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
這幾天有個新聞
『知識型網紅下藥性侵』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注意到
這新聞我看到時0.1秒傻爆眼
因為該網紅在新聞爆發前三天
有約我出去⋯⋯
好險我沒有赴約⋯
真的覺得⋯
#我與惡的距離好近好近
(補充:我跟該網紅不認識也沒見過,只是我上個月曾寫信問過他問題,他有回覆,然後接著就是新聞爆發的三天前,他約我出去,我沒赴約,就這樣。)
這次事件讓我想起多年前,另外一個身處危險的經歷。
那時,我還很年輕,很懵懂、很無知、很可愛 (?)
我跟他是在一個試鏡認識的,他是當時負責選角的人,後來我沒有選上那個角色,但是試鏡過程聊得很愉快,當天也互相加了臉書好友。
雖然加了好友但後來也沒有什麼互動交流。
過了一年左右,有一天,他突然傳了訊息給我:「嗨,最近好嗎?想找人聊聊,妳最近忙嗎?有沒有空出來聊聊天?」
我心想,他大概是有什麼事情想找陌生朋友說吧,我可以明白有時候有些事情不會想跟身邊親近的人說,所以就爽快答應:「好啊,當然~有空可以約啊!」
那天天氣很好,出門時我心情開朗的想,待會兒到咖啡廳還是餐廳,要吃什麼呢~一邊走一邊想,走出了捷運站後,正想傳訊息問他到了沒時,看到一個很像他的人,但是⋯⋯
怎麼變這麼瘦啊?而且好蒼白,加上他的步伐很緩,整個人好像是用飄的。
我投以燦爛的笑,但他回應我的是很淺幾乎看不見的笑。
我心想他可能是 ⋯真的遇到什麼很糟的事吧?所以心情很不好。我依然開心地問他:要去哪裡啊?附近有什麼好吃的嗎?
他說:我家就在附近啊,可以到我家去,有咖啡也有吃的。
心想:你家?我跟你又不熟⋯
雖然心中不適感飆升,但行動上卻選擇相信他。
我問他是一個人住嗎?他說他還有兩個室友,一個是女生。
聽到有女生是有比較放鬆一些,但還是保持警覺,一邊走一邊記沿路地標和路名,並且不斷用手機,想營造出:我可是隨時有跟朋友保持聯繫的喲!若我出事我身邊的人一定會馬上發現的哼!
但我其實根本也沒有跟誰保持聯繫。
他家算是還滿溫馨舒適的,採光不錯,窗邊有個小吧檯。
坐下後,先開始必備的寒喧,問問近況,聊東聊西,他說著他拍完那支片後的生活,他的工作狀況聽起來不是很好,感覺他沒有在他想要的位置,標準的失意青年。
沙發很舒服但我如坐針氈,一直抓著手機用,因為我發現我還是無法信任眼前這個人,總覺得氣氛很奇怪,我問:你的室友呢?
他站起來走動看看室友的房門,說不知道,說門都關著不知道是出去還是還在睡,等他巡邏坐回沙發後,我眼前的桌上突然多出了⋯兩顆⋯小小的⋯藍色的⋯藥丸?
看著藥丸的登場,我真的害怕了,已經想直接離開了,但告訴自己可能還是保持冷靜比較好。
他說這個叫MDMA,不會上癮,不用擔心,可以吃了之後去他房間聽音樂看電影,會很放鬆。
(MDMA俗稱搖頭丸、快樂丸或Ecstasy。搖頭丸和興奮劑、迷幻藥(LSD)類似。
服用搖頭丸後,45分鐘起效,6小時內會使人有欣快感、親密感、放鬆、話多好動等情況出現,其他還包括心跳加快、體溫升高⋯)
故事就到這。
我後來趁他在廚房煮咖啡的時候,用跑百米的速度奔跑離開了。
(我連鞋子都沒穿拎著就跑電梯也不坐了直接跑下樓一直跑到街上才把鞋子穿起來再繼續跑到捷運站裡。)
遠離危機後坐在捷運月台上喘,聯絡了朋友B,B聽了我剛剛的經歷,馬上生氣地問:是誰!把他臉書傳給我看!哪個傢伙!以後不要再跟他來往了!
