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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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王陽明跟阿嬌短命婚....22個月的婚姻觸礁...賴弘國30歲就成了離婚兩次的男人.....第一段婚姻跟空姐林依晨也是不到兩年.....到底是誰的問題呢?
不過這次看來,賴弘國是損失大了!
這封信看得出ㄧ個男人的心碎?
ㄧ個女人變心就像全壘打的球,回不去了.....
周揚青的分手信,跟賴弘國的離婚信,你有看出端倪嗎?女人會不愛ㄧ個男人,婚前想要臨陣脫逃,我個人認為,她不是心裡沒有你了....就是你有問題!再不然對阿嬌來說你是「食之無味 棄之可惜嗎?」
感覺男方發動攻勢、先發制人,朋友爆料、為賴弘國爆不平、連ㄧ年沒性生活,都給抬了出來..為阿嬌散盡家產花五千萬,卻不後悔,如果可以重來,還想要再求一次婚,再當他的老公,幹嘛這麼癡情?還希望女方回頭嗎?套句前妻阿嬌曾經說的話:「好傻好天真」!
蘋果日報報導
39歲港星阿嬌2018年5月和台灣「醫界王陽明」賴弘國在洛杉磯舉辦婚前派對,同年12月在香港擺喜宴時才正式註冊,不料兩人的婚姻僅維持不到兩年,已於3月1日離婚。據友人透露,是阿嬌主動提出,而且早在2018年結婚之後不久,她就曾提過一次,因為覺得彼此認識2個月就結婚;但賴弘國試圖挽回,常自費飛到她拍戲的地方陪她,一度感情有回溫。不料今年2月多,賴弘國再度飛到馬來西亞去探正在當地拍戲的她的班之後,才回台灣就接到阿嬌再度提出離婚。
《蘋果新聞網》獨家求證賴弘國,他剛承認今年2月開始談離婚,3月1日與阿嬌正式簽字,談到離婚原因,賴弘國難過地說:「她不愛我啊!」也坦承2018年5月美國婚禮後,阿嬌就後悔這段婚姻,賴弘國表示當時阿嬌就向他坦承「我有點後悔,我是喜歡你,但我好像不夠愛你!」雖然兩人當時已跟中國真人秀簽約,不能違約,所幸阿嬌也回心轉意,兩人感情回溫,所以最後順利演完。
賴弘國面對被離婚的不堪,坦言其實2018年5月的婚禮後,6、7月阿嬌就突然由熱變冷,「她也不管我去哪,我打電話給她,她也會不接」。身邊友人感慨地說:「其實他(指賴)根本不必結這個婚。」因為從頭到尾他都處於被動被告知的劣勢,因兩人早簽過婚前協議書,因此阿嬌只需將離婚協議書寄來,他簽完字就結束婚姻關係。
另外,友人透露,阿嬌之所以突然冷淡,除了不滿意賴弘國的經濟條件,另一方面也跟性生活不協調有關,因為阿嬌根本不給他碰,找盡各種理由避開房事;據悉兩人至少一年沒性生活,記者求證賴弘國,賴弘國低調不願多談,僅透露阿嬌很早就不愛他了。
稍晚,英皇代阿嬌回應,承認雙方已經簽了分居協議,希望能夠給雙方一個冷靜期。阿嬌表示兩人相處有問題,因香港法律規定,夫妻必須分居達一定時間才能正式離婚,所以阿嬌日前已寄協議申請書給賴弘國。
多來在阿嬌身上豪撒近5000萬元,帶她走訪世界,不論是洛杉磯的婚禮、夏威夷度假、馬爾地夫蜜月都是賴弘國出錢,浪漫的、務實的,他想得到的,他全都去做,但是散盡家產仍挽回不了阿嬌的愛。對此,《蘋果》求證賴弘國花光積蓄一事,賴弘國尚未回應。
阿嬌說:「我不希望拿錢把自己嫁出去。」賴弘國也同意,結果洛杉磯婚前派對,阿嬌請了80多位親友,而賴家人只來了10位,但他尊重她一生只有一次的隆重,連同後來的香港宴客、馬爾地夫蜜月,牙一咬還是把費用全包,事後頂多自嘲「怎麼有人結婚結到快破產」。
