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份水杯和亞青男排賽門票 等你拿>
企排12年上半球季最後一周賽事開打,大會為回饋球迷,四天的比賽中,特別準備企排紀念水杯,以及月9日在高雄開打的亞洲青男(U20)排賽門票兌換券各一千份,讓球迷不只有精采球賽可看,還有紀念品可拿,度過開心的端午佳節。
這項比賽9日移師高雄福誠高中體育館較勁,男子組MIZUNO隊九勝一負最佳,長力男排八勝二負,臺電公司七勝三負,中堃窯業和國訓中心同為三勝七負,Conti十負。女子組臺電六勝一負,中國人纖五勝二負,中堃窯業三勝四負,匯竑國際七負。
本周比賽有超多亮點,包括長力男排能夠寫下七連勝,甚至九連勝嗎?「黑狗」陳建禎下半季可能再旅外,錯過本周不知要等多久才看得到?美津濃「電眼雙帥」劉鴻敏、劉鴻杰,下半季將頂著小平頭打國訓隊,不過,相信還是一樣帥啦!
率先登場的臺電女排對匯竑國際之戰,第一、三局匯竑都緊咬臺電不放,臺電甚至還一度落後,但關鍵時刻關鍵球的處理,匯竑小將還是經驗嫌嫩了些,讓臺電以26:24、25:15、27:25匯竑國際,戰績六勝一負續當大姐大。
此役臺電女排以「小毛」張禎尹得17分最出色,張禎尹的個人企排例行賽總得分也打破700分大關,「CC」陳曦8分,李淯6分;匯竑國際則以「阿敏」黃瀞萱得16分最佳,邱雅慧10分次之,黃貞淯9分。
臺電女排執行教練姚承杉表示,今天有讓幾位二線球員上場磨刀,加上比起上次對陣時,匯竑的球技和打法有明顯成長,是臺電贏得有些驚險的主因。
此役賽前,台電女排不只丟企排小球,還精心準備了粽子送給球迷,真的很用心。
另役由中國人纖以3:0(25:16、12、14)打敗中堃窯業,中纖李姿瑩得11分,蕭憶玲8分,王艾仕和張瓈文各7分。中堃蕭湘凌得9分,許惠鈞得5分。
其中中堃自由球員王靖婷6月3日訓練尾聲不慎扭傷膝蓋,9日對中國人纖之戰前,自評狀況應該OK可以上場了,惜打到第三局仍傷退。
男子組兩場比賽結果,臺電以3:1(25:17、20:25、25:17、25:23)打敗中堃業,MIZUNO以3:0(25:19、25:18、25:16)打敗Conti。
10日下午1時起將續在福誠高中進行四場比賽,球迷除了在每一場球開賽時,都有機會接到球星拋到觀眾席的企排紀念球外,每日開賽前一小時,還將發放250份企排紀念水杯和7月9日在高雄開打的亞青U20男排賽門票兌換券。
發放時間為9日、10日中午12時、11日上午10時、12日上午9時,發放方式:每日排隊前250名,可領企排水杯一個,內含一張亞青U20門票兌換券(領取時請當場檢查),請球迷們千萬不要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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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二十一負評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八卦
[平行時空344] 紅十字會的海地醜聞:國際NGO會被新時代淘汰嗎?
近年各國公民社會蓬勃發展,那些龐然大物的老牌NGO卻備受挑戰,其臃腫架構和高行政費用,被經常揶揄為「可持續社運」。不久前美國紅十字會的醜聞,不知有多少本地朋友關心?