很欣慰B的反應不是:妳幹嘛去⋯也太不小心了吧?怎麼單獨赴約不選公共場所呢?
責怪的話一句都沒有從B的口中聽到。
再回到我開頭提到的新聞事件,很多留言質疑受害者:
交朋友怎麼不小心一點?妳不喜歡他會去他家嗎?女生怎麼不懂保護自己呢?
這些責怪受害者的人,哪天你們遇到車禍斷腿時請讓我問你:你不知道馬路如虎口嗎?馬路上瘋子很多你怎麼還上路呢?你怎麼沒有好好保護自己呢?
遇到變態就是衰而已!跟沒事走在路上也會被車撞的衰是一樣的!!!
能平安活到現在完全就是幸運而已!!!
你還真的以為是因為你很聰明懂得防身懂得開車喔?
呵。啊不就好棒棒。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在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毀滅性的結論就是,越修越「重」!本集節目中,李律師將會帶各位逐條說明修正內容,其中包括最具毀滅性的第九條第三項。再即將上路的恐怖修法前,請各位鬼粉們,一定要把這集聽起來,Zoe暴走不是沒有原因的! 整集都是重點,大家聽好聽滿...
mdma是什麼 在 日本流行音樂中毒者 Facebook 八卦
恰克與飛鳥週最後,我要送上這首個人非常喜歡的《PRIDE》(自尊)。收錄在1989年的同名專輯當中。
何が本当か わからない時がある
夢にのり込んで 傷ついて知ること
人有時會不知道什麼才是真實的
那是在吞下夢 且受過傷後才知道的事
心の鍵を壊されても
失くせないものがある
就算被人弄壞了內心的鑰匙
我仍擁有永遠無法失去的東西
思い上がりと 笑われても
譲れないものがある プライド
就算是被人認為是自大者
我仍擁有絕不讓給他人的東西 我的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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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克與飛鳥」2009年宣佈無期限休止。2013年開始傳出復活演唱會的消息,但2014年5月日本警方在飛鳥涼位於東京都目黑區的住宅內起出MDMA錠劑、吸食工具等,依涉嫌持有毒品罪將他逮捕收押。9月被東京地方法院判處3年徒刑,但獲緩刑4年。
希望飛鳥涼不要忘記了1989年在他們大紅前這首曲子中的歌詞,別人沒辦法奪走的就是你的自尊。日本歌壇同樣誤入歧途使用MDMA的槇原敬之,洗心革面後還能為SMAP創作《世界上唯一的花》而再創輝煌,重新站起來。
我會一直期待著再度看到恰克與飛鳥一起回到舞台上的那一天。
影像是在Concert tour 2007 DOUBLE的現場演唱。
mdma是什麼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吸毒弒母案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聯】
▌ 簡化之案例事實(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被告梁○○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下午6時15分許,在桃園市某陸光社區住處,持開山刀猛力揮砍其母卓○○雙臂、頭部、身體,造成卓○○之左手臂有十四道砍切痕(主要出血致命傷)併左手掌截肢痕、頭部十道砍切痕、頭頸部於第一、二頸椎與身體之第三頸椎分離、雙手臂另有十二處砍切傷,及胸部、腹部有多處淺層刀傷,致卓○○因全身約卅七道銳創出血、腦髓挫傷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短時間內嚴重失血致因出血性休克及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被告有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檢察官上訴以:被告係自行濫用毒品招致安非他命中毒之精神病,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無減輕其刑之餘地,及被告手段殘暴、泯滅人性,有與世隔絕必要,請求撤銷改判死刑云云。按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可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最高法院一0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二號判決參照)。如前所述,依照被告過去經歷,雖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但本案逮捕時經採尿送驗結果未檢出酒精,可見非受酒精影響。又其並無使用毒品後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而有暴力行為,即便其曾看過他人使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產生幻覺的情形,姑不論一般施用毒品之人,難知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時下多遭毒販摻入結構相近於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卡西酮類,而極易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且亦難有足夠資訊預測自己在使用何類型多種毒品?至何數量?之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更遑論能預測其後續精神病症狀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影響程度?本案被告事前既無殺母動機,復無證據顯示其有故意使用毒品,使自己陷於無意識狀態以遂行殺害母親之故意、過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說明,自難符原因自由行為,乃檢察官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桃園吸毒弒母砍頭案,高等法院7個Q&A解釋為何改判「無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揭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同條第3項規定甚明。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而不能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依卷內資料,證人即被告友人洪○○(名字詳卷)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在自言自語的時候,你覺得被告確實是對自己講話,還是有對某個對象講話?)就很像吸毒、發神經」、「(你剛剛有說在17、18日時,你與被告有通電話,你有提到被告像吸毒、發神經,你為何會說被告像吸毒、發神經?)