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好奇,這些二二八的謬論哪來的,至侯漢廷以來,又進展到什麼程度,結果搜尋一下.
發現比侯漢廷當時還糟糕.
變成了理中客當道,開始玩弄一些取巧的謬誤,諸如例外凌駕通則,部分取代整體,移轉責任,去語境的謬誤.
令人驚訝的是,他居然擷取《Formosa Calling》這本通篇描述國民黨暴行的書籍,裡的一個段落,將抗爭者分為主和派和鷹派,主和派成為眾矢之的,鷹派覺得主和派是叛徒,要殺你,對於政府來說,你玩兩面手法,拖住政府的「善意」,所以也要殺你,於是原本國民政府不分青紅皂白的殺人,變成鷹派也有一份,推論「敵人就在本能寺」.
於是陳建仁的說法「國民政府派來的軍隊開始殺人時,大家都躲在日式的房子裡,擔心被抓走!」
變成了「當時在殺人的,可不只有國民政府派來的軍隊.」
賦予陳建仁的說法「不一樣的感覺」
而稱「現在我們以為二二八事件就是因為整編廿一師血腥鎮壓、暴力清鄉而平定的,實際上,國民黨沒有那麼業餘.而在另一方面,國民黨也沒有那麼狠,當年大日本帝國強制把台灣人民直接編成保甲,對內自我監視,對外與反抗者對幹,讓台灣人民自相殘殺.」
「二二八事件能迅速恢復秩序的兩大功臣,一個就是跟政府站在一起的台灣人幫忙去策反或勸退頑固的反抗者,一個則是戶政人員趕緊更新戶籍資料,而不是靠什麼強大的武力鎮壓,當年陳儀他們,腦袋還是非常清楚的.」
而有趣的是,《Formosa Calling》就是描述國民黨的武力鎮壓情況.
「在法庭上,利害關係人的證詞,其可信度往往需要七折八扣.二二八事件當然也不例外,我們就暫時將本省、外省的說法都放一邊,看看外國人怎麼說的.」
《Formosa Calling》作者的確是紐西蘭人,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的人員,但顯然這個「把本省外省說法放一邊,看看外國人怎麼說」的說詞,依然被套上有色眼鏡,只擷取有利於黨國的論述,並營造台灣人自己害死自己的印象.
其所引述的「第九章 抗暴的最后階段」
https://sites.google.com/view/1-formosa-calling/%E7%AC%AC%E4%B9%9D%E7%AB%A0-%E6%8A%97%E6%9A%B4%E7%9A%84%E6%9C%80%E5%90%8E%E9%9A%8E%E6%AE%B5?authuser=0
書中開頭即描寫了,「當我們再度重返高雄市區時,發現吉普車上的旗子和我們原先預期的作用大不相同..我們的車子不斷被那些因為糧食被國民黨軍隊搶走而挨餓的人攔下求情.每當我們停下來時就立刻有一大群人圍上來訴說他們的痛苦遭遇.」
「其中一名女孩在講述她的遭遇時幾度努力忍住激動情緒,其他人群也保持一片沉靜.女孩的父親是高雄市一名有頭臉的重要人物而且他不贊成武裝反抗. 但是無論如何還是被國民黨軍隊帶走后無人知其下落.這個女孩向所有可能想到的人打聽,但她的父親仍下落不明.
國民黨軍隊洗劫了他們家,擄走了所有值錢的東西包括食物,她的母親因悲傷驚嚇而崩潰.作為獨生女的她只好擔負起找尋父親的責任.但我們又能為此做什麼呢?我只有不得已的告訴她我們實在不可能做得比她已經做出的還多」
這段內容不知為何變成理中客口中「廝殺使得雙方都失去了理性,而初期被狠打的軍方,在殺回市區之後,也並沒有對反抗者的『領導人』客氣.」
腦補的成分特多,不如說,國民黨軍一開始屠殺就不客氣了,強姦婦女,滋擾百姓也沒在客氣,這時候反而有「可以客氣的餘地」,實在令人莞爾.而一個仕紳毫無道理的被捉住,尚不確定他的身分為何,是否為「領導人」,就直接解讀成平等的廝殺,國民黨軍可以對無辜的仕紳不客氣,這種三歲小孩的詮釋,簡直是把歷史當作玩具.
而這開頭的段落跟後續作者的律師朋友顯然是不同的對象,不同的故事,理中客卻把他們合在一起,把他弄成一個「主和派」的故事.
「她的丈夫苦口婆心地勸告暴徒不要用武力,但換來了大家對他的敵意,只得逃亡,暴徒來到他的住處,燒毀了他的房子.當時,這位太太被暴徒打得很慘,她讓我看了滿是瘀青與傷痕的雙腿,並表示她身上也滿滿都是。她處於崩潰的狀態,顯然這當下並不是好時機來告訴她我們在要塞看到的那件事.」
這一段是理中客擷取「主和派」律師朋友的妻子,被暴徒打的經歷,他以此推論出鷹派才是元凶,但整段的原文是什麼呢?
「在希望我們幫忙的要求當中,有一個是我們那位律師朋友的妻子.我們的那位律師朋友曾經反對暴亂,我的翻譯則在要塞認出他遭到國民黨軍隊毆打.我們於是驅車前往他的辦公室去看他的妻子,聽到的又是一樁令人難過之事.
她的丈夫曾經大聲急呼並且勸戒群眾不要鬧事,但是卻引來一片反對而不得不落荒而逃,群眾們甚至包圍他的住宅將之燒毀.他的妻子也遭到群眾毆打.她展示給我看雙腿一片淤青,並且表示身體其他部分也到處是這樣的淤青.
她曾經因此而神經崩潰,但是當我們告訴她我們在要塞見到的那個遭國民黨軍隊毆打的人可能是她丈夫夫時,她的反應還很鎮定.她表示,她丈夫的兩個好朋友也幫了不少忙.其中一人已前往要塞.由於我們的備胎仍然下落不明,我乃認為現在是再去那里走一趟商量商量的時候了.」
「丈夫遭國民黨軍隊毆打」被省略了,而有趣的是,他的丈夫被認為是首領.