事源上月美國獨立新聞機構《ProPublica》記者Justin Elliott,聯同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ational Public Radio)記者Laura Sullivan發表偵查報道,指美國紅十字會於2010年海地地震後,籌得善款之中,有相當部份下落不明,而且用錢用得本末倒置。根據該報道,紅十字會在災後籌得約五億美元,承諾把91%善款用於災區善後,但二人發現有9%善款上繳到國際紅十字會之外,另有24%被用作「行政開支」,帳目上分配於協助災民的僅得60%;這六成善款當中,更有不少被白白浪費掉。紅十字會承諾為災民興建「700間有獨立洗手間和浴室的房屋」,目標定於2013年完成;時至今日,卻只落成了6間。「五億美元六間屋」,成了一望入目的新聞標題。
醜聞爆出後,美國紅十字會將失誤歸咎於海地的「土地問題」,指當地政府在土地用途上有各種限制,才導致房屋興建未能達標云云。然而其他國際NGO已在災區一帶合共興建9000間房屋,會方回應自然被質疑為「語言偽術」。
那真正原因是甚麼?除了紅十字會本身的官僚主義,對海地本土工人的不信任,也是「深層次矛盾」之一。負責海地重建工程的紅十字會主任Judith St.Fort曾公開質疑海地工人的工作能力,指「海地人的工作履歷並不可信」,但自己又無法直接處理,於是工作根本不能落地。加上會方工作大員大都不懂法語或歸融語(Creole),工程往往要通過中間人外判,不但增加了成本,會方亦難以監督進度和質素。
翻翻舊帳,美國紅十字會早有管理帳目不善的前科,處理2005年卡達里娜、2012年桑迪兩場風災的救災工作都未如理想,目前正遭美國國會調查。另一個風眼當中的NGO是克林頓基金會,最近也被指沒有適當管理善款,由於涉及熱門總統候選人希拉里,一切格外政治化。獨立機構「慈善監察」(CharityWatch)主席Daniel Borochoff早前形容,美國NGO的帳目普遍欠缺透明度,堪稱「黑洞」;佛羅里達國際大學教授Tobias Pfutze亦批評,NGO帳目的透明度往往比不上政府部門。
隨著資訊科技近年大革新,「O2O」、「P2P」等概念大行其道,國際大型NGO的前景實在堪憂,長遠而言,甚至連生存也成問題。對不少捐款人而言,最希望金錢直接用在受惠人身上,最不喜歡被當作「行政開支」供養那些NGO員工。只是一個美國中產沒有其他辦法把錢交到海地災民手中,才必須靠NGO當中介人。但只要類似Uber、GoGo Van的概念被應用到賑災,國際大NGO的存在價值就會大減,賑災的效率則可能得以提升。只要類似醜聞再三出現,突破性發展也許隨之而來,那時候,不單是「賑災界」,恐怕整個世界格局都會隨之而改變。
小詞典:歸融語(Creole Language)
「歸融語」又譯「克里奧爾語」,是一系列混合不同語言和語系特點的新語言的統稱。不同國家或地方的歸融語都不同,但主要是歐洲殖民者跟各地土著的語言混合而成,例如海地的歸融語,就是法語加上當地土語。換句話說,歸融語定義十分寬鬆,大部分歸融語都完全不相通。要定義各地歸融是一種獨立語言、還是不同地方的「方言」,涉及十分敏感的政治問題,正如廣東話是否方言的辯論一樣。
沈旭暉 信報財經新聞 2015年7月30日
二十五二十一負評 在 吳濬彥 Wu Jun Yen Facebook 八卦
經民連《條約締結法修正草案》條文
增訂條文
【第十二之一條(法律適用、政治條約之定義與例示】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所屬間政治條約之締結,適用本法第十二之一條至第十二之七條之規定。
前項政治條約係指任何可能影響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之約定。
前項可能影響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包括和平協定,軍事互信機制,延續非戰爭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方案,劃定或分享疆界,商定雙方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讓渡或分享行政、立法、司法等統治主權,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等事項。
【第十二之二條(政治條約與談判之事前民主監督)】
開啟談判前,總統應經行政院院會決議提出政治條約締結計畫草案,咨請立法院審議。其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審議通過,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且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即為締結計畫通過,得開啟雙邊談判。
前項締結計畫,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 締結政治條約之名稱、目標與主要內容。
二、締結政治條約之期程與主要效益。
三、雙方之可能主要爭點與因應策略。
四、我方負責議約之機關(構)及授權代表。
五、我國應以主權國家之地位參與談判及條約之締結。
六、條約內容不得損害台灣人民之國民主權,亦不得影響我國之主權國家地位。
七、條約內容不得侵害人民受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之基本權利。
八、其他應遵守之原則。
【第十二之三條(政治條約與談判之事中民主監督)】
負責議約之機關與授權代表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議約之機關進行報告。
總統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立法院依據第一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議約之機關終止協商。
【第十二之四條(政治條約與談判之事後民主監督(一))】
負責議約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條約草案之談判協商後,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總統核定。
總統為前項核定後十五日內,應向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協商過程及協商結果,並主動公開條約草案之完整內容。
總統完成前項報告後九十日內,應依據條約草案之內容,向立法院提出條約對我國自由、民主、人權等事項之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
人民或民間團體,得於總統依前項規定提出評估報告後六十日內,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之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前項民間報告對條約之憲政衝擊影響評估,與總統提出之評估報告於內容或結論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總統提出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九十日後,就條約的憲政衝擊影響,舉辦聽證會。
依前項規定舉辦之聽證會,應就事實爭議之點,要求總統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並傳喚可能之利害關係人、民間團體與相關學者專家到場,進行正反意見之詰問。
受前項聽證會傳喚之人,於影響事實認定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不得為虛偽陳述。
總統應依據憲政衝擊影響聽證所認定之影響事實,評估應否重啟協商。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認條約草案有違背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五至八款之情形者,應以決議要求總統重啟協商。有其他重大不利之情形者,得以決議要求總統重啟協商。
【第十二之五條(政治條約與談判之事後民主監督(二))】
條約草案經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認無違背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五至八款規定,且無重啟協商之必要者,提交院會審查。
立法院院會審查條約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且未經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即為條約通過,得予簽署。
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聽證會紀錄、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與院會議事錄,應併同條約草案刊登公民投票公報。
條約草案,其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者,負責議約之機關應通知對方重啟協商。
違反第十二之二條至第十二之五條規定所為涉及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之協商或約定,無效。
【第十二之六條(私與中國訂約之禁止與處罰(一))】
