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高層的權力與公股的肥油
黨政高層,如何透過對「泛公股公司」掌握的各種實質權力,上下其手牟取暴利,林益世的貪瀆索賄案,可謂是典型教案。
「中鋼公司」以及其轉投資的「中聯公司」,均非法律定義下的「國營事業」。然而,實際上,經濟部作為中鋼的最大股東(持股20%)、中鋼作為「中聯」的最大股東(持股35%),政府對於高層人事的選派具有實質控制力,連帶也掌控此等公司的營運與決策。
也因此,為掌權者,創造了牟利的肥厚油水。
光是一個「中聯公司」轉賣「廢爐渣」的契約利益,就可以讓林益世向爐渣業者豪取數千萬的賄款(贓款多到將95萬美元現鈔放在金爐燒掉、將2300萬現金藏在水池),而這還只是冰山一角,充分反映出公股事業的油水有多少!
至於在濫權牟利的醜聞爆發後,掌權者所搬出「那些都是民營企業、如何買賣係依公司治理所決定的私經濟行為、並不涉及職權行使」的脫詞(沒錯,林益世就是如此主張的!),則完全是侮辱公民社會智商的鬼話。
一個充分印證「掌權者宰制公股事業」的例子,正是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向爐渣業者要錢時,如何炫耀自己的權勢:
「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 . . . 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 . . . 」。
當然,在林益世貪瀆案中,涉及的公股事業是「中聯」,而非「台糖」。不過,在對公股事業的權力運作本質上,實無二致,這也是為何林益世隨口就挑了台糖當作例子。
這種透過「政治權力」從「公股事業」搾取「油水利益」的弊端,必須透過管制規範的革新健全、不法弊案的揭露、以及對濫權牟利者的嚴厲究責,多管齊下方能有效抑止。
否則,透過類似手法搞錢的,不會只有一個林益世,也不會只是國民黨籍的秘書長。
在揭露 #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弊案 後的兩週
在 #國策顧問秦嘉鴻閃躲迴避 兩週後的今日
格外有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美MOU投資審查怎麼做? 開放中資來台之後,台灣發生許多「假外資真中資」的案件。這次台美簽定了MOU,我想了解經濟部的投資審查部分,像是如何增進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與經濟部在投資審查工作的交流合作?實務上經濟部打算怎麼加強我國對於中資來台的審查?如何改善現在許多「形式審查」的問題? 台美經濟繁榮夥伴...
事業定義法律 在 王定宇 Facebook 八卦
統促黨何建華案是首件「適用新版國安法」或「反滲透法」的起訴個案!檢方已經依照新版國安法5-1為中共發展組織等行為,起訴,檢方要求法院從重量刑,根據新版國安法是「7年以上,併科罰金5000萬到1億」,舊國安法則是「五年以下」。
犯罪行為如下(引自自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73565 ):統促黨何建華涉接受中國金援在台推統戰、發展組織,還由中共提供造謠蔡總統文憑問題的文稿,轉交台灣相關人士散播。檢求從重量刑!
定宇推動「國家安全修法」系列的提案時間、三讀通過時間、內容如下: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法」...提案日期:2016/04/22 三讀通過日期:2016/11/18
內容概要:
現役軍人涉共諜案定讞者,取消所有退休給與。
二、「組織犯罪條例修法」、「證人保護法修法」...提案日期:2017/11/03 三讀通過日期:2017/12/15
內容概要:
可以適用統促黨等偽裝政黨、陳抗的組織犯罪,從原來只能懲處動手的蝦兵蟹將,變成可以懲處背後的主事者,並且大幅提高刑責。
三、「刑法外患罪章修法」...提案日期:2016/11/04 三讀通過日期:2019/05/07
內容概要:
刑法外患罪第一次修法,將中國、港澳納入刑法外患罪的敵人定義適用範圍,將非軍人擔任共諜納入外患罪章(軍人已經有陸海空軍刑法納入共諜為敵人範圍),共諜最高可以處死刑,這是頒布刑法近九十年來,外患罪章的首次修訂,納入共諜為外患罪範圍。
四、「國安法修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提案日期:2017/10/06 三讀通過日期:2019/06/19
內容概要:
將為中共發展組織的刑責從原來的五年以下,大幅提高到七年以上,沒入違法資金,併科罰金五千萬到一億。
現職或退離職軍公教、國營事業人員,若背叛忠於國家的義務,若犯共諜罪經判刑確定後,也將剝奪全部退休俸,已領者自行為時起追繳之。
五、「二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提案日期:2016/11/25 三讀通過日期:2019/07/03
內容概要: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主要威脅,對高階官員、退休將領赴中管制時間加長,並且限制不得參與中國黨政軍及相關活動,違反者最高將免除退休給與。
六、「反滲透法」...提案日期:2017/10/06 三讀通過日期:2019/06/19
內容概要:
將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的代理人行為,影響「選舉、罷免、公投」等民主行為者,明確訂定法律界線和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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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報詹順貴律師專欄 > 為核廢料解套或核電廠延役鋪路?