「到達那里時,我們立刻和第一天晚上就來拜訪我們的其中一名軍官朋友見了面.他首先詢問我們的來意,當我們表示要尋找這個人的下落時,他的反應是『哦,他是首領.』語調中似乎暗示我們不必對他抱什麼希望.」
我們看看這個中立客觀的紐西蘭人的解讀是什麼,
「雖然我解釋了他曾經試圖帶領人們不要參加暴亂,但沒有效果.很顯然, 任何形式的領導人都是國民黨軍隊清算的首要目標.(在此希望附帶指出,這是我所見國民黨不論任何理由有系統消滅台灣領導人的第一個跡象).此外我也表示希望找回我們的備胎,但所得的答案是一個人推一個人,最后當然是原地打轉,沒有下文.」
「任何形式的領導人都是國民黨軍隊清算的首要目標」
「在此希望附帶指出, 這是我所見國民黨不論任何理由有系統消滅台灣領導人的第一個跡象」
什麼時候變成了鷹派不想恢復秩序,國民黨軍隊反攻,主和派兩面不是人,國民黨軍迫於無奈只好一起槍擊,或者加以逮捕,甚至鷹派還有可能參與殺害台灣人栽贓主和派的故事?
其所根據的,就是他的律師朋友曾經勸群眾不要鬧事,最後被反對,妻子被毆打,腳下一片瘀青.
這個律師朋友的真實故事是什麼呢?
那就是作者對群眾演說,表示受高雄市長的請求,去致力為這個城市促成停戰,然後他前往人民總部,在那裏見到他的律師朋友,而他似乎是主要負責人.
而作者被要求「做為我們代表團的負責人去國民黨的軍事總部要求停火.」
「他們於是告訴我,在過去兩次談判嘗試里,有一名男子受傷,一名被打死,所以我們這次談判也不必那麼急」
顯示開火之前,反抗方試圖派人談判已經出現犧牲者.
當作者去見國民黨軍方的時候,發現遠處有一挺機關槍和五六支步槍在對著他們,而他表明身分,免除危機,見到軍官的時候,與之交談,突然出現槍響,在場的人趴在地上,雖然,沒有跡象顯示子彈射向那裡,而原作者也沒記載是哪一方開火.
在他獨自一人起身開始偵察的時候,又爆發槍響,這一次他確定了是國民黨軍官開火,並且槍擊了一名婦女.
一名年輕台灣人上去搭救,和作者一同將婦女攙扶到國民黨軍事總部,但是軍事總部這邊沒有繃帶或夾板可用,他們做了應急處理後,送往對面的「人民總部」,那裏有一位醫生,然後那名婦女最後被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
作者表示因為因為這個事件打斷了談判,雙方也不願意再恢復.
最後,國民黨軍隊開始佔據優勢,作者並強調了雙方武力懸殊.
「很顯然,國民黨軍隊已經開始有組織進攻這座城市.此刻為止我們所見到抗暴分子擁有的全部武器不過六枝步槍分屬於不到二十名男子.當槍聲逐漸從旅館經過而最后在遠處消失時,不免感到自己相當幸運.」
「從旅館里我們可以看到國民黨的中國國旗飄揚在前面所提的軍事總部和 人民總部頂上,機關槍手則攫取了戰略據點.不時從街角傳來的零星槍聲使我意識到國民黨軍隊掃蕩肅清的程序已經開始.槍聲越來越近,而我們的權宜之計就是再退回到我們在旅館內的避難所里.」
「這位曾經參與緬甸戰役的國民黨軍官駕駛著我的吉普車.在路上我立刻看出台灣人這次反抗注定要失敗.因為街道邊和山頂上到處可見架設的機關槍,有的機關槍口徑還非常大.相對來說完全沒有武裝的台灣人自然一點獲勝的機會都沒有.」
「我們受到要塞里國民黨指揮官禮貌接待.他告訴我們說,因為共產黨煽動的關系,他們被迫攻擊這座城市.但我們這邊卻沒有看到任何和共產黨有關的人或物.隨后他們把軍需官辦公室給我們當臨時臥房,我們的床鋪則是辦公室里的桌子.當時缺少糧食,但幸運的是,由於旅館里一名旅客的先見之明,我們隨身帶了旅館特別為我們買來的面包和奶酪.」
「早上時我們看到幾批人犯被繩索綁在脖子上帶進來.其中一名犯人獨自一人站在入口處,他的雙手手腕被鐵線綁在背后,由於綁得太緊鐵線已陷入肉里.他的兩支上臂也同樣被鐵線牢牢捆綁,同時脖子上也綁了一圈繩索.看起來已到了精疲力竭的極限,但是每當他的頭低下時,國民黨士兵就用綁在步槍上的刺刀背打他的嘴巴.」
「我的翻譯認為這人是我們的朋友,是人民總部的領導人之一而且非常反對發生毆打事件. 我不認為我們認識這人,但我的翻譯堅持認為我沒有仔細體會該男子過去幾天所經受的悲慘經歷.其中証據之一就是他顯然變得非常削瘦.
總而言之,不論這人是誰,眼見一個人遭到這樣對待都是令人震驚的.我們討論是否該出點力,但最后決定如果我們對這名男子展露任何興趣的話, 可能只會給這名落在國民黨軍隊手中的男子帶來更多麻煩.」
這應該就是那位律師朋友.
https://sites.google.com/view/1-formosa-calling/%E7%AC%AC%E5%85%AB%E7%AB%A0-%E9%99%B7%E5%85%A5%E6%9A%B4%E4%BA%82?authuser=0
在福爾摩沙的呼喚第九章裡還有許多針對國民黨軍隊的暴行敘述,包括他們到了一個旅館裡面,被其他人歡迎,他發現裡頭全是女性,唯一一些男子是比他們先到的軍人,他們原本不想住下來,但是那些婦女們面露驚愕的表情,釋出求救訊息,這讓他改變主意.
