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1:從疾病到犯罪,如何超前攔截?】
今天,高雄市楠梓分局加昌所4名員警,協助精神病患強制就醫時,遭受病患持刀攻擊,所幸無生命危險,嫌犯亦被警方開槍還擊制伏,送醫戒護治療。此一案件,以及前陣子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的一審判決,以及近日父親在失望中不幸往生的悲劇,都讓社會大眾再次的要求司法與衛生體系作出改革與回應。
在這個會期中,我和團隊非常關心這個議題,也特別提出了三次質詢,主題分別是:「監護處分制度增設置專責醫院並有妥善之預防與加強防護制度以保護醫事人員」,「精神障礙犯罪者應針對刑後處分與社區治療之整體計畫修正以及資源充分投入」,以及「衛福部與法務部將合作設立之司法精神病院,應釐清場地、人力、經費來源,其定位與服務項目」。
儘管立法院進入休會期,本辦公室,都還在與相關部會溝通質詢回應,以及後續修法或行政執行的細節,我們團隊也特別整理了一系列司法精神醫學體系的現況以及國內外實證,希望來向各位報告,以及討論後續改革的方向。
首先,我們先來看這幾年震驚社會的幾個精神障礙犯罪者案例,儘管媒體往往把焦點放在兇手如何兇殘,但我們看一下第一張表格,扣掉鑑定結論為「正常」的鄭捷先不提,其餘案件的病患,在犯案前,都有明顯的症狀,大多曾接受治療,但在犯案時,都是「沒有病識感、沒有規則回診、沒有服藥」的狀態。我們要注意的一點是,「沒有病識感」本身,就是思覺失調症患者的一個特性,根據不同流病學統計,沒病識感的病患比率可能達到一半,而病患接受治療康復但又停藥的狀況下,據統計,超過90%患者會在1年內再次發病。
那麼,大家接著會問,精神疾病就等於暴力、等於犯罪、等於危險嗎?
這個問題要分為兩個面向,我們分別用兩個知名的研究來回答,根據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如果你覺得統計很煩,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不治療暴力可能性高,治療後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
有了這一大堆研究資料,我們的公衛體系應該做的,其實是「提前攔截」這些可能會導致疾病的個案,所以我們就要來看看兩種模型,分別是預防醫學模型,以及結合犯罪學概念,用來處理精神障礙犯罪的「#系統化攔截模型(Sequential Intercept Model)」,這兩者有異曲同工之妙,但在國內的立法與政策討論中較少被廣泛提及,因此這邊就野人獻曝一番。
在最早期,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0」與預防醫學的「初級預防」,都是要在社區就降低精神疾病盛行率,我們知道,精神疾病全是多重因素疾病,其致病原因包含遺傳因子與環境影響,在發展早期,父母的教養方式、照顧者時常更換與否、家庭的社經地位、是否曾遭受兒童虐待,都會影響未來罹患精神疾病乃至出現暴力的風險,因此,這方面的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投資就相當重要。
再接下來,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1」,指得是精神障礙犯罪者初次遭遇執法人員,此時可能已出現一些亞臨床症狀,或是已經因精神症狀行為脫序而就醫,要做的就是將患者留在醫療體系內。根據統計,所有犯罪者中,15%的人在過去一年內,27%在犯罪之前的人生中曾經使用過精神醫療服務,這雖不一定和他的犯罪有關,但若能在此時確實施予治療,則未來的暴力危險便能大大降低,這也是針對高風險族群「特殊防護」的目的。
系統化攔截模型的「攔截點2」則是精神障礙犯罪者已經被拘留,例如鬧事被強制送醫,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等狀況,那麼,能否做好出院準備服務,改善病情控制就很重要,這也是病患因精神狀況惡化而犯罪前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算是次級預防中的「早期介入」。
到了「攔截點3」,患者已經因某些罪行需要上法庭,判斷其責任能力,是否需要監護處分等治療模式,這樣的「評估」、「分流」就是重點。而到了「攔截點4與5」,就是病犯要從司法精神體系再過渡到強度較弱的司法社區治療或一般醫療的過程,如何維持穩定避免再犯,同時協助復歸社會就是重點,我們也就需要例如積極性社區治療(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強制社區治療等等模式,這算是三級預防中的復健。
講了這邊,要跟大家報告的:
第一點:精神障礙者,沒治療時終身暴力風險升高,但治療後與常人無異,問題是沒病識感就是病徵一環,需要從社區裡去攔截。
第二點:若我們不從系統的層面看,不從研究的證據去看,只想重罰伸張正義,大概無法嚇阻、更無法減少犯罪,特別是精神障礙者的犯罪。
第三點:要做系統性的改革,特別是前期投資,成本很大,但你不做,社會的代價更大。
第四點:台灣的社安網,光是在司法精神醫學這塊,就缺了「很多很多東西」,不只是司法精神病院,不只是延長監護處分可以解決。那麼什麼是證據告訴我們應該要有,但台灣沒有的? 什麼又是我們團隊要推動的修法? 明天會繼續和大家討論!
