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軍公教年改釋憲,大法官非常重視,不僅「插隊」列為優先議案,還罕見召開公開說明會與言詞辯論庭,今(23)日下午公布781號(軍)、782號(公)、783號(教)解釋,宣告3年改案「部分違憲」。
年改釋憲結果今天公佈,大法官宣告781號、782號、783號解釋「部分違憲」。
年改釋憲結果今天公佈,大法官宣告781號、782號、783號解釋「部分違憲」。
1、大法官認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3起釋憲案,違憲部分主要針對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教職」,大法官認為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2、部分條例未違憲 要求相關機關明確定義
此外,公改與教改67條、軍改34條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大法官也認為,這與年改條例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改革目的不盡一致,要求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文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月撫恤金或遺屬年金,才能符合憲法體系的正義要求」上述內容大法官認定未違憲,但要求相關機關明確定義。
根據公改條例77條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以下情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大法官認為有違平等權
軍改條例34條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大法官也認為有違平等權。
教改條例第77條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大法官同樣認為有違平等權。
由於本起年改案是立委提出,沒有「禁搭便車條款」問題,解釋文一出,適用全體退休軍公教人員,相關機關也應依解釋文意旨,做出符合大法官意見的修法與因應方案。
軍公教年改去年7月上路,所得替代率預計於10年內調降15%,為了避免衝擊過大,逐年以階梯式遞減1.5%,並設計樓地板下限以保障最低生活水準,3者中,軍人因為工作性質特殊,相較於公教人員,所受的影響最小。
退休人員認為年改本質有違憲法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原則,不但以個人名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也透過監察院與立委提起,不過,最後僅立委的提案獲得大法官採認合乎程序,今年5月決議受理。
年改上路一年,國家雖然節省281億元支出,但也造成退休軍公教不滿,各自組成團體表達訴求,軍人組成的藍天行動聯盟赴立法院抗議時,秘書長繆德生攀爬立院外牆時不慎摔落身亡,成為年改憾事;而不少符合退休資格的現役軍公教人員,則因憂心退休生活不若以往,而選擇續任不退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82的網紅Fernando Chiu-hung Che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張超雄議員:剛才局長提供了一些新數字。不過,這些新數字亦顯示,現時領取綜援而租住私營房屋的綜援住戶中,仍然有超過一半住戶的租金高於綜援的租津上限。這即是說,這些綜援住戶需要從他們的生活費中,拿部分來補貼租金,這是有欠理想的。 根據局長的整項回答,基本上是沒有改動現時計算租津的機制。我引述他的說法,...
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在 陳雨凡 信義南松山 Facebook 八卦
【年金改革大法官釋憲: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剛出爐的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針對年金改革調整軍、公、教退休金/俸及相關法律條文究竟是否違反憲法,依不同標的分為三號解釋。
#第781號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其餘則不違憲。
#第782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第783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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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朋友還是有看沒有懂,我想對這幾號解釋文的理由與結果,大略說明讓社會大眾更加理解。
首先,聲請釋憲的一方主張:年金改革造成某部份人「財產權、生存權、平等權、工作權(服公職權利)」受到侵害。
接下來,大法官開始討論有受侵害的群體,他們主張個別條文當中,分別違反哪些憲法上的原則。這些理由最主要有以下幾點,我也先說明這些原則的意思如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後就完全不會變動,必須與時俱進、考慮當前的情勢變化。不過,法律仍然要能夠有穩定的秩序,如果法律的變動限制或剝奪了人民權利,又或者增加了法律上的義務,那就不能夠適用在新法生效前就完結的事實與行為。
但是,如果是一個連續的法律關係,例如現在仍未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在關係中適用新法,並不會直接違反這樣的原則。
👩⚖️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整體的法律秩序要安定,但國家面對社會變遷也需要有所改革,這些內容就必須交給立法者來決定,適度地折衝調和。因此,修法要顧及人民本來的權益,也要具備充分的理由。
在沒有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下,也必須考慮:人民能不能預料到保障他權益的法律將來會變動。如果人民已經相信這樣的法律會繼續予以保障,甚至因此安排他的生活,那麼這個法律必須基於更高的公共利益才能夠變動。
除了目的基於公益,立法者更要考量到原先被保障的人民是否能承受、適應修法後的變動,修改的內容(手段)也必須要採取相對較輕,不會侵害憲法保護的人民基本權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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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這三號釋憲的內容,其實可以分為以下幾組問題以及結論:
📌多數大法官認為「退休之後,能夠拿到多少退休金的『計算基準』依法調降」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而目的則是為了維護年金制度延續,且改革後的年金仍依據年資與本俸計算,也設定了過渡期間,所以沒有違反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所謂樓地板設定,也就是退休金的最低保障金額。大法官認為,這是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並沒有違反生存權的保障,因此合憲。
📌退撫基金的共同撥繳費用基準調高,也就是說個人負擔比例調高,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調整在法律通過施行後才開始生效,並不會影響人民工作權,並且也延後基金可能破產時程。這有很重要的公益目的/目標/效果,因此沒有違憲。
📌大法官指出「退撫基金當中因年金改革而節省下來的費用,應回流作為基金財源」並不會影響到個人的財產權,而是讓退撫基金更能夠延續運作,所以並不違憲。
📌至於「退休/伍後轉再任職私校,支領超過一定金額薪資就不能再領月退」,大法官則宣告違憲。原因在於這樣的法律條文限制了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工作選擇,也可能針對了中高齡群體,並且規範內容(手段)並不能很妥適的達成目的,違反憲法對工作權、平等權的保障。
📌最後,「所得替代率調降的『時程』與調降比率『多少』」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但是指示如果目前階段性目標(延續基金至少在2050年不會破產)達成後,應該適時依據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調整修正。
希望運用我的專業在這篇文當中清楚的向大家解釋,今天這三個眾所矚目的大法官解釋,到底對年金改革有什麼影響。我很樂見於在台灣這個民主國家,透過立法、司法兩個權力機關的互動,更進一步說明了年金改革的重要性與實質內容,不過我也很遺憾看到費鴻泰委員不僅反對年金改革,認為修法「違憲亂政」,也參與了年改法案的釋憲聲請連署。
我希望 費鴻泰(阿力克司) 委員鞏固票源無條件反對改革之外,也可以嘗試讓政策有更多深度的討論、詳細的說明,這樣才是能推動社會進步、讓未來的年輕人有願景、敢作夢,所需要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
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有退休軍人警告我,特種部隊退休的可以在路上偷偷把我殺掉。」
年金改革本月上路,壹電視主播陳雅琳節目《新聞深呼吸》團隊製作了專題報導,身為年金改革國是會議與會代表之一的我也接受採訪,回首爬梳了一路以來呼籲年金永續的過程。
八年前高考上榜,因為熱愛生態,先後在玉山國家公園、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等單位擔任公務員。在年金改革議題浮上檯面時,我想著:「為什麼沒有年輕的公務員站出來說『改革是必須要做的』?」
從 1999 年開始,過去六次的精算報告,都在講一件事:過去繳進退撫基金的錢(提撥率)不足,退休人員的所得替代率太高,但是,沒有人面對這件事,即便是 2012 年提出年金改革,但終究在政治壓力下失敗。只要看得懂數字、懂得財務管理的人都知道,再不改,就是等著基金用罄的來臨。
我開始發聲,呼籲大家正視年金改革的必要性,不然年金破產,大家都沒得領。多次在政論節目上與反年改的李來希交鋒,也讓我成為許多軍公教的眼中釘,有人罵我是公務員漢奸,我的服務機關收到黑函被迫調查我,甚至有退休軍人警告我:「特種部隊退休的可以在路上偷偷把你殺掉。」
但我認為,年金給付計算制度必須退休者與在職者一體適用,且須永續的滾動式改革,如油價依國際油價等成本而機動調整,年金也需以物價指數、國人薪資收入、在職人口、退休人口等參數來調整,而非每到快要破產時才讓社會衝突對立。
在政府工作,終究還是受到許多綑綁,而且我的存在也讓我的服務機關承受了不小的壓力,最終我還是離開了公職。
若要在有限的生命中達成較大的影響,投入政治部門比較有機會。在投入政治的過程中,不變的是,對生態永續以及世代正義的堅持。
我會繼續努力!
壹電視新聞深呼吸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fishkai.lin/videos/1889401888026017/
【世代正義 · 與凱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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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評價
張超雄議員:剛才局長提供了一些新數字。不過,這些新數字亦顯示,現時領取綜援而租住私營房屋的綜援住戶中,仍然有超過一半住戶的租金高於綜援的租津上限。這即是說,這些綜援住戶需要從他們的生活費中,拿部分來補貼租金,這是有欠理想的。
根據局長的整項回答,基本上是沒有改動現時計算租津的機制。我引述他的說法,當局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來調整租金,這正正是問題所在,主席。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是指,50%以下,即整整香港半數人口的租金問題......
主席:請提出你的補充質詢。
張超雄議員:如果他不調整......因為綜援住戶的入息是屬於最低的10%,即在我們整體收入分布裏,綜援住戶是屬於最低的10%。但是,他卻用有收入的50%人口數字,來調整......
主席:張議員,你已經用了多於你可以用的提問時間,請盡快提出補充質詢。
張超雄議員:所以,我的補充質詢是,主席,究竟局長有沒有打算調整計算租津的機制?否則,根本完全無法反映綜援住戶的租金浮動。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多謝張議員的提問。我們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中私人房屋租金指數作出租津最高金額調整,這安排在1998年獲立法會同意,並且到現在都行之有效。
我想強調的是,甲類消費物價指數適用於50%屬較低開支的住戶。大家都知道,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傾向較低開支的住戶組羣,當然,正如我在主體答覆所說,板間房及其他不同類型房屋的租金都有反映,所以是有代表性的。我覺得這個機制行之有效。
我剛才說,我們會根據這個指數,按每年的趨勢來調整租津最高金額。所以,兩方面都反映在實際數字上。
主席:張議員,你有甚麼問題?
張超雄議員:他根本沒回答我的問題,他只是重複我的說話,這是沒有意思的。我剛才問他:由於機制沒有效,便要更改,究竟他會不會改呢?
主席:張議員,你認為這個機制無效,但局長剛才卻解釋說他認為這個機制行之有效。如果你不同意,便要在其他場合跟局長進行辯論了。
立法會大會
檢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租金津貼上限
日期: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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