「由於我的翻譯也正忙著找出事情真相,我當然就更不知情了.不過無論如何我還是看到旅館老板娘把一疊紙條塞給這批國民黨士兵為首的一人手里,不久后,這些士兵就離開了.我的翻譯這才告訴我,這些國民黨軍人原來打算今晚帶這些女孩回去睡覺的,但由於我們的到來使他們放棄了這個想法.」
「這天下午和晚上,這家旅館的氣氛都非常緊張,每個人都坐到我們的房間里來.她們異口同聲地訴說著國民黨士兵在這家旅館開槍強行進入的情形.她們表示,除了第一位出面和國民黨軍隊他們打招呼的老板被當場射殺外,她們全都認為,是由於我出面和這些國民黨軍人打招呼才(挽) 救了一些人性命.談話里不斷夾雜著怨嘆和顫栗.在她們離開我們的房間后,我還可以聽到她們談話直到深夜.」
「一個有趣的事實是,在我離開被帶往要塞的那一天晚上,這棟旅館整個被機關槍掃射了一遍,特別是在樓上部分,子彈貫穿了整個房子,有時候甚至穿越四座牆壁,因此這些子彈顯然是穿甲的機關槍子彈.」
「一名國民黨士兵那天早上因為頭部槍傷死亡,國民黨軍隊於是逮捕三名醫生和三名護士.理由是沒有適當救護這名士兵.由於其中一名參與救護的台灣人護士是『聯合國救災及重建署』的護士之一,所以我們全體向市長要求平反這件事.在此情況下,另外兩名加拿大籍護士覺得她們不能因此離開這名台灣人護士,於是決定留下來.」
「但更嚴重的事實是,每天早上總有屍體躺在街頭.這些屍體都是些重要人物.他們往往是在夜晚在家中被拖出去殺害的.國民黨憲兵曾追索一名台東地區的議員.這名議員在高雄發生暴亂時經由花連和蘇澳去了台北.所以他和高雄的暴亂一點也沒有關聯.但他確實曾經一再要求國民黨政府建立法律和秩序,因此自然也就成了國民黨政權追索的目標.」
「在高雄時我們以為我們的處境夠糟了,但比起台北的情況簡直小巫見大巫. 一名『聯合國救災及重建署』的女性官員住處即使在門前掛有美國國旗情況下,也遭到國民黨軍隊襲擊.幸好一名駕駛吉普車的西方人路經此處看到這種情況而(挽)救了她.因此之故,這位西方人到現在還只好駕駛他那車身有幾處彈孔連方向盤都被打掉一部分的吉普車.而這就是當時在台北的國民黨軍隊典型作風.
在國民黨增援部隊從中國大陸扺達台灣前,台灣行政長官陳儀利用一連串保証安撫反抗分子.然后在國民黨增援部隊扺達后就對民眾展開有系統的屠殺.一卡車一卡車滿載配備有機關槍和步槍的國民黨軍隊從基隆港兼程進駐台北.他們對掃射街道上的民眾還嫌不夠,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地對商家和住宅開火.
在台北和基隆之間的一個村子里,有二十名年輕人的睪丸被閹割,耳朵被切掉,鼻子被挖開,然后才被軍刀刺死.他們的屍體和許多其他人的屍體堆在一起達好幾天之久.在河里看到屍體漂來並不是不尋常之事,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孩顯然在警察下令時離開的不夠快,國民黨軍隊於是把他的雙手用軍刀砍下,然后再把他刺死.
在台北也是一樣,國民黨軍隊的習慣做法是,當他們搜索房屋時,一定把首先出來開門的人當場槍殺.
暴亂剛開始時,一群初中學生到萬華車站準備搭火車回家,其中兩名學生先進入車站向站長詢問.國民黨憲兵於是把他們叫過來並且不準他們離開車站.其他等在外面的學生不知里面發生了什麼事,也紛紛進入車站了解.這下子車站里的四五名憲兵在沒有任何警告的情況下就對這些初中生開槍,最后打死約二十人.
國民黨軍隊繼續續多天追索他們名單上的要犯,持續幾個月的時間不斷有人失蹤.更沒有人知道究竟有多少人遭到殺害.」
「事實上,經過日本五十年統治,台灣人已經得到良好的生活水平,而且法律嚴格的范圍以內,台灣人也可以安全的生活.因此他們想象著,隨著大陸同胞的到來,他們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一定會進一步改善.因此之故,當大陸人前來接收台灣時,的確受到台灣人揮舞著中國國旗興高采烈地歡迎.然而,這種情況沒有持續多久.
前來接收台灣的國民黨軍人在迅速建立起簡陋的營舍后,立刻開始有系統的搶劫和強奸.舉例來說,在北投,街道上的女孩子往往被施以麻醉劑后帶往軍營讓軍人發泄,然后再用船送往大陸.其中一名比較聰明的女孩在騙取俘虜她的人的信任后,利用間隙翻牆逃到父親那兒,她的父親向警察求救.然而警察現在已經是大陸人擔任了.這些警察對憲兵十分懼怕,因此當然對這件事置之不理.」
「當然了,所有武器也都必須交出.雖然可能的確有一些步槍被台灣人交出來,但如果我在高雄國民黨軍事總部親眼所見是一標準的話,那麼,這些被台灣人交出來的武器大部分是刀,劍,和長矛.事實上,台灣人對自己沒有武器感到懊悔.而我所見到唯一一些台灣人擁有的步槍,只是一輛在街道上急駛的卡車里的一群年輕人所擁有的五六枝步槍罷了.