三級犯罪預防模式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3Q給台灣的提案41-47:這票投給我,我跟你一起打造未來】
距離投票只剩下不到24小時,我要把3Q的提案都跟大家報告完畢,#你的每一票都至關重要。
和那些坐著輪椅從國外被推回來的族群不同,如果你三十歲,你還要在這塊土地上生活五十年以上。
你的這票,是投給你自己,是投給未來的你,和你的下一代。
【3Q給台灣的提案41:投給自己的未來】
23年前,香港人迎來了保證「馬照跑,舞照跳,五十年不變」的中國,那時,他們沒有選擇。
23年後,當時的年輕人步入中年,面臨房價高昂、醫療擁擠、言論自由縮減的社會。
23年前剛出生的嬰兒,現在則在街上吃催淚彈,被毆打,被強姦,被自殺。
他們或有悔恨,但別無選擇,但是你有。
1年前,有個承諾「全台首富發大財」的煽動家,選上高雄市長,承諾他做好做滿絕不溜之大吉。
1年後,什麼承諾都沒做到的他,在凱道上煽動更多人民,接受他毫無根據的謊言。
他帶著指導解放軍作戰的吳斯懷們,帶著殺警犯、販毒犯,隨著中國共產黨的號角,一起進攻我們的民主殿堂。
還好,你們如果後悔,現在還有改變的機會,拿起盾牌,站好陣線,用手中的選票就能守護台灣。
年輕的台灣人啊,我們還有選擇的機會,不要擔憂,不要恐懼,不用再在意動員造勢的人數,不用在乎這兩天的耳語,明天睡得飽飽,1月11日,和你的手足,和你的朋友,投下手中這張選票。
1個半月前,平常不關心政治的香港年輕人都站出來了,他們翻轉了區議會,雖然不能下架共產黨,但展現了香港的意志。
後天,只要平常不關心政治的年輕人也都出來,小英可能小贏變大勝,中二選區也可以翻盤,這就會決定選舉的結果!
不要擔憂,勇敢自信,投票前行,2020,台灣會贏。
【3Q給台灣的提案42:安心當父母】
今天的首投族,到了退休時,65歲以上老人人數將接近青壯年人數,而台灣人口也將下降到1700萬人左右,少子化、高齡化、勞動力缺乏怎麼辦? 包括日本在內的許多國家,近年紛紛強調婦女友善的政策改革,原因在於女性長期負擔照顧老幼的家庭責任,無法工作,造成高教育、低生育、低就業的矛盾局面。而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在世界上長期偏低,鄰近國家中只微幅高過日本,更急需改革!
以北歐政策而言,簡而言之是以女性為中心的經建政策,透過普及平等公托,提升雙薪家庭比率,也大力提升婦女補助,並透過國家資源投入達到再分配與去普羅化,讓勞工達到中產階級生活水準。
以人類發展指數而言,指數越高,生育率越低,但在指數超過0.9以後,反而呈現反轉趨勢。這些高生育率國家有相當大部分是北歐福利國,如丹麥2008年時2歲以下全時托育率就達88%,瑞典達62%,挪威58%。如學者Korpi就指出「2歲以下正式托育是支持雙薪家庭的指標」。
因而丹、瑞、挪等國,婦女就業率比台灣高出30~35%!!人口減少時代提升台灣競爭力的最有效方式,就是推動以婦女為中心的福利支出。包含育嬰支援、公共托育、長照配套、和強化單親補助等婦女友善政策,讓長期在職場上被壓抑的女性可以安心就業!
