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黃藍舌戰 - 李怡
杜汶澤與陳百祥的黃藍舌戰,據說吸引了百萬人收看。不是因為他二人在辯論中會有甚麼新意,而是要看兩位意見南轅北轍又口水多多的知名藝人的舌戰騷。多人關注正反映了社會嚴重撕裂,現實生活中有不可避免的意見衝突問題。許多人因為立場不同,而避免與過去常來往的親友會面,一起飲茶食飯可免則免。
我近年避免跟一些卑鄙小人應酬。但如果是認真交換意見的話,我是不會迴避的。不久前在外地約見一位老朋友,約前有人警告我說這朋友近來的想法偏藍。我說沒有關係。因為我相信老朋友是講道理的人。結果發現他並不偏藍,認為他偏藍的人可能對人缺少了解。
香港目前的時世,要作持久戰的準備。其中許多人不大願意做的,就是在生活範圍內爭取更多同路人,不能夠只是在同聲同氣的人群中圍爐取暖,而應該不迴避與意見不同的人交談,哪怕是交鋒,尤其是對一些願意講道理而只是在認知上有偏頗的人。
通常偏藍的意見,有幾個主要論點。
一是對示威者的暴力反感,而認同警察為維護法紀而不得不「以暴制暴」。針對這種意見,論辯要抓住城市出現暴力對抗的起源。首先,送中條例的推出是不是錯?若不是錯為甚麼要撤回?其次,全城反對送中條例開始時絕對是和平的,如果政府不是完全不理會社會上包括法律界的意見,如果100萬人6.9示威當晚政府即表示修例暫緩(不須撤回),以後整個城市的暴力對抗就不會發生;如果政府不是準備依靠立法會多數暴力在6.12硬闖過關,而在之前不斷搜查、圍堵、滋擾年輕人的話,也不會有6.12對立法會的衝擊;如果6.12警方不是對示威群眾使用過度暴力,以後的事也不會發生。6.12之後香港市民提出的五大訴求絕不過份。因為如果修例是錯,反修例的抗爭就不應該有罪。五大訴求沒有要求對於因反修例而被捕者、受傷受害者賠償,已經很寬容了。
二是認為示威者的暴力損害法治,不能特赦被捕者是彰顯法治,警察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執法。這是混淆了治安與法治的區別。示威者可能破壞了社會治安,但並非損害法治。治安差的地方也可以厲行法治;而人治的專權社會也可以用鐵腕維持較好的治安。法治是掌權者既需要維護也有權破壞的,無權者只能造成些治安問題,沒有能力去損害法治。事實上,從推出送中條例到其後推出的緊急令反蒙面法,申請這樣那樣的法庭禁制令,都是對法治的損壞。許多國家對於因為政府的錯誤政策而導致一些人的判刑,會予以特赦,完全無損法治精神。
三是認為警察沒有使用過份暴力,並以美國的警察經常開槍為例,指外國的警察暴力較香港猶有過之。須知美國是容許人民持有槍械的國家,警察處理罪案時,開槍往往是執法需要和對自身的保護,情況與香港完全不同。而且,在對付罪案時固然常用槍,在對付示威活動時就比香港這次的警暴溫和得多。
一些未經證實卻極可能是事實的傳聞,就不必提出來同藍絲爭拗了。
倘若面對完全不講道理,說7.21不是白衣人施暴,而是「互毆」,說幾個警察對已經被制服的人仍然暴打不是過份暴力,或者對絕大部份的傳媒報道和公正的民意調查拒絕相信,那麼也不必憤怒,不妨微笑請他不要自己欺騙自己。哲學家羅素說:「如果某個人硬要說二加二等於五,你只會感到憐憫而不是憤怒。」
避免發怒,以理服人,擴大影響,這是真香港人需要長期去做的事。
互毆判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為了保護妻兒,你會使出多少力氣?>
之前有一個屋主為了保護妻兒打死竊賊的案件,
最近法院宣判了,
士林地院認定防衛過當,
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ocal/20160518/863637/
對於這個案件我之前曾經寫過看法,
判決結果出來,跟我當時的預測相去不遠~
當然一定會有人說竟然沒判無罪,恐龍法官什麼的,
不過我要說的是,殺掉一個人,
還是故意的情況(勒死一個人會是不小心?會是過失嗎?),
法院用"過失致死"處理,已經在法條上動手腳了,
如果真的要用,應該是用傷害致死罪,
(最輕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選擇了最輕的法條,再判緩刑,
以我看來,
法院對這個爸爸已經是放水又放水了!