據我所知,這些步槍是在暴亂剛開始時國民黨士兵遭到襲擊時丟掉手上的武器逃跑時被台灣人揀來的.但陳儀從大陸召來的增援部隊火力可不一樣了,加上花言巧語和陰謀詭計,那些拿著木棍長矛的台灣人當然不是配備著步槍有組織的國民黨軍隊的對手,更別說國民黨軍隊還有機關槍和手榴彈呢.
在這場事變里台灣人的死亡人數一定非常多,然而這也証明了台灣人是勇敢的,在被迫走投無路情況下不惜決一死戰.」
我們不知道這一部直指國民黨軍隊暴行的《Formosa Calling》,最後怎麼變成人工的「敵人就在本能寺」,只能說這種超譯的方式正在誤導其他人,開啟平行世界.
在這個平行世界裡面,暴民的鷹派堅持要做亂,主和派變成替罪羔羊,國民政府軍策略運用得當,透過詳實的戶籍資料實行連坐法,加上有「不同想法」跟政府站在一起的台灣人幫忙去策反或勸退頑固的反抗者,國民政府是迫不得已,無法施行仁政,會令反抗份子囂張,一切都是為了恢復秩序,維持社會穩定.
這樣的說法,跟如今的中國共產黨「維穩」說有何不同?
沒什麼不同.
前因後果顛倒,先是實行「暴政」使台人反抗,而國民黨軍隊憑藉優勢兵力實行鎮壓,再逼迫人民互相監視,或者協助對付反抗份子,因為他們知道反抗者成功無望,他們害怕被報復,為了生存只能服從.
而這些樣態,被後來黨國高級知識份子們,解讀成台人自己害死自己,台人只想要暴動,不想要和平,暴民害主張和平的人被連累.
事實是,不管是暴民還是主和者,都是被下手的對象,沒有這些黨國軍隊的入侵、掠奪,台人根本不用算計對方,分什麼鷹派、主和派,他們割下年輕人的睪丸、對路過的男孩因為沒聽令趕快離開所以砍下他的臂膀,乃至於抓路邊的女孩施打麻醉劑帶往軍中強姦,送到中國,這根本就不是什麼以鷹派、主和派等抗爭者為對象,而是牽涉其他無辜平民,無差別的發洩中國兵虐待的欲望.
常識來看,鷹派看到統治者的作為,會無條件相信政府軍會履行承諾,主和者會天真的認為,放棄武力,政府軍就會放過他們?
在《Formosa Calling》裡的主和派都被殘酷的酷刑折磨,導致作者連自己的朋友也認不出來,這國民政府軍連且勸戒群眾不要鬧事的人都被如此對待,何況其他人呢?
與其說,主和派的人因為沒有代表性,使得談好的條件無法買單,被政府認為你拖住他們的「善意」,不如想想,這個蹂躪台灣的外來殖民政權所作所為,信度在哪裏?主和派的人被當作是叛徒,被大家討厭,這說法是真的嗎?這會讓鷹派仇恨他們欲置他們死地,大過於對國民黨政府屠殺的罪刑?鷹派真的有蠢到連屠殺他們的人跟想和談的人的行為都分不清楚嗎?鷹派被處死的有比主和派少嗎?還是主和派擁有較多裙帶關係可以逃過一劫,或用曾經反對暴亂來說服敵人保命呢?文中被作者救助的律師不就是最好的一個例證嗎?作者甚至能爭取他的公平審判,並且準備類似良民證的聲明,依靠關係讓他受到較好的照顧.
至於鷹派會有相應的待遇和脫罪的理由嗎?「鷹派不願意恢復秩序」這種觀點實在奇妙,破壞秩序的始作俑者不就是國民黨軍隊?鷹派恢復秩序不就是等同投降然後被屠殺嗎?如果一名議員只是因為「一再要求國民黨政府建立法律和秩序」與高雄的抗爭沒有一點關聯,就被憲兵一路從花蓮追捕到台北,我們應該想的是,「國民黨的秩序」是不是跟一般正常人認知加以脫節?真正想追求秩序應該是抗爭者,企圖維持秩序的也是那些菁英和議員代表吧?
因此,這個吹得天花亂墜的理中客所說的陳儀「捉小放大」,實屬無稽之談,《Formosa Calling》裡記述得很清楚,被當作主和派的律師(原作裡沒有主和派這種名詞),和其他人五花大綁實行拷問,不分鷹派或主和派,是說,如果國民軍採取的方式是「搜索房屋時,一定把首先出來開門的人當場槍殺.」蓄意謀殺的手段,怎麼會去分你是鷹派、主和派?如果對象包含沒聽令趕快離開的男孩(割下他的臂膀),甚至聯合國的女性官員(被襲擊)、旅館老闆一出門就被射殺,甚至姦污婦女不成老闆娘還要塞給他們紙條,初中生只是搭火車就被集體槍殺,這顯示軍紀已經敗壞到一種程度,對於武裝的反抗份子,怎麼可能善待?「一律處以減刑,准予自新,只要不是領導人」簡直是天方夜譚.
只有像是蔡孝乾這樣加入國民黨,成為共犯,並且出賣自己人,做出實質貢獻,才有可能被策反成為黨國高官吧?一般犯人只要不是領導人就能准予自新?直接被殺或判的機率比較高吧?
「反抗者中間,不願意恢復秩序的人,也是所在多有.我們現在以為陳儀在當時枉殺了許多無辜的台灣人,這句話是不確切的,因為除了少部分被明正典刑殺掉的之外,大部分的人其實都是失蹤下落不明.而事實上,比起枉殺的,枉縱的才是絕大部分,這是因為當時官方是為了穩定局勢,選擇了抓大放小的政治操作,只要你不是領導人,那就一律減等處刑或准予自新,表面上好像很合理,但這就給了有心人操作的空間,其中就包括了大家都討厭的主和派反而變成暴動領導人被抓、被殺的狀況.」
屠殺是國民黨軍隊、鎮壓是國民黨軍隊、說你有沒有罪,亦是國民黨,逮捕、判刑、無差別殺戮,亦是國民黨軍,這「有心人士」怎麼操弄?就算實行操弄,這有心人士也是國民黨軍隊吧?《Formosa Calling》已經說明了「陳儀從大陸召來的增援部隊火力可不一樣了,加上花言巧語和陰謀詭計,那些拿著木棍長矛的台灣人當然不是配備著步槍有組織的國民黨軍隊的對手」是誰在操弄實行陰謀詭計?鷹派?明明就是國民黨吧!