核一、二、三廠除役在即,現在突然訂一部有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的法律,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嗎?或其目的根本在製造已有能力且已積極處理用過核燃料棒的假象,替延役鋪路?
作者:詹順貴律師
日前行政院院通過《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而更早之前,黃昭順立委領也銜提案《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但前者空洞無物,後者則可能尚未實質解決核廢料問題,又已先行造災。
台灣1970年決定興建核電廠,迄今逾40年,卻始終未曾真正全力投入如何處理核廢料的技術研究,也從未認真尋找最終處置場址(事實上極可能根本找不到適合場址)。核一、二、三廠除役在即,現在突然訂一部有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的法律,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嗎?或其目的根本在製造已有能力且已積極處理用過核燃料棒的假象,替延役鋪路?如果日本都無法有效處置高放射性燃料棒,台灣可能嗎?
解讀上述二部法律草案前,先回顧同受大地震侵襲造成嚴重傷亡的尼泊爾、日本與台灣災後重建情形。尼泊爾雖然科技、工業並不發達,但國際救援與重建資源進入後,只要政府與人民齊心,相信幾年內便可以重建更安全舒適的家園。
而日本2011年發生311大地震,出人意料地引發海嘯連帶造成福島核災,被迫疏散周界20公里範圍內居民。迄今已逾4年,依劉黎兒小姐第一手資訊,尚有23萬人仍在離鄉避難,其中12萬人是福島災民,8.3萬人還住在臨時組合屋,返鄉遙遙無期。
而且核災發生迄今,福島核電一廠為冷卻爐心,4年來不得不一直將高放射性廢水排放入海,世界頂尖科技工業大國日本,對此完全束手無策。而所造成生鮮食材輻射污染,依日前新聞報導,台灣人民可能不知不覺中早已深受其害。
台灣2000年發生九二一大地震,不幸中的大幸的是,發生在沒有核電廠的中部,所以除了被好訟的馬英九所拖累的台北東興大樓外,其他已早早重建完成。
回頭看上述二部法律草案。官方版草案,全部在此行政法人的組織架構,唯一與核廢料有關的,僅是規定其業務範圍包括最終處置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轉、維護與偷渡可以境外再處理或最終處置之依據;另明訂可以接管3千億元核電後端營運基金,未來僅受經濟部監督,完全逸脫立法院的審查監督。
至於黃昭順版本,則充滿精英主義的科技專斷,其重大缺失如下:
1、草案將原本既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條例》明定應經地方性公投通過,改為僅由地方議會同意,即可成為候選場址,再設一個名為「放射性廢棄物資訊交流委員會」,由此委員會就候選場址評選作業行使最後同意權。如此由專家決策取代與人民風險溝通義務並落實直接民主的法律,大開民主倒退,竟可快速一讀付委。
2、另設一個僅能由中央研究院推薦專家學者組成之「放射性廢棄物科技諮詢委員會」,兩個委員會權責模糊,疊床架屋。
3、對法案主要規範對象「營運者」適用範圍不清,先是定義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業者,內文變成核電業者。由此可見,與現況由台電自導自演情況並無二致,卻幫不肯誠實風險揭露與溝通的台電解套地方公投困境。而背後想推動促成此法案的地質學者,則賺到政府耗巨額預算設置地下實驗室後的無限期研究經費。
4、罰則嚴重放水:目前世界各國的廢棄物清理法、各種污染防治法,對於任意棄置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之違規者,主管機關均有處罰及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得勒令停業、撤銷許可與代執行等配套公權力,但黃昭順版草案,最離譜的是竟然僅能課處罰鍰,上述應有的配套公權力則完全付之闕如。也就是說,此法通過後,一旦有人刻意收取巨額籌金,違法輸入放射性廢棄物、任意棄置或違法設置處置設施,政府除了罰鍰之外,對之便無計可施。
5、最後官、民草案版本不約而同將中央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定為經濟部,而非外國常見的核能管制機關或環保機關,會否與虎謀皮?以事業廢棄物為例,煉鋼、水泥與火力發電業者,都會產生成份不同的爐渣。因為爐渣無處可去,於是經濟部會同環保署將之搖身一變為可回收再利用資源,從廢棄物清理法解放出來後,便無視外國是如何嚴格管控再利用方式與項目,放任業者任意棄置至農田、埤塘。如果再將更難處理的放射性廢棄物交由經濟部主管,台灣會否更快部向日本福島的後塵?
