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榕這樣看】律師節心願:台灣能有彼此傾訴互相聆聽,真正屬於人民的司法。
今天是律師節,晏榕身為執業律師,在此祝所有司法人員律師節快樂。大家辛苦了。
也因為晏榕的律師職涯經辦的案件大多與婚姻、家庭、子女有關,或是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等,由於這些案件所牽涉的事實和一般民眾的私生活很有關聯,因此對於司法與人民間的距離有深刻的感受。我想以對受害人傷害很深、同時舉證又相當困難的性侵害案件為引子,談談如何可能推動人們所期待的「屬於人民的司法」。
一個酒醉後被性侵害的女孩
我有個性侵害被害人的女性當事人A,她在酒醉失去意識、事後完全記不得發生什麼事的情況之下,被兩個男性同事性侵害。這兩位男性不只利用女孩子酒醉無意識時對她性侵害,他們竟然將全部過程錄音;由於A對當時的事發過程完全沒有記憶,她對於事實的瞭解其實是透過其他人提供的片段訊息拼湊出來的。也正因為如此,當檢察官在偵查庭當庭播放加害人提供的錄音時,A是直到這個時候才確切地知道在自己身上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問題在於,A雖然處於爛醉的狀態、但是在過程中仍然能夠以「嗯」、「不要」等簡短的語句回答加害人的提問。所以,檢察官不相信她當時因為酒醉而事後對於事發經過完全沒有記憶。在檢察官的認知裡,一個酒醉到事後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的人,是不可能在泥醉的狀態下和別人交談、互動,喝到爛醉的人只能是一根怎麼叫都叫不醒的木頭,他如果還能夠說出一些簡單的單字、吃東西或和人聊天,他就不是喝到爛醉,他就一定還記得自己做了什麼。
那些司法體系拒絕看見的生命經驗
為什麼我對這個案子特別有感覺?因為我從我的個人經驗與其他很多朋友的經驗出發,我瞭解很多人在喝醉後做了很多事情,隔天卻怎麼也想不起來。現代的腦神經科學也已經證實,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到達一個程度之後,大腦中將短期記憶轉化成長期記憶的神經傳導會被切斷,因此有些喝醉的人會不記得自己跟誰說了什麼話、做了哪些事。當我在庭上親眼見到檢察官質疑A所展現出的敵意與不信任,除了憤怒以外,我也感到深深地悲哀:高高在上的檢座看不見自己生活經驗的狹隘,拒絕看見他人的生命裡經歷的其他可能。
我想,這是很多人覺得司法離自己好遠的原因:司法體系拒絕看見、甚至否定他們的生命經驗,所以他們覺得法官或檢察官不聽他們說話,或是聽不進去他們所說的話,他們感覺自己在對牛彈琴,之後收到了一紙判決書或處分書,卻帶來更多的失望與憤怒。然而,偵查與審判是一門專業,檢察官與法官就算將所有接觸司法體系的人們的想法都聽進去了,他們還是必須做出取捨、依法審判。一來一往之間,有個很大的問題是,很多民眾不瞭解為什麼法官或檢察官作出判決或處分的「心路歷程」或「推論過程」,因此也不清楚為什麼自己說的很多事情對法官或檢察官來說其實沒有那麼重要。有請律師的當事人可以由律師負責「轉譯」或解釋,但是很多沒有律師的當事人,常會因此感到受傷,甚至覺得「司法不公」,若深究原因可能不外乎是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運作邏輯無法得到清楚的解釋
放下身段向人民解釋為什麼他們所講的話沒有被採信
為什麼有些當事人所講的話沒有被法官或檢察官採信?最主要的原因是證據:我說的話有沒有證據可以支持。所有訴訟上的主張都需要證據支持,沒有證據,即使你說的再活靈活現,法官與檢察官是無法檢驗你的所言虛實的。此外,刑事訴訟制度的「無罪推定原則」[1],往往也是造成許多民眾困惑的原因。在經過漫長的偵查與審判過程、開完最後一庭之後,下一步就是收到判決書或處分書了。然而,這份文書雖然標示了整個程序的終結,而且判決書與處分書的內容更影響了人民的權利,但是無論是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的程序設計上,都沒有賦予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向當事人解釋自己做出決定的「心路歷程」的機會。也許,我們的司法體系認為,當事人閱讀判決書或處分書的內容就可以瞭解法官或檢察官的思考邏輯了。
然而,姑且不論判決書與處分書所使用的文字有些拗口或文言,但是從我個人辦案的經驗出發,我發現如果能夠讓當事人在宣判時、或收到判決書或處分書的同時,有一個與法官或檢察官面對面的機會,聽法官或檢察官解釋他們做出如此決定的原因,會是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只有行禮如儀的宣示判決,或是直接送達判決書或處分書而已。這樣的溝通機會對於許多性侵害的被害人來說更形重要,原因是性侵害案件大多都發生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獨處的時刻,對於被害人來說蒐證尤其困難,但是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很多時候法官即使面對當庭崩潰大哭的被害人,但因為沒有補強證據,依法還是必須判決加害人無罪。在現行性侵害犯罪大多屬非告訴乃論的情形下,對於很多被害人而言,一個無罪的判決或是不起訴處分書,等於是法官或檢察官完全不相信自己所說的話,對於被害人來說往往是二度傷害。
