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土地要怎麼用,關你屁事?】
阿文最近從父親那裏單獨繼承了一大筆財產,儘管離別從不容易,但拭去了淚水人生還是要前進。
他於是看了名下的財產,想說從裡面挑一塊空地來蓋房子,讓自己從悲傷裡分心。
沒想到在整地的過程中,周遭的鄰居們看到了,便陸續跟他說:
「這塊地從東邊進來到南邊出去這一段,要維持八米的路寬讓我通行,如果你這塊地要用不能影響到這部份。」
「這塊地從西邊進來到北邊出去這一段,你爸跟我有去登記,說要讓我拿來用喔!」
讓阿文聽到是深感困惑,這些不能使用的部分畫起來都快變成國土鍊成陣了,這塊地到底還要怎麼用。
什麼是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通行 在 陳建名 Facebook 八卦
《精選服務案件18 袋地通行權!留一條回家的路》
▷事由:
之前跟大家談過,新竹縣政府在絲毫無視當地居民權益下,恣意處分市境內縣有地造成的不良影響,今天就要來跟大家談談其中一個案例。
許多民眾過去向縣政府承租土地,在此落地生根,長久以來,土地依現況分割,造成許多住宅建物完全不臨路。
慢慢地,住宅四周縣有地一塊又一塊被出售開發,過去使用這些土地方可私設道路進出的居民,開始擔心未來的出入受影響,他們的心中,只想留一條回家的路。
▷議員做了什麼?:
了解個案詳情後,開始諮詢有關單位,查找相關案例,草擬並建議:
1.申請建築執照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如該私設通路土地經設定登記供需役土地作為「通行」之用,載明該項不動產役權權利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不動產役權設定移轉契約書,屬建築法第30條所稱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於需役土地申請建築,應無須另檢具供役地(即該私設通路)之供通行使用同意書。
2.向法院提起「袋地通行權」訴訟。
袋地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且要以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簡單來說就是無連接道路的住戶或地主,可以向鄰地提起訴訟,連接到公有道路上,判決通常是該道路必須是以對於鄰地最低損害的方法來施做!
不動產役權通行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八卦
『林森路一巷法院界定通行權』採訪通知於:106年3月8日(三)下午2:30地點:林森路一巷
1o6年3月8日下午2點半法院界定通行權
林森路一巷於105年7月29日封路,林森路一巷11戶是原告
106年1月7日法院開庭,法院決議訂3/8下午2:30要到林森路一巷現場履勘和測量確認通行的範圍。原由:林森路一巷11戶是原告,林森路一巷11戶要準備紅色噴漆和相機作現場記錄。
※地主的爸爸是民國66年8月15日成為地主
發生原因是"買賣",而且建管資料顯示該通路權利是在"63年"就開始,當時已成道路通行之事實更是無法抹滅,在在證明地主是知情而且清楚,在99年贈與給他兒子後開始興訟,明顯是故意為之。
※ 說明:私設通路供特定人供通行是屬民法851條所稱不動產役權,為供特定人行使通行目的之權,屬私有私物之管理(私法關係),需雙方合意設定屬意為之。若有違反,以民事訴訟路徑解決。
週三下午兩點半,法官及書記官都會到現場和我方律師
聯絡人:黃 翌0915981691
蔣月惠09368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