(05/04/2015 民報)
本文作者:詹順貴,環境、人權律師。在欣賞鳥鳴與振羽的過程中看見台灣山海俯拾即是的自然之美,傾心投入環境保護、土地正義、原住民及諸多弱勢人權等議題,期許個人得以渺小力量,使臺灣在地知識的低喃,能讓更多人傾聽,祈求島嶼的歌唱,能夠永續長存。
★ 相關新聞:
焦點評論:核廢料拼裝車與空白支票(郝明義)
https://www.facebook.com/momlovestaiwan/posts/614340798701511
「菁英」治國的復辟!!??? 核廢處理,專家、菁英說了算?(05/03/2015 民報)
https://www.facebook.com/…/a.214032908732…/618122671656657/…
[ 日本now ] 史上最毒的法案闖關中…打著世代正義旗幟,禍延子孫而絕不手軟!!! (04/30/2015 民報、蘋果日報)
https://www.facebook.com/momlovestaiwan/posts/613771382091786:0
資料原始來源:
http://www.peoplenews.tw/…/219d64a9-46a2-48fa-b861-97577c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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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定義法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評價
台美MOU投資審查怎麼做?
開放中資來台之後,台灣發生許多「假外資真中資」的案件。這次台美簽定了MOU,我想了解經濟部的投資審查部分,像是如何增進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與經濟部在投資審查工作的交流合作?實務上經濟部打算怎麼加強我國對於中資來台的審查?如何改善現在許多「形式審查」的問題?
台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MOU,其中第六項是投資的審查,我請教相關單位,這一塊有哪些內容?單位回覆我,投資的審查會成立工作小組,會就兩邊怎麼去審投資做交流,特別是外來投資會怎麼審查的部分。
中資審查是否流於形式?
而我特別關注國安的審查,目前對中資跟外資是分成兩個管制方式。我要提醒相關單位,要特別注意中國對我們的市場、投資產生的危害。我上禮拜也開了一個記者會,這個案例是雖然有19%是中資、又有兩席的董事看起來就是中國人,卻說法律都沒有問題,形式上都可以通過審查,這樣就引起我的好奇,有些狀況明明一看就是中國的資金,但為什麼我們審查不出來。
我想請問經濟部對現在我們自己的審查是有信心?普通?還是很差?
相關單位回覆我,現行法規規定要綜合持股佔30% ,才會認為是中資,但如果結構為多個層級後,就可能難以審查,不被認定是中資。但目前已經著手修改法規, 只要每一層持股超過30%,或者有發現中資對其有實質控制力,就會再做討論,依中資審查認定。不過我也提醒經濟部,我們認為「重大影響力」來定義中資是必要的,未來也希望可以和經濟部討論中資該怎麼定義。
雙重國籍怎麼辦?
但是我要問一下,這裡有一個例子,雖然中國的法律規定人不能有雙重國籍,但實際上如果他是中國人跑去國外拿到國籍,也有可能是雙重國籍,更何況中國不是法治國家。所以中國人不能有雙重國籍的規定很可能只是形式,比如華為公主孟晚舟不是只有中國籍,很可能也有加拿大國籍,那碰到這種雙重國籍,那要怎麼算呢?現在中資若來台灣來設立子公司,子公司的股東登記外國人的護照,到到底是審外國人的護照,還是審中國人的身分?
相關單位回覆我,假設有雙重身分的時候,會去跨部會討論,看相關的單位來給意見,如果有這疑慮的話,會跨部會來討論。我提醒相關單位這些的確有檢討的空間,具體會送些案例給經濟部,再來討論看看如何修正,再請部會一起討論未來如何防堵。希望既然台美已經簽署MOU,台灣和美國進行相關管制方式的討論,更積極地提出加強中資管制的政策方向!3Q!
2020-11-30,經濟委員會,經濟部 王美花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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