《Formosa Calling》作者指出:
「但更嚴重的事實是,每天早上總有屍體躺在街頭.這些屍體都是些重要人物.他們往往是在夜晚在家中被拖出去殺害的.」
造一個假想敵,幫真兇卸責,如果暗指「鷹派」私下暗殺這些「主和派」或者是仕紳,而不只是國民黨軍,這就跟「共產黨在裏頭煽動」的說法無異,只不過,把共產黨換成所謂「鷹派」,成為國民黨軍的替罪羔羊-然而,作者所見到的是,每天早上有重要人物的屍體在街頭,被國民黨軍在夜晚中從家中拖出去加以殺害,根本沒有什麼「鷹派」.然後捏造陳建仁的說法「國民政府派來的軍隊開始殺人時,大家都躲在日式的房子裡,擔心被抓走!」暗示人民害怕的是鷹派,是暴徒,就連陳建仁的父親也害怕被他們殺害,這無異是在捏造事實.
說這種沒根據的栽贓論述,是會下地獄的.
枉縱的跟枉殺的是怎麼比較?罪刑不確定,任意加之,沒經過審判就逮捕定罪,反抗的人該殺?不反抗的不用殺?但是兩種人皆被殺,枉縱是怎麼個縱法?抓不到的人算枉縱?牢房不夠關是不是枉縱?無法管理,所以後續清算,是不是枉縱?後續發生的白色恐怖以二二事件紀錄為依據,這也叫枉縱?言下之意,不就是暗示或明示陳儀放的人比殺的人多?寬大為懷?
「枉縱」是怎麼個縱法?是不是先假定了所有人都有罪,所以應該被我抓和拷問?「枉死」又是怎麼個死法?在國民軍隊濫捕濫殺的歷史裡,大多數不都是枉死的嗎?難道我們現在紀念二二八,紀念碑上的死者都是罪有應得?
就問一句話好了,以反共之名,加諸的罪,是不是全台人都有可能犯罪?說你有罪就有罪?如同《Formosa Calling》所記載,作者本人為聯合國人員,依舊被軍統監視,並且在他面前展示被殺的人都是共匪,罪有應得的假象,這能相信嗎?作為最大的共匪陳儀,實行抓捕任務和命令,本身又有何效力和正當性可言?
照這邏輯,新疆集中營關押的維吾爾人,逃掉的,都是枉縱,被關的老弱婦孺都犯了真實的罪,他們被暗殺處決、虐待致死的人,不列入紀載數字,所以枉死的人很少?
失蹤的人比較多=都被枉縱?反而不是枉殺?這又是什麼邏輯?
《Formosa Calling》明確記述「國民黨軍隊繼續續多天追索他們名單上的要犯,持續幾個月的時間不斷有人失蹤.更沒有人知道究竟有多少人遭到殺害.」
香港人15歲少女陳彥霖失蹤浮屍海面,香港人被失蹤的人無數,實際上是被殺害到連屍體都找不到,可以說失蹤人口比死亡人口多,所以枉縱大於枉死?這些失蹤的人是被枉縱的,被香港人私下暗殺掉的,反而不是港警殺死的?
謬論.
如果說主和派因為看到有人被割睪丸,便認為會有和平,平民百姓看到少女被強姦,會主動和政府站在一起,我想那真是一個地獄玩笑,台灣人就算內部如何尖銳對立,有不同立場,也不會看到反人類的罪刑視若無睹,或加以認同,認為其他不同立場的人,會比眼前這些阿山兵的作為還要可惡,認為這是政府的釋出的「善意」,這種說法跟你們必須要接收我祖國的善液沒啥不同.
有的,只是對恐懼的服從和被逼迫的意識而已.
「那些在二二八事件中,明明沒有參與暴動,卻被當作暴動首謀被抓失蹤的,以及那些明明有具體事證,他就是參與了,但卻完全沒有被處理的人.他們是怎麼閃過的?他們是怎麼被贓到的?被贓到,明正典刑就好,又何必私下暗殺?這中間出了什麼問題?」
明明沒有參與暴動,卻被失蹤,就說明了國民黨軍無差別殺戮;國民黨軍的具體事證,不可信,參與完全沒被處理,只有幾種可能,第一,就是如同《Formosa Calling》聯合國官員作者,以特殊身分擔保,替其說項,第二,就是如同歐陽可亮在二二八的證言,受害者運用各種管道,無論是委託有力人士打電話給陳儀,或者是用黃金贖身,第三,如同前述對國民黨軍提出特殊貢獻,招供,如谷正文說的,很欣賞蔡孝乾的享樂主義,給予優待迅速變節.
私下暗殺就是找不到事證,或者與國民黨軍有利害衝突,比如你是某某財主,他覬覦你的地,你的錢,你的妻小,或者是「寧可錯殺一百,不可縱放一人」,別忘了陳儀向支那尋求的軍隊,他們上岸的口號是「陳儀失去台灣,我們要收復台灣!」這樣的「再收復」就足以作為他們屠殺的理由.
我們來問問,如果連一個家中懸掛米國國旗的聯合國官員,女性,都會毫無道理被襲擊,火車站的初中生都可以騙入車站中槍殺,說他們是暴民,有參與暴動,國民黨軍欲加之罪,你何患無辭?還有什麼他們不敢做的?他們襲擊女性官員需要講證據嗎?被他們贓到了,說你是暴徒,和ooxx說過話,他沒辦法明正典刑處理,於是就私下暗殺,正因為大部分「明正典刑」都是虛假的,沒有證據,「沒有道理就是道理」,他可明正典刑你,也可以因為害怕被聯合國官員上訴向南京報告,而承諾保釋他人,在人治的社會裡,被栽贓的人,找不出他的證據,就暗殺他,這不才是獨裁者的常識嗎?對於陳儀之於蔣介石而言,算什麼問題?
