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普悠瑪6432
🕯為傷者祈福,為死者默哀🕯
昨天震驚的意外,各界不眠不休參與救援及醫療等的工作人員,榛蔚向你們致上深深地感謝之意!
在經歷搶救之後,後續的相關賠償事宜,經榛蔚向臺鐵局瞭解,目前6432普悠瑪意外理賠為,保險金及醫療費用加上台鐵局提供濟助金,分別為:
死亡-
保險金最高250萬元+濟助金最高280萬= 最高530萬元
重傷-
醫療費用最高140萬元(憑醫療單據)+濟助金最高100萬元(提出相關工作損失)
輕傷-
醫療費用最高40萬元(憑醫療單據)+濟助金 20萬元(提出相關工作損失)
※特別濟助金:部頒規定不足、工作能力喪失或有其他單據供核銷者
若傷亡旅客,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旅遊平安險、意外險...等),亦可向投保公司申請理賠事宜。
後續理賠申辦及詢問窗口:
台鐵局-運務處營業科 徐竹平專員 0937-607-918
承辦台鐵旅運保險公司-明台產物保險: 02-27725678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02-2561-2144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02-2507-1566
若民眾有不清楚或需協助的地方~
亦可來電立法委員徐榛蔚國會辦公室洽詢
TEL:02-2358-6299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推薦目錄: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在 Facebook 八卦
「6/22海洋汙染事件總檢討-善後與未來預防」線上公聽會
台灣中油大林廠漏油的海洋汙染事件至今剛好屆滿一個月,透過本次事件也觀察到海保署緊急應變計畫在實務上可能面臨的挑戰:包括汙染發生的立即通報、緊急應變機關間的溝通合作,及應變資材的整合調度皆有更大的改善空間;事後賠償事宜與復育工作的執行,也仰賴主管機持續追蹤監督。更重要的是,對於未來如何有效預防類似事件發生,應該從政策、法制面來檢討。
因此,今天我與 蘇治芬 、 洪申翰 Sun-Han 委員一起召開公聽會,邀請地方行政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出席,對善後工作及未來預防制度的建立發表意見,並請相關主管機關及台灣中油公司回應說明。
●主辦單位:
立法委員鍾佳濱、蘇治芬、洪申翰
●出席單位
行政機關:海委會海保署、經濟部國營會、行政院環保署、農委會漁業署、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琉球鄉公所、恆春鎮公所
學者專家: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張士傑教授、高雄科技大學海洋環境工程學系張國棟副教授
產業界代表: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晶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環境責任部、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民間團體代表:台灣洩漏風險協會、小琉球自然人文生態觀光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咾咕嶼協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在 邱志偉 Facebook 八卦
2020.04.01
【經濟委員會】
今天是經濟委員會針對農委會的「農業保險法」來逐條審查,我在審查條文的過程中,提出幾點看法來與大家討論,來讓「農業保險法」使之更完整,更周全。
首先,針對第三條第一款的名詞定義中的農業保險的定義問題,就原條文: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我認為所涵蓋範圍不夠完全,尤其是針對這次疫情關係,很多漁業和養殖的漁民,很多都無法外銷、產出,所以應將「疫病、蟲害、市場因素」,納入定義裡面,才能保障更多損失的農牧漁民。
再來,第七條所指保險公司要辦理農業保險,保險商品一定要照程序,經過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然後送金管會保險商品的品項,但送金管會之前,要送主管機關農委會先同意,當金管會保險局審查完這些保險商品之後,就送農委會,農委會再來決定保費跟保費的補助金額要多少。而其中保險認定的損害問題,我也要求由農委會來做,保險業對於農業損害的專業度不足,對於損害情形的判斷是以公司角度判斷,所以這個損害認定還是由農委會來執行。
第三,第九條我針對釐清契約生效的時間點很重要,究竟是生效日是以政府跟民間一起繳費後算呢?還是農民繳費自付額,就已經生效呢?陳主委也回應,由農民繳完保費後生效,政府補助款還沒繳納沒關係,需要一個月的作業期間,農民繳交自己的自負額部分,繳完就視同保險費已經付出,所以契約因此而生效。
最後,是第十條所指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並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我認為這個比例是動態可調整,上限是天花板的概念,有些險種是可以定到90%,如果從天花板概念出發的話,我們就不用斟酌說只要50%的補助,甚至上限到80%或90%都可以,所以我希望主委能夠了解立法最主要目的,是要讓投保率、覆蓋率增加,來積極推動農業保險,而且我也認為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有其必要性,這是不互相衝突的,希望農委會已農牧漁民為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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