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大同公司在1970年代贈送的墊板,上頭印有1968年發表的第一版「大同頌」之詞曲,歌名為《大同電視冰箱之歌》。(謝謝網友 Erwin Chen 拍攝分享)
歌曲影片:https://www.facebook.com/ZhangZheSheng/videos/3320056851365649/
大同電視冰箱之歌
曲:李守成
詞:王安崇
大同大同國貨好 大同電視最可靠
大同冰箱式樣新 電扇電鍋洗衣機
家家歡喜人人愛 品質優秀最老牌
大同大同服務好 大同冰箱最可靠
當時,必須購買大同公司產品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才可獲贈大同寶寶,因此,在那個物資缺乏的年代,可當作錢筒的橡膠材質大同寶寶,常被當作飾品放置在所購得的電器(大部分是電視機)上頭,成了「我家有消費能力」的象徵;而與大同寶寶幾乎是同時出現的「大同之歌」,可說是臺灣最流行、也最琅琅上口的廣告歌之一。
大同公司以大同寶寶形象搭配「大同大同國貨好⋯⋯」大同之歌推出的廣告影片在電視上播出後,已成為臺灣民眾共同的懷舊回憶。
因應產品線的更迭,大同之歌的歌詞有了變動了,至今共有三種版本,不過不管歌詞是什麼,其旋律仍深植人心。
然而,眾所熟悉的大同之歌卻爆發了智慧財產權的紛爭。
事實上,這首傳唱40多年的知名廣告歌曲,原本應是「三洋三洋國貨好⋯⋯」,因創作者李守成與三洋未談妥版權費,最後改由大同使用,導致這首歌爆發了著作權糾紛, 李守成狀告大同公司,欲拿回著作權,但於2005年被台北地院判決敗訴。
當時85歲的李守成強調一定要上訴,他主張,在1968年時,三洋公司向他邀歌,表示「不計代價」請他創作「三洋之歌」,不久後作品出爐,歌詞是「三洋三洋國貨好,三洋產品最可靠…」,但雙方對版權費無法達成共識,最後歌曲未發表。
李守成表示,他的父親音樂家李金土與大同創辦人林尚志是艋舺鄉親,且他與林尚志之子林挺生也是好友,在當時大同學院教務主任林昭揚的建議下,這首歌改由大同公司使用。
李守成並透露一段內幕,他說,這首歌的作詞者並非登記資料上的王安崇,而是大同前董事長林挺生,是林親手將歌詞中的「三洋」改成「大同」,並略作修改,於1968年2月完成這首歌詞共56字的「大同之歌」,因林挺生不想出名,而改由大同寶寶的設計者王安崇掛名作詞人,且這首歌一開始乃叫做「國貨大同電視冰箱歌」。
李守成說,那時他無條件讓大同使用這首歌,而大同公司將歌曲拿去向內政部登記成為著作權人後,拒絕支付他合理的費用,所以他只好採取法律行動以爭取自身權益。
針對此事,大同公司則表示自己享有合法的著作權,且對於雙方對簿公堂感到遺憾。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1985年以前的著作權採登記主義,大同既已完成合法登記,李守成便無法擁有著作權,遂判李敗訴。
1985年以前的舊著作權法採「登記主義」,著作人完成創作後,須依當時的舊著作權法第8條及第15條向內政部登記,在取得著作權執照後,才可享有著作權;在1985年間,著作權法進行修法,改為「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只要完成著作,不必辦理登記就享有著作權。
而「大同之歌」在1968年間出爐後,由大同公司向內政部登記,「大同之歌」即成為大同公司的財產,原創作者李守成要拿回著作權,須證明大同公司未獲他同意就將歌曲拿去登記,但大同公司提出李守成在1968年同意讓大同公司取得著作權的證明,所以李守成難以拿回這首歌的著作權。
2007年高院判決,根據李守成昔日簽署的一張證明書,認定李當時允諾大同以「公開演奏、錄音方式進行宣傳」,且如果不同意,不會到30多年後才出面主張權利,因而判李敗訴。
2011年3月25日,李因許久未露面,引起鄰居注意,經通知里長、警方後,前往他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武成街的住處破門而入,發現91歲的他躺在床上已氣絕多時。
李守成生前曾向人訴苦,表示原本他並無意興訟,只因經濟狀況實在不好,又想到和林挺生是多年老朋友,「那麼大的公司,多少接濟我一點⋯」,沒想到大同連半毛都不願給,讓他非常寒心。死前兩周,他還曾向警察詢問重新提告的可能,可惜還是抱憾而終。
最後,讓我們來回味《大同之歌》吧!你熟悉的歌詞是下面哪個版本呢?