賴弘國跟阿嬌曾在《花花世界2》上透露,之前曾把信用卡給阿嬌,跟她說「任妳刷」,沒想到阿嬌光去了1天商場就貢獻他好幾個月的薪水,讓他瞬間倒抽10幾口氣,瞬間反悔:「卡還是放我這邊好了!」 但是最叫人心酸的莫過於結婚才兩個月,阿嬌就反悔了。雖然她誠實以告,「好像沒那麼愛你」。心碎的賴弘國只能繼續努力,阿嬌在哪拍戲,他就飛去當地陪伴,費用自己全包,兩人感情一度回溫,但沒有愛情的婚姻,即便賴弘國花光積蓄也無力回天。
或許外界看醫生收入豐厚,但是他去年10月才開幕的新醫美診所近期因疫情業績受影響,經濟壓力很大,日前甚至因此賣掉車子,阿嬌始終也都沒有金援過「老公」,卻可以輕易斗內25萬給直播主。或許讓賴弘國最痛的不是花費的金錢,而是那相敬如「冰」的前妻。
賴弘國的離婚聲明:
我又單身了,一切發生的很突然。
記得2月我到馬來西亞探妳的班我們一起運動,我要離開時妳還說想送我到機場,因為疫情我們不知道何時能再見。
將近三年的相處時光像一場美夢般美好,我們去了夏威夷跳傘,去了東京吃壽司,去京都吃懷石料理,去了荷蘭、比利時、馬爾地夫,去了英國錄了我第一次的真人秀,去了LA辦了婚前派對,去了墨西哥拍了我們冷的要死的水底婚紗照,去了澳洲陪妳工作。
記得第一次去成都看妳的演唱會,我開完笑的問原來妳麽紅,妳還驕傲的跟我說:妳才知道妳老婆多火。
記得武漢的演唱會下著大雪路面結冰,妳的妝髮師過不來,我們在後臺緊張的跳腳。記得西寧的演唱會,記得澳門的演唱會,我爸媽在臺下感動的哭了。 聽了妳這麼多場LOL,我還是聽不膩,妳是一位如此優秀的演員、歌手、artist。 我不只深愛著妳,也是妳的終實粉絲。我們在香港辦了眾星雲集的盛大婚禮,是我這輩子想都沒想過的事,英皇集團全部人如此幫忙,我們得到了大家的祝福,對我一個小醫師來說,真的是想都不敢想。 妳對我是如此的好,送了我手錶,送我衣服,送到我叫妳不要再送了,妳還是忍不住要幫我買。為了我飛來飛去,常常來台灣陪我。
記得我們一起追劇、一起玩switch、一起拼樂高,記得妳知道我出差辛苦,回來時總是把家打掃乾淨,笑著跟我說:老公我很棒吧,我當時有多感動。 妳也時常鼓勵我,說我的技術這麼好,為什麼不自己出來做。想起越診所開幕時妳來幫忙剪綵,像個老闆娘ㄧ樣忙進忙出,歷歷在目,這輩子都報不了這個恩情。
回想2018時,LA的婚前派隊後妳突然變的冷淡,我問妳為什麼,妳跟我說妳後悔了,妳沒有很愛我,覺得自己不適合婚姻,我們討論了許久,還是決定再一起努力。今年3月,妳打來跟我說:對不起,以為婚後會慢慢愛上我,但真的沒辦法,想要分開時,我還以為妳在開完笑。 直到收到妳寄來簽了字的分居協議,我從難過到憤怒到失落到接受現實,我想人生就是如此,雖然到現在我還走不出來,但謝謝妳誠實的告訴我妳的感受,讓我們可以走向不同的未來。
好久沒聯絡了,但妳想必也跟我ㄧ樣難過吧!想到妳獨自在家跟QQ,還有嬌媽、妹妹、表姊、豪仔的失望,心裡還是不捨。 我想以後我跟嬌還會是朋友,她是我遇過最善良、最單純、最勇敢、最美麗的女人,只是她不愛我了。 謝謝妳曾經給我的一切,如果重來一次,我還是會跟妳求婚,和妳結婚。 下次來台北我們再一起去喝運頓梗湯吧!
#今年真是離婚年
#如果爆料都是真賴弘國給你秀秀
#下一個女人會更好
#不要對愛情失望
#去那麼多國家應該花不少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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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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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