「現在我們再回頭看『國民政府派來的軍隊開始殺人時,大家都躲在日式的房子裡,擔心被抓走!』這個說法,有沒有不一樣的感覺了?」
神父還是第一次看過,探討歷史居然是憑感覺,不是外行,即是反智,國民黨軍隊開始殺人,人們躲在日式房子裡,若影射他人見到的國民黨軍隊,兇手另有其人,這無疑是睜眼說瞎話,指鹿為馬,蒙蔽他人的視野,《Formosa Calling》紀載了雙方國民黨軍和反抗軍的印象,反抗軍可以向他承諾保證人質安全,國民黨軍的俘虜則每個都悽慘無比,不成人形,無法進行任何保證.
黨國栽贓他人的罪,如今,又有中華民國人將黨國的罪栽贓給台灣人,這就是這篇檢討被害者的論述,荒謬而弔詭的地方,不該懷疑的,你去懷疑,應該懷疑的,你不疑有他,人民手無寸鐵,雙方強弱懸殊,被害的比例也天差地遠,偏偏要從中找出魔鬼的影子,附加在無法說話的屍體上面,老話一句,這種論述會下地獄的,堪稱中華民國版的至道學宮.
「為什麼後來大家不敢談論二二八事件?恐怕跟當時的鷹派反抗者,#透過某種方式,大部分都逃過了死劫更有關聯.」
乃至於說,人民不敢談論二二八,不是因為害怕報復,被判以莫須有的罪,以及面臨龐大強暴的恐懼,而是因為反抗者逃過了死劫,堪稱笑話.
這就跟中國不能提六四,不是因為中國施壓,扭曲歷史,洗腦人民,沒有言論自由,而是因為王丹逃過了死劫一樣,實在可笑、可悲、可憐.
《Formosa Calling》的作者用真正中立的、客觀的,不帶黨國意識形態色彩的人-孩童,來寫下這個改變.
「街道上原來都擠滿了玩耍的孩子,台灣各地的孩子也習慣爬上我們的吉普車來玩,我們在各處總是會遇到歡笑的孩童向我們揮手打招呼,說一聲『Hellook!』這樣的童言童語.」
「但是在事變之後, 不但街道上很少看到人,而滿臉愁苦的孩子顯然也沒有心情再和我們興高采烈打招呼了.有時候我看見一些婦女和男孩在牛拖的犁后面艱難的耕田,心里不禁在想,他們是不是承擔起父親的工作了? 因為他們的父親或丈夫已經為了自己家園重新獲得自由而犧牲了.」
如果說一個聯合國官員,再被黨國的掩飾、阻饒下,依然看見這麼多怵目驚心的事實,我們要問的是,在當時的人們親眼所見的,又是什麼樣血淋淋的景象?以至於惡過於巨大,觸碰了心中最後的一根弦,勒緊它,如同勒緊得自己的喉嚨.
我們不免想到作者在書中說的那句名言,
「如果他們繼續對自己說這場暴亂是由共產黨引起的,遲早他們和整個世界都會相信.」
現在,有活在台灣的人對著其他台灣人說著更加匪夷所思、包藏極度惡意的言語,企圖去竄改歷史,
我希望大家不要輕易相信,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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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時空的交叉口,
遺忘而拆除的,不只是城市的起源,
而是時間累積再也換不回的回憶,
人民生活的集體記憶。
在這個時代,站在這個十字路口的我們,
不得不揹負這個使命,盡我們所能,守住這個記憶。
請用文明說服我。
【臺中鐵路宿舍及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訴願書全文】
訴願請求
本件訴願有兩項請求如下:
一、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1項「不同意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二、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2項「不同意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事實
一、 本案因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本人於103年7月16日欲向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線上提報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為文化資產,但由於系統異常,經去信回報後無人受理,便轉請文化部辦理。
二、 地方文史工作者已於103年7月29日向臺中市政府提報「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群」為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之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本案已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
三、 文化部於103年8月12日通知本人本案已轉請文化資產局處理。臺中市政府於103年8月19日來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9798號)告知「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併案處理,其係依據臺中市政府103年8月8日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0772號會勘通知單,並於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0分續辦會勘。因此,至遲於103年8月8日時,「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便已經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
四、 然於103年8月21日會勘當日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即有進行「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拆除作業」,且於會勘當日仍繼續進行之,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第1項(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與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之規定,因本案已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已成為暫定古蹟而應予以管理維護。此外,經現場民眾與文資審查委員大力抗議後,臺鐵仍不願停止違反拆除行為。
五、 經民眾向林佳龍立委陳情後,臺中市政府始於103年8月22日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64479號)請臺鐵停工。惟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六、 於103年9月9日發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70708號)告知於103年9月12日召開臺中市103年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
七、 於103年9月12日審議當天,臺鐵雖對鐵路宿舍提出「因破壞、髒亂、缺乏管理」之反對意見,惟其對於已有政府出版品文獻證明「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的重要歷史地位並無證據足以推翻,又既未遭受人為破壞,且能呈現百年來動態之歷史風貌特色至今,應列為文化資產。
八、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
理由
針對「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1大部分毀損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況此毀損乃因臺鐵違法拆除作業所致毀損而造成,附件照片證明當時建物狀況仍為完整。(請參見圖一至圖十一)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次按同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第17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人民依法申請後即為程序之開始(行政程序法第34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系爭案件1於提報後即進入程序,故應以違法拆除作業毀損前之完整狀態進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再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之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故系爭案件1應先行修復為原狀態,再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方屬合理。