現任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軍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政黨代表或曾任此等職務離職未滿五年之人,未經第十二之二條至第十二之五條之正當民主程序及授權,不得就涉及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或其所屬機構、所屬人員或其派遣之人為書面或口頭之約定、發表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或出席會議參與決議。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授權談判人員逾越或違背其授權內容者,亦同。
【第十二之七條(私與中國訂約之禁止與處罰(二))】
不具前條身分之人,未經第十二之二條至第十二之五條之正當民主程序及授權,不得宣稱代表全部或部分台灣人民,就涉及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或其所屬機構、所屬人員或其派遣之人為書面或口頭之約定、發表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或出席會議參與決議。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民連《條約締結法修正草案》條文
增訂條文
【第十二之一條(法律適用、政治條約之定義與例示】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所屬間政治條約之締結,適用本法第十二之一條至第十二之七條之規定。
前項政治條約係指任何可能影響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之約定。
前項可能影響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包括和平協定,軍事互信機制,延續非戰爭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方案,劃定或分享疆界,商定雙方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讓渡或分享行政、立法、司法等統治主權,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等事項。
【第十二之二條(政治條約與談判之事前民主監督)】
開啟談判前,總統應經行政院院會決議提出政治條約締結計畫草案,咨請立法院審議。其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審議通過,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且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即為締結計畫通過,得開啟雙邊談判。
前項締結計畫,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 締結政治條約之名稱、目標與主要內容。
二、締結政治條約之期程與主要效益。
三、雙方之可能主要爭點與因應策略。
四、我方負責議約之機關(構)及授權代表。
五、我國應以主權國家之地位參與談判及條約之締結。
六、條約內容不得損害台灣人民之國民主權,亦不得影響我國之主權國家地位。
七、條約內容不得侵害人民受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之基本權利。
八、其他應遵守之原則。
【第十二之三條(政治條約與談判之事中民主監督)】
負責議約之機關與授權代表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議約之機關進行報告。
總統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立法院依據第一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議約之機關終止協商。
【第十二之四條(政治條約與談判之事後民主監督(一))】
負責議約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條約草案之談判協商後,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總統核定。
總統為前項核定後十五日內,應向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協商過程及協商結果,並主動公開條約草案之完整內容。
總統完成前項報告後九十日內,應依據條約草案之內容,向立法院提出條約對我國自由、民主、人權等事項之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
人民或民間團體,得於總統依前項規定提出評估報告後六十日內,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之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前項民間報告對條約之憲政衝擊影響評估,與總統提出之評估報告於內容或結論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總統提出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九十日後,就條約的憲政衝擊影響,舉辦聽證會。
依前項規定舉辦之聽證會,應就事實爭議之點,要求總統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並傳喚可能之利害關係人、民間團體與相關學者專家到場,進行正反意見之詰問。
受前項聽證會傳喚之人,於影響事實認定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不得為虛偽陳述。
總統應依據憲政衝擊影響聽證所認定之影響事實,評估應否重啟協商。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認條約草案有違背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五至八款之情形者,應以決議要求總統重啟協商。有其他重大不利之情形者,得以決議要求總統重啟協商。
【第十二之五條(政治條約與談判之事後民主監督(二))】
條約草案經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認無違背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五至八款規定,且無重啟協商之必要者,提交院會審查。
立法院院會審查條約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且未經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即為條約通過,得予簽署。
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聽證會紀錄、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與院會議事錄,應併同條約草案刊登公民投票公報。
條約草案,其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者,負責議約之機關應通知對方重啟協商。
違反第十二之二條至第十二之五條規定所為涉及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之協商或約定,無效。
【第十二之六條(私與中國訂約之禁止與處罰(一))】
現任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軍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政黨代表或曾任此等職務離職未滿五年之人,未經第十二之二條至第十二之五條之正當民主程序及授權,不得就涉及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或其所屬機構、所屬人員或其派遣之人為書面或口頭之約定、發表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或出席會議參與決議。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授權談判人員逾越或違背其授權內容者,亦同。
【第十二之七條(私與中國訂約之禁止與處罰(二))】
不具前條身分之人,未經第十二之二條至第十二之五條之正當民主程序及授權,不得宣稱代表全部或部分台灣人民,就涉及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或其所屬機構、所屬人員或其派遣之人為書面或口頭之約定、發表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或出席會議參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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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二十一負評 在 [心得] 二十五二十一令我無言的結局- 看板KoreaDrama 的八卦
雷很大,未看完結局者勿入!
