業用地。讓補做環評流於形式。
→#所以像亞泥若補辦環評未通過,也不一定會被廢止礦業用地
2、院版礦業法有納入原基法21條「諮商同意權的精神」
#但是只有修法後,進行礦權展限申請的個案才需要依原基法第21條辦理
#但是就算未踐行原基法,也不會被駁回展限或是廢止礦業用地,擺明讓業者不理原基法
→#所以像亞泥展現已經被火速核准,現在已經不用再去補辦原基法第21條的程序
3、礦業法大改革,回應社會期待
#但是目前所有申請展限中的個案,不必適用新法,不必遵守立法院的決議(要求目前展限中礦權應適用新法)。
#七月份礦務局公告的草案條文中,還有「已申請之礦業申請案件尚未准駁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現在這條居然不見了。
→#所以像是台泥寶來石礦,這種年產量動輒百萬噸的礦場,毋須在關鍵條文適用新法。
等待這麼久的行政院版礦業法,
還是沒有辦法管制這些破壞台灣環境國土的礦場。
未來在立法院審查,
我們會繼續把關堅持,
期待能夠真的把這部礦業法修好修滿。
亞泥諮商同意權 在 林淑芬 Facebook 八卦
原住民告贏了!
亞泥20年花蓮採礦執照確定撤銷。
本來就不該快速包庇偷渡通過展延的。
已經特許包庇,
不用環評挖了64年了(1957年至今)。
新城山也從原本776公尺高,
已經採到只剩兩百多公尺,已挖掉一座101的高度,
挖够了吧。
循正當程序,好好遵守環保法律,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再申請許可,有這麼困難嗎?
但是悲哀的是
即便展延被撤銷
#只要不修礦業法亞泥仍然可以繼續挖喔!
遲來的正義終於到來!!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亞泥的上訴。
從106年得知經濟部火速展延亞泥的違法展限開始,
淑芬不斷在立法院質詢、與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推動礦業法修法,
民間團體、 謝孟羽律師等也與當地的原住民族居民持續尋求司法上的正義,
歷經四年多,
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判決確定。
判決中強調,
#國家作成礦業權展限決定前應踐行與原住民族之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原基法21條),#爲立法者課予之義務,#立法者意思明確。
#不能因爲立法院目前有礦業法修法提案,
#反稱現行法原基法第21條規定無規範礦業法採礦權展限之效力。
#簡單來說就是原基法已經規定,
#不能說礦業法沒寫就不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
法官更說,
#採礦權20年爲一期,可無限次展限,並以不得駁回爲原則,
#且在准駁前,採礦權視爲存續
#實質上爲幾乎不間斷並以破壞土地環境方能採集自然資源之典型影響蘊育原住民族族群及傳統文化之開發行爲
#事後參與充其量只是開發者事後提出之回饋,存乎開發者單方意願,
#原住民族對其土地繼續變化之事實,已失足以及時保障其權利及意願之機制。
不過,因為現行礦業法的規定,
亞泥被撤銷處份之後,
回到「申請中」的狀態,經濟部將重做處分。
在經濟部做出處分之前,
####
最最悲哀的是不修法
#亞泥仍可以持續採礦,#不需要停工。
開議了。
#礦業法非修不可。
*最高行政法院完整新聞稿
https://tpa.judicial.gov.tw/tw/cp-1689-475944-67060-021.html
亞泥諮商同意權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八卦
「水泥產業並不應該是原罪,而是不負責任企業的經營手法(不法取得土地、避開與住民溝通、不願接受修法後的監督……),將水泥業自我污名化、魔鬼化了。」 ~吳明益
我們的水泥需求量不夠嗎?台灣高達30%水泥外銷(亞泥約40%外銷),用比內銷更低的價格賣到國外,根本就是賤賣國土。若水泥產業仍要維持高生產量,審慎評估是絕對必要的事。
📜 撤銷亞泥展延連署:http://bit.ly/2tffEKM
📞 打爆民意專線:http://bit.ly/2mLFgQE
【唯有與魔鬼交易一途?關於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區展延的爭議】
十多年前,美國環境倫理學者柯倍德教授(J. B. Callicott)來到臺灣之時,我曾與在地環境人士陪他走訪各處。當時導覽的陳健一老師帶著他到北海岸一處開採砂石的地方,控訴這類產業對環境帶來的傷害。我還記得柯倍德教授沉吟了一會兒,提出一個「魔鬼交易」的見解。
