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deo Talk】一招反制惡房東坑殺 怪房客趕不走也有解
好房東帶你上天堂,不好房東坑你賠償!根據統計,住宅人口中有近4成屬於「租賃」一族,而北部租屋普遍高於南部租客,不過租客常顯得較為弱勢,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公布升級版的「住宅定型化租約規範」,也於9月1日正式上路。對於包租公、租客雙方究竟多了那些保障?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將現身詳解6大項租屋糾紛;另外中信房屋捷運新北園區站加盟店經理蘇仲清,也將分享從業中遇到的奇葩事件,包含詐騙集團、吸毒犯租屋,二房東雞毛當令箭,這些解決之道又該如何?
新版「住宅定型化租約規範」內容包括,租賃期間房東不得任意調漲房租、電費上限不得超過台電收費標準,以及租賃雙方提前終止租約需在一定期限前通知等事項;在法規規範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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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talk
不定期租約漲房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可以因為疫情要求房東調降房租嗎?】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最近有不少藝人房東帶頭表示願意降低房租來減少房客的壓力,政府也拋磚引玉,針對國有非公用土地租金減收、提出可以申請緩繳、免計利息等方案。但這樣「共體時艱」是房東的義務嗎?在法律上,房客有依據請求房東調降租金嗎?
🎸 有什麼依據可以調整租金?
房東與房客雙方應該在締約時就已經評估在租約期限內的利益與風險,所以原則上雙方應該要遵守契約的約定。但針對無法預測、事先內化到經營成本中分散風險的情形(有判決舉例如石油危機),如果都不能增減租金,可能會造成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此時才有透過【情事變更原則】讓法院
介入調整的必要:
1️⃣首先是一般原則的規定,契約成立後有情事變更,而這個情形【非締約當時可以預料的】,且如果按照契約【原本的效果會顯失公平】,那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
2️⃣在民法租賃契約當中,針對租金調整也有特別規定(第442條):租賃物為不動產者,而且【租約沒有約定期限】的話,當事人可以不動產價值的漲跌為理由,聲請法院增減租金。
相反的,如果【租約定有期限】,可以認為雙方當事人有在約定期限內有不變更租金的意思,就不能用這一條的規定來主張調整。
🎸 不動產租約有定期限,還能調整租金嗎?
如果不動產租約【有約定期限】,不能以民法第442條規定請求增減租金,那還能不能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的一般規定呢?
學者多認為,如果符合第227條之2有情事變更之情形、依照原本的契約效果會顯失公平,就算是是有定期限的租約,還是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效果。但有法院判決認為,只有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如果定有期限應該要認為要依照雙方租約所約定的租金計算方式(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 以往法院是怎麼認定的?
過去SARS時也曾有過主張【調整租金】的案件,法院雖然認為SARS的情況是無法預料的短期劇變,但認為需要證明影響到房屋或土地的價值、受影響而需要調整租金的期間有多久,而且要達到締約時無法預料、顯失公平的程度(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SARS當時的幾個案件,都是較大規模的公司請求調整租金,與房東的締約能力、評估風險的能力應該相當,也因此不容易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沒有請求成功。
相反地,考量一般承租人相較之下通常為較弱勢的一方,如果能證明在這波疫情下造成租賃物價值下跌、依照原本租金顯失公平的話,應該允許承租人向請求法院調整受影響期間內的租金。
不定期租約漲房租 在 工商時報 Facebook 八卦
【#工商房市:租屋族權益將可獲得更多保障】
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公布升級版的「住宅定型化租約規範」,預計於7月15日正式上路,內容包括,租賃期間房東不得任意調漲房租、電費上限不得超過台電收費標準,以及租賃雙方提前終止租約需在一定期限前通知等事項...
#租屋 #租賃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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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租約前些日子房東打過來說要簽約然後暗示房租要漲我直接回說目前已是不定期租約調漲不是你單方面說調就能調後來就開始軟硬皆施說不重新簽約的話房子要收回/不漲 ... ... <看更多>
不定期租約漲房租 在 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了,要怎麼處理?----------10/23更新回應 的八卦
以致於永遠喪失調整房租與收回房子的權力嗎? 屋況不好,你還住了多年,不就是因為租金非常低廉,多年不漲租金,你才不想搬, ... ... <看更多>
不定期租約漲房租 在 Re: [合約] 已是不定期租約房東一直想拐我重簽約- 看板rent-exp 的八卦
有些人好像對不定期租約有誤解
在租約到期之前要是房東沒表明要重簽約而租約到期之後你仍然繼續付房租的話 租約將轉成不定期合約
在不定期租約下房東無法隨意漲價(漲價要上法院說明為何要漲價) 也無法隨意要求房客搬走
要是合約還沒到期可是房東要是有提重新簽約你就沒法變成不定期租約 要馬簽約要馬搬走
轉成不定期租約之後要是房東要收回幾乎都是用收回自住 因為其他條拖欠租金啊或是破壞房子都不是一般正常租客會做的事
我就不懂某人口中說的惡房客是說啥
房租沒遲交過 也沒破壞房子 我連換馬桶的七八千元都沒和房東要XD 一開始就說馬桶不順說了一年都沒動作 終於等到轉成不定期約才自掏腰包換一個新馬桶
可能在某些房東眼裡只要漲價不簽約就是惡房客吧
要是房東引用收回自住如果上法院是由法官來判定房東所提交的證據是否真的是自住 比如房東根本住美國或是有一堆房子之類的
我是還沒到這一步房東就算了
房價在漲房租漲正常
現在房價跌也漲房租 更何況房子越來越老租金應該越來越低吧 不減反增 太佛了
好啦
佛心房東們可以開噓惹
希望大家租屋順利
以下是不定期租約相關的法條可以參考
《民法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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