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人不清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現在想幹嘛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修正著作權法,權利人檢舉境外網站侵權且罪證確鑿,智慧局將下令ISP業者以IP位址或DNS封鎖技術,讓民眾連不上網站。」
上面框起來的話是新聞稿截錄,
簡單翻譯意思就是「他感覺這網站該封鎖,他就封鎖!」
這跟中國目前的網路自由完全沒兩樣。
就是沒有自由!
就是他想給你看的他才給你看。
這會發生什麼事呢?
以後政府做啥爛勾當或是搞出啥大麻煩,
我們可能都沒辦法知道或是從網路上了解。
沒辦法知道還沒關係,
問題在政府可能會利用他認可的網站散佈錯誤訊息給我們!
我知道我的讀者朋友年紀偏輕,大多是學生!
但就因為你們是學生才更有理由了解這些事!
isp意思 在 Dr 文科生 Facebook 八卦
長知識❤️
《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告你呀拿!》
早陣子 文科生習醫的奇幻旅程 踢爆有所謂健康產品是偽科學,代理商人於是反擊,要求與文科生在法庭決一高下,甚至出「重賞」徵求大家提供文科生的地址姓名,好讓他可以「出律師信」教訓文科生。
看來我應該先寫一寫有關入稟前要考慮的事 (Pre-trial considerations),才開始找之前的數。這一篇會比較長,望大家不要 too long not rea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案件有沒有理由向對方出律師信呢?】
前幾篇提到新植物品種侵權問題,有網友問究竟有沒有實質勝訴的案例可供參考。其實很多人見律師,劈頭第一句就會問,究竟他的申索以前有沒有實質勝訴的案例。簡單來說,他們在問:「我有無 cause of action (訴因)」,因為他們害怕自己的申索在法律上不構成任何起訴對方的理由,所以不可以向對方發律師信。
首先,現存的普通法案例不一定都能應用到你的案件上。每一件案件都有其獨特之處,所以律師們經常說 “every case turns on its own facts”。有時一個案例裡的事實或考量,未必一定能套用到你的案件上。但這不代表你會鐵定失敗,因為法律不是一個案例就能定勝負,還有很多很多的因素可以左右大局,況且,律師怎會只用一個案例?再者,就算沒有任何案例,也不等如你不可以向對方發律師信甚至入稟起訴對方。肥人舉個例:假設你與客戶簽了一份簡單的合約,合約定明客戶須在交貨後14天內支付餘下20%的尾數。客戶在交貨後諸多意見又不斷詆毀你的貨物質素,你追了三個月客戶依然不肯付款。你已經有符合法理的訴因,還需要找一個情形和你一模一樣的案例支持才可以向客戶追討嗎?再說,假設有人未得你同意下私自種植及銷售你有新植物品種權的水果,你的水果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你去那兒找一個一模一樣的案例?除非你的申索根本連白癡都覺得是毫無理由的、無聊的或無理取鬧的,否則肥人不認為你要先找到一個「告得入」的案例來支持才向對方發律師信。
現實裡有好多原告人的案件,一望而知已經有足夠理據興訟。這些原告人得到律師的協助向被告發出申索信後,很多時被告可能不等到開審就已經投降賠錢了事。這樣的案件,還未開審就結案,怎會有案例?而且這種情況是很普遍的,因為與訟雙方的誰是誰非,你估大家不會心知肚明?很多時只差原告人踏出第一步,被告才肯投降的。那些所謂「告得入」的案例,其實多是一些複雜得很,或者雙方就某些法律理據爭持不下,非要到法庭解決不可的「大鑊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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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去告你呀?】
好了,當你真的需要發律師信去捍衛自己權益時,有幾項事情你必須注意的。
其實所謂律師信有幾類型,通常都是 Demand Letter (多用於合約糾紛、追討欠租欠債)、Cease & Desist Letter (多用於知識產權侵權或誹謗案)及 Pre-action Letter (人身傷亡案件的申索信)。你先要搞清楚你究竟需要甚麼,而不是胡亂叫律師依你意思而天馬行空地亂寫。此外,很多人不明白發律師信這個行動的意義。第一,發律師信是向對方表明你是認真的(所以不要胡鬧);第二,你向對方發律師信這一個行為,是給法庭一個印象你是由始至終都是真誠和心存好意的 (in good faith),例如 demand letter 是提醒人還錢,你不還我才告你;第三,有些律師信是有特定格式的,例如人身傷亡索償案的就是了。你不依從特定格式發信,最後你可能會被法庭譴責,甚至要負上對方的訟費。