第一版:
大同大同國貨好 大同電視最可靠
大同冰箱式樣新 電扇電鍋洗衣機
家家歡迎人人愛 品質優秀最老牌
大同大同服務好 大同產品最可靠
第二版:
大同大同國貨好 大同產品最可靠
大同電音最好聽 錄放影機最美麗
家家歡喜人人愛 品質優秀最老牌
大同大同服務好 大同產品最可靠
第三版:
大同大同國貨好 重電產品真可靠
家電空調式樣新 視聽電腦真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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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同服務好 大同產品最可靠
我是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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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元旦開始,教育部及文化部共同推行了「公共出借權」,以三年為期,先行在新北市中和國家圖書館以及台中市國立公共資訊書館試辦。說起來就是在圖書館借書,可以依據該書的創作者及出版社,作些回饋性鼓勵。聽起來很是陌生,但其實我們生活中早有這種例子,而且我們人人都知道。
我相信所有人都去過KTV。你在KTV每點一次某首歌,KTV就必須支付唱片公司、歌手、創作者等分紅,能到創作者手中的版稅,約莫是一元左右。因此,那些在點唱榜上長年走紅的歌曲,基本上都靠這制度賺翻,像是吻別、夢醒時分、新不了情和家後等長紅歌曲,KTV所支出的版權費用,那可是非常驚人的。不過這也是為什麼總有些MV導演,喜歡在開唱前用劇情拖臺錢的原因,因為在制度上要播到一訂秒數之後,才會確立要支付其版權費用,也造就導演周格泰超強的斂財技術。
若你曾經仔細看過KTV螢幕上的字樣,你會發現上頭會寫著「營業用」。沒錯,這是屬於商業播放的版本,相對的也有「家庭用」的版本。這畢竟是音樂市場,雖然廣義來說同樣是創作出版市場,但和圖書出版,還真是兩樣情。我必須老實說,我並不知道書籍有沒有分「營業用」或「個人用」,不過可想見之所以沒有區分的原因,是因為書籍的利益遠小於音樂吧。
書,這東西很有趣。書只是做為知識的載體,當你認真讀完一本書之後,雖然不可能將內容全數吸收,但多少會得到些新概念,就算只是翻個幾頁,也是如此。其實於現實生活中,能將KTV概念發揮在圖書上的最佳場所,應該是誠品書店。平常光是看著一堆人在誠品書店裏頭看免錢,就不禁會思考,如果這些看免錢的時間,都能回饋給創作者及出版社,或許台灣的出版業就能過得遠比現在來得好也說不定,但要在誠品書店實行這類制度,著實有其困難。或許在將來靠著新型科技的輔助有機會能實行,但現階段基本上不可能於實體書店中執行此計畫。
公共出借權基本上並不新奇,1946年時丹麥就已經實行於自家的圖書館。時至今日台灣也將推試辦。
自元旦起,於新北市中和國家圖書館以及台中市國立公共資訊書館中,若有借閱符合以下條件之書籍,則原作者可享2.1元、出版社0.9元之補償回饋。
1.本國人、依台灣法令設立登記、立案的法人或民間團體,以國家語言或外語創作(譯作不計),且在台灣出版、具ISBN的紙本圖書。
2.不論著作權是否被買斷,皆將補償原作者。
3.過世者不計,原作者需在世。
以目前試辦的制度,並沒有將翻譯書籍計入,也沒有規定單本書的回饋上限,可能都將會是問題。
目前試辦期間,政府計畫編列每年1000萬元。若以此回推,約莫是333萬次的借閱數。根據政府資料,位居中和的國家圖書館,於2016年的借閱冊數約為90萬冊。若忽略不符資格的書籍,這筆經費對於提升借閱數或許相當有幫助。
雖然以目前看來,這試辦的方法仍有許多問題和瑕疵,但對於台灣的文化發展來說,可說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出版業販賣的從來不是實體,而是思想概念,若不能確保這些精神價值被我等所重視,那又要如何鼓勵創作者寫出更多更好的著作呢?
無論這辦法目前有多粗糙,齋主我都將支持。
#改邪歸正 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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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論著作權是否被買斷,皆將補償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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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之前我是歌手裡,迪馬希唱一個國外歌手的歌
結果好像沒知會還怎樣,那個歌手就告了節目單位
請問一下,像這些中綜節目,在節目上唱其他歌手的歌
需要付版權費給他們嗎?
如果這樣的話,像周杰倫羅大佑李宗盛等人的歌,很多都被拿來唱
好奇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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