多年後我的細節記憶或許有誤,但大致的意思是這樣的:假如不開採砂石,那麼此地蓋房屋所需的砂石從何而來?倘若完全由海外進口,那麼將會涉及成本,同時仍避免不了環境正義的問題(開採其它國家的砂石難道就可以?)而倘若一部分的需求終究必須在此間生產,那麼應該開採河砂、海砂,或其山上的砂石,就得是審慎評估之後的決定。當然,此一決定將涉及與住民的溝通,及開採後所造成的環境效應。
這段談話對當時的我影響很大,原因是他並未過度強調「採砂石是萬惡」的言論;另一方面,他把這種選擇稱為是艱難的,因為無論如何選擇,都可能有魔鬼會藏身其中。
花蓮亞洲水泥廠並不是花蓮的新問題,從1973年開始,亞洲水泥廠就是太魯閣族人與山脈、河流的傷痛。
水泥製造業的特質是產品易受潮而硬化變質,既無法久存,也不利於長途運輸,但它又是發展中國家會有大量需求的建材,因此在地生產確實曾是許多國家的重要政策。水泥產業的根本在於獲得石灰石礦,臺灣西部的石灰石礦漸已挖罄,因此主要的礦源移往東部,這並非是為了「提高在地就業率」,而是利益衡量的選擇而已。花蓮的新城山礦區當然也不是企業好心提供在地工作機會的結果(目前富世村在新城山礦區工作的不過二十餘人,且多為臨時工),而是新城山礦區對水泥工廠而言仍有利可圖。
柯倍德所謂的「魔鬼交易」重要原因在於,這類的產業並不是「選擇哪一個地點」就行了,而是選擇任何一個地點都對當地的景觀、環境、水土會造成衝擊與傷害,當地人得衡量獲得的利益,與失去的生活環境。
水泥採礦與製程是高耗能、高耗水的產業,也容易造成空氣污染、水源污染、露天爆破的噪音污染,以及土石滑落的潛在危險。此次引發爭議的新城礦區位於富世村之上的山區,從得卡倫步道回望,就可以看見令人不安的景觀。這是採礦後,當地居民所失去的,難以估算的生活品質。
此次亞泥申請展限開採權引發爭議後,曾發出公開信,大致的意思是:
一、亞泥新城山礦場在礦權即將屆滿(2017年11月22日),因此依礦業法第13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礦權展限申請,合法地獲得經濟部及礦務局於2017年3月14日准予礦權展限在案。
二、亞泥花蓮廠取得礦業權早於太魯閣國家公園成立(1986年),近年亞泥已未在國家公園區內的25公頃礦區採礦,並投入植生復育工作。2016年12月20日起並申請減區獲准,目前國家公園內已無亞泥礦區。
三、最後,亞泥自認「持續採用先進環保設備,降低製程中污染、節能減碳、綠(美)化廠、礦區,亦積極投入環境教育及地方敦親睦鄰工作,……尤其是在礦區植生綠化方面,更是投入無數的人力、物力,並獲得國、內外礦業專家的肯定,而且也獲獎無數。」
這三點聲明看似有理,卻是亞泥避開自身爭議行為,避重就輕的說法。
關於第一點,確實亞泥是合法提出申請,但此次核發的礦權展限是20年,等於是五次總統或國會大選的漫長時限。且這屆立法院有意修正《礦業法》,經濟部卻在修法前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匆促核定,雖可辯說「依法行政」,但主政者蔑視反對的民意與專業意見,無異讓人更加懷疑,快速核定展延的背後,可能是畏懼公開討論會暴露更多水泥工業隱匿的實情。
關於第二點,此刻新城山礦區雖已未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境內,但國家公園界線亦為人為畫定,真正的環境影響卻不是跨出國家公園畫定的界線就一切無事。新城山區鄰近立霧溪畔,是生態敏感的區域,也是太魯閣族重要的傳統領域。因此並非在國家公園境內的25公頃停止採礦,就能解決目前太魯閣族居民擔憂的相關污染問題。
而太魯閣族人的私有土地部分,早年亞泥涉嫌偽造拋棄同意書、與鄉公所聯手塗銷族人耕作權登記的方式獲得土地。當時政府為了管理原住民土地,依「台灣省山胞保留地管理辦法」,要求原住民到鄉公所登記,才能擁有耕作權,連續使用達十年以上,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也就是說,這項政策讓太魯閣族人在1969年開始登記,最快也要到1979年才能取得自己家鄉的土地所有權。但是1973年亞泥就「合法」取得土地,這不能不說是一種企業與國家共謀造出的「法律陷阱」。
經過長年官司,已有原民取回土地權(但仍無法進入礦區耕作,僅能領取微薄租金),意謂著此一歷史事件確實在法律上存在爭議。而礦業用地高達100多公頃都是原住民保留地,原民會有權依2005年通過的「原基法第21條」,要求:「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過去沒有原基法的時代,用「補償」或「強租」的方式輕率處理,但如今經濟部與亞泥怎可蔑視原基法的精神,在缺乏族人參與討論的狀況下,貿然通過未來二十年的採礦權?