律師信的內容絕對不是信口開河,無的放矢就可以,因為訴訟時對方律師必然會拿你的信的內容來對付你的。雖然大部份時候向他人發律師信並不會令你身陷險境,但根據香港法例第559章《商標條例》第26條,如你無理威脅他人侵犯你的商標,要向其提起訴訟,你就有可能被對方向法庭興訟要求濟助,向你追討損害賠償。要不要發律師信,還是找律師諮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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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要怎樣向對方發律師信呢?在一般的案件,例如合約糾紛,你應該一早就有對方的聯絡方法。人身傷亡索償呢,你可從警察方面取得肇事者的資料。你沒有辦法確認?找律師,不是在網上懸紅。肥人經常看到一些「律師信魔人」,動不動在網上跟人說「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去告你呀?」雖然現行香港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律師信的發送方式,但發律師信最主要的目的是(1)要通知對方他將會面對法律訴訟;和(2)令法庭相信你盡了原告人的責任。那你認為隨便把信 email 到一個電郵地址就可以?如果將律師信以掛號形式寄往對方的住址,你還可以得到郵局的派遞記錄來作呈堂證據。但如果你用 email,你怎能確認電郵地址是對方獨家專用?對方必然收到而沒有被截取、沒有落入 trash box或 spam mail box?法庭要你解釋的時候,你拿甚麼出來證明?Email header record? ISP mail server log file? 還是 WhatsApp 那種兩個藍tick出來放大給法官看?
其實發律師信後的下一步,就是向對方興訟-即發出及派遞你的狀書和申索陳述書。派遞狀書是要按民事程序、《釋義及通則條例》、《公司條例》及一系列的普通法案例所規定的方法。你不可以用你的 iPhone 幫狀書拍照然後 WhatsApp,WeChat 或 email 給對方的。如果對方不是住在香港,你還要向法庭申請許可,才可以發出我們稱為並存令狀 (Concurrent Writ)作海外派遞之用。你認為你可以隨便自己寫狀書然後按自己心意胡亂派遞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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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審前考量】
如果你不幸墮入尼日利亞王子、美國石油工程師、意大利富商或者香港美容MK黨的圈套而想追討賠償的話…
正如上面所述,除了訴因之外,你必須要知道誰是被告和他的地址。然後你要問問自己,這個人有沒有任何資產值得你大費周章去告他。你花了錢告對方,原來對方比你還要窮一千倍,你還考慮告嗎?還是要法庭頒令強逼俊男與你共渡春宵?你還要考慮自己的財力如何?需要申請法援嗎?舉證責任如何,你手上有多少證據?有沒有過了訴訟時限?得到判決後你可以怎樣執行?
告人,可以很容易,也可以很困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肥人平常聽過不少人說法律只是文字遊戲,覺得律師的工作只是「寫寫字吧」,亦看過不少人隨意用「出律師信」作威嚇手段但實質「聲大大無貨賣」,結果「出律師信」這四個字變成笑話,間接令律師信失去威嚴與真正效力。
#不是法律意見
#LLB不會教的
#恐嚇人之前望望自己有無踩屎
#莫道你在小實人
#人亦能小實你
#公平原沒半點偏心
isp意思 在 普通人的自由主義 Facebook 八卦
網路中立性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廢除Net Neutrality(網路中立性)的管制後,矽谷一片哭天搶地,「混蛋川普的罪狀又加一條」,很多人都預測,科技創新會受到抑制、大公司控制言論、消費者將面臨高昂上網費用等,好像是「世界末日」一樣。但是,老話一句,Relax,事情不是這樣的。
網路中立性的意思是,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ISP)保障所有內容業者,像YouTube、Netflix這些串流業者,或是其它新興軟體、app業者,都有同樣直達消費者的權益,沒有任何歧視。也就是讓消費者想看任何網路的內容,都不用擔心ISP會擋。這樣的大義凜然,誰能說不? 但就像所有「又要馬兒,又要馬兒不吃草」的政策,網路中立性,也有始所未料的後果。