很美的櫻花,很無言的結局。
二十五二十一,是我一開始就很期待的一部戲。因為泰梨選戲,從未令我失望過。開頭的
兩集,真的讓我如此堅信不疑。即使在知道女兒不姓白之後,也還是滿心期待的這會是一
部令我感動到落淚的一部戲。
悲傷的愛情、分手的遺憾,從來不是阻礙我判定一部戲好壞的理由。
看著希度和易辰兩人從友情變成愛情,那動人的彩虹告白,實在令人心動。希度的慰藉、
無數個夜晚不停地聽著BBcall中的留言,希度的加油讓易辰再度提起勇氣回到首爾,考上
記者。雪夜想像中的奔跑,夏夜戲水後的奔跑,那份你跟我在一起可以偷偷幸福的諾言,
太多太多的描繪是多麽令人心動。
那年屬於我們的夏天的海邊,是多麽美麗的回憶。
世紀末初吻,世紀初一起看的煙火,卻因為2009年的一場直播開始走樣。
在這裏,理智告訴我,最後的結局不會更改,但請在感性上說服我,給我一個美麗的離別
。就像二十五二十一這首歌一樣,餘韻繚繞。
我能接受不完美的結局,也能接受現實中因為種種因素不能走在一起,但請編劇不要想當
然爾、理所當然的、簡單的讓兩人分手。一個911,一個遠距離,真的不是很適合當作鋪
陳了14集兩人相互扶持,又成為彼此生命中最燦爛的存在,然後分手的理由。
如果宥琳跟智雄都可以等到2009在來個完美結局,為什麼希度和易辰不行?他們的愛情沒
有智雄和宥琳堅定嗎?個性不合嗎?前十五集裡,我看不出來。漸行漸遠?隧道前的大吵
,以及之後的擁抱,就這樣結束了兩人的感情?有疏離到這個地步嗎?那之前的BBcall安
慰呢?因為成長了,彼此無法在相互慰藉了?一集的鋪陳我看不出來,不夠深刻到讓我覺
得這就必須分手。
哪對情侶不吵架,沒有吵到要分手過?甚至分手再復合?
現實很殘酷,是的,但這裡我沒感到現實殘酷到足以摧毀他們的愛情。
青春很美好,現實太殘酷,所以只能是回憶。這大概就是編劇的中心主旨吧!
對我來說這就是一部強行BE的戲劇,而且從一開始就劇透了結局。但這一切真的沒關係,
重點不是結局不能分手,而是這個過程的鋪陳太不深刻,而且有一百個理由可以HE,但編
劇在一開頭就預設了分手,那也沒關係,請給我們一個美麗而又不得不如此的現實且無奈
的刻畫過程,我會哭著看完然後感動的讚嘆:「這就是現實!」
但昨晚,我沒有這樣的感動。
那麼幸福的結局,我會開心嗎?我不知道,中年戲份明示了結局,如果改了,就是被耍。
我並不覺得被耍是比較開心的事。
第一次看完一部很喜歡的演員演的戲,面對結局卻只有無言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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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18.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Drama/M.1649043142.A.CBB.html
沒錯,都手機跟email年代了,結果還比只有BBCall時不能溝通,到底是為甚麼啊?宥琳
不回信都沒關係了。希度對易辰就這麼不體諒?因為是愛人所以要求更多?
編劇對記者這職業的想像也是很奇妙......皮諾丘等其他記者劇,也沒這苦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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