2. 縱然非提報之時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而係自主管機關實施現場勘查之通知始為進入審查程序,因而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之適用。然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進入審查程序之前有緊急狀況時,主關機關得逕列暫定古蹟。再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係指下列事項:一、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二、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三、工程施工進行時。四、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為緊急狀況之一。系爭案件1於提報時即通知臺中市政府有拆除之可能,況且拆除建築物依照建築法第78條本文之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係由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核發拆除執照,應認臺中市政府於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前,不可不知該拆除執照之發給。因此,主管機關應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並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主動發現」(臺中市政府為發給拆除執照之單位)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提報時已告知)時,應即召集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首長簽核後逕列為暫定古蹟。然而,臺中市政府卻未於主動發現或知悉後審查通過而逕列暫定古蹟。
3. 本案早已於103年7月29日被通報為文化資產後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或說至遲於103年8月8日會勘通知時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卻於103年8月21日現勘前即有拆除現象,且拆除程度高達兩棟宿舍遭致毀損。拆除作業於現勘當天仍持續進行,後經現場民眾大力抗議與輿論報導後,臺中市政府才(始)於103年8月22日函文臺鐵請求其停止相關拆除作業,臺鐵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然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主觀上有故意為違法拆除之意思,客觀上有違法拆除行為之事實,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4. 本案於103年9月12日召開的「103年度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對系爭案件1進行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之審議,臺鐵自己為違反拆除之行為,竟於會議中主張毀損致不予登錄,應認為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之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信賴保護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5.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其理由竟謂本提案之建築物「大部分毀損」而不同意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無非是因為系爭案件1未即時逕列暫定古蹟、未即時函請臺鐵暫停拆除,而遭臺鐵所為之違法拆除行為致系爭案件1遭致大部分毀損。以此行為所致建物「大部分毀損」之結果為理由,應認為該審議之「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為無理由。
二、 關於系爭案件1「改建嚴重」而「致」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目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在歷史文化上,改建亦是承襲原有建物之歷史文化,以維護空間因時間造成之自然損耗,增建或改建後之建物當然與原建物形成空間與時間上的繼承。查改建之目的為維持原建築本體之完整性,維持原有空間功能及使用目的之永續,不影響建築本身之歷史價值,符合文資法立法精神。更何況其改建之部分具有可辨識性與可逆性,自當無貶損其歷史意義與保存價值,針對改建或增建之情形,無有所謂嚴重之程度區分。綜上所述,尚難可因系爭案件1「改建情形嚴重」、「有改建或增建之情形」而致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另原建物之主結構仍在,僅是因為年久失修致有外觀上之不完美,惟查任何經過近80年之建築必然會發生外觀上之折舊,更何況系爭案件1在同為其他已登錄為歷史建築文化資產之鐵路宿舍案例當中,保存為良好及完整之案例,最能與其周邊的臺中車站形成相當完整的鐵道文化圈,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嚴重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最後,按照實務學者之見解,「以往太過側重土地投機事業,看重不動產事業的開發,僅僅尋求土地使用之直接經濟效益,漠視累積於原土地之上,因此代表著文化變遷沿革的環境紋理與既有構造物,常常尚未適宜評估就遭致毀壞,造成許多遺憾。過去百年以降,近代產業的變遷過程是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不可被忽略的重要面向,面對舊市區再造工作的迫切性,其實可以透過審慎評估,以及創意思維等,使得文資保存與舊市區再造能夠兼容並蓄、共榮共存,並且符合國家發展文化產業的方向,以及國際之間推動文化觀光相關事業等相契合。」(徐慧民,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八期,2011年),確切點出政府實不能因為經濟利益、甚至是在尚未適宜評估前即遭致損壞,於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上最重要的鐵道變遷史以及鐵道市區之再造與創意,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
4. 據上論結,所謂毀損嚴重,應不減損其歷史文化價值,應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三、 關於系爭案件1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1之屋內所留存關於當時水果貿易、商行往來之文獻,已足以佐證「中南線之新庄仔地區香蕉市」的歷史文化脈絡,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臺中市文化局,台中市地方文化館推動小組計畫)
