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選幹部張前議員接獲警告電話 沈智慧報警查辦
為沈智慧錄音廣播拉票竟然接到匿名電話
對方要前市議員張德榮「注意後果」
張前議員與沈智慧皆懷疑是對手陣營使出的「奧步」
希望大家能以君子之争的理性方式競選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27日電)擔任台中市第6選區立委參選人沈智慧競選總部副主委張德榮昨晚在家中接獲無來電顯示的警告電話,沈智慧今天說,已協助報警查辦。
前台中市議員張德榮除擔任沈智慧競選總部副主委,還幫忙錄製宣傳車廣播,為沈智慧拉票,卻於26日晚上在家中接到一通沒有來電顯示的電話,要他留意可能涉及違反選罷法,還說「後果要注意」。
沈智慧立刻協助張德榮向台中市警察局西區派出所報案查辦,她說,懷疑是選舉「奧步」,她要求檢警調介入調查,調閱通聯記錄及路口監視器,務必要查個水落石出。
沈智慧說,希望大家能以君子之爭的理性方式來選舉,不要再有上次沈智慧在西區辦理個人政見會時,卻有別人的宣傳車來鬧場的事件重演,以非法的手段干擾沈智慧競選團隊的安危。
83歲的張德榮表示,他於26日晚上7時9分在家中接到一通沒來電顯示的室內電話,對方一開頭就問,「你是張議員嗎?你為什麼要幫沈智慧錄音支持,你要知道喔!這是違反選罷法喔!」他隨即就掛上電話。
張德榮心生恐懼,立刻電話通知沈智慧競選總部人員,沈智慧也於隨後趕到張家,並與張德榮一起向台中市警察局西區派出所報案,沈智慧在警訊時,要求檢警調介入調查,調閱通聯記錄及路口監視器,務必查個水落石出。
中央社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2270202-1.aspx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tory/2/140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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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好幾位當事人來諮詢案件,都是有關交通刑法的問題,我發現很多人對於刑法的規定有一些共通的曲解,藉此機會來跟大家說明以釐清觀念。
我們先來看一下昨天的新聞:「【兩車沒碰撞,仍吃上傷害、肇事逃逸罪!】台中市大甲區上周四發生一起車禍,一輛休旅車由路邊切入車流,後方一部機車見狀急煞車,釀人與車摔傷。警方認定休旅車和機車雖未碰撞,但休旅車切入車道、不讓機車先行導致摔車,有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送辦休旅車駕駛。
警方調查,大甲區經國路與文曲路口上周四上午八時許,一名黃姓男子(三十八歲)駕駛休旅車從路邊往左切入車道,後方有一名廖姓男子(二十五歲)騎機車,疑因煞車不及,連人帶車摔倒受傷。休旅車未停車離去,廖男追趕兩百公尺後攔車理論,不過休旅車駕駛稱兩車未撞到,是機車騎士自摔,不理會逕行離去。
警獲報調閱監視器畫面,並現場勘驗,發現機車煞車刮地痕與機車停下處約十公尺,廖男倒地處和休旅車距離五公尺,兩車很近,廖男不煞車會撞到休旅車,切車與摔車有因果關係;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可處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05年10月10日蘋果日報)
許多人以為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條文所指的「肇事」必須行為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過失,甚至認為一定要有碰撞到才算肇事。其實多數學說認為只要交通事故之發生與駕駛行為有關聯性(因果關係)即可,不以行為人對交通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為必要,但不能是故意肇事,實務見解亦同,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死傷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 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若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 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 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 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可知確保交通秩序之維護,減少被害人之傷亡,以促進交通之安全,方為本條立法之目的,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案件, 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於肇事後, 對於被害人不施加救護而逃逸,始克成立。
二、行為人如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在法規範上,實無法期待其不為逃逸之行為 。職是,本罪「肇事」應限於行為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為。
三、依題旨,某 A 故意駕駛汽車撞傷某 B 後逃逸,不應成立肇事逃逸罪。」
本案中,休旅車由路邊切入車流,後方一部機車見狀急煞車,釀人與車摔傷。交通事故之發生顯與行為人之駕駛行為有關聯性(因果關係),故被害人之受傷結果與其駕駛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行為人應能預見由路邊切入車流可能導致車禍致人受傷,竟怠於注意而為之,乃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構成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再者,因交通事故之發生與其駕駛行為有關聯,其未停留在現場而逕自離去,且對上開事實有知、欲,構成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當然,若行為人不知有交通事故發生或有致人死傷,則因無肇事逃逸故意,不成立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另外,常會有人表示:「我認為又沒碰撞到,所以交通事故的發生跟我沒有關係」,但誠如上述,只要交通事故之發生跟駕駛行為有關聯性即可。所以法官只會關心行為人知不知道因為突然切入車流才導致後方車輛突然急煞車而發生傷亡?只要行為人有認識到這樣,就會構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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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車禍—刑事告訴篇』
大雄原本住在台中市,某天騎機車載老婆靜香要去好市多搶購衛生紙,經過中和中正路與板南路路口時,與闖紅燈的汽車駕駛胖虎發生車禍,大雄因為平時沒有在練身體,所以被胖虎一撞就身受重傷,後來向員警調閱監視器錄影帶後,確認胖虎應負起車禍的責任。大雄想對胖虎提起刑事告訴,爭取自己的權利,但是胖虎住在台南市,大雄應向哪個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才不會跑錯地方呢?大雄車禍發生不久就昏迷不醒,靜香是不是可以代替大雄向胖虎提出「刑事告訴」?
『維倩告訴你』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本案例中之肇事的胖虎住所地是「台南市」,而車禍事故發生地點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所以大雄僅得向「新北地方檢察署」(犯罪地)或「台南地方檢察署」(被告住所地)提出刑事告訴,並不能在「台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當大雄因車禍受重傷昏迷不醒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所以大雄的老婆靜香仍得就過失致重傷罪部分,獨立提起告訴,幫大雄討回公道。但是要特別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而已,千萬不要忘記時間唷!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張維倩律師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話說衛生紙真的很難買我都買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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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星期天,我們覺得想要調閱車禍現場的路口監視器,到了警察局之後,我們拿著當初 交通警察開立給我們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身分證件,要詢問調閱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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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各位鄉民有沒有聽過或遇過這樣的狀況~
有人想報案但是警察一直說服不要寫報案三聯單,又~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警察會死都不肯
調閱監視器?是有什麼內情嗎????
然後是只有台中的警察局才有這種狀況嗎?還是其他縣市也會有類似狀況咧?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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