在選戰中,郭台銘先生曾推出0-6歲國家養支票,但無視自己在生涯中多次養育兒女的經驗,攻擊洪慈庸委員在任期中生育,這就是無視「友善職場女性」的最惡劣案例。相比之下,蔡英文總統雖沒有漫天喊價式的浮誇政策,卻在不斷改進下,修正了公托公幼補助方式,我會在國會裡面,支持蔡總統更積極的推動照顧新手父母,友善職業婦女的政策,讓生育不再成為青年恐懼的生活負擔。
【3Q給台灣的提案43:公共托育】
公共托育一直是台灣基進關注的政策,我希望在四年內,我們能做到「公托與公幼免抽籤」的目標。
當然,我們很難將公托公幼國有化,義務化,但可以透過「準公共化」,讓父母有平等的補助基礎和多元選擇,並透過政府稽核和調查聯合抬價行為,維持市場公平性,減少「市場失靈」方式。因此,國家介入除了直接補助外,尚有維持公益調節市場的作用。亦即Richard Thaler所謂「推力」理論的地位。
另外,要透過對於民間社會的動員,促進參與和理解,並釋出多餘勞動力。並透過「政府有效投資」,減少公托的運作成本。舉例而言,所謂「青銀共照」、「二次就業」,都是嘗試釋放部分中、高齡就業者/同時照顧/被照顧者進入照顧體系,減少勞力負擔。
而在宅照顧、大家庭、社區合作社等制度,都是民間吸納照顧壓力的方式。可以透過制度設計的獎助制度來達成。而透過政府釋出閒置空間、鼓勵私營照顧服務型新創,這些都是減少市場營運成本的方式。
更具體來說,我們認為在強化公托同時,必須帶入公共運輸、公共住宅政策,並鼓勵微型創業的市場機制提供解決方案,減少父母負擔、也增加青年就業。
在0-2歲部分,以「居家型保母」和「機構型托嬰為主」,推動公正的保母推薦、管理辦法;並推動「公共社區保母」,也就是和公宅結合的「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在2-6歲部分,「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應以修繕活化舊校舍等現有閒置空間,達到法規安全等標準。並結合大眾運輸導向開發和公共住宅政策,在車站節點設立和社區結合的幼兒園,讓最多人能夠利用。
另外,我們可鼓勵民間提出托育和長照的新解決方案,例如法國老人院自1990年代開始推動青銀共照人力分享的制度,讓托兒所與老人院比鄰。而日本新創企業推出和媽媽工作場所結合的托嬰/工作空間。這些都能提升服務效率。
如此一來,透過政策工具,來扶助民間力量、引導市場運作,形成一個吸納足夠民意的緩衝區,逐年提升公托比例,達成女性充分就業,解決所謂的「老化、青貧、少子化,人口三位一體」問題,才是讓台灣「平等而富有」的最好方式!
【3Q給台灣的提案44:多元教育】
我們的教育,應該不僅是教育孩子而已,在許多時候,孩子遇到課業問題,不只是學習困難,而是遇到社交、情感、家庭上的其他困難,甚至身心健康問題。
因此,包含學校的心理輔導、社工、甚至語言治療師等制度,必須加強配置人數,在偏鄉學校,也需要有在幾所學校聯合起來輪駐。
以芬蘭而言,就設有「多學科小組」,由不同職類專業人員定期和班導師討論學生整體「身而為人」的需求,仍後思考學生面臨什麼問題,能得到什麼幫助。把「心理健康和福祉」看作和學業成績一樣重要,是芬蘭教育的一大優勢,然而,台灣卻因為成本問題無法這樣做。不過,如果學生中輟,或是因情緒問題,濫用物質,無法在社會上謀生,我們所要付出的社會成本,將遠大於這些支出。
我認為,要達到「社會平等」,避免「青少年犯罪」,去特別關注那些落後的孩子,透過補救教學、心裡健康與社會資源協助,找出可以解決的問題,減少階級優勢帶來的不平等差異,這會對我們社會的融合有很大幫助,也將省下龐大的監獄監禁、毒品戒治等成本,畢竟投資教育,回報還是大多了!