然而,性侵害被害人開庭時的情緒張力往往會撼動所有參與案件的人,面對如此強烈的悲傷、自責與憤怒,很多時候法官與檢察官在心情上是想要相信被害人的,但是刑事訴訟法的框架擺在眼前,法官與檢察官必須嚴守證據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只能做出無罪判決,檢察官也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能夠讓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時,親耳聽到檢察官或法官告訴自己,他們不是不願意相信她,而是在刑事訴訟法的架構與限制之下,他們無法將加害人起訴,或是做出有罪判決。如此的面對面接觸與溝通,是能夠減輕許多的性侵害被害人對於司法體系的失望與憤怒的。
也許有人會說,這些話不是應該由律師告訴當事人就好了嗎?律師確實有律師的職責,但是經驗告訴我,有些話由法官講或是由檢察官講,就是和律師講的效果不一樣。只要司法體系願意放下身段,用人民聽得懂的語言解釋判決或處分書作成背後法官與檢察官的「心路歷程」,相信我們更可以逐步重建人民對於司法體系的信心,真正將台灣的司法體系變成蔡英文口中的「屬於人民的司法」。至於具體而言制度上如何設計,就有勞未來的總統、司法院、法務部、立法院與民間司法團體的智慧了。
[1] 任何受刑事追訴的人在被依法證明有罪之前,應被認為是無罪的。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照片是晏榕去聲援中國維權律師,我們將律師袍反穿,一方面凸顯中國當局行徑之荒謬;另方面不也象徵著我們致力司法改革的「反」骨嗎?)
#李晏榕 #國會新女聲 #北市立委選舉 #律師節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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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判決
⒈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 #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253條之1,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罰之必要,為 #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
⒉此一緩起訴處分與不起訴處分均具有檢察官最終處分之意義,對於案件關係人亦有重要利害關係,故法律乃規定必須以 #書面 對外為明確之表示(即採 #書面主義 或 #公示主義),且賦與一定之法律效果(例如告訴人得聲請再議),此觀同法第2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又上開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另同法第256 條第1 項前段亦設有:告訴人接受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分)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之規定自明。故檢察官就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時,除應依上述規定製作緩起訴處分書外,並應 #送達 於上揭相關之人、機關、團體或社區,或將緩起訴處分之旨公告於檢察機關牌示處,始能發生合法效力。若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向被告或告訴人、告發人徵詢是否同意緩起訴,或僅以言詞對被告曉示緩起訴處分,而 #未製作緩起訴處分書並依規定送達或公告者,#尚難認其緩起訴處分已生合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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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A:
大家在準備好好休息的同時,律師同道的臉書一片哀鴻遍野...
法院和地檢署為了怕律師們年假太無聊,特別在昨天和前天讓律師們收到許多限期的通知和裁定。
有送達後10日內需提出抗告的裁定,也有七日內需再議的不起訴處分書,最悲情的,大概就是延長羈押的裁定,期限只有五天...
無論如何,祝大家雞年行大運,事事順心嘍!(下午看完惡靈古堡6,要繼續去加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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