這個法官已經是慈悲到無視法律存在的程度了~
如果真的要說法官恐龍,
那大概就是法官故意善待被告,故意用錯法條,過度放水了!
<正當防衛!>
最近有一個新聞,
屋主跟太太回家後發現屋內有人,就發生扭打,
竊賊固然高大威猛,
但偏偏遇上曾是海陸人間凶器
(身上任何一個部分都可以當作武器)的屋主,
三兩下就被制伏,
但人間凶器屋主太過強大,竟然把竊賊弄死了~
然後勒,我們的警察局長說:
"遇到這種狀況,我們還是希望報警處理,有警察到場處理比較妥當!"
http://www.nownews.com/n/2014/10/27/1476478
什麼是廢話?
這個就是!
什麼是官話?
這個就是!
什麼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這個就是!
遭小偷要報警,這是基本常識,
三歲幼兒都知道,還需要你警察局長講?
重點是:你處在那個情境裡時,會怎麼思考?
如果用老鼠當作恐懼指數,
在家裡碰到老鼠(長10公分,重100~200公克),
恐懼指數:一隻老鼠
回到家裡發現家裡出現一個陌生人(長170公分,重70公斤),
你不知道他想幹什麼,老婆(及小孩)又在旁邊,
恐懼指數:__隻老鼠?自己想~
雙方後來產生扭打,
竊賊拼命,為了求生存,他想跑,
丈夫拼命,為了求生存,他想保護太太跟小孩!
那樣的情況,讓我想起一部電影,
世界大戰War of The Worlds 中的湯姆克魯斯,
決意要殺掉那個神經質的男人時,下了多大的決心~
必要時,我會殺掉所有對妻兒有威脅的生物!
我想所有男人遇到相同的情況時,都會作出一樣的決定!
(撂倒他!甚至殺掉他!)
而刑法這部處理人世間糾紛的法律,對於這樣的情況也有解套方式,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當你面臨一個嚴重的危害時,
刑法允許你使用自己的力量(甚至暴力)去排除這個威脅,
甚至使用最強度的暴力行為去排除這個威脅,
不用去考慮或評估這個威脅對你的威脅性大小,
(在那樣的緊急情況下,也不容許你想這些吧?)
除非你的攻擊行為跟對方的威脅性相較,顯然不成比例~
回到這個案件,
當然丈夫不是故意要殺害對方,
而是在那樣的情境下,
妻子懷孕,你是唯一也是最後的一道防線,
萬一你倒了,妻兒會有什麼樣的下場?不敢想像~
在這樣的思考下,與對方發生扭打,
你的每次攻擊,不管是出拳,或撕咬,甚至鎖喉,一定是使出所有力氣!
(我認為丈夫的攻擊指數應該比當兵時顛峰期還高,
倒楣的竊賊遇上這樣的人間凶器,也是倒了八輩子的楣!)
依照我的判斷,先生這樣的行為,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即使可能被認定防衛過當,
基於先生保護妻兒的動機,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很高~
ps:
也許網友會說:
那我可不可以先去挑釁別人,
等他打我時,我再奮力揍他,主張正當防衛?
答案是:no!