YouTube、Netflix這些吃頻寬很兇的服務,當然力挺網路中立性。但換個角度想,因為不能歧視內容業者,ISP能夠提供的差別服務不多,也就是說只上網、收電子郵件的老奶奶,和拚命看串流A片的年輕人,寬頻上網交的錢差不多。你可以說是老奶奶在補貼年輕人看A片了。這裡的重點在於,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要ISP包容串流大戶,那就是要ISP從別的地方挖錢出來,如果沒有夠多的老奶奶來補貼,那只好砍設備投資了。而網路科技日新月益,ISP得不斷投資,才能跟上下一代的服務。「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網路中立性隱含的就是限制ISP的獲利,也就是限制ISP的更上一層樓。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
歐洲寬頻相對比較落後的國家,像是英國,多半有所謂的open access,「開放使用」。開放使用什麼呢? 最後一哩的到戶服務,像是英國電信BT的到戶網路,得無歧視性的提供給任何合法的私營ISP,這些ISP很多、很雜,但用戶可以隨時更換。這也是另外一種程度的網路中立性,但對英國電信而言,他們有什麼誘因快速的更新網路設備? 政府規定錢就只能拿這麼多,不但沒有服務客戶的理由,更不知道要服務什麼客戶,是ISP,還是終端家戶用戶? 反觀那些寬頻速度快的國家,絕大多數都是ISP從頭到尾通吃的,他們都是有利可圖,才會一再地提升頻寬速度。
回頭看最近的爭議。聯邦通訊委員會廢除網路中立性規定,其實只是更大層面下鬆綁的一環而已。歐巴馬政府想用政府干預的方式,確保網路中立性,並幫助科技快速升級。而川普政權,則是認為政府全面退出監管,市場的競爭,反而真正能保障網路中立性和科技提升的兩全齊美。這是對新興科技產業認知的歧異,也是對政府角色認知的不同。要了解誰對誰錯,要先知道什麼時候政府介入監管產業是合理的。
經濟學家大致同意在四種情況下,政府介入產業經營可能提升效率,是增進公益的。一是公共財,如國防,政府不做,就沒人會做。二是資訊不對稱,如計程車業,政府不介入,沒人敢搭車。三是有「外部性」或是「網路效益」,如傳統水電等公共事業,因為建設的不易,有天生的壟斷性,政府得直接把手伸進去管。四是市場失靈,如人為壟斷。除了這四種情況外,市場看不見的手,都會做的比政府看得見的手,來得好。
政府監管「網路中立性」的立論,是因為網路服務有外部性,或者說有天然壟斷、寡佔的現象,所以政府要介入。如果家家戶戶上網的選擇都只有一個,那這個ISP的權力會很大,Netflix能不能進到你家的電視,不是取決於你有沒有錢付月費,而是ISP高不高興,那政府當然要管。這也是Netflix和擁有YouTube的Google,之所以是遊說「網路中立性」最大力的業者,不拿政府壓著ISP,他們生意就別做了。
這是歐巴馬政府的看法,但「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問題就快出來了。ISP一個個都在觀望到底政府要管到什麼程度,因為「網路中立性」所依據的法規,居然是一百年前的電話服務規定,拿這些過時的規定拿來管現代的網路,業者很怕,所以投資的腳步放慢了。
更大的問題是,ISP真的是天然壟斷嗎? 如果民眾寬頻上網只能用僅此一家的cable,那當然得像水電一樣的管。但科技日新月異,年輕人上網的方式多著很,固網電話的DSL,手機上網的tethering,都是cable的競爭者。而且現在很多家戶,cable的選擇也不是只有一家。如果市場充滿了競爭,誰怕ISP擋服務? A公司因為你一直看A片而放慢你速度,讓你看毛片,你就選B公司,付多一點錢,看個過癮,有什麼問題嗎? C公司和Netflix幹起來,不讓放Netflix,你就打電話威脅要換到D公司,C公司還敢拿蹻嗎? 正因為市場已經發生這樣的改變,ISP的競爭,越來越激烈,Netflix很巧妙的也不再支持「網路中立化」了。
對消費者而言,我們要ISP競爭,但也要ISP多元化競爭,不是只拚價錢。這世上多的是寧可花錢買好服務的客人,為什麼政府要剝奪他們的選擇呢?
到頭來,因為時代的變化,之前列在政府監管的四種情況,也逐漸發生改變。像是乘客、司機資訊不對稱的計程車業,原本得政府監管才行,現在有科技,Uber、Lyft可以都不用政府插手。又如水電等公共事業。等到太陽能和電池普及了,沒有什麼網路效益的問題,電力哪裡需要政府監管、經營? 而論到市場失靈,有時候,政府都是太快下結論,急著插手。現在誰還記得微軟「壟斷」電腦作業系統的事? 政府管得再勤、再精,都沒有科技的發展和蘋果的競爭來得有效。因此,把「網路中立化」的廢除,當成科技發展的末日,那實在是太小看市場的力量,太小看科技創新的速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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