因為前2天他有跟我說他有吸毒」、「(所謂的『吸毒、發神經』,可否描述的具體一點,你是觀察到被告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所以你判斷為『吸毒、發神經』?)就坐在那,會自言自語,突然跳動,又講話,又講我聽不懂的,我問他幹嘛,他又說不出來」、「(這是在你面前?)在我面前」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250、256頁)。如果屬實,被告在案發前即曾因施用毒品而有言行異常情形。參以被告始終自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18、70、105頁、第一審卷一第39頁、第一審卷二第147、152頁、原審卷一第126頁),並於偵查中供稱:伊於20幾歲時有施用愷他命,至107年起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平均一週施用一次,大部分一次買3克,有時一、二日就用完等語(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70頁),以及卷附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顯示梁員於案發前至少一至二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butylone,dibu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而於二至三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依據客觀檢驗資料及梁員使用毒品之模式推估,梁員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有數個月之時間,然而在犯案前幾天則確認有安非他命類及可能之卡西酮類毒品使用」等情(見原審卷二第89頁)。倘均無誤,被告顯非短期或初次施用上開各該毒品,是否仍不知自己施用毒品後之言行異常反應?自非無疑。再依卷附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所載:「梁員涉案前,與朋友一起用安非他命時,曾看過朋友使用安非他命後,出現聽幻覺、被害妄想(有小偷),知道安非他命會導致精神症狀」(見第一審卷二第89頁),被告亦非不知施用毒品後可能會有精神異常情形。則可否遽謂被告於施用毒品之際,對於施用毒品後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並無預見之可能?亦即,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因施用毒品而導致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以致持刀殺害母親,是否因其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實非無疑。原判決未審究明白,徒以被告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而本件並未檢出酒精反應,且其無足夠資訊可預測自己所使用毒品之成份會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率認被告行為時因施用毒品導致其辨識能力完全喪失,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自行招致,難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見原判決第17至18頁),亦嫌速斷,併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目前高院更審中(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會如何發展,靜觀其變吧!
mdma是什麼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評價
立法院在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毀滅性的結論就是,越修越「重」!本集節目中,李律師將會帶各位逐條說明修正內容,其中包括最具毀滅性的第九條第三項。再即將上路的恐怖修法前,請各位鬼粉們,一定要把這集聽起來,Zoe暴走不是沒有原因的!
整集都是重點,大家聽好聽滿!聽100次,背起來!然後,不要只是自己聽,請分享給你身邊的每一個人,否則不小心觸法,連神都救不了你!
段落摘要:
01:00 W Hotel 小模命案 - 東吳土豪鴿搞事?
02:00 恐怖的修法什麼時候會上路?
02:55 法條逐一盤點:整個人都不好了
03:15 毒品分類,以及為什麼要這樣分?
04:00 都什麼年代了?還搖腳丸
04:33 「拉K一時,尿布一世!」K他命為什麼是三級毒品啊?!
05:35 第二條有夠毀滅:「之虞」、「異構物」
06:55 第四條有夠重:製造運輸販賣(聽好囉!)
08:00 第十一條有夠沒道理:持有,純質淨重變5g(注意!大麻衰到囉 ...)
09:42 第十九條太好賺:沒收,收好收滿
11:34 第二十條注意囉:聲請戒癮治療
12:00 第九條第三項怕爆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恐怖的咖啡包!
13:45 第十七條認到底:自白減刑,第一次不認就gg
15:20 毒品清單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啦!
15:40 修法後的Zoe … 每天崩潰暴走
16:30 不要再開毒趴了啦!
16:44 總結:就全部加重啦!
再說一次,整集都是重點,大家聽好聽滿!聽100次,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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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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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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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煩不煩 #podcast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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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ma是什麼 在 真人真事記錄片搖頭丸的真相-【新生活教育中心】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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