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台灣司法主權 修正刑法第七條】
近日來,發生台人於肯亞遭強押至中國的事件,今日又發生在馬來西亞的52名台籍嫌犯遣返回台遭阻,引起人民恐慌。其關鍵在於我國刑法第七條,明定如果國人在國外犯罪的最輕本刑未滿「三年」,我國即放棄管轄權。因此,#我將提案修改刑法第七條,未來本國人於外國之犯罪,如犯罪地有相關處罰,即適用刑法之規定,不再另以重罪為限,以維護司法主權,並便於司法互助及引渡請求時之積極主張。
以跨國電信詐騙集團為例,雖然103年有修法將特別詐欺的加重罪刑的刑度提高「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輕本刑仍為「一年」,而不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故台人於外國所犯的跨國電信詐騙犯罪,依現行刑法第七條規定,我國無法主張管轄權。致使每每發生類似跨境案件,我們都難以主張應由我國追訴、審判,徒增我國司法互助與引渡請求之困難。
雖然有其他立委打算提高詐欺的刑度,但是台灣人在國外犯罪類型並非僅有詐欺,經請益台灣大學法律系林鈺雄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胡博硯教授後,我認為現行刑法第七條的限縮既無必要、且不合理,相較於外國法例,亦屬過窄。如德國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對於德國人在德國領域外之犯罪,只要行為地亦有處罰規定者,亦應適用德國刑法之處罰規定。
所以,我參考德國刑法之立先例,將提案刪除現行本法第七條「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不當限制,未來除非犯罪地當地的法律規定不罰,我國國民只要在海外犯罪,我國皆可主張管轄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對於台灣華映隱匿其在中國所做保證中國華映獲利10%的重大資訊,我先前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要求金管會徹查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
今天金管會正式函覆,認定華映的確違法。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171條之規定,此已構成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請金管會立即移送檢方追訴犯罪,並請投資人保護中心同時對該負責任董事進行追償,還給臺灣投資人一個公道。
證交所長期消極怠惰,2017年知道後還繼續縱容,根本視臺灣投資人權益於無物,離譜至極。請金管會立即追究責任,切勿包庇。
備註:
2019-3-20
營業資訊虛偽隱匿、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https://reurl.cc/5Ke87
2019-3-27
保險公司窗飾財報 保戶權益誰來把關
https://reurl.cc/Gn7ep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 在 新《番薯藤》國防軍事網 Facebook 八卦
✅➡️強化國安 全面抗中!
間諜最重判無期、終身追訴 立院初審通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934331
✅蔡英文政府強化台灣國安,三年持續填補漏洞全面抗中再傳好消息!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初審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軍事領域外的「關鍵技術產業」納入情報偵防業務收集範圍,也大幅加重違法刑責,如情治人員從事間諜行為且洩漏、交付情報給外國、境外敵對勢力,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並改為終身追訴!阻止情治人員鋌而走險向中國洩漏台灣重要情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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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如涉及間諜行為,洩漏該法第8條第1項規範資訊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立院決定將此刑期調高至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改為終身;如洩漏該法第8條第1項以外資訊者,原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進一步提升至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刺探、收集、洩露、交付非秘密資訊者,現處1年以上3年以下徒刑,但修正版本提高刑責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質詢時表示:國防相關法案修訂並非為選舉或恫嚇,而是為強化國安,中國「獵人頭」公司假藉攬才之名欲在台灣行間諜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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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掛保證!館長、王定宇合體 力推「中共代理人法」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16943
➡️退將怕終身俸飛了沒去北京 王定宇:連機票都不敢訂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934283
➡️修《國安法》投反對票 23名藍委名單曝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942913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 在 國家對犯罪行為追訴權限的期限 追訴權時效的意義、目的 的相關結果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 ·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 ... ... <看更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 在 犯罪被起訴,也有時效問題(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的相關結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的最高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修正後的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追訴權時效為十年。 ... <看更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 在 中華民國刑法§80-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追訴 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