正當防衛這樣的法條,不是鼓勵你去挑釁別人,
所以這樣的行為,法院實務是會認定構成互毆,都會成立犯罪的~
互毆判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人死了就是殺人罪?>
台中大雅區一家工廠39歲鄧姓越籍外勞去年8月懷疑同鄉阮姓男子向長官打小報告,害他小組長的職務被換掉,怒找阮男談判期間,持水果刀從背後刺殺阮男1刀斃命,鄧男躲藏一天後投案,被依殺人罪起訴,但台中地院認定鄧男無殺人犯意,今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6月。仍可上訴。
判決一出,大概鄉民又要說法官恐龍了,
有的網友說原來殺一刀不算殺人,
有的網友說原來刺入10公分以下不算殺人,說要比照辦理~
我覺得很奇怪,
只要有一個案例出來,
鄉民就很喜歡自行歸納整理下結論,
而那個結論往往是奇怪且不正確的~
如果老是用"別人可以,那我也可以比照辦理"的邏輯
去看法律案件,甚至以身試法,
最後你會發現,
一樣的10公分以下刀子刺一次,
越南外勞是判傷害致死,你被判殺人罪,
然後再來喊司法不公!
回到這個案子,
大家都有一個疑問,
就是"人死了,怎麼不是殺人罪呢?"
如果是在2000年前,
人死了,一定構成殺人罪!
為什麼?
因為劉邦進咸陽城,把秦朝所有法律都廢除,
只保留了三條,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約法三章就是這樣來的!
在那個時代,
人死了,就是成立殺人罪,以命抵命,沒什麼好講的,
不管你是開牛車不小心撞死老婆婆,
跟同事互毆,把同事打死了,
女生被歹徒強姦過程把歹徒殺了,
反正只要出人命了,你就得被砍頭!
可是這樣合理嗎?
如果從客觀法益來看,
一樣的一條人命,不應該做不同處理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劉邦的殺人者死,有一定道理~
可是生活中那麼多情況,
不小心撞死人,也是殺人罪,
跟同事打架,同事死了,也是殺人罪,
為了避免自己被強姦而殺害歹徒,也是殺人罪,一律都要死!
不同的情況都用同樣的處理方式,是不是一定合理呢?
因為法律規範的對象是人,人的行為樣態太多種了,
一樣的結果(人死掉),有不同的原因,
行為人(被告)的惡劣程度也不一樣,
所以法律(刑法)發展出不同的法條,
比如(1)過失致死,(2)業務過失致死,(3)傷害致死,(4)殺人罪,
去處理這些"最後人死掉"的事情,決定要怎麼把行為人論罪~
(1)過失致死: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業務過失致死: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傷害致死: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4)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的殺人罪,
又有義憤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不同法條可以使用.
上面四種法條,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都有,
相較於殺人者死,有彈性多了,
在這樣的法律設計下,
法官遇到"人死掉"的結果,至少有四種法條可以用,
可以依照不同案件的個別情況給予不同的評價跟論罪~
鄉民認為"人死掉"一定就是殺人罪,
這種法律素養,基本上是2000年前的水準(加油,好嗎?),
用2000年前劉邦的概念來看現在的案例,
往往會得出有問題的結論的~
我不是說法官一定對,一定沒錯,
也許法官在傷害致死跟殺人罪的判斷上出現錯誤也不一定,
(行為人的內心犯意,不會寫在臉上,只能透過客觀事證去探求,
法官只能在有限的證據資料內去探求,
這個是最難的地方,這個地方確實是法官最容易出錯的~)
但是要先有一個概念,
就是"人死了,未必就是通往殺人罪的高速公路",
如果覺得現在這樣的法律很爛,也沒關係,
請推動立法,效法劉邦殺人者死的規定,
不過到頭來你會發現,
很多情況(比如前面講的女生為了自我防衛殺害歹徒的情況)
在"簡單明瞭的新法"下,是會被判殺人罪的,
那你是不是又要抱怨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