ii. 其建造特色為黑瓦木造雨淋板建築、牆壁為傳統建築工法「編竹夾泥牆」,以防潮隔間灰漿牆、木條架上內層土沙稻草等鏝抹、外層以白灰漿粉飾,為屋瓦、鬼瓦圖徽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就客觀之事實而言,系爭案件1係屬於臺中車站後站之鐵路宿舍群「は號官舍」,於1937年(昭和12年)前後即二次大戰初期時由鐵道部所興建,至今近80年,並躲過空襲臺中驛期間之二戰戰火。為臺中車站周邊自二戰至今僅存之鐵路宿舍,其後方及附近設有防空壕,堪為見證二戰歷史之重要指標。綜上,其時代特色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 再者,此鐵道宿舍係為由軍事單位轉為鐵道專責機關之鐵道部所規劃,其官舍之編列規劃與安排在軍事文化方面上具有一定程度之重要性以及特殊性,其相關檔案亦獨立於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外獨自管理。就軍事文化方面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i. 此外,本提案係屬日本時期臺灣鐵道法規中所載明之鐵道官舍為總督府官舍標準中之中判任官以下的非正規官吏官舍(甲種四號以下),相較於國定古蹟的總督府各部門機關,此種職員組成更是該鐵道官舍特別之處;又此種集合宿舍,亦充分展現鐵道部人員生活面貌,為車站周邊特有之「簇群建築」或「小型聚落」,且其整體建築特色至今仍保有原有風貌,彌足可貴,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v. 更甚者,鐵道官舍其中之紙障門上的花鳥圖騰為大正昭和年間流行之圖紋;其官舍建造與構築之屋架接合工法亦為少見、幾近失傳的傳統工藝技術,因此本案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四、 系爭案件1為難得之歷史建築,為臺中車站僅存且最完整之日式鐵道宿舍群,同時見證縱貫鐵道史、臺中車站、糖業鐵道發展史,日式建築的修復與再利用應不僅再止於建築本身的修復,又鐵道官舍真正之價值在於整體生活空間之建構過程,以及在整個鐵道文化資產中,即使是最簡單之居住空間,也具有特殊之重要性與內涵。倘若沒有這些空間給予鐵道職員生活在其中並在休間娛樂上舉辦各種慰勞活動,且又將其做良好之維護,鐵道之發展也不可能一蹴可幾,因此對於當年為臺灣鐵道發展默默貢獻之眾多職員之居住空間,亦可稱其為重要之鐵道文化資產。應認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針對「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2陸續改建或增建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於70年代其改建或增建之目的乃延續鐵橋之功能,以承襲縱貫線鐵路歷史、展現臺中車站地方風貌。況兩座鐵橋長度、版鋼接合間距及工法、軌道枕木鋪面,主要構造與建材仍保存原有形貌及建造工法,均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關於古蹟所修復(及改建或增建)規定(第1項: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第2項: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第3項: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第4項: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綜上所述,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再者,增建於鵝卵石駁坎橋墩上之高度限制警示鋼架,並未破壞或附加於鐵橋本體,上述之改建或增建皆符合同條第1項所稱再利用計畫,依同條第3項,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按學者對於文資審議判定的考量,「古蹟價值並非基於經濟上的需求而生,而往往是基於心理上的、情感上的考量(Hammer,1995),究竟怎樣的建築才具有古蹟價值,其實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古蹟價值的要素,其間也包括對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古蹟的保存是否被視為是一種公益,往往取決於民眾對於保存重要性的自覺(Nethövel,2008)。尤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能任憑行政機關的主觀,在多元社會中應透過公開討論以形成共識(吳庚,2001)因此在古蹟價值的判斷上,可能也必須同時考量民眾,對於被指定古蹟的認同程度。」(許育典、凌赫,古蹟審議的法律分析,2013年)故在文化資產的去留判定,應依據民眾的集體記憶與情感,保留民眾對於文化資產去留之詮釋的權力。據上論結,所謂陸續改建或增建之事,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二、 關於系爭案件2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2之鐵橋名為「火車路空(或名火車路孔)」,臺語發音皆為「Hué-Tsia-Lōo-Khang」,其名稱由來因火車行駛於高架鐵橋上名為「路空」,而高架鐵橋之下人車通道空間名為「路孔」而得名,又火車行駛該路段發出的隆隆聲響是地方民眾集體記憶,此集體記憶無法透過鐵橋拆解或異地保存而重現。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
ii. 此外,其兩座鐵橋的工程技術為鉚釘(rivet)接合工法,鉚釘係過去鋼骨鐵橋建物所接合之工件,常用以接合鋼材。在施工時,將鉚釘於鍋爐燒紅,趁著鉚釘還未冷卻變硬時,以鐵垂固定於接合孔之上。當工件固定後,僅有「破壞」鉚釘一途,始能分離之,因此鐵橋拆解後,為不可回復、不可逆之結構。然臺鐵相關單位已經裁撤,為不可再現之工程技術。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請參見圖十二)
iii. 系爭案件2之橋體以鋼骨結構為主體,主要以版鋼鉚釘接合作為基本構件,其中版鋼所接合之跨距與日治時期照片相同(請參見圖十五、圖十六),顯示其型態風貌與原構件相同;其中,橋面中間分別仍保有枕木所鋪設軌道。(請參見圖十三、圖十四)再者,其中臺中路鐵橋共分為三組獨立橋體結構,況鐵橋連續三組軌道之型態具稀少性,堪為日治時期橋樑工程類之優質構造(請參見圖十二、圖十四),亦與臺中車站與臺中現代化之發展息息相關,且反應時代教育價值,在工藝構造技術亦具價值。綜上所述,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系爭案件2之民生路鐵橋擁有豐原到烏日段唯一之特殊設計「止衝擋(Buffer stop、又名bumper)、擱置石碴」,係設計以降低行駛列車動能,透過壓縮和摩擦來使列車停止或出軌的裝置。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ii. 系爭案件2之臺中路鐵橋具有「重要地景辨別指標」的地位,自縱貫線通車以來屹立於臺中市市區百年歷史,有著「臺中的故鄉玄關」的集體特殊記憶,應證臺中車站的相對位置,於影像記錄及日治時期發行名信片,都可以看見此「火車路空」做為圖案,代表他是一個地方名勝、是一個重要的地景,因此才會出現在明信片上。故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標準,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請參見圖十七、圖十八、圖十九)
iii. 系爭案件2位於臺中市中心,處在四行政區域劃分交界(中區、東區、西區、南區)之交通要道(請參見圖二十),是臺中通往彰化、大里、烏日、草屯、埔里、集集等地的出入口。在呂順安主編由臺灣省文獻會出版的《臺中市地名沿革》中,於中區和西區的田野調查及口述訪問所整理而成的資料,恰巧都提及了此地名,但以不同的角度解釋這個名稱,證明了這是各的臺中人共同的記憶。
iv. 當地人常以火車路空的位置描述他們要去的地方或他們的家,例如:「過了火車路空的第二個路口左轉就可以找到了」,這種的描述方式,在拆除後就不再存在了。
v. 火車路空就像一個記憶的載體、時空膠囊,在這個路口見證臺中百年來,這個路段經過的歲月,從下方「路孔」的牛車馬車到汽車,從上方「路空」的機關車到電車,甚至到後來臺中愛國獎券的興起、蔡秋鳳的一首歌,還有其他臺中的回憶,都是發跡自這裡。
三、 綜上所述,系爭案件2除了符合各項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審查標準,且其構件也被認可具有保存的必要性,然而相較於構件保存外,民眾對於鐵橋的記憶才真正是代表臺中印象的回憶,而不是工程專業卻不存在於人民生活中的鉚釘。如果拆除了鐵橋,就等於拆除了臺中人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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