至於第三點,亞泥在宣傳網頁上,總以綠化的成果為傲。這些年來,我每回帶人到太魯閣附近,理所當然會先穿過亞泥種植的一排鳳凰樹。倘若是外來遊客,必會說:這條綠色隧道真美。穿過那兩排鳳凰樹的同時,你還會經過「蝴蝶生態園區」,以及一處稱為「亞泥休閒林園」的原生植物園。倘若是外來遊客,常會說:真是有心的企業啊。
但我得說這兩處用以宣揚亞泥環保功蹟的生態園區的經營方式,恰好暴露了像亞泥這樣的企業,用「表面的環保來粉飾其不公義採礦」的策略。
所謂的鳳凰木綠色隧道從廠區到廠外道路不過四百多棵,眾所周知鳳凰木並非難以栽植或罕見的植物,東華立校後台十一線也種了兩排,除了人為景觀欣賞以外,對當地生態意義不大。而從2004年開始打造的蝴蝶生態園區,不過是栽植六十餘種蜜源植物,一百多種食草的小型開放式蝴蝶養殖場而已。這樣的規模連民間的蝴蝶園都比不上。(我個人在小塊農地裡栽植的食草與蜜源植物就相當於此數之半)而這種遊憩式的蝴蝶園不過為了取悅遊客,微量的食草對蝴蝶實際復育幾無幫助。(維持森林景觀才是維繫蝴蝶族群的命脈。)
至於所謂的本土植物園區,則是整理原本「雜樹叢生的林地重新加以規劃。」亦即是砍伐掉天然次生林,進行原生植物的造景而已,且不過占地1.0公頃,比台北市多數的小學校園規模還要小,實在不像是臺灣第二大水泥廠的手筆。至於在開採過的礦區重新植林,這恐怕也很難說是「成就」,而是一個利潤來自自然資源的產業應做到的基本尊重而已。
臺灣的水泥產業,是否要維持高生產量,端看臺灣此地的水泥需求,而不是為了讓水泥業可以生存,拚命擴充建設來增加內需。近年來臺灣的水泥生產,約有1/4俱皆外銷(售價甚至比內銷還低),大型的水泥廠亦紛紛前往中國投資,維持現在的水泥業規模,本就是應該審慎討論的事。水泥產業並不應該是原罪(它並非是柯倍德指的魔鬼本身),而是不負責任企業的經營手法(不法取得土地、避開與住民溝通、不願接受修法後的監督……),將水泥業自我污名化、魔鬼化了。
倘若亞泥真如聲明所說,是一個負責任且表現良好的企業,更應該面對修法後採更嚴格標準的新採礦法,嘗試去獲得環評後的採礦權,讓多年來臺灣這個與魔鬼交易的痛苦選擇,有一個較尊重礦區民眾的「正常選擇」。此次爭議該退讓的只有兩個單位,一是經濟部應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區目前的展限處分,並且依原基法第21條的知情同意權,取得當地原住民族的共同意見。而亞泥亦可主動退回申請,待修法後的礦業法,或與當地民眾溝通後,再提出公開、透明、誠實無欺的申請。
否則,不願再與魔鬼交易的民眾,也就只能選擇與魔鬼戰鬥了。
●以下是這次議題的聯署網頁,如果您支持以下訴求,歡迎參與:
連署訴求:
一、撤銷亞泥新城山礦權違法展限,依法踐行相關程序後再行審定
二、修正黑箱礦業法
三、礦權展限需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
四、礦權展限需重作礦業用地核定
五、建立並落實當地居民程序參與
六、礦業開發審查資料進度全面上網公開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ZQkC3CxjzBYW6…/viewform…
●由「地球公民基金會」彙整的相關資訊:
https://www.cet-taiwan.org/category/305
●亞泥實際已大規模投資中國水泥廠。在這篇為亞泥極為正面的報導中,提及新城山礦區根本也只餘二十年的開採量。退出國家公園境內25公頃土地,很可能也只是採罄的話術而已。而二十年後,廢棄的礦區當然也不再需要「當地人力的投入」了。
http://www.dcement.com/zt2011/atlas/atlasbd/97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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