【3Q給台灣的提案45:就職教育】
在高等教育擴張下,人人都能上大學,許多人批評大學系統與技職教育的混淆,也注意到了許多類別研究所就業的困難。
許多人認為高等教育有崇高的價值,然而,在通識與基礎人文課程以外,「就職」所需的技能,幾乎還是學子進入大學最關心的事。但大學與產業界的脈動,卻不一定緊密連結。
就拿地理位置來說,以台中為例,台中擁有台灣最重要的航太工業製造基地,但大學的航太相關系所,並不在台中。同樣的,高雄市台灣最大的造船基地,但造船設計能量與大專學系,卻集中在台北,這些都是不利地區發展的因素,不要小看地理因素,人際網路交流構成的互動,常常是促進競爭與人才流動的催化劑。
因此,科學園區結合大學研究機構的集約式規劃,或是大學復歸市區,讓大學成為帶動知識經濟轉型的樞紐,在許多國家的都會與產學規劃中逐漸成為趨勢。
台中具有國立中興大學以及許多實力堅強的老牌學校,我認為,教育部應更開放地,鼓勵地方產官學溝通,以研究型大學為樞紐,結合其他法人研究機構與廠商的研發部門,發展一地的技術特長,也能讓學生在學或畢業時,對於就業脈絡更好掌握!
【3Q給台灣的提案46:照顧青年】
青年不敢生育,除了剛才提過的育兒負擔,當然和低薪高房價也脫離不了關係。
因此,我還是強調,解決北漂與高房價問題的方法,除了進一步稅負調整之外,更重要的是讓產業與工作機會移回中南部,讓青年人口移回中南部,同時在新發展區域做好計劃,控制房屋供給,提供社會住宅,杜絕游資炒作,從供需面媒合解決問題,實惠且衝擊小。
現有的《國土三法》與配套法案,著眼於管制與保護的多,而未來開創的少。我認為應參考日本《國土形成計畫法》與定期檢討的 #全國總和開發計畫 之精神,以提升地方圈競爭力為目標,以子法或子計畫規範設置機能自足的廣域國際交流圈,並以「#西部都會走廊、#東部生態走廊、與環繞全國的 #海洋資源走廊」串連,用全國性的觀點,思考機場、高鐵、鐵公路網的建構,產業的戰略佈局與差異性法規鬆綁,並在各生活圈發展「#差異化吸引」魅力,讓年輕人有台北以外的多重選擇!
而當年輕人回到故鄉,我們應該優先推出公托、公運、公宅結合創業補助的一站到位政策,讓年輕人的生活、就業、育兒都沒有負擔,全力追逐自己的夢想!
【3Q給台灣的提案47:長照3.0】
蔡英文總統推動長照升級的步伐,是歷任總統最用心的,而我們也看到,經過不道4年,長照BC級據點大量成立,深入社區,加上受益族群範圍擴大,也提供了長輩更多的資源。
以預防醫學三段五級的模式而言,最有效的方式,不是「減緩失能」,而是增加前段的「健康促進」,來省下未來龐大的支出。在公共議題中我們必須納入相對弱勢者的聲音,才能改變我們社區的空間與生活方式。創造對所有年齡層友善的環境,並改革城市的發展,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誠然,社區、區域到城市,會有不同的尺度,也需要不同的架構來創造改變,建立一個全人健康,全齡幸福的城市。
在高齡者繼續增加下,未來長照2.0的框架,和財物支出,終究仍會受到挑戰。我認為,我們必須及早思考,進一步減少老人失能速度,ˇ以及降低照服員需求成長量的健康促進政策。我認為,長照ABC都是以「據點」出發,我們進一步衍生出「長照ABCD」時,就要用「在地整體照顧」,把地區改造成老年人可以持續生活在此的環境,透過居民間照護意識的提升,結合「到宅醫療」、「遠距醫療」、「智慧協助醫療」,貼近居民的生活,增加社區的信任與活力。因此比C據點更貼近人的,就是「家」。長照3.0便是以每個人的住宅為據點,社區為支援環境的整體營照,也會是長照政策永續發展之道!
三級犯罪預防模式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